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管理規定范文10篇

時間:2024-05-13 18: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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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管理規定

地稅局后勤近年來工作情況匯報

將近年來我局后勤管理工作情況匯報如下: 一、財務管理工作

近年來,我們在財務管理方面,嚴格遵守《XX市地方稅務局會計基礎工作規范及財務管理暫行辦法》,并積極借鑒外地先進單位的做法,認真學市地稅局及XX市地稅局財務管理先進經驗,積極探索適合我局的財務管理新模式,使我局的財務管理水平上一個新臺階。

一是進一步修改完善了我局內部會計管理制度。具體包括《XX市地稅局財務管理暫行辦法》、《XX市地稅局財務預算審批管理規定》、《XX市地稅局機關財務管理規定》、《XX市地稅局固定資產管理辦法》、《XX市地稅局財務人員管理制度》、《XX市地稅局內部財務審計管理辦法》、《XX市地稅局財務經費公開辦法》等。通過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管理制度,使財務管理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財務管理逐步走上制度化、規范化軌道。

二是推行財務管理集約化、精細化、規范化。自2003年7月份開始,我局對所屬15個基層稅務所的經費財務全部實行集中統一管理,基層稅務所全部實行“報賬制”,由市局計劃會計科代為記賬。稅務經費支出實行精細化、規范化管理,進一步細化財務預算,堅持1000元以上支出必須實行事前預算審批制度。結合事前預算審批制度,進一步規范各項支出的報銷程序,凡是沒有預算以及超預算的大額經費支出,財務部門一律不予報銷。通過細化財務預算,使稅務經費支出更加合理、規范,達到節約資金、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的功效。

三是使用財務管理軟件,積極推進財務會計電算化、財務信息網絡化。自2004年1月開始,在市局財務裝備處的指導下,我局對局機關及所屬15個基層稅務所的經費財務全部實行微機記賬,同時微機賬與手工賬并行運行。今年8月份,我局又新購置了掃描儀,將經費原始憑證掃進財務軟件,解決了原始憑證不能進入財務軟件的弊端。同時也為實現網上財務監控、網上內部審計提供了可能。

四是加強監控,強化內部審計工作。實行財務預算事前審批制度,規范報銷程序,并結合實際制定了我局《內部財務審計管理辦法》,加大內部審計工作力度。自2004年開始,我局每年對所屬稅務所的內部審計率達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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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出租房屋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保障房屋租賃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推動房屋租賃市場健康發展,維護社會治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辦法》和公安部等六部委、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市轄區內城鎮出租房屋管理工作。

指房屋所有權人作為出租人,本辦法所稱出租房屋。將其房屋及其附屬物出租給承租人使用的房屋,包括住宅出租房屋、營業性出租房屋及其他出租房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房屋租賃:

(一)房屋所有權人以提供房屋使用權為條件與他人合作、合伙經營。不承擔風險而獲取收益的

(二)以其他方式變相出租、轉租房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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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稅局后勤工作情況匯報

一、財務管理工作

近年來,我們在財務管理方面,嚴格遵守《XX市地方稅務局會計基礎工作規范及財務管理暫行辦法》,并積極借鑒外地先進單位的做法,認真學市地稅局及XX市地稅局財務管理先進經驗,積極探索適合我局的財務管理新模式,使我局的財務管理水平上一個新臺階。

一是進一步修改完善了我局內部會計管理制度。具體包括《XX市地稅局財務管理暫行辦法》、《XX市地稅局財務預算審批管理規定》、《XX市地稅局機關財務管理規定》、《XX市地稅局固定資產管理辦法》、《XX市地稅局財務人員管理制度》、《XX市地稅局內部財務審計管理辦法》、《XX市地稅局財務經費公開辦法》等。通過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管理制度,使財務管理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財務管理逐步走上制度化、規范化軌道。

