管理職校學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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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職校學籍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建立良好的教育教學秩序,實現培養目標,保證人才培養的規格與質量,根據教育部《關于制定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規定的原則意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實行學歷教育的各類中等職業學校和普通中學舉辦的中等職業教育班;適用于學年制和學分制。

第二章入學與注冊

第三條中等職業學校應招收初中畢業生或具有同等學力的人員入學。

第四條學校按省(市、縣)教育行政部門有關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須持錄取通知書和有關證件,按規定日期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如期報到者,須憑有關證明,向學校申請延期報到(延期一般不得超過兩周)。未經批準,逾期兩周不報到者,取消入學資格。對按省(市、縣)有關規定登記注冊入學的學生,由學校在開學后兩周內到省轄市中等職業教育招生部門辦理錄取手續。對按專業大類招收的新生,入學后按專業大類注冊,確定專業方向后再按專業方向注冊。

第五條新生報到后,學校應在三個月內按招生規定進行復查,復查合格者即取得學籍;不合格者,由學校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復查結束后,學校應及時將取得學籍的學生花名冊和不合格學生的處理意見按隸屬關系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

第六條在新生健康復查中,如發現患有傳染性疾病或不能堅持正常學習的其他疾病,經學校指定的縣級以上醫療單位診斷證明,在短期內可以治愈者,由本人申請、學校批準,可回家休養,保留入學資格一年。下學年開學前,經縣級以上醫院和學校健康復查確認病愈者,可重新辦理入學手續。復查仍不合格和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七條每學期開學時,學生應按期到校辦理注冊手續。因故不能如期注冊者,應事先請假。未經批準,逾期兩周不注冊者,按自動退學處理。

第三章成績考核

第八條成績考核包括操行和學業兩個方面,是確定學生升留級及畢業的依據,并可作為選拔學生干部、評選各類先進、發放獎學金、推薦就業的依據。

第九條操行考核主要對學生遵守法律法規、公民道德、中等學校學生守則、中等學校學生日常行為規范、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等實際情況進行綜合評定??己顺煽儼磳W期記載,歸入學生檔案。

第十條學業考核按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進行。課程考核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考試課程的評定原則上采用百分制,考查課程的評定一般采用五級分制(優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考核成績60分(或及格)以上為合格。學生每門課程的考核成績或學分均應按學期記載,歸入本人檔案。

第十一條每學期考試和考查的課程門數,按教學計劃規定執行??荚囌n程的總評成績以期末為主,平時考核為輔(原則上按6:4計算。舉行期中考試的課程,其成績原則上按期末5:期中3:平時2計算)。平時成績可根據學生的學習態度和作業、技能、實驗、提問、測驗、期中考試等情況綜合評定。考查課程的總評成績,由任課教師根據學生平時的學習態度、學習成績綜合評定。各課程均應重視實踐技能和應用能力的考核。

第十二條體育考核應按課程學習成績(或考查項目)及課外參加體育鍛煉的情況進行綜合評定,不合格者應重修或補考。因患有某些疾病或有生理缺陷者,經學校指定的縣級以上醫療單位證明和學校教務部門批準,可減少考查項目或免考。

第十三條單列的實踐課、課程綜合訓練、畢業實習(生產實習)和結合專業的生產勞動等均應考核,其辦法由學校自定。

第十四條學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參加考核,必須在考核前由本人與家長(或監護人)共同提出書面申請,因病不能參加考核,須經縣級以上醫療單位或學校醫務室證明,并經教務部門批準后緩考。

第十五條考核成績不合格的學生或因事(病)請假經批準緩考的學生,均應在下學期開學前、按學校規定的日期補考。因不合格而補考的學生,成績達到合格以上者,均按60分計,并注明補考字樣。試行學分制的學生可得到該課程規定的學分,但學分績點為1。因緩考而補考的學生,成績按實際分數記載,其中60分及以上者可取得該課程的相應學分和學分績點。補考后仍不及格的課程,必須重新補考或重修。學年制的學生第二次補考由學校在畢業前安排。

第十六條學生無故缺考或申請緩考未經批準、考核作弊或協同作弊,本次課程成績以零分記,并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相應的紀律處分。對確有悔改表現者,經學校批準,可安排補考。

