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辦教育申報材料

時間:2022-09-27 10:5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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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辦教育申報材料

一、申報條件

(一)申請者資格

1、申請舉辦教育機構的單位,應具有本市的法人資格。公民個人舉辦,應具有本市常住戶口,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聯合舉辦教育機構的,應通過有效的章程或經公證機關公證的協議,并確定其中一方為主辦者。

(二)辦學條件

1、全日制學歷教育機構

⑴必須有自己的教育教學場地和校舍。開辦注冊資金為首期建校資金的三分之一。

⑵其設置標準參照同級公辦學校設置標準。

2、非學歷教育機構

⑴注冊資金:舉辦冠名為“中心”的教育機構注冊資金在40萬元以上;舉辦冠名為“學校”的教育機構注冊資金在80萬元以上;舉辦冠名為“學院”的教育機構注冊資金在400萬元人民幣以上。注冊資金須存入審批機關指定的銀行,在教育機構存續期間不得抽資,也不得挪作他用。

⑵允許舉辦者以自有辦學場所的房產、教學設施、儀器設備和土地使用權等與辦學有關的財物作為辦學出資,但所占比例不得超過注冊出資最低額度的40%,同時需要經具有評估資質的中介機構依法進行評估,提供相關合法有效的證明。

⑶教學場地:有固定、獨立、相對集中的校園和校舍。不得租用轉租的場所或租用民用住房等不適合辦學的場所申請辦學。如租用現有的校園或其他適合的建筑用房從事教學活動,租期不得少于3年,并簽訂具有法律效力的契約。

a、凡舉辦冠名為“中心”的教育機構,須具有4間以上標準教室及相應的辦公場地和必須的附屬用房,其校舍建筑總面積不少于500平方米,有一定數量的圖書資料和與教育培訓相適應的教學設施和設備。

b、凡舉辦冠名為“學校”的教育機構,必須具有獨立校園面積15畝以上,6間以上標準教室及相應的辦公場所和必須的附屬用房,其校舍建筑總面積不少于1000平方米,配置先進教學用計算機不少于30臺,圖書資料不少于5000冊。

c、凡舉辦冠名為“學院”的教育機構,必須具有獨立校園面積30畝以上,校舍建筑總面積不少于3000平方米(并按生均10平方米遞增)。配置先進教學用計算機至少60臺;語音室至少配備語音設備40座;圖書資料不少于10000冊,報刊、雜志不少于30種。

⑷校長(負責人)須具有大學專科以上文化水平,具有教師資格證和5年以上教育教學經歷,管理能力強,年齡在70周歲以下,并能堅持正常的專職工作。

⑸配備專職管理人員:“中心”不少于3人;“學校”不少于6人。

⑹有勝任所設培訓項目教學任務、具有教師資格和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專職教師,原則上每個項目應有一名以上專職教師,專職教師不得少于教師總數的1/4,且總數:“中心”不少于5人、“學校”不少于10人。

⑺辦學擔保:有資產額超過教育機構注冊資金的本市工商企業作辦學擔保,簽訂擔保協議,出具擔保單位法人相關證明,以及擔保單位最近一個月的合法有效的資產評估報告書,每年年檢時要提供擔保單位的最新情況資料(年度財務報告,通過年檢的營業執照副本等)。

3、獨立性原則

由企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舉辦的教育機構,必須確保教育機構獨立運作,具體為四個獨立,即獨立法人、獨立校舍、獨立核算、獨立師資。

(三)機構名稱

教育機構只能使用一個名稱,名稱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教育機構名稱由四個部分組合而成。即:**市+字號(兩個以上的漢字組成)+領域(教育培訓內容)+機構組織形式(專修、進修、培訓學院〈學校或中心〉)。

二、審批程序

(一)申請舉辦教育機構須遞交的材料:

1、辦學申請報告。主要內容如下:

⑴介紹機構舉辦者(組織法人或公民個人)的基本情況;

⑵簡述辦學主要理由、辦學宗旨、層次、培養目標、教育項目、教育對象、辦學規模、經費籌措、辦學形式等;

⑶闡述教育機構內部的管理模式、管理結構及崗位責職;

⑷介紹已經創造的辦學基本條件(教學場所、教師、資金、設備、設施)。

2、設立教育機構的可行性報告(主要闡述經濟社會發展的要求,擬辦教育項目在本市的教育市場中的情況分析,特色介紹以及為保證教育實施的基本條件,辦學方案等)和三年發展規劃;

3、擬辦教育機構的章程(包括辦學宗旨、培養目標、辦學范圍、組織管理等);

4、舉辦者的自然狀況資格證明文件(單位或團體舉辦的提供法人批件或執照;公民個人舉辦的提供身份證、學歷與職稱證書的復印件、個人簡歷、戶口所在地的戶籍和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證明等材料);

5、擬任校長或主要負責人資格證明材料(聘用協議、專任人員證明書、身份證、個人簡歷、學歷文憑、專業技術職稱證書、教師資格證書、個人無其它職業證明或聲明材料、原工作單位或戶口所在地街道、鄉鎮人民政府出具的政治思想表現和業務能力的綜合評價材料等);

