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字貨幣培訓范文10篇

時間:2024-05-16 18: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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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字貨幣培訓

“數字貨幣”屬性的認定困境及對策

摘要:私人數字貨幣具有防篡改、去中心化、匿名性等特征,是資本投機的重要工具,逐漸獲得市場青睞。它以社會信用為背書,并融入到群眾日常生活之中,但也由此引發大量案件糾紛。通過審視私人數字貨幣案件的裁判文書,呈現出諸多同案異判現象,易引起公眾質疑。朔源探本,其困境背后成因無外乎三種,其一是司法實務者對數字貨幣本身技術路徑認知存在欠缺,其二是缺乏高位階私人數字貨幣屬性認知的法律規定,其三是司法實務界對數字貨幣權利屬性認知的偏差。基于此,應通過對司法實務者培訓私人數字貨幣基礎性知識、明確司法實務中數字貨幣的物權屬性、形成私人數字貨幣的高位階法律規則和私人數字貨幣案件的指導案例之邏輯思路來破解困境。

關鍵詞:數字貨幣;虛擬財產;區塊鏈;司法認定

2020年8月14日,商務部印發《全面深化服務貿易創新發展十點總體方案》,該方案中提到:在京津冀地區、長三角、粵港澳大灣區及中西部具備條件的試點地區開展數字人民幣試點,人民銀行制定政策保障措施。該方案的,標志著數字貨幣由私人化走向法定化。這種法定化的數字貨幣以國家信任作為背書,受到《銀行法》等貨幣法律規范調整,具有法償性和強制性等貨幣屬性。①但是當大眾目光投擲于這一法定數字貨幣時,卻又往往忽略了已經在我國運行了十二年的私人數字貨幣,它們從誕生之時起,便成為學界爭議的焦點。近年來,涉及私人數字貨幣糾紛的案件又呈現出指數型增長,筆者以“數字貨幣”為關鍵詞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進行檢索,可以直觀地看到2016年數字貨幣的案件僅有5件,2017年24件,但到2018年達到142件,2019年更是高達361件。這種爆發式的增長,反映出我國民間存在較多私人數字貨幣糾紛,但是由于并未明確私人數字貨幣的法律屬性,這就導致司法實務中的同類判決存在諸多差異,引起大眾質疑。在法定數字貨幣布局加快的背景下,如果再未系統地審視當前私人數字貨幣司法屬性認定之桎梏,勢必會導致法律適用中的混亂,對司法公信力產生負面影響。基于此,筆者從司法判例切入,深入剖析我國當前實務界對私人數字貨幣法律屬性認知的異同,尋其根、溯其源,以期能打破困境。

