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申請書范文10篇
時間:2024-04-23 23:2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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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管理制度
根據府辦發(1)125號文,行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轉發區農村宅基地房產登記實施意見的通知。登記范圍為依法使用集體所有的農村宅基地和在依法使用所有的農村宅基地上經批準建造的個人所有的原有房屋或新建房屋。
農村宅基地房地產登記發證所需資料
一、宅基地使用證換證的登記發證
l、申請書
2、身份證(復印件2份)
3、宅基地使用證或房地產權證(原件)(復印件1份)
農房登記工作策劃方案
為認真貫徹省委、省政府《關于加快**和沿淮部分市縣發展的若干政策意見》(皖發〔二零零八〕21號),按照省政府《關于將**等18個縣(市)列為第二批擴大經濟社會管理權限試點縣的通知》(皖政〔二零零八〕39號)、省政府辦公廳《關于擴大寧國等12個試點縣(市)經濟社會管理權限的實施意見》(皖政辦〔2007〕28號)和省建設廳《關于進一步開展農房登記工作的指導意見》(建房〔二零零八〕261號)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現就我縣開展集體用地上的房屋和宅基地上的房屋(以下簡稱“農房”)登記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開展農房登記工作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工作目標
隨著我縣農村經濟的快速發展,農房建設已成為農民財富積聚的主要載體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重要資產。開展農房登記工作,是學習和實踐科學發展觀,統籌城鄉經濟社會發展,保障農民和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財產權,促進農村社會和諧,履行政府服務職責的重要體現;是引導村鎮建設按照規劃有序開展,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促進城鄉統籌和城鎮化健康快速發展的有效抓手;是探索構建集體土地范圍內的房屋產權處置機制,促進集體土地范圍內的房屋由資產轉變為資本,進一步解放農村生產力、活躍農村經濟的必要前提。
(一)指導思想:堅持以黨的十七大、十七屆三中全會和省委八屆九次、市委三屆八次全會精神為指針,深入學習和實踐科學發展觀,堅持以維護農民和集體經濟組織合法財產權為出發點;以進一步解放和發展農村生產力為主線,圍繞發展農村經濟、推進農村改革發展,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基本要求,解放思想,開拓創新,逐步建立和完善符合縣情的農房登記制度,積極探索建立農房產權處置機制,努力開創我縣農村改革和發展新局面。
(二)基本原則:
1、依法登記。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房屋登記種類、程序、要件、范圍等辦理農房登記,登記后的房屋權屬受法律保護。違法占地建設和未經規劃許可建設的房屋,一律不予登記。
農村建設用地審查通知
為嚴格農村建設用地審查報批程序,依法規范全縣土地管理,實現節約集約利用土地,經縣政府研究同意,現就進一步規范全縣農村建設用地報批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嚴格農村建設用地申請報批條件
各地要切實落實國家關于加強土地管理和調控的一系列規定,嚴格執行《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縣小城鎮建設及農村村民個人建房用地管理辦法>的通知》(府發[]58號)、縣委、縣政府《關于嚴格農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的若干規定》(發[]8號)以及縣政府《關于進一步嚴格農村建設用地管理的緊急通知》(府發[]57號)等文件要求,按規劃、計劃、程序報批建設用地,嚴格控制新增建設用地規模。
(一)新農村建設用地申請報批條件
新農村建設規劃點用地,應選擇村內拆除空心房的宅基地、空閑地、荒山地為主,確因地形限制需占用耕地的,應占用一般耕地,占用耕地面積嚴格控制在總面積30%以內,杜絕占用基本農田。新農村建設規劃點用地僅供本村、組農民建生產、生活用房使用,實行占用土地,報縣政府審批,涉及農用地轉用的報市政府審批;空心村整治、拆舊建新的用地報縣政府審批,辦理占用土地手續。
(二)農村村民申請建房條件
農村村民建房管治方案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和村民用地管理,改善農村村民居住條件,加快城市化進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等法律法規和政策,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市中心城市規劃區內建設以外農村村民在土地改建住宅及其管理活動。
本辦法所稱城市規劃區的具體范圍,由市人民政府在編制的城市總體規劃中劃定。
