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發展觀經濟法價值研究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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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發展觀經濟法價值研究論文

[摘要]:隨著法制化進程的深入,經濟法在我國得以興起和發展,特別是近幾年以市場化、法治化為特征的社會變革加大,使我國的經濟法日漸成熟。2004年初,一個熱門的話題——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更是為經濟法的完善帶來了新的契機。在中國當前的社會歷史背景下,科學發展觀對于以促進經濟發展為使命,以維護社會利益為特征的經濟法來說,帶來了更多的發展空間和創新理念。而經濟法價值的定位問題是經濟全球化時代經濟法立法和實務所亟待解決的一個全新的課題。本文試將經濟法價值的定位問題與科學發展觀聯系起來,提出經濟法的價值可分主導價值和功能價值。主導價值是追求社會整體效益的最大化;功能價值是實質正義、發展公平、和諧統一。以期從法的價值入手,探究經濟法產生的歷史,并通過與民法的比較,試以科學發展觀來論述經濟法的價值。

[關鍵詞]:科學發展觀價值整體效益實質正義發展公平

一、從經濟法的價值談起

傳統法理學認為,“法的價值”有三種使用方法:法的目的價值、法律所包含的評價標準及法的形式價值。從法社會學角度看,法的價值研究其實質是對法存在的社會歷史必然性及合理性的探尋。法律價值的內容是多方面的,一般認為,法律價值包括和平、安全、自由、平等、秩序、文明、正義、效率等方面。

自然法學派(包括一些社會法學派的法學家)認為法律應當而且必須關注并研究一些基本的法律價值,如正義、秩序等。美國法學家羅斯。柯。龐德就曾經指出:“價值問題雖然是一個困難的問題,它是法律科學所不能回避的。”“在法律史的各個經典時期,無論是在古代或近代世界里,對價值準則的論證、批判或合乎邏輯的適用,都曾是法學家的主要活動。”[①]

但在法律實證主義看來,法理學的根本任務應當是分析和剖析實在法律制度,其反對在法學研究中用形而上學的思考方式以及尋求終極真理的做法,反對法理學家們試圖超越現行法律制度的經驗事實而去識別與闡述法律思想的任何企圖。[②]從根本上講,法律實證主義就主張“任何道德價值因素都不可進入法律的定義。”[③]

經濟法是現代法的一種,在歷史上首先是由空想共產主義者提出的一種設想,后來卻被資本主義國家從實用主義的意義上加以運用,并成了能保障資產階級可持續剝削和可持續統治的制度性方法。經濟法當然也能在東方的中國得到運用,并通過弘揚經濟法,來滿足其可持續發展和可持續穩定的需要。上個世紀70年代未80年代初,經濟法在我國作為一個新興的法律部門,同我國的市場經濟同步發展起來。

關于經濟法的本質有各種不同的表述,“經濟法是國家調節社會經濟之法”[④],“是國家為保障社會整體經濟利益,實現經濟協調發展而規制經濟運行行為的法律規范的總稱”,[⑤]“就其本質而言,經濟法就是國家從社會整體利益出發調控社會經濟,使之良性運行,協調發展之法”,[⑥]或是“調整在國家協調本國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⑦]都反映了經濟法的本質。

經濟法的價值是經濟法學的一個重要范疇。學者們對于經濟法的價值已多有闡述。歸納起來,主要觀點有:(1)經濟法的價值是經濟法通過其規范和調整所追求的目標。它表現為實質正義、社會效益、經濟自由和經濟秩序的和諧,他們本質上是統一的,但又表現為不同的方面。[⑧](2)經濟法的價值,也具有秩序、效率、公平、正義等價值,它的價值鏈的中心環節也是效率與公平;它固有的基本價值取向是社會本位,當20世紀與21世紀之交,它還要兼顧國際社會利益。經濟法的中心價值環節應是:社會總體經濟效率和社會總體(實質)經濟公平。[⑨](3)經濟法的價值主要有二:一是社會經濟福利價值,二是經濟民主價值。[⑩](4)經濟法價值目標體系分為兩個層次,工具性價值是經濟法為實現其目的性價值(法的理想)應具備的其本屬性或共性價值,包含結果公平、經濟安全和體制效率;目的性價值居于主導地位,反映經濟法所追求的社會目的與理想,包含可持續發展。[11]

