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通知

時間:2022-10-30 06: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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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通知

各街鎮鄉人民政府(辦事處),縣府各部門,縣屬各廠礦、中學:

為提高全縣農民健康保障水平,促進農村經濟社會健康發展,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衛生工作的決定》(中發〔2002〕13號)、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衛生部等11個部委辦《關于進一步做好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04〕3號)和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領導小組《關于印發**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運行指導方案的通知》(渝農合辦〔**〕6號)等精神,結合我縣實際,現就開展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統一思想,強化領導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是在政府組織、引導、支持下,農民自愿參加,個人、集體和政府多方籌資,以大病統籌為主的互助共濟制度。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是從我國基本國情出發,解決農民看病難問題的一項重大舉措,對于提高農民健康水平、緩解農民因病致貧、因病返貧、統籌城鄉發展、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目標具有十分重要作用。各級各有關部門務必從執政為民、以人為本、服務發展和建設和諧社會的高度,充分認識開展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的重大意義,統一思想、齊抓共管,明確目標、精心組織,扎實工作、務求實效,切實把這項造福廣大農民、共同抵御重大疾病風險的大事和德政工程抓緊、抓實、抓好。全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納入縣民心工程,實行“一把手”負責制和目標責任制管理,納入領導干部政績考核。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政策性強,涉及面廣,工作量大,是一項龐大的社會系統工程。各級各部門要明確職責,積極配合,建立健全管理和工作機構,共同為建立農民健康保障制度扎實工作。縣里成立了由縣長任主任的大足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切實加強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的組織領導,下設管理中心于縣衛生局,由縣衛生局局長兼任管理中心主任,具體負責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日常事務工作。各街鎮鄉、村民委員會也應建立相應組織體系。

二、明確目標,講求方法

按照國家和市里要求,結合縣情實際,我縣確定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目標任務是:加強體制建設,完善政策體系,加大工作力度,于2007年3月1日在全縣24個街鎮鄉全面啟動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使全縣自愿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農民達到53.8萬,占農村人口70%以上,到2010年基本實現全縣農民享受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目標。

為實現以上目標,在推進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過程中,各級各部門必須做好“五個堅持”,注重方法,減少阻力,保證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順利推進。“五個堅持”,即堅持黨委領導、政府組織、財政支持、衛生服務、農民受益;堅持農民以家庭為單位自愿參加,尊重農民意愿,不搞任何形式的強迫命令和硬性攤派;堅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互助共濟性質,組織引導農民積極參加;堅持公開透明的管理和辦事制度,重點做好基金管理的公開、公正、公平;堅持便民利民,讓農民得到滿意的醫療衛生服務。

三、廣泛宣傳,營造氛圍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是關系農民切身利益的大事,各級各部門務必要多渠道、多形式向農民講透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方針、政策、措施,講清農民應當獲得的權益和遵守的義務,以及可以獲得醫療費用補償的范圍、標準等,充分理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互助共濟性質,增強農民自我保健意識。在尊重農民意愿的基礎上,動員其積極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推動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不斷完善和發展,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和諧大足做貢獻。

四、科學實施,合理補償

按照自愿參加、多方籌資,以收定支、保障適度,不斷完善、穩步發展的原則,科學制訂實施方案,加快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信息網絡化建設,簡化和規范補償程序,方便農民報銷。參合農民在縣及以下定點醫療衛生機構就診后,由定點醫療衛生機構初審并墊付按規定報銷的醫藥費用部分,然后由定點醫療衛生機構定期到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經辦機構審核報銷。經辦機構應及時審核并支付定點醫療衛生機構墊付的資金,保證其工作的正常運轉,在審核定點醫療衛生機構報銷醫藥費用賬目時,如發現有違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方案規定的超額超范圍的情況,超額超范圍部分費用按分擔機制合理分擔。參合農民經轉診到縣以上醫院就醫的,先自行墊付醫藥費用,出院后持有關票據到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經辦機構按規定審核報銷。

五、積極籌資,按期啟動

全縣新型農村醫療籌資實行黨政“一把手”負責制,納入政府年度目標考核。各街鎮鄉要積極引導農民自愿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采取分片包村,層層落實責任的辦法籌集資金,確保2月17日前農民籌資到位,以保證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順利啟動。

籌資標準:每人每年50元,其中參合農民以戶為單位每人每年交10元;中央財政每人每年補助20元;市財政每人每年補助15元;縣財政每人每年補助5元。

基金管理:合作醫療基金管理在國有商業銀行建立合作醫療基金專用賬戶,專款專用,不得擠占挪用;縣合作醫療管理中心每半年向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匯報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收支、資金使用情況,并將經費使用情況,列入政務公開內容,向社會予以公布。

六、建立機制,加大監督

按照管理與監督分開的原則,成立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監督委員會,由縣人大常委會分管副主任任主任,政協分管副主席任副主任,由紀檢、監察、審計、人大、政協專委會及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參合農民代表為成員,負責檢查全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開展,監督合作醫療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情況。

要嚴格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收好、管好、用好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經辦機構要將基金的收支、使用情況定期向社會公布,接受參合農民、有關部門和社會的廣泛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不得用于平衡財政預算,違者嚴肅追究單位負責人和有關責任人的責任。審計部門要定期開展基金專項審計,嚴防違規違法行為的發生,確保基金安全。

七、健全體系,提高服務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推行工作應與農村衛生改革與發展有機結合,二者互為依托,共同發展。加強農村社會化衛生服務網絡建設,整合資源,統一規劃,優化布局,抓好鄉鎮衛生院和村衛生室規范化建設。通過加強農村醫療衛生機構特別是鄉鎮衛生院和村衛生室基礎設施建設,改善農村衛生服務條件,方便農民及時就近就醫。加快農村衛生人才隊伍建設步伐,提高農村衛生人員業務素質和醫療服務水平。

加強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定點機構管理,按照方便、經濟、質優的原則,合理選擇符合準入條件的定點醫療衛生機構。實行定點醫療衛生機構合同制管理,明確定點醫療衛生機構的權利、責任和義務;規范定點醫療衛生機構服務行為,有效降低醫療服務成本和費用,使有限的資金發揮最大的服務效益;定點醫療衛生機構須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和醫療操作規程,為農民提供優質、方便、經濟的醫療衛生服務。對不遵守有關規定的定點醫療衛生機構,要加強監督檢查,限期整改,必要時取消其定點資格。

八、注重公平,加強救助

按照市民政局、市衛生局、市財政局《關于建立農村醫療救助制度的意見》(渝民發〔2004〕104號)精神,進一步完善農村貧困醫療救助制度,提高救助水平。各級各部門要加大對農村貧困醫療救助的支持力度,落實農村貧困醫療救助配套資金,充分發揮紅十字會、慈善機構等社團組織和企事業單位等社會力量的作用,多渠道籌集救助資金,廣泛開展救助工作。充分考慮貧困農民承受能力,對貧困農民要適當降低起付線,適度提高補償比例和封頂線。對基本生活十分困難的重度殘疾人要給予特殊照顧,提高貧困農民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醫療救助資金的綜合利用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