第十七條學生無故曠課或請假未經批準(含未獲準免聽),一學期中,一門課曠缺課(含實踐課)超過1/3,或缺作業、實驗報告1/3者,不得參加該課程的學期考試,該課程學期成績按零分記,必須補考或重修。任選課考核不及格者不允許補考,學生可重修或改修其他課程。

第四章課程的選修、免修、免聽和免試

第十八條試行學分制的學校應根據專業人才培養方案制定學分制教學計劃,并制定選課指南和學校試行學分制的實施意見。學生選修課程應由教師指導,學分制實施意見中應明確學生申請多選或少選課程(學分)的具體辦法。

第十九條學校應規定每門課程的學分,凡學生課程考核成績及格即取得該課程的學分。為評價課程的學習質量,應采用學分績點。課程成績與學分績點的對應關系原則上按下列規定執行(見表一)。學生學期或學年的學習質量,可以學期或學年平均學分積點評定。優良級平均學分積點,由各校自行確定。凡平均學分積點達到學校規定的優良級標準,且操行合格者可作為申請免聽、免修、選讀輔修專業的依據。

表一:課程成績與學分績點對應關系

百分制

100-90

89-80

79-70

69-60

60以下

績點

5-4

3.9-3

2.9-2

1.9-1

五級分制

優秀

良好

中等

及格

不及格

績點

4

3

2

1

第二十條為鼓勵學生創新和發展個性特長,可設立獎勵學分。學生取得研究成果或專利,或在省轄市級以上有關部門組織的各類活動中獲獎,學??砂淳唧w情況給予獎勵學分。

第二十一條對基礎好、學習成績優良、自學能力強的學生,其上一學期平均學分積點達到學校規定的優良級標準,經本人申請,學校審核,每學期可允許免修或免聽1-2門課程,亦可按規定申請多選學1-2門課程。

第二十二條免聽、免修課程應在開課前由學生本人提出申請,經學校教務部門審核同意。單列德育課、體育課、實踐課、任選課不得申請免聽。

第二十三條學生申請免修課程,需參加學校組織的免修考試(含理論和實踐兩部分)??荚嚦煽兒细裾呖扇〉迷撻T課程的學分和相應的學分績點,成績達不到標準的不能免修。經學校批準免聽的課程,學生應參加該課程的實踐教學,完成規定的作業,并參加該課程的考試。

第二十四條學生通過國家組織的自學考試、遠程教育考試、社會認可的培訓或技能等級考試,其課程標準等于或高于教學計劃中相同課程教學要求的,可憑有效的成績證明,申請免修、免試,經學校審核同意,該課程可以免修、免試,并取得該課程的成績或相應的學分和學分績點。

第二十五條相同教育層次學校的相同專業或相近專業學生,如校際間簽訂有成績和學分互認協議,可根據協議,憑有關學校教務部門正式的課程成績通知單,取得該課程的成績或相應的學分和學分績點,并免修、免試。

第五章升級與留級

第二十六條學生每學年學完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含實踐教學),經考核合格或經補考后合格的課程累計門數大于該學年所學課程總門數三分之二者,準予升級。學生升級后,不及格課程由學校在畢業前安排補考。統計課程門數時,考試、考查課程均列入計算,一門課程分上、下兩學期開設的按兩門計入總數。

第二十七條同一學年內累計不及格課程門數(經補考后)達到該學年所學課程總門數三分之一及以上者,應予留級;連續兩學期內經補考后仍不及格的課程累計門數達兩學期課程總門數三分之一及以上者,應留入低一年級。學生學年不及格課程雖未達到總門數的三分之一或總學分未低于三分之一,但本人及其家長要求留級者,學校應予同意。學生在學校允許的總學習年限內,留級次數不予限制。試行學分制的學校是否實行留級制度由學校自行決定。如實行留級制度,留級標準應以每學年學生所獲學分低于該學年累計總學分的三分之一為界。學生留級后,原考核成績達到80分(良好)以上的課程,本人可申請免修,經學校教務部門審核同意后可以免修,未經批準的仍須重修。

第六章轉學與轉專業

第二十八條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學生,經學校批準,可以轉學:

1、學生家庭居住地址遷移;

2、留級后或復學時學校無后繼班級;

3、有其他正當理由。

第二十九條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學生,經學校批準,可以轉專業:

1、學生在某專業領域具有一定專長,轉專業后有利于學生的個體發展;