二是推行財務管理集約化、精細化、規范化。自20*年7月份開始,我局對所屬15個基層稅務所的經費財務全部實行集中統一管理,基層稅務所全部實行“報賬制”,由市局計劃會計科代為記賬。稅務經費支出實行精細化、規范化管理,進一步細化財務預算,堅持1000元以上支出必須實行事前預算審批制度。結合事前預算審批制度,進一步規范各項支出的報銷程序,凡是沒有預算以及超預算的大額經費支出,財務部門一律不予報銷。通過細化財務預算,使稅務經費支出更加合理、規范,達到節約資金、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的功效。

三是使用財務管理軟件,積極推進財務會計電算化、財務信息網絡化。自20*年1月開始,在市局財務裝備處的指導下,我局對局機關及所屬15個基層稅務所的經費財務全部實行微機記賬,同時微機賬與手工賬并行運行。今年8月份,我局又新購置了掃描儀,將經費原始憑證掃進財務軟件,解決了原始憑證不能進入財務軟件的弊端。同時也為實現網上財務監控、網上內部審計提供了可能。

四是加強監控,強化內部審計工作。實行財務預算事前審批制度,規范報銷程序,并結合實際制定了我局《內部財務審計管理辦法》,加大內部審計工作力度。自20*年開始,我局每年對所屬稅務所的內部審計率達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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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稅瀆職的稅務證言

本文作者:袁森庚工作單位:國家稅務總局黨校

第一,證人必須是了解案件情況的人。這是證人的基本特征。第二,證人是必須能夠辨別是非,能夠正確表達意思的人。③也就是說,一個人的言詞能否成為證人證言,證人的資格是基本要件。如果證人的資格存在缺陷,其言詞就無法成為證明案件事實的證人證言。而證人的資格必要條件之一就是了解案件情況。正如有的學者所強調的,證人證言是待證事實的直接感知人或直接體驗人在訴訟程序中針對待證事實所作的陳述。證人證言的本質特征是陳述主體了解案情事實,而了解的唯一途徑是對案情的親自感知、親自體驗。④即一個不了解案情事實,對案情沒有親自感知、親自體驗的人是不能成為證人的。在谷某玩忽職守罪案件中,所有6位證人都能夠辨別是非,正確表達其意思。證人資格的這一要求沒有問題。但是否都是了解案件情況的人,值得我們考量。而我們認為,在上述6位證人中,從他們的證詞中就可以得知,⑤證人李某等人就明顯不具有證人資格,他們的言詞就不能作為本案的證據。法院的判決書認定,李某的證言證實:“稅收管理員到監管的企業主要檢查企業的生產、銷售、庫存以及財務狀況。對廢舊物資回收企業,省局和市局對其都有相應的規定和管理辦法。”另一證人李某的證言證實:“對重點監控企業的稅收管理員應到企業經常實地查看,進行日常監控,主要查看經營場所、生產經營情況、企業帳目等,這種情況由科室負責。”兩位李某的這些言詞只是說明了稅收管理員日常檢查的主要內容與文件依據、重點監控企業的監控職責等內容,而并沒有證明案件事實。從二李的言詞中可以推知他并不知道案件事實,即案件發生的時間、地點、人物、情節等內容。在另一案件,王某玩忽職守罪案件中,⑥證人曹某、徐某、李某也具有同樣的特點。對案件任何一方面的事實他沒有親身感知和體驗,并不了解本案的案情的人,自然是沒有證人資格的人,其言詞就不成其為證人證言和定案的證據。