6、擬開設專業或培訓項目的教學計劃與相關課程的教學大綱;

7、擬辦教育機構的資產及經費來源證明文件(由會計師事務所出具資產評估及驗資報告);

8、擬辦教育機構的場所證明材料(產權證明、租賃協議、產權人身份證明等);租用中小學校校舍的,須出具市教育行政部門同意的租賃證明;非學校校舍作為教學用房的,須有消防和房屋質監部門的安全合格證明;有食堂的教育機構須提供衛生合格許可證;

9、財會人員資格證明(身份證、學歷文憑、專業職稱證書、會計上崗證);

10、擬聘專任教師及專職管理人員的資格證明材料(聘用合同、專任人員證明書、身份證、個人簡歷、學歷文憑、專業職稱證書、教師資格證書、個人無其它職業證明或聲明材料等);

11、教育機構的行政、教學、財務等管理規章制度。

12、辦學擔保資料:擔保書、擔保單位營業執照副本、法人代表身份證,以及擔保單位最近一個月的合法有效的資產評估報告書。

13、聯合辦學的,應出具經公證機關公證的聯合出資協議書或經公證的聯合辦學合作協議,并確定其中一方為主辦者。

14、決策機構組成人員名單及基本情況。決策機構一般由5人以上組成,其中1/3以上的人員應當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學經驗。設董(理)事長1人。法定代表人由董(理)事長或校長(負責人)擔任。在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得擔任任何形式的決策機構成員。

15、申請舉辦民辦幼兒園、托兒所等學前教育機構的,須提交《江蘇省學前教育機構登記注冊證書》。

16、審批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審批程序:

1、申請。由主辦者遞交申請報告,匯報辦學設想,提供教育行政部門要求提供的有關資料。

2、受理。舉辦者按規定提交齊備的資料后,由教育行政部門發給《**市民辦教育審批登記表》,教育行政部門以收到填好的該表之日起為正式受理日期,并發給民辦教育受理通知書。教育行政審批部門分別于每年的3至4月,7至8月為申報材料受理月。

3、審核。教育行政部門根據本地教育發展規劃、人才需求、學校布局、專業設置等情況,對上報材料進行審核,對教學場地進行實地考察,并在三個月內作出批準與否的書面決定(如申請籌設教育機構則在三十日內作出批準籌設與否的書面決定)。教育行政審批部門分別于每年的5至6月和9至10月為審批月。

4、試辦。獲得審核批準試辦的教育機構,由審批機關頒發省教育廳統一印制的臨時辦學許可證,試辦期一般為一年。試辦期內不得變更任何項目。

5、轉正。試辦期滿前,舉辦者主動向審批機關提出轉正申請,并形成書面材料匯報一年的試辦情況。審批機關對教育機構一年試辦的實際情況進行綜合評估,符合轉正條件的,準予轉正,并發給國家教育部統一印制的辦學許可證。經評估不符合轉正要求的,責令其限期轉正或停止辦學。不按時提出轉正申請的,則自動取消辦學資格。

(三)辦學前所需辦理的其他手續:

1、一般應到民政部門辦理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手續。

2、到物價局辦理《收費許可證》,進行辦學項目收費備案。

3、到地稅局進行稅務登記,領取收費稅務票據。

4、籌設期內,不得招生辦學。

三、辦學管理

(一)廣告管理。教育機構需招生廣告的,按廣告法及省教育廳、無錫市教育局有關招生廣告管理的規定,到審批機關辦理廣告備案手續。

(二)教育機構不得以營利為目的,財務管理參照事業單位的會計制度進行核算。

(三)教育機構不得將教學任務承包給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采用分成的方式私分辦學積累。

(四)每年的年度檢查前可以提出新增培訓項目或變更其它項目的申請,在年檢中一并審批,其它時間一律不受理增加培訓項目或變更其它項目的申請。

(五)教育招生廣告有關規定

1、教育機構在新聞媒體招生廣告,必須經辦學主管部門審核,并經市教育行政部門備案方能。

2、學校招生廣告時,校名必須使用全稱,即教育行政部門批準的有類別、層次和行政區域的校名,不得增刪。未經教育行政部門批準,不得在廣告中出現“國際”、“中華”、“中國”、“江蘇省”等字樣。

3、招生廣告的出證權限:大專院校的招生廣告,由國家教育部或省教育廳出具證明;高中段學校的招生廣告,由市教育局出具證明;義務教育段以及其他各類非學歷教育的招生廣告,由縣(市、區)以上教育行政部門出具證明。

4、廣告中有“中×合作辦學”、“頒發××國外教育機構的證書”、“美國××大學MBA課程”等內容的,應出具省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的證明。

5、招生廣告內容必須真實、合法、清晰、明白,不得含有虛假內容;不得含有不科學的表示教育效果的斷言或保證;不得有教育合格率或頒發證書比例的許諾。

6、外省(市)、外地(市)教育機構在我市新聞媒體招生廣告,必須出具江蘇省教育廳、無錫市教育局的備案證明,并經**市教育局備案。

7、經過備案的廣告內容在刊登時如有更改,須重新備案,超過有效期的招生廣告不得刊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