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決算報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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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決算報告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資委)所出資企業(以下簡稱企業)的財務監督,規范企業年度財務決算報告編制工作,全面了解和掌握企業資產質量、經營效益狀況,依據《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和國家有關財務會計制度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企業編制上報年度財務決算報告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年度財務決算報告,是指企業按照國家財務會計制度規定,根據統一的編制口徑、報表格式和編報要求,依據有關會計賬簿記錄和相關財務會計資料,編制上報的反映企業年末結賬日資產及財務狀況和年度經營成果、現金流量、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等基本經營情況的文件。

企業財務決算報告由年度財務決算報表、年度報表附注和年度財務情況說明書,以及國資委規定上報的其他相關生產經營及管理資料構成。

第四條除涉及國家安全的特殊企業外,企業年度財務決算報表和報表附注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符合資質條件的會計師事務所及注冊會計師進行審計。

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是企業年度財務決算報告的必備附件,應當與企業年度財務決算報告一并上報。

第五條國資委依法對企業年度財務決算報告的編制工作、審計質量等進行監督,并組織對企業財務決算報告的真實性、完整性進行核查。

第二章財務決算報告的編制

第六條企業及各級子企業在每個會計年度終了,應當嚴格按照國家財務會計制度及相關會計準則規定,在全面財產清查、債權債務確認、資產質量核實的基礎上,認真組織編制年度財務決算報告,以全面、完整、真實、準確反映企業年度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

本辦法所稱各級子企業包括企業所有境內外全資子企業、控股子企業,以及各類獨立核算的分支機構、事業單位和基建項目。

第七條企業及各級子企業編制年度財務決算報告應當遵循會計全面性、完整性原則,并符合下列規定:

(一)企業財務決算報告應當以經營年度內發生的全部經濟業務事項及會計賬簿為基礎進行編制,全面、完整反映企業各項經濟業務的收入、成本(費用)以及現金流入(出)等狀況,不得漏報;

(二)企業不得存有未反映在財務決算報告中的財務、會計事項,不得有賬外資產或設立賬外賬,不得以任何理由設立“小金庫”;

(三)企業應當按規定將各級子企業全部納入年度財務決算編制范圍,以全面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

(四)企業所屬經營性事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要求執行統一的企業會計制度;暫未執行企業會計制度的所屬事業單位,應當將相關財務決算內容一并納入企業財務決算范圍,以完整反映企業的經營成果;

(五)企業所屬基建項目應當按照規定要求與企業財務并賬;暫未并賬的,應當將基建項目的相關財務決算內容一并納入企業財務決算范圍,以完整反映企業的資產狀況。

第八條企業及各級子企業編制年度財務決算報告應當遵循會計真實性、準確性原則,并符合下列規定:

(一)企業財務決算報告應當以經過核對無誤的相關會計賬簿進行編制,做到賬實相符、賬證相符、賬賬相符、賬表相符;

(二)企業編制財務決算報告應當根據真實的交易事項、會計記錄等資料,按照規定的會計核算原則及具體會計處理方法,對各項會計要素進行合理確認和計量;

(三)企業應當嚴格遵守會計核算規定,不得應提不提、應攤不攤或者多提多攤成本(費用),造成企業經營成果不實,影響企業財務決算報告的真實性;

(四)企業不得采取利用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以及減值準備計提、轉回等方式,人為掩飾企業真實經營狀況;不得計提秘密減值準備,影響企業財務決算報告的真實性;

(五)企業應當客觀地反映實際發生的資產損失,以保證財務決算報告的真實、可靠。

第九條企業及各級子企業應當遵循會計穩健性原則,按有關資產減值準備計提的標準和方法,合理預計各項資產可能發生的損失,定期對計提的各項資產減值準備逐項進行認定、計算。

第十條企業及各級子企業編制財務決算報告應當遵循會計可比性原則,編制基礎、編制原則、編制依據和編制方法及各項財務指標口徑應當保持前、后各期一致,各年度期間財務決算數據保持銜接,如實反映年度間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的變動情況。

第十一條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企業及各級子企業所執行的會計制度應當按照國家財務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和要求保持一致;因特殊情形不能保持一致的,應當事先報國資委備案,并陳述相關理由。

第十二條企業及各級子企業的各項會計政策、會計估計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因特殊情形發生較大變更的,應當事先報國資委備案,并陳述相關理由。

第十三條企業在年度財務決算報告編制中,對報表各項指標的數據填報不得遺漏,報表內項目之間和表式之間各項指標的數據應當相互銜接,保證勾稽關系正確。

第三章財務決算報表的合并

第十四條集團型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財務會計制度有關規定,將各級子企業年度財務決算進行層層合并,逐級編制企業集團年度財務決算合并報表。企業年度財務決算合并報表范圍包括:

(一)執行企業會計制度的境內全部子企業;

(二)境外(含香港、澳門、臺灣地區)子企業;

(三)所屬各類事業單位;

(四)各類基建項目或者基建財務(含技改,下同);

(五)按照規定執行金融會計制度的子企業;