對證言內容的要求,有的學者提出,證言必須是以人的感知、體驗或經歷的客觀敘述為原則,其中不應包括證人對具體事實的評論意見或推測內容。⑦證人應當陳述直接感知的事實。對此相關法律文件也有明確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57條規定,出庭作證的證人應當客觀陳述其親身感知的事實。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46條也規定,證人應當陳述其親歷的具體事實。證人根據其經歷所作的判斷、推測或者評論,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對此,有的學者進一步指出,證人不得使用推測、或者評論性的語言,也不得對事實發表意見。這可以說是基本的意見證據規則。⑧對照上述證言內容的要求,在谷某玩忽職守罪案件中,司法機關所采用的稅務人員的證人證言也存在引用證據的錯誤。有的證人的言詞就是一種評論意見,而非對親歷的具體事實的陳述。本案6位證人的證言,除上述李某的證言明顯具有這樣的特征之外,邱某以及刑某的言詞也同樣具有評論性特征。法院的判決書認定,證人邱某證言證實:“管理員對轄區內的重點稅源企業,應該每個月到公司去二次到三次,對重點監控企業至少要十天檢查一次,必須要2人或者2人以上才行。對公司的經營情況,發票開具是否屬實、賬目情況進行日常的監控和檢查。鑫豐源公司在我們科的監管范圍內,該公司的稅務主管員是谷某,張某帶領谷某到該公司檢查過,但他們沒有向其匯報過這個公司的經營情況及對這個公司的檢查情況。之所以鑫豐源公司出現向其它企業開出虛假的銷售發票的情況,是我們管理上的漏洞,說明我們對所管轄的企業監管力度不夠。”在這一證人證言中,“管理員對轄區內的重點稅源企業,應該每個月到公司去二次到三次,對重點監控企業至少要十天檢查一次,……。對公司的經營情況,發票開具是否屬實、帳目情況進行日常的監控和檢查。……,之所以鑫豐源公司出現向其它企業開出虛假的銷售發票的情況,是我們管理上的漏洞,說明我們對所管轄的企業監管力度不夠。”這三句話就是典型的評論,而非對案件事實本身的敘述。因為對于重點稅源企業和重點監控企業稅收管理員每月應檢查多少次,檢查哪些事項等內容,這不是案件事實,而是稅務機關內部管理規定。這樣的內部管理規定在稅務機關早已有之。司法機關采用邱某的證言無非是要推出谷某也應當這樣履行職責。而這樣的結論本應由司法機關通過調查稅務機關內部管理規定,結合谷某的崗位進行推論,而無需從一個稅務人員的言詞中推出。對鑫豐源公司的監管是否有漏洞,如果存在監管漏洞是誰的責任等結論,這樣的判定更是司法機關的職責,不能由一位證人代為履行這樣的職責。司法機關把證人的評論都作為證人證言而采用,不能不說這是在證據的引用方面存在的明顯錯誤。法院的判決書同時還認定,證人刑某證言證實:“作為稅收管理員,工作職責是對轄區內的企業的日常監控和檢查,了解企業經營的基本情況,對企業的稅前、稅中、稅后的輔導,企業有異常情況的上報。要求稅收管理員每個月到重點稅源企業去一次,每個月到重點監控企業、敏感企業去二到三次,去檢查企業的經營狀況包括賬目和發票使用情況等,這些情況領導多次在大會上講過和要求過,我們的崗位目標職責也是這樣要求的,鑫豐源公司是谷某負責進行監管的,其協助谷某工作。”從刑某的這一言詞中,我們同樣可以看出這也是一種評論性言詞。而且這樣的評論與邱某的評論還存在某些不一致。例如,邱某說,管理員對轄區內的重點稅源企業,應該每個月到公司去“二次到三次”,而刑某說是去“一次”。邱某說,對重點監控企業至少要十天檢查一次,而刑某說是去二到三次。司法機關采用這樣評論性的言詞證據不但不符合證人證言的法律要求,而且也經常導致證明的內容不準確。因此,這樣的言詞也同樣不能作為定案的證據。