經濟法價值的特殊性是由經濟法的法體系中的特殊本質性決定的。經濟法在法體系中的調整任務涉及經濟領域和經濟生活,其內容是經濟性的,其價值亦重在經濟性;同時經濟法是適應經濟和市場社會化的迫切要求,為解決社會化引起的矛盾和沖突而應運而生的。所以經濟法又是社會性之法,經濟法的價值關注社會性。經濟性和社會性是經濟法價值的突出屬性。

二、科學發展觀與經濟法的價值

在經濟全球化日益受國際壟斷資本主義控制的大趨勢下,對于實行改革開放將近三十年并加入WTO的中國來說,科學、正確的理論指導仿佛是大海中的指明燈,指引中國朝著正確的方向不斷前進。如果沒有相應健全的科學對策,中國的發展將是短暫的、有限的。2004年春天,中共中央特別提出了“堅持以人為本,樹立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發展,促進經濟社會和人的全面發展”的科學發展觀。科學發展觀涉及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發展各個領域,是照耀新時期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各項工作的燈塔。這一科學發展觀,是我們黨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理論創新的重大成果,是我們黨對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規律認識的進一步深化,是我們黨執政理念的一個飛躍。

在中國當前的社會歷史背景下,科學發展觀體現為“一個中心、五個統籌、一個根本”。即: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統籌城鄉發展,統籌區域發展,統籌經濟社會發展,統籌人與自然和諧發展,統籌國內發展和對外開放的要求:以人的全面發展為根本。

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是基于國民經濟運行存在著一些矛盾和問題;強調五個統籌,是基于現實經濟生活中存在著一些不協調或不夠協調的現象和問題;提出以人為本,是基于在關系人民群眾切身利益方面存在一些突出或較為突出的困難和問題。而對于以促進經濟發展為使命、以維護公共利益為特征的經濟法來說,其面臨的發展與創新是必然的。

2004年4月10日,由中國商業法研究會與西北政法學院聯合主辦、西北政法學院法學承辦的“經濟法的理念與科學發展觀學術研討會”在西安隆重舉行。中國人民大學博士生導師徐孟洲教授坐了《新發展觀與經濟法的理念》的主題報告。徐教授首先對新發展觀的含義進行了解讀,認為新發展觀從經濟領域開始提出,它要求經濟的發展應與人類和諧統一、協調發展。提出與新發展觀相適應的經濟法要堅持以人為本、樹立全面發展、可持續發展、使經濟社會與人類和諧發展的理念。其次,徐教授提出了“新發展觀與經濟法的理念重塑”的觀點,認為以人為本的思想應是經濟法理念的核心。

討論中,鄭州大學法學院程寶山教授認為,經濟法與科學發展觀之間存在著內在的、天然的聯系,經濟法是以促進國民經濟協調發展為其宗旨,科學發展觀的提出有助于經濟法研究的發展;強調科學發展觀與經濟法的聯系,突出表現在經濟法的理念與部門化上。

中國法學會經濟法學研究會倡議開展“科學發展觀與經濟法的創新”專題研究,提出運用這種科學的發展觀指導經濟法的實際工作和理論工作。我們可以把握兩個求真務實的要點:其一,科學發展觀的基本精神與經濟法的存在形式和社會價值具有高度的同一性,這亦是科學發展觀對經濟法的肯定;其二,科學發展觀的基本要求與經濟法的運行規律和發展趨勢具有密切的關聯性,這亦是科學發展觀對經濟法的指引。

筆者認為,在科學發展觀的肯定和指引下,判定經濟法的價值可以從兩個方面入手:一是經濟法的主導價值,即社會整體效益最大化;二是經濟法的功能價值,即實質正義、發展公平,和諧統一。

