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企監事會制度

時間:2022-08-29 02: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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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企監事會制度

第一條為了完善企業法人治理結構,加強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進一步規范所出資企業監事會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國有企業監事會暫行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省屬國有企業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浙江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省國資委)所出資企業(以下簡稱企業)的監事會(以下簡稱監事會)以及監事會對企業實施監督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監事會由省政府派出,省國資委受省政府委托負責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協調監事會和省級有關部門和地方有關部門的聯系。

第四條監事會成員不得少于5人,其中職工監事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監事會主席、副主席、專職監事根據工作需要可以擔任1至3家國有企業監事會的相應職務。

第五條監事會工作應遵循的原則:

(一)出資人至上原則。堅持國有出資人立場,維護國有資產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二)過程監督原則。以財務監督為核心,對企業運行實施事前、事中、事后的監督;

(三)有效監督原則。依法監督檢查,講究方式方法,保護經營者創新精神,促進企業健康快速發展;

(四)及時性原則。發現危害及可能危害國有資產安全的問題,及時提出監督意見、建議并向出資人報告;

(五)不干預原則。不參與、不干預企業正常的經營決策和經營活動。

第六條監事會的主要職權:

(一)監督檢查企業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情況;企業遵循國有出資人意志、維護國有資產合法權益的情況;企業執行公司章程和重要管理制度的情況;

(二)監督檢查企業國有資產運行和保值增值情況;企業利潤分配、彌補虧損方案執行情況;企業戰略規劃、經營預算、經營責任合同的執行情況;企業資產重組、改制及產權轉讓的情況;

(三)監督檢查企業財務賬目及有關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獨立評價企業財務狀況,對企業重大風險和問題提出預警和報告;

(四)監督檢查董事、經營班子成員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執行企業職務的行為,評價其工作業績,對其獎懲和任免提出建議;當董事、經營班子成員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企業的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

(五)監督檢查企業內部控制制度、風險防范體系、產權監督網絡的建設及運行情況;指導企業所屬全資、控股子企業的監事會工作或專職監管工作;

(六)在監督檢查時,有權約談企業領導人員和其他相關人員,對有關情況和問題進行調查了解。

(七)出資人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七條監事會主席主持監事會工作,召集監事會會議,督促、檢查監事會決議的執行,協調監事會與企業及其他部門的工作關系。監事會其他成員在監事會主席領導下,按照監事會內部分工履行職責。

第八條監事會按照知情、調查、報告、建議、糾正的工作要求,通過參加會議、閱讀文件、查詢資料、實地察看、聽取匯報、專項檢查等形式履行監督職責,通過實施日常監督、重點監督和內控制度監督實現對企業運行的事前、事中、事后監督。

第九條監事可以列席企業董事會、總經理辦公會以及與企業經濟工作相關的綜合性會議和專題會議。

第十條監事會可以根據監督工作的需要對企業有關情況進行專項檢查,發現問題時可以作進一步的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協助其工作,費用由企業承擔。

第十一條監事會在監督檢查中發現的一般性問題,可以建議企業自行改正;發現緊急重大問題時,應及時向省國資委報告,必要時也可直接向省政府報告;發現存在嚴重問題時,報經省國資委批準后,可以對企業進行核查和專項審計。

第十二條監事會對企業所屬子企業依法進行檢查時,經與企業主要負責人協商同意,可調用企業內部審計、監察力量。

第十三條監事會要加強與地方財政、稅務、審計、監察、工商等其他監督部門的工作聯系和信息溝通,形成監督合力。綜合運用中介機構的工作成果,提高監督效率。

第十四條企業應當及時向監事會提供真實完整的財務、會計及經營管理活動信息,不得拒絕、隱匿和提供虛假信息。監事會履行職責所進行的各項工作,企業應當予以協助配合。企業不予協助配合造成后果的,或者妨礙、阻擾監事會正常履行職責的,將追究企業相關負責人及其他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十五條監事會應認真履行監督檢查職責,作出客觀分析、評價,提出相關意見建議,并按照要求向省國資委提交工作報告。報告應當體現及時性、客觀性、準確性原則。