從上述谷某玩忽職守案可以看出,司法機關在處理涉稅瀆職犯罪案件時,常常大量采用其他稅務工作人員的言詞作為案件的證據。而證人證言的內容卻不是證明某一稅務工作人員做了什么或者沒有做什么,而是通過評論性言詞“證明”某一稅務工作人員的職責及其履行職責的方式。例如,證人李某的證言證實稅收管理員到監管的企業主要檢查企業的生產、銷售、庫存以及財務狀況;邱某證言證實對管理員對轄區內的重點稅源企業,應該每個月到公司去二次到三次,對重點監控企業至少要十天檢查一次,對公司的經營情況,發票開具是否屬實、帳目情況進行日常的監控和檢查等。這樣的言詞內容都是對稅管員管理職責及其履職方式的評述。通過這些評述性言詞,從而推出某一稅務工作人員并沒有履行或者沒有完全履行這樣的職責而存在瀆職行為。我們認為,這樣的證明方式并不恰當和科學。首先,某一稅務工作人員的崗位職責及其履職的方式,并不是由稅務機關工作人員的證人證言所確定,而是在稅務機關內部管理制度中早已有明確規定。稅務機關實施稅收執法責任制以后,根據一個稅務局應當完成的工作任務,在局內分設若干工作崗位,把該局的所有工作任務分配到各個工作崗位,并明確了每一個崗位的崗位職責及其履職方式,每一個崗位的崗位職責都不一樣。因而,判定某一稅務工作人員是否瀆職,就必須依據其崗位職責,而非稅務工作人員的言詞證據。其次,判定某一稅務工作人員的職責及其是否履行或者正確履行職責屬于司法機關的職責范圍。如果采用稅務工作人員的證言來確定的話,就等于司法機關把自己部分判定權讓渡給了以證人身份參與案件的稅務工作人員。根據這一分析,司法機關在處理涉稅瀆職犯罪案件時,也應當把稅務工作人員評論性的言詞從案件的證據中予以排除。結語根據上述分析,司法機關在處理涉稅瀆職犯罪案件時,為了達到處理的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在證據的采信和案件結論的證明方式方面應關注以下三個問題:一是對于稅務工作人員能否作為案件證人的判定,只能選擇對案情了解的稅務工作人員作為證人,應當排除不了解案件事實的稅務工作人員。二是對證人證言內容的采信,只能采信能夠證明案件事實本身的言詞。對被告人的工作職責以及履職的方式、應當遵循的工作程序等內容,司法機關只能根據相關法律制度以及內部管理制度予以確定。三是對于案件結論證明方式,應當是司法機關依據被告人的工作職責、履職的方式、工作程序,再根據被告人的行為表現,運用三段論式的邏輯推理,判定被告人是否存在瀆職行為,并以此作為基礎判定其是否構成瀆職犯罪。而不能依據稅務工作人員的言詞來證明被告人應當履行的工作職責及其履職方式,甚至直接運用稅務工作人員的言詞證明被告人存在瀆職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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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負責人任職工作總結

年4月我加入集團公司,被委派到本公司財務部,切身感受到異樣的工作氛圍:工作忙、節奏快、時間緊、壓力大。

回顧這一年多的時間,經歷的大事歷歷在目,雖然有點疲憊,但同事們對工作的熱情和激情讓我興奮不已,我只有加倍努力地工作來融入到這個另人心潮澎湃的團隊。

現對所做的工作作簡要總結。

1、加入之前就知道本公司有上市的宏偉藍圖,讓我迫切想參與這一過程,參與ipo的運作,但我也知道這過程的艱辛和曲折,以及對財務人員的歷練和磨練,親身經歷了才知道過程的痛苦和得失的取舍。在集團領導的配合和支持下,組織參與了外部審計、以及券商律師的會審和咨詢顧問,受益匪淺,明白了與規范的差距,明白了未來的道路和方向。事實上,雖然公司成長很快,但出現的問題很多,需要面對和解決的問題也很多,是一如既往還是革故創新,英明的公司領導給我們做出果斷明智的選擇。高投的介入,幾次盡職調查的配合,我們將更堅守信念,沿著設定的目標和方向繼續前行。