三、經濟法的主導價值:社會整體效益

(一)經濟法的產生背景

經濟法誕生于由自由資本主義向壟斷資本主義過渡之際。1776年亞當。斯密發表了著名的《關于國民財富的原因和性質的研究》一書。在該書中他十分深刻地論述了“看不見的手即市場之手”在形成社會生活所需要的經濟秩序中的決定性作用。自由資本主義奉行亞當。斯密的自由、放任的市場理論,將市場主體的個體私權的能量發揮到了極致,促進了資本主義經濟的發展,但由于經濟的集中和壟斷導致了競爭的不平衡,引發了嚴重的社會矛盾。19世紀末,隨著主要資本主義國家相繼實現了自由資本主義向壟斷資本主義的過渡,自由資本主義的經濟政策已不適應壟斷后的經濟現實。1936年,凱恩斯發表了《就業利息與貨幣通論》,提出了“國家干預主義”思想,并立即被各資本主義國家奉為寶典。“經濟法產生于國家不再任由純粹司法保護自由競爭,而尋求通過法律規范以其社會學的運動法則來控制自由競爭的時候”[12].國家之所以不能任由純粹司法保護自由競爭,在于自由競爭的任意發展導致了市場的失靈,市場的失靈使市場機制失去了其優化資源配置的作用,因而降低了經濟運行的整體效率。經濟法學界普遍認為“市場失靈”是經濟法產生的根本原因。

經濟法是構筑在市場經濟基礎上的,而市場經濟的最高原則就是效益的最優化,即經濟的最大量增加,因此經濟法最主要的價值目標就是效益,經濟法注重效益價值目標的追求。在一定意義上說,經濟法是經濟效益法,通過協調各方的經濟行為和經濟利益關系,以獲得最大經濟效益的法,經濟法的制度和規定都是以獲得經濟效益為出發點,以獲取經濟效益為終點[13].

20世紀70年代后,隨著滯脹性危機的頻繁發生和人們對凱恩斯主義國家干預理論的質疑,古典自由經濟理論出現復蘇現象。“推行經濟自由主義和削弱政府的經濟作用成為新的時尚,弘揚市場的作用稱為20世紀最后二十年的時代主題。”[14]在這樣一個經濟時代,經濟法逐步成熟起來并最終確立了自己作為多元素主體利益協調平衡的社會本位法的地位,形成了“均衡調整,謹慎干預”的主要特征。均衡調整的本質要求經濟法在維護相關主體利益的同時,實現利益的均衡合理分配。謹慎干預體現了尊重并同時兼顧市場與政府(國家)的現念,是現代經濟法正努力實現的目標和價值。[15]

(二)與民法相比較

效益是指投入與產出即成本與收益之間的比較,只有當成本大于收益時,經濟才是有效益的。在經濟法產生以前,經濟領域的法律關系由傳統民商法來調整。民法的效益強調的是個人利益的實施,只要每個個體實現了自己效益的最大化,那么社會也就能實現它的利益最大化,個體效益與社會整體效益是一致的,并且個人效益是社會效益的基礎。這一思想最先由亞當。斯密提出,后來形成了在政治思想中影響較大的功利主義思想,但當社會出現個體效益和社會效益的尖銳矛盾時,由于民法以個人權利為本位,所有規制旨在保證個人利益充分實現。故無法解決諸如交易成本過巨,市場失效,外部不經濟等問題,實現社會整體效益。

經濟法的誕生補充了民法之不足。

經濟法自產生之日起就以社會整體效益作為自己的價值取向。社會整體效益不只是一般而言的經濟成果最大化,同時更是實現經濟成果,長遠經濟利益以及社會福利,人文和自然環境,人的自由和自身價值等諸多因素的優化和發展。直接追求社會利益最大化,可以說是經濟法的獨到之處,其他法律部門不是不追求社會整體效益,而是通過在追求其他價值的過程中,間接地實現社會效益。如民法,其價值取向是充分保證個體效益的實現,而對社會整體效益的維護則是間接的。它主要是通過調整個體效益之間的沖突來實現個體效益與社會整體效益的平衡。如行政法,在追求實質正義之終極目標的體系中,通過形式正義的調整間接實現社會效益。如刑法,它最直接的追求是恢復社會正義,在它的這個追求之下當然是有助于社會效益的。

