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公司制改革

時間:2022-10-30 04: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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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公司制改革

×淺談公司制改革

公司制改革,就是在企業主體不變的條件下,轉換企業機制,發揮產品優勢,參與市場競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走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積累、自我發展的市場經濟。

現在大部份的國有企業管理模式,大多是社會主義計劃經濟體制下的管理模式。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全面建立、全球經濟一體化、中國加入WTO的今天,國有企業要再背著沉重的社會包袱,再不進行機制轉換、管理創新、再不講成本、不注重經濟效益,還是靠國家政策、吃大鍋飯,不主動參與市場競爭,那面臨著的結局就會嚴重虧損、企業倒閉、職工下崗。那么如何進行國有企業的公司制改革呢?我想,應該走出企業改革的“怪圈”,不能流于形式,以市場為基準,扎扎實實地改。

目前,煤炭系統從上到下都在講“規范的公司制改革”,但究竟何為“規范的公司制改革”,卻未見有人深究。筆者以為,這正是國有煤炭企業公司制改造問題較多的一個重要原因。因而,正確闡釋、準確理解“規范的公司制改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規范的公司改革,應是以建立產權清晰、權責明確、政企分開、管理科學的現代企業制度為目標,嚴格按照《公司法》和相關的政策法規,對企業制度進行根本性的改造,使企業成為真正的市場主體過程。

從企業角度,筆者把規范的公司制改革具體化為四條要求:

第一,改革動機規范化

論及國企公司制改造規范化,一位經濟專家提出:首先必須動機規范。這點非常重要。

改制動機應包括兩層含義:一是改制的目的,二是改制時機的選擇。

改制的目的,即為什么要改制。據了解,時下國企改制,目的不外種:(1)迎合上級,跟風攆潮;(2)利用政策,暫度難關;(3)集資貸款,讓利職工;(4)卸掉包袱,輕裝上陣;(5)籌集資金,開發改造;(6)政企分開,轉換機制。前三種屬于改制目的不正確,后三種則要根據企業實際情況具體分析。改制的目的不明確、不正確,就是動機不規范,它必然導致改制的行動和結果不規范。

改制時機選擇,即選擇什么時候改制。改制時機選擇,必須充分考慮4個因素:(1)企業條件;(2)政策環境;(3)實際需要;()利弊得失。不能撇開這些制約因素,片面認為晚改不如早改好,小改不如大改好。如果企業條件不備,政策環境不寬松,企業改制的內在需要并不十分強烈,改制后弊大于利,失大于得,不能御掉歷史包袱,又不能獲得多元投資的改革效應,卻反而要損失一些利益,改制的時機就不成熟,條件不成熟而硬行改制,就是時機選擇不當。尤其要清醒認識的是,公司制并非萬靈藥,包醫百病。按企業博弈論的觀點,決定企業盈利與否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其根本的因素不是企業制度,而是產業供求結構。撇開企業生成發展的多重因素而過分夸大企業制度改革的作用,有害無益。

概言之,改制的目的和時機選擇這兩層關聯,及遞進的含義,構成改制的動機,改制的目的明確、正確,時機選擇恰當,是改制動機規范化的基本要求。

第二,股權結構多元化

股權結構多元化,也即投資主體多元化、出資人多元化、產權結構多元化。其實質就是企業產權的分散化、法人化、社會化。

一些全國著名的專家不約而同地宣稱,規范的公司制改造,就是股權多元化,投資主體多元化,是公司制改革規范化的核心。這不是沒有道理的,公司制作為現代企業制度的一種有效組織形式,其核心就是產權結構多元化、責權有效性和法理的法人性,而三者之中,產權結構多元化又是前提;沒有產權結構多元化,投資人所有權和法人所有權就不可能分離,就談不上有限責任,也就談不上產權明晰;沒有產權結構多元化政企就不可能分開,公司內三權分立、相互制衡的法人治理結構就不可能形成,即使形式上建立起來也不可能有效運轉。從這個意義上講,股權多元化是公司制企業產權制度的核心,因而是國企產權制度改革的關鍵。國有企業進行規范的公司制改革,首先就要要求股權多元化。

股權結構多元化,應從兩個方面來理解:首先是股權分散化。股權越分散,企業的隸屬關系就越模糊,產權的社會特征也才越明顯。正是從這個意義上,我們說股份有限公司比有限責任公司更具有現代公司制的特點。其次是股權配置優化。就國企公司制改革而言,關鍵就是改變企業財產所有結構單一狀況,改變國有控股比重過高的狀況,我傾向于主張,國有煤炭企業公司制改革要盡可能減少國有股所占比重,國有股比重少一些,政企分開才有可能法人治理的有效性才會更高。

第三:資產評估規范化

資產評估規范化,即嚴格按照國家和地方政府有關評估的法規和政策規定,對企業資產進行評估。

資產評估規范化,必須把握好三條原則,四個環節。三條原則是:嚴格執行法規政策規定,確保國有資產不流失;實是求事地核銷不良資產;有利股權結構優化配置。四個環節是:組織專門力量認真清產核資;選好資產評估機構;協商確定評估范圍;處理各類資產流失。

有的煤炭企業不重視資產評估,怕工作量大,怕麻煩,敷衍了事,這極不利于企業。要十分注意研究法規政策,研究資產的處置辦法和策略,在評估機構進場后要主動介入和配合,力求既不違法違規,又有利于企業長遠生成和發展。

第四,改制模式的規范化

企業進行了公司制改造,其改制模式的選定并不是隨心所欲的。它受到兩方面的制約:一方面是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制約,另一方面是企業自身條件的制約。只有當企業選擇確定的模式是法定的公司制形式,而企業又具備改制為這種公司制形式的法定條件,才稱得上是改制的模式規范。

我國《公司法》明確公司制有三種形式,即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國有獨資公司。國企改制為國有獨資公司的否定條件,《公司法》沒作明確規定,但國家和地方政府皆已通過領導講話和文件形式明確提出,今后一般不再批準建立國有獨資公司。因此,法定的公司制形式實際只是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兩種。國企進行公司制改革,只能根據自身條件在這兩種形式中作出選擇,而且無論選擇哪種形式進行公司制改造,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定條件。否則,就屬于改制形式不規范,要么不會獲得法定機關的批準,要么勉強改了也不能獲得預期改制效應。

在公司設立條件中,尤其是對股東人數的限制性規定(如有限任公司股東人數規定上限50人,下限2人的規定),對股權配置的限制性規定(如對最大股東持股比重的限定),以及對公司設立方式(發起設立或募集設立)的限制的規定,就是對改制模式規范化的剛性要求。企業改制,只能努力創造條件達到這些要求,而不能理想主義主觀選擇改制形式,隨心所欲硬闖紅燈。

總之,縱觀企業改革的歷史,無不說明企業在改革中揚長避短,借以發揮其優勢,才能在今天日益激烈的市場中立于不敗之地。橫看企業改革的眾多例子,可以得出一條不可總辯駁的事實,哪個企業能遵照市場規則,實施現代化管理,哪個企業就能在今天市場經濟日益全球化的大風浪中生存發展。

市場是企業經營的晴雨表,能否在變化的市場中力挽狂瀾,能否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大獲全勝,是對企業整體素質的考驗,更是對改革后機制創新、管理創新、技術創新、品牌創新。企業文化創新等一系列的考驗。企業改革,特別是國有企業改革,不能流于形式,要用全新的思維方法真抓實干,才不失為是以突出經濟效益為中心,以機制創新為起點,以管理創新為動力,以收入分配為保障企業改革的成功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