2、學生因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經學校指定的縣級以上醫療單位檢查證明,確實不宜在原專業學習,但可在本校其他專業學習;

3、學生留級后或復學時原專業無后繼班級。

第三十條學校為適應市場需求,經上級教育主管部門批準,可進行專業調整。

第三十一條學生轉學、轉專業,須經本人與家長(或監護人)共同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請,然后按下列規定辦理:

1、省轄市內轉學,須經轉出學校和轉入學校批準,報雙方學校主管部門備案。

2、跨省轄市轉學,須經轉出學校和轉入學校批準,報雙方學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主管部門備案。

3、跨省轉學和不同類型學校間轉學,須經雙方學校和學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同意后,報各自學校所在省教育行政部門批準。

4、學生在校內轉專業或在專業大類內轉換專門化方向,須經學校批準。

5、轉學、轉專業的學生,由轉入學校對學生原學習課程情況與轉入專業的教學計劃進行比較,確定其轉入相應年級。對原修課程,學??梢暰唧w情況認可其成績與相應學分。缺修課程(實行學分制學校指必修課與限選課),必須補學并取得規定的成績或學分。

第三十二條中等職業學校可以接受其他同層次學校的學生轉學,轉學程序和課程成績(學分)的認定按第二十九條規定執行。普通高中一年級以上學生轉入中等職業學校,限轉入二年級第一學期,并應補學一年級的缺修課程。

第三十三條學生轉學或轉專業應在每學期開學前辦理,畢業年級的學生原則上不得轉學。

第七章休學、復學與退學

第三十四條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學生,經學校批準,可準予休學、停學或令其休學,并發給休學、停學證明:

1、學生因病經學校指定的縣級以上醫療單位診斷,須停課治療、時間超過一學期總學時的三分之一以上者;

2、學生因事或因病請假,一學期中累計時間超過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者;

3、學生入學滿一年,年滿十六周歲,本人和家長共同提出申請,經學校批準停學,實行工(或創業)學交替,分階段完成學業者。

第三十五條學生休學、停學,一般以一年為期,休學、停學期滿仍不能復學,應辦理繼續休學、停學手續。休學、停學累計時間一般不得超過三年。

第三十六條因病休學的學生,應回家休養。休學、停學學生的戶口不遷出學校。休、停學期間,學校對其在外活動不承擔管理責任。

第三十七條學生休學、停學期滿后按以下規定辦理復學手續:

1、學生休學、停學期滿后,一般應于開學前一個月向學校申請復學,經學校審查批準后,原則上隨原專業的下一年級學習,也可根據學校實際情況轉入下一年級相近專業學習;

2、因病休學的學生,申請復學時須持縣級以上醫療單位的健康證明,并經學校復查,確能堅持正常學習者,方可復學。

第三十八條學校批準學生休學、停學和復學,應報上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九條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學生,經學校批準,可令其退學或準其退學,并通知其家長(監護人)或有關單位。退學不屬于對學生的處分。學生退學應報上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主管部門備案。

1、休學、停學期滿后不辦理復學手續者;

2、休學、停學期間,有嚴重違法亂紀行為者;

3、休學、停學時間超過規定者;

4、在校學習時間(含中斷學習時間)超過總學習年限者;

5、經學校指定縣級以上醫院確診,患有精神病、癔病、癲癇、麻風等嚴重疾病及意外傷殘不能堅持學習者;

6、在校期間,不達晚婚年齡擅自結婚或生育者;

7、因其它原因,經學校認定必須退學者;

8、自愿要求退學者。

第四十條在辦理退學手續時,學校應發給退學證明。在校學滿一學年以上且成績合格的退學學生,學校應發給肄業證書或寫實性學習證明。未經學校批準擅自離校者,不發給退學證明、肄業證書或寫實性學習證明。退學的學生不得申請復學。

第四十一條退學學生的戶口應遷入原戶籍所在地或父母所在地。

第八章紀律與考勤獎勵與處分

第四十二條學生應嚴格遵守國家的法律法令、公民道德、中等學校學生守則、中等學校學生日常行為規范和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凡有違反者,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適當處分。

第四十三條凡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上課、自習、實驗、實習、軍訓、勞動等)和學校組織的集體活動均應進行考勤。學生因故不能參加,必須事先請假并得到批準。凡未經批準或超假者,均以曠課論處。對曠課學生應令其檢查,并根據其曠課時數、情節和認錯態度進行批評教育,直至紀律處分。