第三條農村村民建房應當堅持依據規劃、節約用地、合理布局、相對集中和依法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農村村民建房應當在城市總體規劃和村莊規劃確定的農村居住點范圍合理安排。冷水灘區范圍內的村莊規劃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編制,報市規劃主管部門審批。零陵區范圍內的村莊規劃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編制,經區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報市規劃主管部門審批。村莊規劃應當與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協調。
土地權屬確定和爭議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妥善處理土地權屬爭議,保護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簡稱《土地管理法》,下同)和有關法律、法規、政策,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土地權屬爭議,是指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對土地所有權、使用權歸屬的爭議。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我省行政區域內土地權屬的確定和爭議的處理。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條土地權屬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鄉(含鎮,下同)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縣(含縣級市、區,下同)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土地權屬爭議,由土地管理部門具體負責。
農村集體土地確權和登記方案
編者按:本文主要從指導思想;法律依據和工作原則;工作內容和范圍;工作程序;組織實施;工作要求進行講述。其中,主要包括:以黨的十七大和十七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為指導,以全國第二次土地調查為契機,緊密結合集體土地登記發證工作,建立和完善農村集體土地產權登記制度,進一步理順土地產權關系,加強土地權屬管理,強化耕地保護機制,切實保護農民的合法權益,維護農村社會穩定、依據第二次土地調查成果資料,全面完成我縣農村集體土地確權和登記發證工作、集體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申請登記,到所在轄區國土管理中心所或調查小組領取《農村居民建房申報表》和土地登記申請書,按照要求填寫表格后,連同法人代表身份證明書及個人身份證復印件(委托人申請登記的,須提交授權委托書及人身份證復印件)、土地權屬證明等文件資料、各鄉鎮是全縣農村土地確權和登記發證的責任主體,縣政府已將該項工作列入各鄉鎮年度考核目標、各鄉鎮、各有關部門要充分利用報紙、廣播、電視和網絡等媒體,采取多種形式,廣泛宣傳發動,爭取農民群眾的支持,為農村集體土地確權和登記發證工作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各鄉鎮要在試點的基礎上,結合當地實際,及時總結試點經驗,平穩有序加以推進、各鄉鎮、各有關部門要嚴格遵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文件規定,妥善處理好土地使用上的各類歷史遺留問題、各鄉鎮、各有關部門要增強服務意識、切實轉變作風,簡化辦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提供優質、便捷的“一站式”服務、縣政府將根據農村集體土地確權和登記發證工作需要,采取縣政府拿一點(每個合格卷宗,縣政府補助10元)、鄉鎮政府適當補助的方式,從土地收益中拿出一定的款項作為落實此項工作的工作經費等,具體材料請詳見:
為統籌城鄉經濟社會發展,明晰集體土地產權關系,維護集體土地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開展農村集體土地確權和登記發證工作的通知》要求,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黨的十七大和十七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為指導,以全國第二次土地調查為契機,緊密結合集體土地登記發證工作,建立和完善農村集體土地產權登記制度,進一步理順土地產權關系,加強土地權屬管理,強化耕地保護機制,切實保護農民的合法權益,維護農村社會穩定。
二、法律依據和工作原則
(一)法律依據。
實施宅基地審批管理制度
大街街道辦事處及所屬各村委會,區國土資源分局:
為了進一步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保護農村居民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土資源部《關于進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號)及《關于貫徹實施<土地登記辦法>進一步加強土地登記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號)和有關規定,現就農村宅基地審批、登記發證工作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年(含)后農村宅基地審批