經濟法要求個體經濟行為與社會總體經濟發展相協調,認為“個人利益的實現程度并不重要,倒是個人利益最大化的行為對整個國民經濟的影響有特殊意義,通過實現社會整體利益的最大化來實現對個別利益的一般保護。”[16]經濟法主張經濟主體追求個人利益的行為必須置于社會整體利益之中來重新加以認識和評價。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隨著生產社會化的高度發展,科技技術作用的日益強大,人作為社會有機體的一部分,在經濟活動中的聯系越來越緊密。只有站在社會整體效益的高度,才能協調各層次利益的關系,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使資源得以優化配置,達到可持續發展。

在堅持以人為本,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發展觀指導下,經濟法應以社會責任為本位,以社會整體效益為其主導價值。社會責任本位是實現以人為本思想的強制性要求,所謂社會責任本位是要求所以參加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必須以社會整體利益為目標,要對適合盡責任,把社會整體利益、經濟全面協調發展作為經濟法的目標,企業也不能僅僅只考慮到要贏利,還要考慮到社會全面可持續發展,不能只簡單地追求經濟效益而損害社會整體效益。效益的整體性是指法律把個別主體行為的評價視角從行為主體延展到整個社會。因此,筆者認為,效益的整體性是經濟法區別于民法的根本所在,時至今日,社會整體效益是經濟法的主導價值,其他價值都圍繞著這一價值而展開。

四、經濟法的功能價值:實質正義、經濟公平、和諧統一

(一)實質正義

正義作為法律的價值目標之一,歷來為人們所關注。法律是實現正義的手段,法的最高價值在于正義的實現,經濟法也不例外。正義和效益是法律價值目標中兩個相輔相成,不可分離的要素。法律保護正義雖然抑制了一定的效益,但這是為了實現更大的效益;法律保護效益雖然犧牲了一些的正義,但這也是為了實現更大的正義。

在正義價值上,經濟法與民法的區別在于民法追求的是形式正義,而經濟法則追求法的實質正義。民法是以個人權利為指導,以抽象的人格平等為基礎,強調機會均等,但無力解決事實上的能力差別、收入差距、貧富分化進而導致經濟機會不平等一系列問題,它所關注的是個人正義,也稱形式正義。經濟法的基本價值取向決定在經濟法中正義的價值目標具體化為對正義的經濟制度和經濟結構的追求,亦即實質正義的追求,這種正義在于實現社會范圍的實質性、社會性的正義,是一種追求最大多數社會成員之福的正義觀。在民法“眼”中,經濟巨人和經濟侏儒都是平等的,它們之間的交易是公平的,是個體的公平。而在經濟法“眼”中,經濟巨人和經濟侏儒是不平等、不合理的,經濟法總是以社會整體為參照系,采用市場外力量來積極限制這種對比差異在經濟生活中的作用。譬如在經濟責任制當中,一方面和在傳統部門法的體系中一樣,行為人違反義務要引起國家暨法的否定性評價;另一方面,它體現為一種積極的角色責任,強調特定的身份、職務所具有的權利和義務、職責。①經濟法的實質正義,在整個法律制度中處處可見,這也是20世紀以來的社會法。(包括勞動法、環境法等)法律規范中均體現出來的,諸如對勞動者的保護,對環境的保護等等。而經濟法的實質正義,體現為對經濟弱者的保護;對經濟效率的保護;以及反貧困;強調經濟民主和經濟自由;健康;可持續發展;社會安全;對環境的保護等等。[17]

約翰?羅爾斯的《正義論》認為從一定角度看,正義可以分為社會的正義和個人的正義,首先要決定一種社會制度是否合乎正義,然后才能決定個人的道德準則,決定個人須承擔的義務和職責。在他的學說中,形式正義是和實質正義相并行的兩個概念。實質正義是指制度本身的正義,形式正義是指對法律和制度的公正和一貫的執行,而不管它們的實質原則是什么。形式正義又可稱之為“作為正規性的正義”,也就是指法治。“法律制度是對理性的人所發出的公共規則的強制命令,旨在調整他們的行為,并提供社會合作的結構。”“形式正義的概念,也即公共規則的正規和公正的執行,在適用于法律制度時就成為法治。”[18]

