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責任保險制度
時間:2022-08-28 05:59:00
導語:旅行社責任保險制度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權益,促進旅游業的健康發展,根據《旅行社管理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旅行社從事旅游業務經營活動,必須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旅行社責任保險,是指旅行社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向保險公司支付保險費,保險公司對旅行社在從事旅游業務經營活動中,致使旅游者人身、財產遭受損害應由旅行社承擔的責任,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的行為。
第四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時,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二章旅行社責任保險的投保范圍
第五條旅行社應當對旅行社依法承擔的下列責任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
(一)旅游者人身傷亡賠償責任;
(二)旅游者因治療支出的交通、醫藥費賠償責任;
(三)旅游者死亡處理和遺體遣返費用賠償責任;
(四)對旅游者必要的施救費用,包括必要時近親屬探望需支出的合理的交通、食宿費用,隨行未成年人的送返費用,旅行社人員和醫護人員前往處理的交通、食宿費用,行程延遲需支出的合理費用等賠償責任;
(五)旅游者行李物品的丟失、損壞或被盜所引起的賠償責任;
(六)由于旅行社責任爭議引起的訴訟費用;
(七)旅行社與保險公司約定的其他賠償責任。
第六條旅游者參加旅行社組織的旅游活動,應保證自身身體條件能夠完成旅游活動。旅游者在旅游行程中,由自身疾病引起的各種損失或損害,旅行社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條旅游者參加旅行社組織的旅游活動,應當服從導游或領隊的安排,在行程中注意保護自身和隨行未成年人的安全,妥善保管所攜帶的行李、物品。由于旅游者個人過錯導致的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以及由此導致需支出的各種費用,旅行社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條旅游者在自行終止旅行社安排的旅游行程后,或在不參加雙方約定的活動而自行
活動的時間內,發生的人身、財產損害,旅行社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章保險期限和保險金額
第九條旅行社責任保險的保險期限為一年。
第十條旅行社辦理旅行社責任保險的保險金額不得低于下列標準:
(一)國內旅游每人責任賠償限額人民幣8萬元,入境旅游、出境旅游每人責任賠償限額人民幣16萬元;
(二)國內旅行社每次事故和每年累計責任賠償限額人民幣200萬元,國際旅行社每次事故和每年累計責任賠償限額人民幣400萬元。
第十一條旅行社組織高風險旅游項目可另行與保險公司協商投保附加保險事宜。
第四章投保和索賠
第十二條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必須在境內經營責任保險的保險公司投保。
第十三條旅行社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規定的保險合同內容,與承保保險公司簽訂書面合同。
第十四條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采取按年度投保的方式,按照本規定第十條的規定,向保險公司辦理本年度的投保手續。
第十五條旅行社對保險公司請求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十六條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的保險費,不得在銷售價格中單獨列項。
第十七條在保險期限內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時,旅行社應及時取得事故發生地公安、醫療、承保保險公司或其分、支公司等單位的有效憑證,向承保保險公司辦理理賠事宜。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旅行社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對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將旅行社責任保險投保和理賠情況納入旅行社年檢范圍。
第十九條旅行社應當妥善保管旅行社責任保險投保和理賠的相關資料,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的檢查;在理賠案件發生后,應及時將理賠情況報當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旅行社應當選擇保險業務信譽良好、服務網絡面廣、無不良經營記錄的保險公司投保。
第六章罰則
第二十一條旅行社違反本規定第二條規定,未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15天至30天,可以并處人民幣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還可以吊銷其《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
第二十二條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的責任范圍,小于本規定第五條規定要求的,或者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的金額低于本規定第十條規定的基本標準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處以人民幣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旅行社違反本規定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拒不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的管理和監督檢查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3天至15天,可以并處人民幣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旅游者參加旅行社組織的團隊旅游時,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從有保險人資格的旅行社或直接從保險公司自愿購買旅游者個人保險。旅行社在與旅游者訂立旅游合同時,應當推薦旅游者購買相關的旅游者個人保險。
第二十五條本規定由國家旅游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本規定自2001年9月1日起施行。國家旅游局1997年5月13日的《旅行社辦理旅游意外保險暫行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