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干部待遇制度
時間:2022-09-05 05:5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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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進一步貫徹落實中發〔2004)1號文件精神,建立農村基層組織建設的長效機制,穩定基層干部隊伍,調動和保護他們的工作積極性,促進農村經濟杜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現根據稅費改革有關政策,結合**實際,就農村基層干部待遇問題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享受待遇的主要對象是現任村黨組織書記、村委會主任;任職時間較長、正常離任的村黨組織書記、村委會主任;任職時間較長的鄉鎮黨委書記、鄉鎮長。
第三條基本原則:堅持依照《中國共產黨章程》、《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辦事的原則;堅持經濟待遇與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財政承受能力相適應的原則;堅持資金來源以縣區自籌為主,市財政補助為輔的原則;堅持經濟待遇普遍落實、逐步提高,政治待遇激勵優秀、從嚴控制的原則;堅持適度合并鄉村,減少干部的原則.參照**年全市農民人均純收入水平,村委會主任的補貼每年不低于2000元。可分為固定和浮動兩部分,固定部分應考慮人口、地域、任職年限等因素確定,浮動部分由鄉鎮依據年度工作考核和村民民主評議確定.
第五條鄉鎮干部和其他干部職工到村任職,任職期間、原工資待遇不變,同時享受所任村職務的補貼.
第六條村集體經濟實體收入較多、經濟發展較快的,可實行月薪制或年薪制.
第七條農村其他基層干部可實行年度補貼或實誤實計,具體補貼的形式和標準由各縣區自行確定。
第八條在農村“三個文明”建設中做出突出貢獻,獲得省部級以上各種榮譽稱號的優秀村黨組織書記、村委會主任,可選拔為鄉“鎮副職,、不占編制和職數,提職不離村,給予適當的經濟補助。對提任鄉鎮領導的必須從嚴掌握,事先征得市委組織部原則同意后,由縣區委考察確定.
第九條連續或累計擔任村黨組織書記、村委會主任20-30年,正常離職,每年應享受不低于600元的生活補助;31年以上的,每年不低于800元.
被評為省級以上勞動模范的村黨組織書記、村委會主任,離任的每年享受一項不低于800元的生活補助。
第十條在鄉鎮連續擔任黨委書記和鄉鎮長滿10年,表現突出,工作優秀,符合條件,經市委組織部考察批準可享受副縣級待遇.
第十一條繼續保持中、省、市財政村級轉移支付
資金渠道不變,市、縣區財政共同保證每村達到省上核定的1萬元。村主要干部每年補貼高于2000元的部分,由當地自行解決.財政困難縣離職村干部的補助,由市財政資助解決。
第十二條村級財政轉移支付資金必須專款專用,不得隨意截留或挪作它用,確保足額到村,及時發放。
第十三條對一些地方拖欠村干部補貼補助的遺留問題,要認真研究,予以妥善解決.
第十四條認真貫徹落實陜政發〔2002)37號文件精神,從當地實際出發,合理調整村級規模,精減村組干部。原則上300人以下、具備條件的村都應當合并.村干部盡量實行交叉任職,多兼少專,減少職數.為了減輕財政壓力和群眾負擔,按照中省有關要求,繼續做好并鄉建鎮工作,適度減少鄉鎮數量,擴大鄉鎮規模.,
第十五條落實和提高農村基層干部待遇工作政策性較強,各縣區要結合實際,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切實把這項政策落到實處。
第十六條農村基層干部補貼補助列入財務公開范圍,接受民主監督和專項審計.
第十七條農村基層干部待遇落實工作由市、縣區組織部門牽頭,農業、財政、民政、審計等部門參與,負責檢查監督落實.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實行,由市委組織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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