一、司法實務中私人“數字貨幣”法律屬性的現狀

(一)涉及私人“數字貨幣”的案件現狀。筆者通過檢索《中國裁判文書網》,發現涉及數字貨幣的案件主要集中在民事領域。從2016年起至今,數據顯示涉及數字貨幣的案件總計702件,其中民事案件504件,刑事案件191件,其他類型案件7件。而在刑事案件中私人數字貨幣因為具有財產性利益,是我國刑法保護的客體,故除個別特殊案件外,對私人數字貨幣的法律定性沒有爭議。因此,筆者著重分析的是涉及民事案件中數字貨幣的定性問題,從檢索出的民事案件中再仔細分類,可以看出,私人數字貨幣案件主要涉及到的關鍵詞為投資、合同、返還、民間借貸、利息、交付等(見圖1)。圖12016—2019年數字貨幣民事案件關鍵詞譜從圖1中可以看出,數字貨幣民事案件涉及種類眾多,案件各不相同。涉及數字貨幣糾紛的民事案件類型主要集中于合同、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以及物權糾紛。數字貨幣刑事案件,只需要確定數字貨幣的財產屬性即可,重點仍在于打擊犯罪。民事案件中數字貨幣涉及到物權、債權、知識產權等糾紛,若無法做出明確的數字貨幣法律屬性認定,則會導致裁判結果千差萬別,從而影響訴訟當事人的利益。(二)私人“數字貨幣”屬性的認定現狀。通過分析當前我國私人數字貨幣民事案件的現狀后,筆者選取四個典型判例,展示當前司法實務中對數字貨幣屬性認定的主要意見:1.不合法的物案例一:在高昌建與劉成賓不當得利糾紛案②中,審理法院認為,比特幣是一種P2P形式的數字貨幣,屬網絡虛擬貨幣的一種。判決理由認為根據央行等五部委的《通知》規定,比特幣不是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并不是真正意義的貨幣。從性質上看,比特幣應當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普通民眾在自擔風險的前提下擁有參與的自由。因此,比特幣在我國不受法律保護。法院認為,對于比特幣這種不合法的物,其交易亦不受法律保護,原告通過比特幣交易平臺誤將自己的比特幣匯入給被告賬戶,但該種交易行為在我國不受法律保護,其行為所造成的后果屬風險自擔。2.合法的交易對象案例二:杜守勝、張華合同糾紛一案③中,法院審理認為“杜守勝、張華合同應切實履行。“原告張華與被告杜守勝簽訂的《數字貨幣ETH合作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雖然中國人民銀行等部委聯合下發的《關于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中規定各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不得以比特幣為產品或服務定價,不得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買賣比特幣,但并沒有禁止其他主體不得對比特幣進行交易。因此,張華與被告杜守勝簽訂的《數字貨幣ETH合作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未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應屬合法有效。”該判決肯定了數字貨幣作為合同法上的交易對象,應當受到法律保護,并且明確了《通知》中禁止的主體是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并未對個人進行數字貨幣的交易進行限制。該判例的說理很充分,卻未就數字貨幣的法律屬性進行分析。3.特定領域內可以流通的虛擬商品案例三:陳榮萬與王永芬委托合同糾紛案④,該案中,法院認為,網絡數碼(或電子)虛擬貨幣雖然不是貨幣當局發行,但其在特定領域可以流通使用。從本質上看,購買數碼(電子)虛擬貨幣的行為本身是一種投資行為,本案中沒有證據證實投資數碼(電子)虛擬貨幣的行為屬于國家禁止的投資行為,雙方的委托合同不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合同無效的情形,故該委托合同不屬于無效合同。原告委托被告在網絡上購買“世通元”數碼貨幣,通過雙方的短信往來,能夠證實被告已經完成委托事項,作為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原告,對自己的投資行為應當充分予以認識,投資有風險,原告投資產生的后果應由原告自己承擔。該案的判決雖然承認了私人“數字貨幣”在合同法上的正當性,卻仍然沒有表明它是否具備財產屬性。4.禁止流通和交易的虛擬商品案例四:長沙市開福區人民法院出具的判決⑤中認為,合同雙方約定比特幣的兌換以及兌換后的后果承擔的內容違反國家貨幣政策,并且在中國銀行等部門的《通知》中明確了比特幣的性質:比特幣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現階段,各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不得以比特幣作為產品或服務定價,不得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買賣比特幣,不得直接或間接為客戶提供其他與比特幣相關的服務,包括為客戶提供比特幣登記、交易、清算、結算等服務,開展比特幣與人民幣以及外幣的兌換服務等。該觀點明確指出比特幣作為兌換物的行為,如以比特幣定價、計價方式等違反國家貨幣政策。因此,對于以比特幣作為定價標準或兌換物的交易行為,如買賣、結算或作為等價物兌換,很大程度上會被認定為無效。從上述的四個典型案例可以看出,目前法院對比特幣性質認定存在較大分歧:既有將私人“數字貨幣”視為“不合法的物”的民事判決,亦有將私人“數字貨幣”作為“合法的交易對象”受保護的民事判例,這就導致在當前尚未有明確的法律規定情況下,私人“數字貨幣”屬性的認定不一致,導致不同地區、不同層級的法院,對私人“數字貨幣”相關的法律糾紛產生截然不同的態度,作不同的判決。筆者下面將對私人“數字貨幣”的本源進行梳理,探究在當前背景下,私人“數字貨幣”的屬性在司法實務中認定的困境,并尋求相應的解決路徑,以期能為司法判決提供些許參鑒。

