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確引導社會投資造林加強內部監督管理通知
時間:2022-07-23 03:5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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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廳(局),內蒙古、吉林、龍江、大興安嶺森工(林業)集團(公司),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林業局:
我局于200*年12月11日下發了《國家林業局關于合作(托管)造林有關問題的通知》(林策發〔200*〕228號),對進一步宣傳林業政策和法律,指導各類社會主體投資發展林業,加強林業管理,維護社會投資發展林業的積極性起到了一定的作用。為了進一步正確引導現階段社會投資造林,強化林業內部監督管理,維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現再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要高度重視“合作(托管)造林”等社會投資造林問題
新形勢下出現的以“合作(托管)造林”等社會投資造林方式參與林業開發、從事林業建設現象,由于涉及面廣,社會影響大,一旦發生違法違紀問題,不僅會影響到社會投資造林、發展林業的成果,而且會影響到社會的安定。各級林業主管部門務必從踐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深刻認識現階段加強社會投資造林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對于“合作(托管)造林”等社會投資造林活動中出現的各種問題,各級林業主管部門要抓緊研究,妥善處理。對屬于林業主管部門自身職責范圍內的問題,要抓好自查自糾,堅持依法行政,及時妥善解決;屬于職責范圍外的問題,要及時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林業主管部門匯報,積極溝通,加強協調,密切配合,抓緊處理,避免造成不利影響。
二、要繼續加大林業政策和法律的宣傳力度
各級林業主管部門要按照林策發〔200*〕228號文件確定的宣傳重點,進一步明確宣傳內容和要求,并結合當地實際,采取多種形式,向社會公眾廣泛宣傳林業的政策和法律。有條件的地方,要按照《國家林業局辦公室關于開設社會造林政策專題網頁的通知》(辦策字〔200*〕2*號)的要求,鏈接或參照國家林業局網站上“社會造林政策”專題網頁,建立有地方特色的網頁,擴大宣傳范圍,增強宣傳時效,保障社會公眾對林業政策和法律的知情權。各種林業報刊、網站等新聞媒體,要加大林業政策和法律的宣傳力度,使社會公眾正確了解社會投資造林有關問題,把社會投資造林這項事業引導好、實施好。刊登涉及“合作(托管)造林”內容的廣告、宣傳報道,必須嚴格遵守有關法律和規定,不得刊登虛假廣告,不得報道虛假新聞,以防止出現誤導廣大林業投資者的行為。
三、要依法規范林權管理工作
林權證是確認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法律憑證,也是確認農村林地承包經營權的法律憑證。各級林業主管部門要依法履行林權登記發證的有關職責,嚴格依法行政,加強林權登記管理,認真做好林權初始、變更和注銷登記,切實提高工作質量。近期,各地要組織力量,對因“合作(托管)造林”發放的林權證進行重點審核復查,如有違法發放林權證的,應依法進行糾正。
四、要加強林業工作人員的監督管理
當前,有的“合作(托管)造林”公司從自身利益出發,為了增強其經營活動的可信度,吸收了一些林業主管部門、企事業單位的在職人員參與其活動,給社會公眾造了一定程度的誤導和影響。因此,各級林業主管部門必須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切實加強系統內部的監督管理,認真按照有關規定,嚴禁各級林業主管部門、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以各種形式參與“合作(托管)造林”等經營活動,不準違法為有關“合作(托管)造林”公司提供便利。各級林業主管部門、事業單位的離、退休人員,也不得違法違紀參于“合作(托管)造林”活動。各級林業主管部門要加大紀檢監察力度,對違法違紀參與“合作(托管)造林”經營活動的林業單位和個人,要責令其立即退出,并按有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
以上通知,請各地認真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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