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局案件評議懲處通知
時間:2022-05-22 09:45:00
導語:城管局案件評議懲處通知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為進一步推進依法行政,正確行使行政處罰權,提高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的辦案質量和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經濟特區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現就行政執法案件實行集體評議決定實施行政處罰的相關規定作一明確。
一、局成立行政處罰領導小組,負責對行政執法案件進行評議,并根據評議結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局行政處罰領導小組由局長任組長,副局長任副組長,分管城管執法工作的調研員和副調研員、政策法規科負責人為組員。
二、重大、復雜或擬給予較重處罰的案件必須經局行政處罰領導小組集體評議后作出處罰決定。具體范圍:
(一)對個人罰款1萬元以上、單位罰款10萬元以上的;
(二)違法建設建筑面積1萬平方米以上的;
(三)責令停止經營或關閉的;
(四)擬決定變更或撤銷行政處理決定的
(五)相關業務機構認為屬于疑難、復雜的案件或認為應當提請評議的案件;
(六)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
三、局行政處罰領導小組對行政執法案件進行評議應把握以下內容。
(一)事實是否清楚;
(二)證據是否充分;
(三)程序是否合法;
(四)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條文是否準確;
(五)當事人的書面陳述或聽證陳述、申辯所涉內容是否進行復核,應當采信的事實是否采信;
(六)是否準確參照自由裁量權標準。
四、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必須集中行政處罰領導小組成員對案件的評議意見,遵循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由集體討論研究決定。案件出現特殊情況,局行政處罰領導小組會議經評議形成一致意見的,有權在法定處罰種類、處罰幅度內不參照自由裁量權標準作出決定。
五、行政執法案件由承辦執法中隊報政策法規科審核,政策法規科提出行政處罰領導小組評議決定的建議,經局行政處罰領導小組組長同意,并確定召開行政處罰領導小組會議日期、行政處罰領導小組參會成員、列席人員、記錄人員等事宜,政策法規科負責召集和相關材料印發呈送等會務工作。行政處罰領導小組會議由組長或組長委托的副組長主持。
六、行政處罰領導小組評議決定行政處罰案件按照聽取匯報、提出詢問、發表意見、研究討論、形成決議的順序進行。案件匯報由承辦人或所屬中隊負責人負責。
七、行政處罰領導小組會議評議決定行政處罰案件實行回避制度,行政處罰領導小組成員是案件的當事人或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與當事人有其他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應當自行回避,主持人也可要求有關人員回避。
八、行政處罰領導小組評議決定的行政處罰案件,應當制作評議討論筆錄。會議討論筆錄要全面、客觀、準確地記錄會議討論、表決情況和決議內容;會議討論筆錄應當按照執法文書樣式有關要求制作,經參加會議成員簽閱后歸入案件檔案。會議討論筆錄、決定、意見書系內部材料,無關人員不得查閱、摘抄。
九、行政處罰領導小組成員、列席人員、記錄人員應當嚴格遵守保密規定,不得泄露行政處罰領導小組會議認為需要保密的討論內容和討論決定。案件材料復印件應當由匯報人在行政處罰領導小組會議結束后及時收回,并作銷毀處理。
- 上一篇:書記在國土執法監察大會發言
- 下一篇:工商系統走基層促發展實施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