二、司法實務中私人“數字貨幣”屬性的認定困境成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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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字人民幣對商業銀行的影響

摘要:數字人民幣將對商業銀行的存、貸、匯、支付等核心業務產生較大影響,重構商業銀行的賬戶體系、支付業務、現金業務、跨境結算業務以及反洗錢業務等,對商業銀行發展戰略、業務模式、盈利能力和運營管理帶來新的挑戰。商業銀行要緊跟數字人民幣落地,加強數字化經營,推動業務實現高質量、可持續發展。

關鍵詞:數字人民幣;法定數字貨幣;支付結算;商業銀行轉型

1數字人民幣的推行及其特征

數字人民幣(DigitalCurrencyElectronicPayment,簡稱DC/EP)是由中國人民銀行發行的數字形式的法定貨幣,它由人民銀行提供兌換,由指定運營機構參與運營,支持賬戶松耦合功能,旨在替代流通中的紙幣。從定義來看,數字人民幣有三個特征。一是主要取代現有紙幣。即將推出的數字貨幣是實現“紙鈔的數字化替代”,主要取代M0,不涉及M1和M2,行使價值尺度、流通手段、貯藏手段、支付手段等貨幣職能,以國家信用為基礎,具有現鈔無限法償性和法律強制性的特點。二是采用雙層運營機制。數字人民幣遵循傳統的“中央銀行-商業銀行”運營模式,中央銀行向商業銀行發行數字人民幣,商業銀行按照100%比例繳納準備金,并受央行委托向公眾提供數字人民幣存取等服務。三是基于賬戶松耦合。與傳統電子支付與銀行賬戶之間緊耦合的模式不同,數字人民幣具有價值特征,不需要賬戶就可以實現價值轉移,像現金一樣流通,支持“雙離線”支付,實現可控匿名。我國從2014年起成立人民銀行專門研究團隊正式啟動法定數字貨幣研究工作,對數字貨幣發行和運行框架、關鍵技術、發行流通環境、面臨的法律問題等進行深入研究。2017年成立央行數字貨幣研究所。2018年,人民銀行正式開啟數字人民幣項目的開發進程,2019年頂層設計、標準制定、功能研發、聯調測試等工作已基本完成。至今,數字人民幣已經進入試點測試和場景選擇的全新階段。根據公開信息,多家國有大行開始內測數字錢包,央行數字貨幣研究所先后與多家互聯網機構達成合作,共同促進數字人民幣移動應用的功能創新及場景的落地應用,數字人民幣將先行在深圳、蘇州、雄安新區、成都及未來的冬奧場景進行試點測試。

2推行數字人民幣對商業銀行的影響

從短期來看,現有數字人民幣框架一方面將數字人民幣應用重點定位于“小額高頻”交易場景,對數字人民幣錢包設置余額及支付限額,實質控制數字人民幣貨幣流通規模,體現數字人民幣是現有貨幣體系的補充與發展而非主體。另一方面,明確數字人民幣作為M0替代暫不計付利息,對于客戶來說無法產生直接收益,相對活期存款、定期存款等生息資金具有較高的機會成本,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數字人民幣發展。此外,人民銀行通過“中央銀行-商業銀行”雙層運營機制等設計,盡可能地保障商業銀行在社會經濟中的重要地位和保護更廣泛的金融系統運轉的持續穩定。但從長期來看,作為數字人民幣發行、流通、轉移的重要參與者,數字人民幣將會對商業銀行帶來較為深遠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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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字人民幣對商業銀行的影響及建議