正義始終意味著某種平等,因此,形式正義要求在執行法律和制度時應平等地適用于屬于它們所規定的各種各樣的人。所以形式正義是堅持原則或服從制度。但是,平等地執行的法律和制度本身卻可能上不正義的。同樣情況同樣待遇并不能保證實現實質正義。實質正義取決于社會基本結構所根據的原則。[19]其實實質正義是在形式正義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是對形式正義的一種揚棄。

(二)發展公平

公平觀念古老而又持久,是人們普遍認可的崇高價值。現代經濟法的公平觀念還特別體現在經濟法所追求的新型公平理念——發展公平。發展公平是可持續發展觀為公平這一傳統的道德與法律價值范疇注入的新理念與新思維。[20]

與民法追求的個人公平不同,經濟法所追求的公平,是社會整體效益的公平。它強調人們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行為,必須對全社會的經濟發展承擔義務,而不只是對個別人的特定利益承擔義務。莫具體經濟行為即使不造成特定的損害后果,但卻對整個社會經濟存在危害時,該行為就是不公平的。經濟法規范依靠國家干預這種市場外因素的介入來矯正,在認同分配差異所具有的經濟意義上的合理性的同時,更兼顧社會意義上的合理性,體現經濟法獨特的人文關懷。

科學發展觀的實質是要實現經濟社會更快更好多發展,發展是硬道理,是第一要務。我國當前的經濟社會發展還不夠全面,城鄉二元經濟結構層面亟待改變、地區發展很不平衡、產業結構不合理等等。這就要求我們的發展要更加注重統籌兼顧、公平合理。

對于我國這樣一個多民族國家來說,平衡地區經濟有著非常重要的經濟意義和政治意義。經濟法要求國家對不平等的收入和財產實行干預,在一定程度上實現結果公平和地區公平。利用社會財富的再分配和對社會上處于不利地位的人予以一定補償或救濟。產業結構不合理所產生的結構性經濟缺陷甚至致命的經濟損害是相當嚴重的。民商法和行政法對產業結構的調整無能為力。因此,國家經濟法規應該根據國家經濟主體和制約經濟增長的客觀國情,使各個產業部類的分布處于比較均衡和合理的狀態。

在科學發展觀指導下,發展公平更新和拓寬了公平的傳統含義。

(三)和諧統一

和諧是市場和國家共同追求的理想境界,社會效益最大化是和諧的必然結果,也是評價和諧的一個重要標準。作為經濟法價值追求的經濟和諧,指以市場調節為主,在充分尊重市場規律的前提下,國家針對市場缺陷,對經濟進行干預、排除社會經濟正常運行的障礙。最終實現促進社會經濟協調、穩定、發展的目標。[21]經濟法作為規范國家干預經濟的法,它追求經濟自由與經濟秩序的統一,社會效益與個體效益的統一,實質公平與形式正義的統一,經濟民主與經濟集中的統一,國家調控與市場配置的統一等等。

由于社會化程度的不斷加深,許多原先為當事人意思自治的領域直接滲透了國家意志,私法的原則和精神不斷受到侵蝕,民事法律行為的形式性不斷增加,強制性規范不斷增加,這已成為現代民法的兩難困境。[22]盡管傳統民法作了一些修改,但終究不可能以社會本位取代個體本位的理念。行政法的國家本位的絕對公權,只能在管理程序中將政府予以法制化,卻不能全面干預經濟行為。而經濟法則能立足于組織、國家和社會的新發展,實現國家、社會和個人利益的內在平衡協調,把公法的目標和私法的手段緊密結合起來,以此達到既要保持整個社會范圍內的經濟秩序,實現整體效益的增加和國家對于經濟生活的意志,又要保證民法中自治的純潔性。經濟法追求經濟的和諧發展,保證市場經濟的高效運行,最終謀求社會整體效益最大化。

