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加強農田防護林采伐更新管理的通知
時間:2022-07-23 03:5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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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廳(局),內蒙古、吉林、龍江、大興安嶺森工(林業)集團公司,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林業局:
為切實加強農田防護林體系建設,充分發揮農田防護林體系在保障糧食穩產高產和促進農村經濟發展中的作用,200*年以來我局在部分省、自治區、直轄市組織開展了農田防護林更新采伐管理試點。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快林業發展的決定》的要求,結合試點取得的經驗和三北地區農田防護林體系建設現場會議的精神,現再就進一步加強和規范農田防護林采伐更新管理作如下規定:
一、農田防護林采伐更新管理必須堅持“因地制宜、分類管理,生態優先、科學利用,依法采伐、及時更新,功能不減、體系長存”的方針。
二、農田防護林達到更新采伐年齡、生態功能明顯衰退之后應及時進行采伐更新。采伐更新所需限額由各地在更新采伐限額中合理安排。限額不足的,由當地林業主管部門依法向省級林業主管部門申報,由省級林業主管部門在其預留指標中調劑解決。
三、農田防護林各樹種的更新采伐年齡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廳(局)根據本地實際依法科學確定,并報我局備案。
四、需要對農田防護林實施更新采伐的,應科學確定采伐方式,合理控制采伐強度。風沙、干旱地區的農田防護林的更新采伐應采取隔株、隔行等漸伐方式,第一次采伐的株數強度不應大于50%,采伐間隔期南方一般不小于2年、北方一般不小于*年(伐前更新已達到成林標準的例外)。其它地區的農田防護林的更新采伐可采取隔行、帶狀等采伐方式,采伐強度可根據林分狀況、采伐方式等確定,但相鄰的同向林帶不得在同一年實施更新采伐。
五、農田防護林的撫育可參照相應樹種用材林撫育技術標準進行,重點伐除病蟲木、火燒木、枯死木和其它生長不良的林木。株數撫育強度原則上風沙、干旱地區的農田防護林不大于*0%,其它地區的農田防護林不大于50%。
六、對因樹種選擇不當或遭受火災、病蟲害以及其它自然災害等形成的低質低效農田防護林,應當進行改造。改造的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廳(局)根據本地實際確定。
七、農田防護林采伐實行伐前公示制度,公示期不得少于7個工作日。
八、農田防護林采伐必須依法進行采伐作業設計。風沙、干旱地區的農田防護林的采伐作業設計原則上由具有林業調查規劃設計資質的單位承擔;其它地區的農田防護林的采伐作業設計可由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組織有關技術單位或技術人員完成。
九、采伐農田防護林應當向有林木采伐許可證發證權限的主管部門或單位提交申請采伐林木的所有權證書、使用權證書以及森林法實施條例第三十條規定的其它有關證明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核發林木采伐許可證:
(一)林木權屬不清或存有爭議的;
(二)未按規定提交有關證明文件或提交的證明文件不符合要求的;
(三)采伐作業設計違反有關技術規程和采伐管理規定的;
(四)征用、占用林地未經批準的;
(五)上年度采伐驗收不合格或采伐后未在規定期限完成更新造林任務的。
十、核發林木采伐許可證的部門或單位應組織專業人員對農田防護林采伐作業進行現地技術指導和質量監督;對違反規定采伐作業的,應當責令糾正,不糾正的,可責令終止采伐。林農分戶經營的農田防護林在依法取得林木采伐許可證后,應當由基層林業管理人員負責現地指導、監督、檢查。
采伐作業結束后,核發林木采伐許可證的部門或單位應組織有關人員依據林木采伐許可證和采伐作業設計對采伐地塊進行檢查驗收,驗收合格的發給采伐驗收合格證明,不合格的依據有關規定處理。
十一、各地應結合實際制定切實可行的具體措施,確保農田防護林在更新采伐的當年或次年完成更新任務;對風沙、干旱地區的農田防護林應進行伐前更新。因撲救森林火災、防洪搶險等緊急情況采伐農田防護林后,當地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或單位及時造林或更新,恢復因救災采伐損失的農田防護林。
十二、農田防護林的更新,應按照規定進行更新作業設計和更新質量檢查驗收。對未按時限完成更新或更新質量不合格的單位或個人除按有關規定處理外,對下年度的農田防護林采伐申請不予批準。
十三、農田防護林更新造林之后,要依法核發林權證,明確新造林木的所有權或使用權。
以上規定,請遵照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