摘要:數字人民幣將對商業銀行的存、貸、匯、支付等核心業務產生較大影響,重構商業銀行的賬戶體系、支付業務、現金業務、跨境結算業務以及反洗錢業務等,對商業銀行發展戰略、業務模式、盈利能力和運營管理帶來新的挑戰。商業銀行要緊跟數字人民幣落地,加強數字化經營,推動業務實現高質量、可持續發展。

關鍵詞:數字人民幣;法定數字貨幣;支付結算;商業銀行轉型

1數字人民幣的推行及其特征

數字人民幣(DigitalCurrencyElectronicPayment,簡稱DC/EP)是由中國人民銀行發行的數字形式的法定貨幣,它由人民銀行提供兌換,由指定運營機構參與運營,支持賬戶松耦合功能,旨在替代流通中的紙幣。從定義來看,數字人民幣有三個特征。一是主要取代現有紙幣。即將推出的數字貨幣是實現“紙鈔的數字化替代”,主要取代M0,不涉及M1和M2,行使價值尺度、流通手段、貯藏手段、支付手段等貨幣職能,以國家信用為基礎,具有現鈔無限法償性和法律強制性的特點。二是采用雙層運營機制。數字人民幣遵循傳統的“中央銀行-商業銀行”運營模式,中央銀行向商業銀行發行數字人民幣,商業銀行按照100%比例繳納準備金,并受央行委托向公眾提供數字人民幣存取等服務。三是基于賬戶松耦合。與傳統電子支付與銀行賬戶之間緊耦合的模式不同,數字人民幣具有價值特征,不需要賬戶就可以實現價值轉移,像現金一樣流通,支持“雙離線”支付,實現可控匿名。我國從2014年起成立人民銀行專門研究團隊正式啟動法定數字貨幣研究工作,對數字貨幣發行和運行框架、關鍵技術、發行流通環境、面臨的法律問題等進行深入研究。2017年成立央行數字貨幣研究所。2018年,人民銀行正式開啟數字人民幣項目的開發進程,2019年頂層設計、標準制定、功能研發、聯調測試等工作已基本完成。至今,數字人民幣已經進入試點測試和場景選擇的全新階段。根據公開信息,多家國有大行開始內測數字錢包,央行數字貨幣研究所先后與多家互聯網機構達成合作,共同促進數字人民幣移動應用的功能創新及場景的落地應用,數字人民幣將先行在深圳、蘇州、雄安新區、成都及未來的冬奧場景進行試點測試。

2推行數字人民幣對商業銀行的影響

從短期來看,現有數字人民幣框架一方面將數字人民幣應用重點定位于“小額高頻”交易場景,對數字人民幣錢包設置余額及支付限額,實質控制數字人民幣貨幣流通規模,體現數字人民幣是現有貨幣體系的補充與發展而非主體。另一方面,明確數字人民幣作為M0替代暫不計付利息,對于客戶來說無法產生直接收益,相對活期存款、定期存款等生息資金具有較高的機會成本,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數字人民幣發展。此外,人民銀行通過“中央銀行-商業銀行”雙層運營機制等設計,盡可能地保障商業銀行在社會經濟中的重要地位和保護更廣泛的金融系統運轉的持續穩定。但從長期來看,作為數字人民幣發行、流通、轉移的重要參與者,數字人民幣將會對商業銀行帶來較為深遠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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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時代審計創新論文

摘要:網絡技術的使用標志著一個新的時代——網絡時代的開始,網絡經濟改變了傳統的企業管理模式、經營模式和會計模式。為了適應網絡時展,審計理論與實務必須有全面的創新,本文將從審計對象、審計技術、審計業務方面談審計的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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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們跨入21世紀之際,由現代信息技術,特別是網絡技術引發的全球信息化浪潮沖擊著傳統社會生活的每一個角落,網絡化、數據化、知識化已成為時代的主旋率,一個新的時代——網絡時代開始。網絡時代整個社會經濟的產生結構和勞動結構發生了改變,整個社會經濟成為了與電子商務緊密相連的網絡經濟。這種全球化的、高速度、低成本、虛擬化的,不斷創新的經濟模型改變了傳統的企業管理模式、經營模式和會計模式,與其緊密相連的審計在網絡時代的創新也就成為了必然。

