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新建加油站制度

時間:2022-09-22 03: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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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新建加油站制度

第一條為了加強我市加油站行業發展的宏觀調控和管理,合理規劃加油站的布局,逐步建立起與國民經濟發展相適應,滿足廣大消費者需要、布局科學合理、競爭有序、功能完善的加油站服務網絡體系,根據《成品油市場管理暫行辦法》(商務部令第23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新建加油站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市經貿部門會同市城建規劃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標準、規范,按照我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建設規劃,編制《東莞市加油站發展布點規劃》。

《東莞市加油站發展布點規劃》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報省經貿委、省建設廳批準公布施行。

第四條新建加油站的建設用地,統一納入年度經營性用地指標管理。

第五條新建公路沿線的加油站建設用地選址及規劃方案在路基完成、路面鋪設開始后確定。

第六條新建加油站建設用地的選址,由各鎮(區)依照《東莞市加油站發展布點規劃》的要求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提出初步選址意見,報市經貿部門和市國土資源部門審核,由市經貿部門和市國土資源部門分別出具選址初審意見;

(二)報市城建規劃部門審核,由市城建規劃部門出具《建設用地規劃批準書》;

(三)憑第(一)、(二)項的批復意見,向市國土資源部門申請農地轉用或征地,經有審批權的人民政府審查批準后,辦理招標、拍賣、掛牌競價交易手續。

按法定程序完善相關用地手續之前,不得進行競價交易;

(四)報市環境保護部門同意后,辦理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凡不符合《東莞市加油站發展布點規劃》的加油站不得審批。

第七條新建加油站用地手續完善后,其建設用地應該在土地交易市場公開交易。

加油站建設用地競價交易按照或參照國有土地使用權公開交易的程序和方法進行。具體由鎮(區)按年度經營性項目用地計劃委托市土地交易中心組織實施。

第八條在我國注冊登記的企業(外商投資企業須經依法批準)可參加本市加油站建設用地競價交易活動。

第九條加油站建設用地競價交易收入扣除交易稅費后的所得收益,按照土地權屬進行分配。加油站建設用地競價收益分配方案由市財政部門會同市經貿部門另行制訂。

第十條新建加油站的土地使用權合同期限為20年。

第十一條土地使用年限屆滿后,加油站在市屬土地上建設的,其土地使用權、地上及地下構筑物和附屬物等所有資產由市人民政府無償收回;加油站在鎮、村屬土地上建設的,其土地使用權、地上及地下構筑物和附屬物等所有資產由原集體土地所有者無償收回。收回的土地若仍規劃為加油站建設用地的,須重新競價。

第十二條申請人應按以下程序辦理加油站建設審批手續:

(一)憑土地使用權成交確認書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加油站名稱預先登記手續;

(二)向市公安消防機構申報加油站消防立項審核,由市公安消防機構出具《消防立項審核意見書》;

(三)填寫《建設加油站申請表》,連同《消防立項審核意見書》、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和土地使用權合同一并報市經貿部門初審,市經貿部門核對申報材料原件,提出審查意見后報省經貿委審批;

(四)憑省經貿委同意其建設的批復文件,辦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后方可進行開工建設。

第十三條加油站竣工后,申請人提交以下材料報市經貿部門,市經貿部門應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材料的審查,并將審查意見及申請材料上報省經貿委:

(一)《成品油零售經營證書申請表》;

(二)城建規劃部門核發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規劃驗收證明及復印件;

(三)國土資源部門核發的土地使用證件及復印件;

(四)建設部門核發的《竣工驗收備案證書》及復印件;

(五)公安消防機構核發的《建筑工程消防驗收意見書》及復印件;

(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核發的《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及復印件;

(七)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核發的計量保證體系(須安裝稅控裝置)確認合格證及復印件;

(八)環境保護部門核發的《排污許可證》及復印件;

(九)氣象部門頒發的《廣東省防雷設施合格證》及復印件;

(十)與具備經營資格的成品油批發經營企業簽訂的成品油供油協議及復印件。

第十四條申請人憑省經貿委核發的《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

第十五條因公共利益需要或城市規劃調整,改變加油站土地用途,拆除加油站的,參照市有關房屋拆遷的補償規定對經營加油站的企業給予補償。

第十六條松山湖科技產業園區、虎門港開發區參照鎮區的辦法執行。

第十七條本辦法由市經貿部門和國土資源部門負責解釋,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2003年11月18日東莞市人民政府的《東莞市加油站經營資格招投標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