2、核算基礎薄弱,核算力量單薄,是母線公司前行的阻力,為了克服這些困難,我們招聘了一些人員充實了財務力量,聘請了外部審計人員現場診斷,針對病因找出解決的根本。在新生力量的支持下,在我以及其他領導的指導下,改變了母線公司賬務不清的現象,對歷年來的帳套進行了梳理,對客戶往來徹底的清理,對倉庫材料全面的盤點,對供應商往來全面的核對,對所有帳套進行了全面核查和調整,了解和熟悉了公司所有情況,得出了母線公司的真實凈資產。全新建立2010年新帳套,更改過去核算不健全不完善、要數據沒有數據、要核查沒辦法核查的現象。

3、嚴格的制度是企業管理先進和規范的前提,公司在不斷改革,組織機構在不斷調整,業務流程要不斷更新,已有的制度規定已經不能適應新的形勢。為建立規范的業務制度,確立合理的業務流程,提高各部門工作效率,減少各部門工作扯皮的現象,為改變過去財務基礎管理薄弱、管理意識不強,參與制定了一系列財經制度,包括財務核算基礎管理規定、財務檔案管理規定、固定資產核算管理規定、個人往來核算管理規定、質量成本核算管理規定、成本核算管理規定、財務發票審核管理規定,資金計劃管理規定。對于業務內控制度的完備,詳細擬定了銷售收款制度、采購付款制度、生產核算制度、財務管理制度、融資擔保制度等一系列制度規定。有嚴格的制度,還需要很好的執行力,財務對照制度規定,嚴格執行,不徇私情,雖然這一舉措激化了和其他部門的矛盾,引起了有些人員的不理解,但我相信,一切為了公司的宗旨和原則不變,財務人員的耐心和解釋到位,公司的管理會大步向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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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務員性質管理論文

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之后,保險業飛速發展。目前,我國已經允許國外保險公司進入。一時之間,“拉保險”的人增多,他們以某某保險公司的名義出現,有的稱是保險公司的員工;有的保險公司也公開招聘業務員,待遇優厚。那么,保險業務員是不是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保險業務員出了問題由誰負責任等一系列問題都產生了,而這些問題的解決基礎,是弄清楚保險業務員的性質。

什么是保險業務員呢?

要弄清這個問題,首先要從保險談起。《保險法》第2條規定“保險,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于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這里出現了兩個名詞,即“投保人”和“保險人”。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并按照保險合同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保險人是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那么,“投保人”和“保險人”之間是怎么撮合在一起的呢?一般是靠“拉保險”的人撮合的。這個“拉保險”的人,就是人們常說的保險業務員。

保險業務員,又稱保險展業人員,是保險行業個人人的通稱。依據《保險法》第25條和《保險人管理規定(試行)》第2條的規定,保險人是根據保險人的委托,向保險人收取手續費,并在保險人授權的范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單位或者個人。

個人人就是人們常說的保險業務員、保險展業人員。個人人在經營中,自己沒有獨立經營場所,完全在保險公司提供的經營場所內從事經營活動,它與保險公司之間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他們繳納營業稅和個人所得稅,保險公司依據《保險法》第136條的規定對他們進行管理。

要成為保險業務員,首先要經保監會考試,取得人資格即取得《保險人從業人員基本資格證書》,之后與保險公司簽訂《保險合同》,保險公司頒發給《保險人從業人員展業證書》,他們才能開始保險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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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稅局一窗式服務實施方案

按照《市地方稅務局關于推行“一窗式”服務的通知》(納服便函[2012]06號)和《市地方稅務局辦稅服務廳建設規范》(地稅發[2012]42號)文件精神,為全面提高納稅服務工作質量和效率,優化人力資源配置,現結合地稅工作實際,制定如下實施方案。