一、審計對象的創新——電子商務審計

以網絡為基礎的電子商務廣義上指通過各類計算機網絡進行的一切商業活動。電子商務以及低成本、高效率等特征吸引著大多數企業,企業紛紛通過建立自己的網站或網絡服務公司的商業網站,拓展商貿渠道,進行網上交易、網上支付結算,并使信息網絡化。企業經營活動和經營活動的信息載體的拓展也就是審計對象的拓展。另外,以電子商務為基礎而形成的各種虛擬企業,構成了網絡經濟中經營主體的一部分,這種新型的經營主體將會被納為審計對象。因此,網上交易審計,網上支付審計,虛擬企業的審計便構成電子商務審計的具體內容。

(一)網上交易審計。當今為了適應網絡、通信和信息技術的快速發展,企事業單位都在改變自己的組織結構和運行方式,相繼拓展電子商務業務。電子商務可以擴展市場,增加客戶數量,并能記載反映客戶對產品的偏好,通過電子商務,企業可以縮短企業運作的周期,降低商務成本。在1999年由Cahers出版公司對400家進行的調查中,52%的擁有千人以上員工的公司把網絡世界視作擴大市場份額的最好志氣注冊會計師在審計客戶傳統的購產銷業務之外,還必須對客戶網絡進行的交易即網上購銷業務進行審計。進行網上交易審計時,要注意到網上交易的無紙質電子憑證、電子單據,不受空間限制,瞬時性等特征。注冊會計師人員可以通過客戶應用的網絡系統中預留的接口,進行終端聯機,通過模擬處理,評價網絡系統對網上交易處理的安全審查。通過網絡傳遞取得更可靠的審計證據,以對網上交易的完整性、存在性進行認證。從而對企業的網上交易業務的確認、計量、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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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時代審計論文

摘要:網絡技術的使用標志著一個新的時代——網絡時代的開始,網絡經濟改變了傳統的企業管理模式、經營模式和會計模式。為了適應網絡時展,審計理論與實務必須有全面的創新,本文將從審計對象、審計技術、審計業務方面談審計的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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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們跨入21世紀之際,由現代信息技術,特別是網絡技術引發的全球信息化浪潮沖擊著傳統社會生活的每一個角落,網絡化、數據化、知識化已成為時代的主旋率,一個新的時代——網絡時代開始。網絡時代整個社會經濟的產生結構和勞動結構發生了改變,整個社會經濟成為了與電子商務緊密相連的網絡經濟。這種全球化的、高速度、低成本、虛擬化的,不斷創新的經濟模型改變了傳統的企業管理模式、經營模式和會計模式,與其緊密相連的審計在網絡時代的創新也就成為了必然。

一、審計對象的創新——電子商務審計

以網絡為基礎的電子商務廣義上指通過各類計算機網絡進行的一切商業活動。電子商務以及低成本、高效率等特征吸引著大多數企業,企業紛紛通過建立自己的網站或網絡服務公司的商業網站,拓展商貿渠道,進行網上交易、網上支付結算,并使信息網絡化。企業經營活動和經營活動的信息載體的拓展也就是審計對象的拓展。另外,以電子商務為基礎而形成的各種虛擬企業,構成了網絡經濟中經營主體的一部分,這種新型的經營主體將會被納為審計對象。因此,網上交易審計,網上支付審計,虛擬企業的審計便構成電子商務審計的具體內容。

