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技校助學金通知

時間:2022-09-22 06: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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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技校助學金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教育廳(教委):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的意見》(國發[**]13號),根據《中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為加強技工學校國家助學金的管理,確保資助工作順利實施,現就有關事項補充通知如下:

一、技工學校國家助學金發放管理工作原則上按照《管理辦法》執行。

二、本通知所指技工學校為勞動保障部門管理的實施中等學歷教育的公辦和民辦技工學校。

國家助學金的資助對象為具有技工學校全日制正式學籍的在校一、二年級所有農村戶籍學生和縣鎮非農戶口的學生以及城市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三、每年年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本省份技工學校上一年度在校學生數及生源狀況等,向財政部、勞動保障部提出國家助學金預算申請。財政部、勞動保障部審核后,于每年5月底前將技工學校國家助學金分配名額及預算下達省級財政、勞動保障部門,并抄送省級教育部門。每年8月底前,省以下各級財政、勞動保障部門負責將上級下達的經費預算和本級財政應分擔的經費預算以及國家助學金分配名額下達到各技工學校。

四、技工學校要按照《管理辦法》,受理學生申請(申請表見附件1,申請指南見附件2),組織初審,并將初審結果在學校內進行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無異議后,學校將《技工學校國家助學金受助學生匯總表》(見附件3)報同級勞動保障部門初審后,統一送同級教育部門學生資助管理機構匯總,并報同級財政、勞動保障、教育部門審批;同級財政、勞動保障、教育部門要及時向技工學校批復審核意見。技工學校應于學生入學一個月內將國家助學金發放到受助學生手中。

五、技工學校應按實際受助學生名單填報《技工學校國家助學金受助學生匯總表》,經勞動保障部門復核后送同級教育部門學生資助管理機構;同時逐級上報至省級勞動保障部門和學生資助管理機構。省級學生資助管理機構應于12月底前將《中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統計表》(詳見附件4)上報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由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匯總,報財政部、勞動保障部、教育部備案,納入全國學生資助信息系統。

勞動保障部門對其管理的技工學校實行電子注冊,其有關學生信息抄送同級財政、教育部門,按有關規定納入全國學生信息系統。

六、各民辦技工學校要按照《管理辦法》的規定,從事業收入中足額提取5%的經費,用于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學費減免、校內獎學金、助學金和特殊困難補助等方面的開支。每年9月底前,要將上一學年經費提取和使用情況和受助學生名單報所在地財政、勞動保障部門備案。

七、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嚴格按照《管理辦法》和本通知的要求,實行技工學校國家助學金專項責任人制度,切實加強領導,規范管理。技工學校要做好受助學生的資格審查,嚴把審核關。對弄虛作假、套取財政專項資金或擠占、挪用、滯留助學金的行為,將追究直接責任人和相關領導的責任。

八、各地勞動保障部門要與財政、教育部門協調配合,確保符合受助條件的技工學校學生享受到國家助學金。各地要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