(六)所屬獨立核算的其他經濟組織。

第十五條企業編制年度財務決算合并報表,應當將企業及各級子企業之間的內部交易、內部往來進行充分抵銷,對涉及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收入、成本和費用、利潤及利潤分配、現金流量等財務決算的相關指標數據均應當按照合并口徑進行剔除。

第十六條各級子企業執行的會計制度與企業總部不一致的,企業總部在編制財務決算合并報表時,應當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和要求將企業總部或者子企業的財務決算的數據進行調整,然后再進行企業財務決算報表的合并工作。

第十七條企業所屬合營子企業應當按照比例合并方式進行企業財務決算報表的合并工作;國有投資各方占等額股份的子企業,應當由委托管理一方按合并會計報表制度進行合并,或者按照股權比例進行企業財務決算報表的合并。

第十八條企業財務決算報表合并過程中,境外子企業與企業總部會計期間或者會計結賬日不一致時,應當以企業總部的會計期間和會計結賬日為準進行調整。因特殊情形暫不能進行調整的,企業應當事先報國資委備案,并在報表附注中予以說明。

第十九條凡年度內涉及產權劃轉的企業,財務決算報表合并原則上應當以企業年末結賬日的產權隸屬關系確定。結賬日尚未辦理產權劃轉手續的,由原企業合并編制;結賬日已辦理完產權劃轉關系的,由接收企業合并編制。

第二十條按照國家財務會計有關規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級子企業可以不納入年度財務決算合并報表范圍,但企業應當向國資委報備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者經濟鑒證證明:

(一)已宣告破產的子企業;

(二)按照破產程序,已宣告被清理整頓的子企業;

(三)已實際關停并轉的子企業;

(四)近期準備售出而短期持有其半數以上權益性資本的子企業;

(五)非持續經營的、所有者權益為負數的子企業;

(六)受所在國或地區外匯管制及其他管制,資金調度受到限制的境外子企業。

企業財務決算報表合并范圍發生變更,應當于年度結賬日之前,將變更范圍及原因報國資委備案。

第四章財務決算信息的披露

第二十一條為便于理解企業財務決算報表,了解和分析企業資產質量、財務狀況,核實企業真實經營成果,企業應當在報表附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中,對企業財務決算報表和財務決算合并報表的重要內容進行詳盡說明和披露。

企業財務決算報告所披露的信息內容應當真實、全面、詳盡,不得隱瞞企業有關重大違規事項。

第二十二條企業財務決算的報表附注應當重點披露以下內容:

(一)企業報告期內采用的主要會計政策、會計估計和合并財務決算報表的編制方法;報告期內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的內容、理由、影響數額;

(二)財務決算報表合并的范圍及其依據,將未納入合并財務決算報表范圍的子企業資產、負債、銷售收入、實現利潤、稅后利潤以及對企業合并財務決算報告的影響分戶列示;

(三)企業年內各種稅項繳納的有關情況;

(四)控股子企業及合營企業的情況;

(五)財務決算報表項目注釋。企業在財務決算合并報表附注中,除對財務決算合并報表項目注釋外,還應當對企業總部財務決算報表的主要項目注釋;

(六)子企業與企業總部會計政策不一致時對財務決算合并報表的影響;

(七)關聯方關系及其交易的披露;

(八)或有事項、承諾事項及其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

(九)重大會計差錯的調整;

(十)按照規定應當披露的有助于理解和分析報表的其它重要財務會計事項,以及國資委要求披露的其他專門事項。

第二十三條企業財務情況說明書應當重點說明下列內容:

(一)企業生產經營的基本情況;

(二)企業預算執行情況及實現利潤、利潤分配和企業盈虧情況;

(三)企業重大投融資及資金變動、周轉情況;

(四)企業重大改制、改組情況;

(五)重大產權變動情況;

(六)對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資本保全等有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七)上一會計年度企業經營管理、財務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及整改情況;

(八)本年度企業經營管理、財務管理中存在的問題,擬采取的整改措施;

(九)其他情況。

第二十四條企業及各級子企業對外提供的財務決算數據應當與報送國資委的財務決算報告數據及披露的財務信息保持一致。

第五章財務決算的審計

第二十五條為保證企業年度財務狀況及經營成果的真實性,根據財務監督工作的需要,國資委統一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對企業年度財務決算進行審計。

第二十六條國資委統一委托會計師事務所,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采取國資委公開招標或者企業推薦報國資委核準等方式進行。其中,國有控股企業采取企業推薦報國資委核準的方式進行。

第二十七條國資委暫未委托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年度財務決算審計工作的企業,應當按照“統一組織、統一標準、統一管理”的原則,經國資委同意,由企業總部依照有關規定采取招標等方式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對企業及各級子企業的年度財務決算進行審計。

第二十八條企業年度財務決算審計內容應當包括企業財務決算報表中的資產負債表、利潤及利潤分配表、現金流量表、所有者權益變動表等相關指標數據和報表附注,以及國資委要求的其他重要財務指標有關數據。