(一)網上交易審計。當今為了適應網絡、通信和信息技術的快速發展,企事業單位都在改變自己的組織結構和運行方式,相繼拓展電子商務業務。電子商務可以擴展市場,增加客戶數量,并能記載反映客戶對產品的偏好,通過電子商務,企業可以縮短企業運作的周期,降低商務成本。在1999年由Cahers出版公司對400家進行的調查中,52%的擁有千人以上員工的公司把網絡世界視作擴大市場份額的最好志氣注冊會計師在審計客戶傳統的購產銷業務之外,還必須對客戶網絡進行的交易即網上購銷業務進行審計。進行網上交易審計時,要注意到網上交易的無紙質電子憑證、電子單據,不受空間限制,瞬時性等特征。注冊會計師人員可以通過客戶應用的網絡系統中預留的接口,進行終端聯機,通過模擬處理,評價網絡系統對網上交易處理的安全審查。通過網絡傳遞取得更可靠的審計證據,以對網上交易的完整性、存在性進行認證。從而對企業的網上交易業務的確認、計量、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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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產品電子商務發展對策探索

摘要:將大連特色農產品和電子商務相結合,有利于農村經濟的發展,能夠推動農業數字化的轉型升級,減少農產品流通環節,降低營銷成本,提高農民收益。電子商務是打開大連地區農產品全球化、數字化和規模化大門的一把鑰匙。分析大連地區農產品電子商務發展的現狀,結合大連電子商務的基礎數據,分析其獨特的優勢和短板,充分利用大連地區農產品的比較優勢,提出有效指導大連地區發展農產品電子商務的對策建議。

關鍵詞:大連地區;農產品;電子商務;農村經濟

黨中央高度重視農村電商的發展,在歷年的“一號文件”中多次強調發展農村電商的重要性,為深入推動數字鄉村戰略和“互聯網+農業”發展,國家陸續了多個戰略文件規劃。2019年,我國農村電商零售額超過3萬億元人民幣,將近全國網絡零售額的30%,其中農產品將近2700億,并且處于不斷增長之中。但是東北地區的農村電商和華東地區相比還處于落后階段,大連市作為東北地區的經濟重心,其農產品具有得天獨厚的優勢。因此,如何利用自身的優勢,整合線上線下資源,切實解決農戶在銷售農產品過程中面臨的問題,切實推動大連地區農產品電子商務發展、提高經濟效益就成為當前最為重要的問題之一。

一、大連地區農產品電子商務發展的重要意義

(一)有利于推動大連地區農村經濟的發展

首先,電子商務不僅擴大了農產品的銷售渠道,而且從生產、加工、倉儲、運輸到售后都建立了完整的服務體系,給客戶帶來了優質的服務。電子商務平臺可以利用先進的技術帶動農業生產效率的提升,提高農業生產和銷售等各個行業勞動者的素質,促進他們之間的交流,進一步加速農業信息化的發展。其次,利用阿里巴巴等電子商務平臺還可以帶動返鄉農民、大學生和農村弱勢群體就業。配合鄉村振興戰略,推動大連地區農村經濟的發展,帶動東北經濟的振興。最后,促進農村消費水平的提升,中國農村的消費規模不足全國總消費的10%,目前我國農村消費以每年超過500億的速度增長,處于快速發展期。農產品銷售不僅會帶動農村經濟發展的水平,還會促進農村消費,拉動農村的內需,提高農民的生活質量,全面改善農村地區的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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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機畢業論文:面對電子商務的稅務稽查

一、電子商務的內涵與特點

(一)電子商務的內涵

電子商務是20世紀90年代初期開始在美國、加拿大等國興起的一種嶄新的企業經營方式。具體講,電子商務是一種通過網絡技術的應用,快速而有效地進行各種商業行為的最新方法。它不僅指基于國際互聯網上的交易,而且指所有利用國際互聯網、企業內部網和局域網來解決問題、降低成本、增加附加值并創造新的商機的所有商務活動,包括從銷售到市場運作以及信息管理在內的眾多企業行為。