監事必要時也可以獨立向省國資委報告企業的重大問題。

第十六條監事會工作報告分定期報告和專項報告。

(一)定期報告主要反映企業經營中的重大情況,對董事會的重大決策、年度工作、財務執行情況、企業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等進行分析評價,并對企業存在問題的處理建議。定期報告分半年度報告和年度報告。半年度報告于7月底前完成,年度報告于次年4月底前完成。

(二)專項報告主要反映企業以及企業以出資人身份行使職權的領域發生或可能發生國有重大資產變化、重大資產損失和違規違法行為,監事會對企業進行專項檢查的情況,以及根據監管工作實踐就某一問題形成的意見、建議。專項報告一般為一事一報,及時報送。對緊急、突發的重大情況,可以先口頭報告,再書面報告。

第十七條監事會工作報告設密級,監事對報告事項要確保真實,涉及的內容可以要求企業予以核實,但報告中有關分析評價、意見建議等內容不得隨意透露。對報告中涉及監事會職權內事項,要敢于堅持原則,提出糾正意見并督促落實。

第十八條監事會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召開監事會議。監事會應當制定本企業監事會會議規程和議事規則,完善會議記錄及檔案管理制度。監事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專題會議。

第十九條監事會定期會議每年召開兩次。會議的主要議題:

(一)審議通過監事會工作計劃和報告;

(二)審議通過監事會對企業的監督檢查報告;

(三)審議監事會主席或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監事提請審議的事項。

第二十條監事會專題會議不定期召開。會議的主要議題:

(一)討論、審議專項檢查事項;

(二)討論、審議需要提請省國資委進行專項審計或核查的事項;

(三)討論、審議監事會向省國資委提交的重要的專項報告;

(四)其他需要討論和審議的事項。

第二十一條監事會會議應當由全體監事參加;監事若不能參加會議,應當向監事會主席或會議召集人請假并委托其他監事行使表決權。監事會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監事有不同意見應在會議記錄中予以記載。

第二十二條監事會召開的重要會議應當形成會議紀要,由監事會主席審簽,并報省國資委備案。

第二十三條監事會成員要嚴格遵守工作紀律,不得泄露工作秘密和企業的商業秘密;不得接受企業的任何報酬、福利、饋贈;不得參加由企業安排、組織或者支付費用的宴請、娛樂、旅游、出訪等有可能影響公正履行公務的活動;不得在企業入股和為自己、親友及其他人謀取私利;不得在企業報銷與公務無關的任何費用。企業發現監事會成員違反有關規定的,應及時向省國資委報告。

第二十四條省國資委對監事會事務進行指導,發揮監事會作用,運用監事會監督檢查成果。在考核調整企業領導班子時應充分聽取和重視監事會主席意見。在擬訂制定國有資產監管的規章制度,研究決定企業改制重組、產權變動和業績考核等重大事項時,要征求監事會意見并適時通報結果。

第二十五條省國資委對監事會成員進行日常管理,加強學習和培訓,不斷提高其業務素質和水平。建立健全激勵約束機制,按有關組織程序考核其履行職務的情況,對監督檢查中成績突出,為維護國有資產權益作出重要貢獻的監事會成員要給予表彰。

第二十六條監事會成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組織處理或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企業重大違法違紀問題隱匿不報的;

(二)失職或瀆職造成國有資產權益重大損失的;

(三)與企業串通編造虛假檢查報告的;

(四)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情節嚴重的。

第二十七條監事會依法履行職責所需的辦公、專項檢查等有關費用有企業承擔。企業按財務規定在管理費用中列支。

第二十八條監事會應根據監事會工作的有關規定,結合企業實際,制定本企業的監事會工作制度。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2007年月日起施行。

第三十條本辦法由省國資委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