編制財務決算合并報表的企業,其財務決算合并報表應當納入審計范圍。

第二十九條企業及各級子企業應當根據會計師事務所及注冊會計師提出的審計意見進行財務決算調整;企業對審計意見存有異議且未進行財務決算調整的,應當在上報財務決算報告時,向國資委提交說明材料。

第三十條會計師事務所及注冊會計師出具的審計報告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企業違反國家財務會計制度規定或者未按注冊會計師意見進行調整的重大會計事項進行披露。

第三十一條企業應當為會計師事務所及注冊會計師開展財務決算審計、履行必要的審計程序、取得充分審計證據提供必要的條件和協助,不得干預會計師事務所及注冊會計師的審計業務,以保證審計結論的獨立、客觀、公正。

第三十二條境外子企業年度財務決算審計工作按照所在國家或地區的規定進行。為適應境外子企業的特殊性,企業應當建立和完善對境外子企業的內審制度,并出具內審報告,保證境外子企業財務決算數據的真實性、完整性。

第三十三條對于涉及國家安全的特殊子企業,以及國家法律法規未規定須委托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的有關單位,企業應當建立和完善對其年度財務決算內審制度,并出具內審報告,以保證財務決算數據的真實性、完整性。

第六章財務決算報告的報送

第三十四條企業應當按財務關系或者產權關系負責各級子企業財務決算報告的組織、收集、審核、匯總、合并等工作,并按規定及時將企業年度財務決算報告報送國資委。

第三十五條企業向國資委報送的年度財務決算報告應當做到“統一編報口徑、統一編報格式、統一編報要求”。

(一)符合國資委規定的報表格式、指標口徑要求;

(二)使用統一下發的財務決算報表軟件填報各項財務決算數據;

(三)按照要求報送紙質文件和電子文檔的財務決算報表、報表附注、財務情況說明書、審計報告及國有資本保值增值說明等資料。

第三十六條企業財務決算報告的報送級次如下:

(一)企業集團除報送企業合并財務決算報告外,還應當報送企業總部及二級子企業的分戶財務決算報告,二級以下子企業財務決算數據應當并入第二級子企業報送;

設立境外子企業的企業集團,應當報送境外子企業的分戶財務決算報告;

(二)企業總部設立在境外的企業集團,除報送合并財務決算報告外,還應當報送企業總部及所屬二級以上子企業的分戶財務決算報告;

(三)級次劃分特殊的企業集團財務決算報告報送級次由國資委另行規定。

第三十七條企業財務決算報告具體內容如下:

(一)企業集團(含企業總部設在境外企業集團)應當報送合并財務決算報告(含報表附注、財務情況說明書、國有資本保值增值情況說明等材料)和審計報告的紙質文件及電子文檔;

(二)企業集團總部及二級子企業應當報送財務決算報告(含報表附注、財務情況說明書、國有資本保值增值情況說明等材料)和審計報告的電子文檔;

(三)企業集團應當附報三級子企業年度財務決算報表的電子文檔。

第三十八條企業應當以正式文函向國資委報送財務決算報告。文函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年度財務決算工作組織情況;

(二)企業年度間主要財務決算數據的變化情況;

(三)納入企業財務決算合并的范圍;

(四)對于被出具非標準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的企業,應當對有關情況進行說明;

(五)需要說明的其它有關情況。

第三十九條企業財務決算報告應當加蓋企業公章,并由企業的法定代表人、總會計師或主管會計工作的負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簽名并蓋章。

企業報送的財務決算報告及附送的各類資料應當按順序裝訂成冊,材料較多時應當編排目錄,注明備查材料頁碼。

第四十條企業主要負責人、總會計師或主管會計工作的負責人等應當對企業編制的財務決算報告真實性、完整性負責。承辦企業年度財務決算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及注冊會計師對其出具的審計報告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第四十一條企業報送財務決算報告后,國資委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對企業資產質量、財務狀況及經營成果進行核批,并依據核批后的財務決算報告進行企業負責人業績考核、企業績效評價和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結果確認等工作,有關辦法另行制定。

第七章罰則

第四十二條企業報送的財務決算報告內容不完整、信息披露不充分,或者數據差錯較大,造成財務決算不實,以及財務決算報告不符合規范要求的,由國資委責令其重新編報,并予以通報批評。

第四十三條在財務決算編制工作中弄虛作假、提供虛假財務信息,以及嚴重故意漏報、瞞報,尚不構成犯罪嫌疑的,由國資委責令改正,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和《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有犯罪嫌疑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四條會計師事務所及注冊會計師在企業財務決算報告審計工作中參與做假賬,或者在審計程序、審計內容、審計方法等方面存在嚴重問題和缺陷,造成審計結論失實的,國資委應當禁止其今后承辦企業財務決算審計業務,并通報或者會同有關部門依法查處;有犯罪嫌疑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五條國資委相關工作人員在對企業財務決算信息的收集、匯總、審核和管理過程中徇私舞弊,造成重大工作過失或者泄露國家機密或企業商業秘密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有犯罪嫌疑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參照本辦法,制定本地區相關工作規范。

第四十七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