參與電子商務的實體有4類:顧客(個人消費者或企業集團)、商戶(包括銷售商、制造商、儲運商)、銀行(包括發卡行、收單行)及認證中心。盡管互聯網上提供的銷售、服務多種多樣,但就其方式而言,綜合歸納起來不外乎兩大類,即間接電子商務方式和直接電子商務方式。

1、間接電子商務方式。企業在互聯網上開設主頁,創建"虛擬商店"、"在線(online)目錄",提供供貨信息,客戶通過電子函件系統向銷售商發出訂購單,在互聯網上完成必要的電子單證信息交換后,銷售商(或委托配送中心)以傳統的郵寄方式或直接上門送貨方式完成產品的交付。這種方式主要適用于實體產品,如消費產品(服裝、餐飲、鮮花)等。在這種場合,互聯網的使用只是給交易雙方提高了時間和財務效率,而在實質上,它和傳統的通信或交貨渠道如電話、傳真或郵寄等并沒有本質上的區別。

2、直接電子商務方式。主要針對無形貨物或服務(指可以數字化的產品),像音樂、軟件、圖片、VCD等內容的在線(online)訂購、付款、交付,或者全球規模的信息服務。在這種場合,互聯網是有形交易的一種替代形式,它使交易雙方越過地理界線直接進行無縫的電子交易,最適用于遠程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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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商務的稅收督查

一、電子商務的內涵與特點

(一)電子商務的內涵

電子商務是20世紀90年代初期開始在美國、加拿大等國興起的一種嶄新的企業經營方式。具體講,電子商務是一種通過網絡技術的應用,快速而有效地進行各種商業行為的最新方法。它不僅指基于國際互聯網上的交易,而且指所有利用國際互聯網、企業內部網和局域網來解決問題、降低成本、增加附加值并創造新的商機的所有商務活動,包括從銷售到市場運作以及信息管理在內的眾多企業行為。

參與電子商務的實體有4類:顧客(個人消費者或企業集團)、商戶(包括銷售商、制造商、儲運商)、銀行(包括發卡行、收單行)及認證中心。盡管互聯網上提供的銷售、服務多種多樣,但就其方式而言,綜合歸納起來不外乎兩大類,即間接電子商務方式和直接電子商務方式。

1、間接電子商務方式。企業在互聯網上開設主頁,創建"虛擬商店"、"在線(online)目錄",提供供貨信息,客戶通過電子函件系統向銷售商發出訂購單,在互聯網上完成必要的電子單證信息交換后,銷售商(或委托配送中心)以傳統的郵寄方式或直接上門送貨方式完成產品的交付。這種方式主要適用于實體產品,如消費產品(服裝、餐飲、鮮花)等。在這種場合,互聯網的使用只是給交易雙方提高了時間和財務效率,而在實質上,它和傳統的通信或交貨渠道如電話、傳真或郵寄等并沒有本質上的區別。

2、直接電子商務方式。主要針對無形貨物或服務(指可以數字化的產品),像音樂、軟件、圖片、VCD等內容的在線(online)訂購、付款、交付,或者全球規模的信息服務。在這種場合,互聯網是有形交易的一種替代形式,它使交易雙方越過地理界線直接進行無縫的電子交易,最適用于遠程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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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商務稅務稽查論文

一、商務的內涵與特點

(一)電子商務的內涵

電子商務是20世紀90年代初期開始在美國、加拿大等國興起的一種嶄新的經營方式。具體講,電子商務是一種通過技術的,快速而有效地進行各種商業行為的最新。它不僅指基于國際互聯網上的交易,而且指所有利用國際互聯網、企業內部網和局域網來解決、降低成本、增加附加值并創造新的商機的所有商務活動,包括從銷售到市場運作以及信息管理在內的眾多企業行為論文。

