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生豬肉品制度
時間:2022-09-22 03: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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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保證生豬及其肉品質量安全衛生,維護生產者、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本市加工、運輸和銷售生豬及其肉品的,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外地進入本市的生豬,必須經產地農業畜牧獸醫部門實施強制免疫,佩帶免疫耳標,建立免疫檔案;經營者須向本市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或其派出機構報檢,并出示產地縣級以上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出具的《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動物及動物產品運載工具消毒證明》;經過產地縣級以上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檢測的生豬,經營者應當提供藥物殘留檢測的相關合格證明。
經本市經貿、農業(畜牧獸醫)部門與產地農業(畜牧獸醫)部門共同認定的供應東莞定點屠宰廠(場)屠宰的生豬,其檢疫、檢測按本市有關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四條外地進入本市流通的肉品,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未經分解的胴體(二分體),胴體上加蓋“驗訖”印戳,并實行“一頭(只)一票一編號”。
二、攜有縣級以上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出具的《動物產品檢疫合格證明》、《動物及動物產品運載工具消毒證明》;經過縣級以上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檢測的肉品,提供藥物殘留檢測的相關合格證明。
三、攜有當地定點屠宰廠(場)出具的《畜產品檢驗合格證明》。
四、使用具備密閉、冷藏、消毒、肉品懸掛等條件的運輸工具,并有所在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的簽封。
啟封由經銷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執行。
五、攜有生豬購銷稅費的完稅繳費憑證。
第五條外地肉品進入本市流通,其經營者申領工商營業執照后,應當向當地鎮(區)經貿辦、農辦備案,備案需提交如下資料:
一、提供肉品產地屠宰企業資料(市、縣級以上政府批準設立并經省級主管部門頒發的定點屠宰廠(場)統一編號資料)。
二、肉品產地屠宰企業和肉品經銷商的營業執照、動物防疫合格證、衛生許可證和稅務登記證等相關資料的復印件。
第六條對不符合第四條規定的外地肉品,分別作如下處理:
一、無法辨認“驗訖”印戳的,不得進入市場銷售。
二、沒有《動物產品檢疫合格證明》、《畜產品檢驗合格證明》的,依法按私宰生豬處理。
三、運輸工具沒有實行簽封的,肉品不得進入市場。
第七條經營者提供藥物殘留檢測的相關合格證明的,由本市動物防疫監督機構進行驗證和登記,同時在原證明復印件上加蓋驗證章,并由檢疫員簽署意見或粘貼專用標簽后,可進行銷售。市動物防疫監督機構也可視情況予以抽檢。
經營者沒有提供藥物殘留檢測的相關合格證明的,由市動物防疫監督機構依照藥物檢測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進行抽檢,抽檢比例不能超過總量的5%。
抽檢的生豬或肉品在檢測合格后方能流通,抽檢不合格的,責令經營者對該批生豬或肉品予以銷毀。經營者不予銷毀的,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依法處理,相關費用由經營者承擔。
經營者及其有關人員應當積極配合相關部門的檢查,并應當如實提供有關資料和情況。
第八條經營者擅自轉移、隱藏、銷售檢測結果未出或藥物殘留不合格的肉品的,由市農業行政部門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經營者收回或銷毀該批肉品,銷毀所需費用和由此造成的損失由經營者承擔,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可視情節輕重依法予以處罰。
第九條生豬肉品經營者必須持證經營。建立購銷臺帳,臺帳要與檢疫、檢驗證明及生豬肉品實物相符。
第十條凡采用查帳計征方式征收稅款的生豬肉品經營者,必須按實際取得的銷售收入和所得申報納稅,不受稅費定額范圍的限制;凡采用定期定額方式征收稅款的生豬肉品經營者,統一向銷售地稅務部門委托的稅款代征單位繳交生豬肉品零售環節稅款。
除持有《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的外地經營者臨時到本市銷售生豬肉品外,其他外地肉品按我市現行生豬購銷稅費項目和計征標準全額征收稅款后,方可上市流通。
第十一條各定點屠宰廠(場)應當依法經營管理,履行屠宰稅費代征義務,對不按規定執行造成不征、少征、不繳或少繳稅費的定點屠宰廠(場),由稅務部門依法查處。
第十二條連鎖店、超市、餐飲企業、學校、醫院、工礦企業、機關食堂等單位必須采購合格的定點屠宰廠(場)屠宰的肉品,建立嚴格的肉品購入登記制度。
第十三條牛、羊等動物及其肉品管理,參照本暫行辦法執行。
第十四條本暫行辦法自二○○六年二月一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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