(一)農村村民申請宅基地條件
1、農村村民戶無宅基地的
2、外來人口落戶,沒有宅基地的
區土地使用權登記方案
為了依法保護集體土地使用權人的合法權益,加強集體土地管理,促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現就做好我區集體土地使用權登記發證工作,制定以下實施方案:
一、目的意義
開展集體土地使用權登記,對于有效規范農村建設用地,防止亂占濫用耕地,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維護社會的和諧與穩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各鎮(街)、各相關部門要站在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切實保護廣大農民群眾合法權益的高度,充分認識加快集體土地使用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重要意義,進一步增強責任感和緊迫感,嚴格按照省、市有關要求,加強領導,強化措施,集中力量,扎實開展,確保集體土地登記發證工作順利進行。
二、組織機構
為了加強集體土地使用權發證工作的組織領導,區集體土地使用權發證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副區長楊明寬同志擔任,副組長由區國土分局局長楊小寶同志擔任,成員單位有區財政局、區農業局、區林水局、區司法局、區民政局、區住建局、各鎮及街道辦事處,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區國土分局,主任由區國土分局副局長韓斌同志擔任,主要負責組織協調和督促落實等日常工作。
三、工作原則
農村建設用地管理制度
第一條為進一步推進我區農村建設用地復墾工作,切實維護農民群眾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關于嚴格規范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切實做好農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國發〔〕47號)、《農村土地交易所管理暫行辦法》(渝府發〔〕127號)、《市農村建設用地復墾項目管理規定(試行)》(渝國土房管發〔〕495號)、《市國土房管局關于進一步規范農村建設用地復墾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國土房管發〔〕55號)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所稱農村建設用地復墾是指:一是根據批準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規劃,將零散自然村進行撤并,向規劃中心村或保留的自然村集聚,對配置不當,利用不合理的分散、閑置、廢棄的農村居民點(戶)、村社集體管理用房用地實行復墾,將其復墾為耕地或可轉為耕地的園地及其他農用地。二是指根據批準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規劃,將分散在農村的閑置的廢棄磚瓦窯用地,廢棄的交通、水利設施用地,倒閉企業用地或搬遷企業的原有用地和廢棄礦山等廢棄工礦用地實施復墾,將其復墾為耕地或可轉為耕地的園地及其他農用地。
第三條本細則適用于本區行政區域農村建設用地復墾項目管理。
第四條區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負責農村建設用地復墾的組織管理工作,負責辦理項目入庫審批、監督承擔單位實施項目,負責組織項目的驗收、指標和收益的管理,會同區農業等相關部門驗收復墾項目,申請市國土房管局抽查確認項目復墾面積、新增耕地面積和新增耕地質量等級;區農業部門加強農村建設用地復墾項目土壤質量和后期利用的指導和監督。
第五條區土地整理中心為農村建設用地復墾項目的承擔單位,負責籌集復墾項目資金,開設建設用地復墾專戶,確保復墾經費專款專用;委托有資質的單位進行項目區測繪、設計、編制實施方案;負責項目的入庫備案、組織實施和竣工資料報送工作。
第六條農村建設用地復墾應當維護土地權利人(復墾項目區集體經濟組織及土地使用權人)的合法權益。
農村居民自建房管理工作意見
一、嚴把審批關
原則上在城鎮規劃建設控制區、拓展區外,符合使用宅基地條件的農村居民建房,在2014年市級規劃確定的保留村莊內,允許原宅翻建;需出宅新建的,必須進入市級規劃確定的擴建村莊。各村應嚴格按照保留村莊和擴建村莊目錄,做好本村居民的解釋宣傳工作,嚴格執行審批流程:
1、申請建設民房的,由建房戶向所在村委會提出申請(需提供:農戶建房書面申請書、戶籍證明或戶口本復印件、獨生子女復印件、宅基地使用證復印件或臺賬復印件、父母(長輩)掛靠協議等材料)。擬建房戶一定距離范圍內已有建筑的,建房戶應當先行征得已有建筑產權人的書面同意;否則,村委會不予受理建房戶的建房申請。
2、村委會應當對建房戶提出的建房申請進行初審。初審同意的,在村組內部公示10天,公示期間無異議的再將建房申請表集中轉報國土、建管部門;初審不同意的,應當向建房戶說明理由和依據。
3、國土、建管部門進行現場踏勘,定期提交聯合會審小組進行討論,原則上聯審會議每季度由書記或鎮長主持召開1次。
4、通過聯審的申請建房農戶,自愿提交《七都鎮農村建房承諾書》,建房以“蘇式”為基本風格,由鎮建管所提供多種房型施工圖供建房戶選擇參考,并按圖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