參與電子商務的實體有4類:顧客(個人消費者或企業集團)、商戶(包括銷售商、制造商、儲運商)、銀行(包括發卡行、收單行)及認證中心。盡管互聯網上提供的銷售、服務多種多樣,但就其方式而言,綜合歸納起來不外乎兩大類,即間接電子商務方式和直接電子商務方式。

1、間接電子商務方式。企業在互聯網上開設主頁,創建"虛擬商店"、"在線(online)目錄",提供供貨信息,客戶通過電子函件系統向銷售商發出訂購單,在互聯網上完成必要的電子單證信息交換后,銷售商(或委托配送中心)以傳統的郵寄方式或直接上門送貨方式完成產品的交付。這種方式主要適用于實體產品,如消費產品(服裝、餐飲、鮮花)等。在這種場合,互聯網的使用只是給交易雙方提高了時間和財務效率,而在實質上,它和傳統的通信或交貨渠道如電話、傳真或郵寄等并沒有本質上的區別。

2、直接電子商務方式。主要針對無形貨物或服務(指可以數字化的產品),像、軟件、圖片、VCD等的在線(online)訂購、付款、交付,或者全球規模的信息服務。在這種場合,互聯網是有形交易的一種替代形式,它使交易雙方越過地理界線直接進行無縫的電子交易,最適用于遠程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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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網上銀行問題分析論文

一、我國網絡銀行發展存在的問題

(一)社會信用環境和傳統支付習慣限制了網上銀行業務的開展。信用卡尚未普及,電子貨幣的推廣缺乏相應的基礎。任何一種商務模式都需要銀行提供與其相適應的支付工具,網上銀行最大的表現就是支付工具的虛擬化。由于受傳統思想的影響,居民消費仍偏好使用現金,銀行卡的普及需待時日。另外我國的社會信用體系尚未建立,網上銀行缺乏應有的信用環境。

(二)法律法規與現實的需求脫節問題。網上銀行仍然是經濟金融活動的一部分,它離不開法律的規范和保護,而現行的法律又很難規范網上銀行業務的發展和保護消費者權益。新《合同法》雖然承認了電子合同的法律效用,但網上銀行交易的數字簽名問題尚未得到解決。這些都無形地增加了銀行和客戶在網上進行金融交易的麻煩和風險。

(三)安全問題十分突出。通過互聯網進行交易,相關信息的保密性、真實性、完整性和不可否認性是最關鍵的因素。在我國尚沒有法規來對付這些沒有造成危害或危害較輕的網絡犯罪的時候,如何確保交易安全,為個人保密,就成為網上銀行發展最需解決的問題。目前各家商業銀行雖然都采取了一定的安全防范措施、制定了相應規定,但是在執行上普遍存在管理不嚴格的現象,如密碼的保管和定期更換、主機房的安全管理、災難備份、病毒防范等等。

(四)網上銀行跨境交易問題。由于互聯網的作用,銀行網絡化的發展模糊了國家與國家、地區與地區、客戶與銀行之間界限,因此諸如網上交易的管轄權、網上交易的合法合規性問題、網上業務的標準問題,這些關系到銀行安全、效率、發展的重要問題,要求金融監管重新研究,積極應對。同時在因特網環境下,實現電子交易時客戶身份要靠數字簽名來驗證,而目前國內還沒有與數字簽名相關的法律法規出臺。如果因網絡自身或人為因素造成差錯糾紛、引起訴訟,很難找到法律依據。

(五)對網上銀行監管意識和現有監管方式的滯后問題。在傳統的金融范疇中,由于計劃體制的改革和金融開放的階段性,我們的銀行監管本身就存在著滯后性,主要以事后調節為主,計劃性、強制性的指導為主,真正帶有前瞻性的宏觀調控不是很強,特別是面臨網絡化發展的時期,其監管意識還是相對滯后。網絡的發展可以使一些監管人員足不出戶,但這絕不意味著監管工作的簡單化,相反,新時期的監管將是一種全方位、靈活性、高技術條件下的復雜化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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