一、基本內涵和原則

“一窗式”服務是指稅務機關在一個辦稅服務窗口可以為納稅人辦理多項涉稅事的一種服務方式,即以方便納稅人為目標,適當組合以往分項目、單職責窗口的工作內容,實行辦稅服務廳的“一窗多能”,由一個窗口按照稅收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和上級相關規定及程序,完成全部應受理的事項工作,實現“一窗受理、全程辦結”,更好地為納稅人創造人文化的辦稅環境,同時促進干部隊伍素質的建設,全面提高納稅服務工作的質量和效率。

推行“一窗式”服務的基本原則:滿足納稅人辦稅需要原則;統籌兼顧原則;務實創新原則;協調配合原則。

二、推行實施范圍

在鎮、鎮兩個辦稅服務廳同步推行“一窗式”辦稅服務,由辦稅服務廳按照縣局明確的崗位設置、業務范圍及工作職責,為納稅人在辦理各個涉稅環節事項時提供“一窗式”辦稅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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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委企業審計監督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充分發揮審計監督職能,優化經濟發展環境,促進我區企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制度》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區審計局作為審計監督的主體要認真履法,依照審計程序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稅務、工商、銀行、司法等有關部門(單位)應給予積極配合。

區審計局發出審計通知后,相關部門(單位)不得以調賬檢查為由臨時跟進,妨礙審計工作。

第三條本制度所指企業是指在我區行政區域內的非國有企業和經濟組織。

第四條本制度所指的審計監督包括財務收支審計、效益審計和審計調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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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完成央行國庫職責的調整工作的探索

人民銀行經理國庫就是通過辦理預算收、支業務,實現國家的財政預算計劃,并為財、稅等征收機關提供金融服務。隨著財政、稅務體制改革步伐的加快,新的辦法和措施不斷出臺并實施。為適應和更好地服務于財稅改革,人民銀行在制度建設、核算系統、清算方式及渠道等方面,做了大量有效的配套支持工作。但是,由于財稅體制的變化,特別是《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實施,是對財政收支體制的一次全面革新,使人民銀行在經理國庫中面臨新的任務和挑戰──央行由監督為重轉向服務為主。因此,本文著重探討新形勢下央行經理國庫職能轉變工作的思路和方法。

新時期央行經理國庫面臨的新任務、新挑戰

1、《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方案》實施,是對財政收支體制的一次全面革新,意義重大。此次改革方案的實施,使人民銀行在國庫會計核算管理規定方面作了較大幅度的改動。主要表現在二個方面:一是國庫的監督放松了即對財政支出的監督由監督款項內容轉為監督票面內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金庫條例》第十一條“國庫的主要權限”(四)規定“監督財政存款的開戶和財政庫款的支撥”,具體監督內容變化,我們可以通過總行兩個辦法的變化看出。2000年4月中國人民銀行下發的《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國庫會計核算管理與操作的規定》中要求,國庫在對財政機關的撥款憑證進行審核時,有十二條審核內容,其中憑證票面方面的內容有八條,款項用途及去向是否符合財經制度等規定有三條。即每筆款項既要票面填寫合規,用途也要符合財經紀律的要求,兩者必須同時具備,任一條件不符合,國庫有拒絕支付的權利。這是國庫真正體現監督職能的表現之一。而2002年中國人民銀行經過修改后的《國庫會計管理規定(試行)》中,關于庫款支撥的審核內容為十一條,主要針對實施改革后國庫變實撥資金為清算資金方式,故全部為對憑證票面內容的審查核對。但目前情況下,全國的財政國庫集中支付改革都在試點階段,既有實撥資金又有清算資金,兩種方式并存,新規定對實撥資金的審核實質就放松了監督。二是國庫必須提供高質量的服務。實施財政國庫集中支付改革后,人民銀行負責直接支付和授權支付的資金清算,主要是接受支付指令、審核清算憑證與支付指令的一致性,并在當日規定的時間點內將資金準確清算給行。在規定的時間內,必須完成憑證的審核、崗位間傳遞和清算任務,與原先實撥資金形式下最遲不得超過下一個工作日撥付的規定有了更為精確的服務要求。