第四十四條對德智體全面發展或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社會工作、體育競賽、課外活動等方面表現突出的學生,可分別授予“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干部”、“專業技術操作能手”、“學習標兵”等榮譽稱號,并給予一定獎勵(包括物質獎勵、學分獎勵等),有關獎勵的資料和決定應存入本人檔案。

第四十五條對犯有錯誤的學生,學??梢暻楣澼p重,給予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紀律處分分為下列五種:(1)警告;(2)記過;(3)留校察看;(4)勒令退學;(5)開除學籍。受上述紀律處分的學生,除勒令退學和開除學籍者外,有顯著悔改表現和進步的,可以撤銷處分。留校察看以一年為期。受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一年內有顯著進步的,可撤銷其處分;一年內經教育仍不悔改者,可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

第四十六條對犯錯誤的學生應加強思想教育和心理疏導,促其認錯悔改。必須處理的,要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慎重而恰當。處理結論要同本人及家長見面,允許本人申訴、申辯和保留意見。對學生本人的申訴,學校有責任進行復查并給予答復。

第四十七條對學生的處分決定應存入學生的檔案,撤銷處分后,可將有關材料從學生的檔案中取出,存入學校的文書檔案。

第四十八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學生,學校可給予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的處分:

1、反對黨的基本路線,組織煽動鬧事、擾亂社會秩序、破壞安定團結者;

2、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者;

3、破壞公共財產,偷竊國家、集體和個人財物,造成嚴重損失和危害者;

4、打架斗毆、行兇、賭博、偷盜等情節嚴重者;

5、品行惡劣、道德敗壞且屢教不改者;

6、違反校紀校規,情節極為嚴重者;

7、一學期曠課累計超過六十學時或在校學習期間曠課累計超過九十學時(曠課一天按6學時計或實際課時計)者。

第四十九條對學生作出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的處分,必須經過校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并報市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主管部門備案。學生對處分決定有疑義的,可向市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或學校主管部門申訴。

第五十條受勒令退學處分的學生,學校可發給寫實性學習證明,開除學籍的學生不發學習證明。凡被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的學生,其戶口均遷入入學前戶口所在地或父母所在地。

第九章畢業和結業

第五十一條具有學籍的學生,思想品德合格,學完教學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且考核合格或修滿規定的學分,應準予畢業,并由學校發給經省市教育行政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驗印的畢業證書。學生畢業時應作全面鑒定,其內容包括德、智、體等幾方面,即政治態度、思想品德、學習、勞動和健康狀況等方面。畢業證書遺失,由原畢業學校提供學生學籍和在校期間有關證明,市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頒發寫實性學歷證明。

第五十二條學生在畢業時仍有部分課程(含實踐教學)不及格但未達到留級規定,或操行評定不合格(含在校期間受到紀律處分未撤銷者),按結業處理,由學校發給結業證書。兩年內,學業成績不合格的結業生可向學校申請返校補考,也可由學校派員或委托學生所在單位人事部門補考(命題和閱卷由學校負責),補考合格可換發畢業證書;操行評定不合格的結業生,由學生所在單位或學生所在地行政組織對其作出操行評定,經學校認定合格后換發畢業證書。畢業時間自換發畢業證書時計算。超過兩年未取得畢業資格者,不再換發畢業證書。

第五十三條中等職業學歷教育基本學制為三年至四年,以三年為主,學生在??倢W習年限可在學校原學制規定的基礎上延長三年。試行學分制的學校,在籍學生修滿規定總學分,經學校批準,可以提前畢業,提前畢業一般不超過一年。因休學、停學、留級以及少選學分而推遲畢業者一般不超過三年。凡提前畢業或推遲畢業的學生均由學校報?。ㄊ校┙逃姓块T和學校主管部門備案。學生在校期間參加輔修專業學習,學完第二專業主干專業課程2/3以上,且考核合格,由學校頒發輔修專業寫實性證書。

第十章附則

第五十四條本規定自之日起執行。原省教委蘇教職[1994]31號文《轉發國家教委普通中等專業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規定的通知》、省教委蘇教職[1998]40號文《關于頒發江蘇省職業高級中學學生學籍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等有關規定同時廢止。過去已按原學籍管理規定處理的事項,均不再變更。

第五十五條本規定由江蘇省教育廳負責解釋或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