對經濟合理性的追求必須考慮社會政治、道德、倫理、歷史傳統、風俗習慣、社會信仰等各方面的承受力及它們之間的和諧度。和諧的理念貫穿于所有的經濟法之中,是制定執行解釋經濟法的主要精神。我國的宏觀調控法體系也是本著經濟和諧理念正在建立和完善,其總體目標是:保持經濟總量的基本平衡,促進經濟結構的優化,引導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地發展,推動社會全面進步。計劃法,產業政策法,金融法,財政宏觀調控法等等無不體現了經濟和諧的基本精神。[23]

關于經濟法價值的探討,其范圍十分廣泛。但對經濟法價值的選擇具有辨證歷史性,其具體內容彼此有互補和依存性,而價值體系本身的位階也不是凝固的。在不同的歷史時期,不同的法律運轉環節或不同的環境條件下應相應地做出各異的價值選擇與組合。在堅持以人為本,實質為追求社會經濟更快更好的發展的科學發展觀的指導下,將經濟法的價值闡述為由主導價值和功能價值兩個方面構成。社會整體效益的最大化作為經濟法的主導價值統領著經濟法的功能價值——實質正義、發展公平、和諧統一;而功能價值又是主導價值的具體體現。如此更能體現經濟法與民法的差異,時至盡日,也更能說明經濟法得以存在和發展的必要性。

注釋:

[①]龐德:《通過法律的社會控制——法律的任務》,商務印書館1984年中譯本,第55頁。

[②]E.博登海默:《法理學——法哲學及其方法》,鄧正來,姬敬武譯,華夏出版社,1981年版,第110頁。

[③]張文顯:《二十世紀西方法哲學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79頁。

[④]漆多俊:《經濟法基礎理論》,武漢大學出版社,2001年(第三版),第80頁。

[⑤]肖乾剛、程寶山:《經濟法概論》,中國商業出版社,1995年版,第12-13頁。

[⑥]李光強:《論經濟法的本質》,載《法律科學》1998年第2期,第17-19頁。

[⑦]楊紫炬:《經濟法》,北京大學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35頁。

[⑧]史際春,鄧峰:《經濟法總論》,法律出版社,1998年11月第1版,第152頁。

[⑨]漆多俊:《經濟法基礎理論》,武漢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

[⑩]魯籬,蘇明:“經濟法的價值新論”,《西南民族學院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1.年3月版。

[11]呂忠梅,陳虹:“法的工具性價值與目的性價值”,法商研究,2000年6月版。

[12][德]拉德布魯赫著:《法學導論》未健等譯,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7年版,第77頁。

[13]潘靜成,劉文華:《中國經濟法教程》,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5年第1版。

[14]耶金、斯坦尼斯羅:《制高點——重建現代世界的政府與市場之爭》,北京外文出版社,1999年版。

[15]張昊:“經濟法價值生成的基礎”,《法學研究》,2003.年4月版。

[16]程寶山:“經濟法與民法的價值比較”,載《鄭州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1年第5期。

①史際春,鄧峰:“經濟法的價值和基本原則芻論”,《法學雜志》,2002年第2期。

[17]SeeJohnP.powelson.TheMoralEconomy.

TheUniversityofMichiganPress.2001.

[18]羅爾斯:《正義論》,哈佛大學出版社所屬Belknap出版社971年版第235頁。

[19]沈宗靈:《現代西方法理學》,北京大學出版社,2002年10月第5版,第107頁。

[20]樊濤、李彥林:“經濟法價值取向淺探”,《河南商業高等專科學校學報》,2002年5月版。

[21]楊連專:“論經濟法價值中的公平與和諧”,《洛陽師范學院學報》,2000年6月版。

[22]董安生:《民事法律行為:合同、遺囑和婚姻行為的一般規律》,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4年版。

[23]楊連專:“論經濟法價值中的公平與和諧”,《洛陽師范學院學報》,2000年6月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