2、近年來,稅務系統逐步開始搞“城市征管改革”試點,實行“統一登記、屬地管理、集中征收、強化征管、重點稽查”模式。退庫范圍幾經多次變動,取消了靈活性較強的代征、代扣手續費提退等退庫業務。改革帶來的變化,突出表現在二個方面:一是監督弱化。目前的退庫業務均成了政策性退庫,凡發生的退庫業務政策性強,手續明確,即使不符合規定以手續提供不全或票面不規范為多。與以往較靈活的代征、代扣手續費退庫相比,可以說是審核手續是否齊全與審查該不該退之別。征收機關在退庫業務中對國庫收回了“笑臉”。二是服務需求提升。國稅系統撤并機構后,部分原來在異地征收機關分支機構的納稅戶,劃分在市直征收機關管轄,其所繳納的增值稅實行中央、省、市、縣四級分成體制。按目前國庫會計核算規定和慣例,稅收只能從最基層收款國庫為入庫報解基礎,采用“自下而上報解制”。這樣異地納稅戶需到市直征收機關申報、納稅,市直征收機關需到異地取票、對賬,形成了征收機關和納稅戶的雙重交叉矛盾和不便利。市環保部門負責征收的設在縣(區)的市營企業的排污費也存在上述問題。而地稅部門內部的任務統計與征收機關不對應于一個收款國庫,同樣造成對賬與任務統計牽扯等不便。這些新情況,無疑給人民銀行的現行業務運行模式提出了挑戰,向國庫服務提出了更高的需求。

以上情況不難看出,國庫最直接、最主動的對外監督主要是對預算支出的審查。但財稅改革后,支與不支、退與不退,只是票面合規及手續齊全否,完善手續后支付只是時間問題,國庫對款項的內容沒有拒付權利。至此,國庫的監督職能因預算支出的變化,而發生了根本性的轉變。

二、新時期如何做好央行經理國庫職能的轉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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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信用等級監控措施

一、評定納稅人納稅信譽等級的類別,應按照《河南省地方稅務局納稅人納稅信譽等級評定參考標準》(附件一)進行打分、核準;評定納稅信用等級;

二、各省轄市局納稅信譽等級評審管理委員會可根據當地實際需要,適當增礎和調整評定要素指標評定標準和評分分值。

三、納稅人納稅信譽等級考核評定采用百分制,其評定標準和評分分值為:考評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的為A級;考核分在76分至89分的為B級;考核分在60分至75分的為C級;考核分在59分(含59分)以下的為D級。

納稅人納稅信譽等級由主管稅務機關評審管理委員會負責評定,一般以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為一個考評年度。評定工作在次年第一季度終了前完成

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稅務機關可將其核定為D級納稅人;實施D級管理:(一)一年內無正當理由連續三個月不按規定辦理納稅申報的;(二)一年內同時具有按期納稅申報率在85%以下、納稅申報準確率在70%以下、按期應納稅款人庫率在80%以下情況的;(三)二年內有偷、逃,騙。抗稅行為,且已構成犯罪嫌疑的;(四)一年樹經查實有造反《會計法》行為,且受到財政機關行政處罰的;(五)一年內有嚴重違反發票管理規定以及其它稅收法律;法規的違法、違紀行為,且受到主管稅務機關行政處罰的;(六)一年內納稅人有利用虛假手段達到逃避管理;偷逃稅款巳的行為的;(七)一年內有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地稅機關的管理、檢查、處理行為的;本條所稱一年內是指稅務機關受理納稅人納稅信譽等級申請之日起向前推算一年。

四、納稅人經營期不足兩年或在兩年內(指稅務機關受理納稅人申請之日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評定為A類信用等級。(一)未配備專職財務人員和專職辦稅員的;(二)在兩年前發生的違反稅收法律法規事件,至申請提交之日起仍未結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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