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統計制度
時間:2022-08-28 05:5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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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加強旅游統計管理,保障旅游統計資料的準確性和及時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以下簡稱《統計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結合旅游業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旅游統計的基本任務是對旅游企事業單位的經營、業務情況進行統計調查、統計分析,提供統計資料和咨詢,實行統計監督。
第三條旅游統計的基本內容,是對旅游企事業單位、旅游區(點)接待工作量、經營效益、旅游從業人數等情況進行的統計調查和對旅游者實施的抽樣調查。
第四條各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和旅游企事業單位必須依照統計法律、法規的規定,提供旅游統計資料,不得虛報、瞞報、拒報、遲報,不得偽造、篡改。
其它與旅游業有關的企事業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統計法》的規定,如實提供旅游統計調查所需要的情況。
第五條各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旅游統計工作的需要和國家旅游局的統一規劃,有計劃地采用現代信息技術,配備或逐步更新必要的統計計算和數據傳輸設備,逐步建立和完善全國旅游統計信息自動化管理網絡系統。
旅游企事業單位應當為旅游統計工作提供必要的條件,并積極采用現代信息技術。
第六條旅游統計工作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
國家旅游局負責對全國旅游統計工作實行統一管理、業務指導和組織協調,國家旅游局綜合統計機構承擔具體工作。
地方各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本轄區內的旅游企事業單位和旅游者的統計調查工作。
地方各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統計工作的需要,確定承擔統計職能的機構。
第七條各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統計機構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統計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完成國家或地方統計調查任務,收集、匯總和公布全國或地方旅游統計資料;
(二)制定全國或地方的旅游統計報表制度和抽樣調查方案,建立統計登記制度;
(三)組織協調和管理本部門非統計職能機構制定的各項統計調查,審核其擬制發的旅游統計調查方案及其統計調查表,并納入統一編號管理;
(四)會同人事教育部門,組織對在崗旅游統計人員的培訓,對旅游統計人員進行考核、獎勵。
第八條各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配備專職統計人員,旅游企事業單位應當配備專職或固定兼職的統計人員。
各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的統計人員,應當符合國家旅游局規定的旅游統計人員資格條件,并保持相對穩定。
第九條旅游統計是國家統計的組成部分,是提供旅游信息的主體。經國家統計局批準制發的旅游統計調查制度屬于國家統計調查制度。
旅游統計調查制度主要包括旅游定期報表制度、旅游抽樣調查和旅游專項調查。
第十條旅游統計調查項目分別由國家旅游局和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制定,并依照《統計法》的有關規定,報國家統計局或同級地方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審批或備案后,組織實施。
地方旅游統計調查方案不得與國家旅游統計調查方案相抵觸。
第十一條按規定程序批準的統計調查方案,必須在調查表的右上角標明表號、制表機關、批準或者備案機關、批準文號。對未標明上述字樣的調查表,有關統計調查對象有權拒絕填報,各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有權廢止。
第十二條旅游定期報表制度是按照統一規定的時間、內容、計算方法和程序,由旅游企事業單位報送相關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自下而上逐級提供統計資料的一種全面統計調查。
全國《旅游統計制度》由國家旅游局和國家統計局共同制發,國家旅游局組織實施。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在完成國家《旅游統計制度》的基礎上,根據本地區的實際需要,可以適當增加統計內容,會同同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制定本地區的《旅游統計制度》并實施。
省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在向國家旅游局報送統計資料時,必須同時報送符合標準的數據庫(以計算機遠程傳輸或軟盤的方式報送)。
第十三條抽樣調查是從全部調查對象(總體)中隨機抽取一部分樣本進行的一次性調查。
旅游抽樣調查主要包括對來華旅游的外國人、回國旅游的華僑、回內地旅游的港澳同胞、回祖國大陸旅游的臺灣同胞在中國大陸消費情況及其一日游游客所占比重的抽樣調查,大陸居民在國內及出境旅游情況的抽樣調查,以及根據旅游業發展的需要組織實施的其它抽樣調查。
第十四條專項統計調查是以旅游行政管理部門中非統計機構因管理需要而進行的旅游專項統計調查。
旅游專項統計調查需經有關部門審查、協調,授頒統一表號后方可制發。旅游專項統計分別由各專業職能機構實施。
旅游專項統計調查主要包括:旅游度假區統計、勞動工資統計、旅游教育統計、旅游質監投訴統計和旅游區(點)接待經營統計,以及根據旅游業發展的需要進行的其它旅游專項統計。
第十五條凡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審批或納入旅游行業管理的旅游企事業單位,應當到相關的旅游統計機構辦理統計登記,并建立統計臺帳和核算制度,按規定報送統計資料。
第十六條旅游統計資料實行分級管理。全國旅游統計資料由國家旅游局統一管理;地方旅游統計資料由當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統一管理;專項旅游統計資料由實施專項旅游統計調查的機構負責管理。
第十七條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在收集統計報表時,應當做好報表的審核工作,保證統計資料的準確性。下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向上一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上報的統計報表,須經本部門主管領導審核、簽署。當匯總報表中旅游企事業單位數量變動較大時,應當說明原因。
第十八條地方各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季度、年度向上一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報送統計分析和抽樣調查報告。
第十九條各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的規定,建立健全旅游統計檔案管理制度。
旅游統計原始資料的保存期為5年。
第二十條各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定期公布本轄區的旅游統計資料。
地方各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在公布重要的統計資料前,應當征求上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的意見。
國家旅游局負責審定、公布和出版全國旅游統計資料。省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審定、公布和出版本轄區的旅游統計資料。
宣傳、新聞和出版單位需尚未公開的旅游統計資料,屬全國性的,須經國家旅游局核準;屬地區性的,須經當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核準。所發表出版的旅游統計資料必須注明資料提供單位。
第二十一條對在旅游統計工作中作出貢獻或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各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二條國家旅游局每年對省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重點旅游城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和重點旅游企業的統計工作進行考核。
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對本轄區下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和旅游企業的統計工作進行考核,并將考核結果報上一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旅游企業評優和對旅行社的年檢,應當將企業旅游統計考核情況作為必要條件和內容之一。
第二十四條對違反《統計法》和本辦法規定的行為,由有關部門根據統計法律、法規、規章給予行政處分或行政處罰。
第二十五條凡超過旅游統計報表制度規定的報送時間未報統計資料或不按要求報送統計數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給予警告,并寄送《違規通知書》。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由國家旅游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