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論文范文10篇
時間:2024-05-03 23:1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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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籌劃權研究論文
一、稅權分析
(一)從權利與義務的角度分析。
稅權作為一個稅法概念,應當將其置于稅收法律關系中,按照法律權利的一般原理對其進行解釋。在稅收法律關系中,無論形式多么復雜,最基本的當事人是國家和納稅人,最基本的法律關系是國家與納稅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稅權不是國家單方面的權力;國家和納稅人作為稅收法律關系的兩極,理應享有對等的權利義務,稅權也應是國家和納稅人同時享有的稅收權利或稅法權力。
從法律權利與義務的角度看,稅權即稅法權利,是指稅法確認和保護的國家和納稅人基于稅法事實而享有的對稅收的征納和使用的支配權利。由此可見,對于國家而言,稅權體現為對稅金的取得和使用的權利;對于納稅人而言,稅權體現為納稅人對稅收要素的參與決定權和對稅款使用的民主監督權等。從權利與義務的角度和納稅人作為稅收雙主體之一的角度來認識稅權,提升了納稅人的主體地位并將納稅人稅權系統地劃分為稅收使用權、稅收知情權、稅收參與權、稅收監督權、稅收請求權等幾類。
(二)從公共財政的角度分析。
對于稅收本質的認識,主要有兩大類:一類是馬克思主義的國家分配論,認為稅收是國家憑借政治權力對社會產品進行再分配的形式;另一類是以西方社會契約思想為基礎的等價交換說、稅收價格說和公共需要說,認為稅收是公民依法向征稅機關繳納一定的財產以形成國家財政收入,從而使國家得以具備滿足公民對公共服務需要的能力的一種活動,是公民為獲取公共產品而支付的價格。
稅收債務移轉論文
[摘要]與私法之債相類似,從實踐論角度講,稅收之債也具有可移轉性。稅收之債的移轉包括稅收債權的讓與和稅收債務的繼承以及稅收債務的承擔三個方面。從各國稅法實踐來看,稅收債權的讓與主要有稅收債權在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之間的讓與,稅收債權在稅務機關之間以及稅務機關與其他征稅機關之間的讓與三種表現形式;稅收債務的繼承主要有納稅人的合并與分立過程中稅收債務的繼承,第二次納稅義務人稅收債務的繼承,繼承人、受遺贈人、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稅收債務的繼承等三種情形;稅收債務的承擔則表現為第三人代為履行稅收債務的情況。以上三個方面稅收債務的繼承是稅收債務移轉最常見的、最主要的方面。稅收之債的移轉原因主要在于稅法的直接規定,除此之外,稅收債務也可以通過意定移轉,這也是世界各國稅法發展的一個新的趨勢。
[關鍵詞]稅收債權,稅收債務,移轉,繼承
一、問題的提出
稅法學界對于稅收法律關系的性質認識歷來有權力關系說和債權債務關系說之爭。日本稅法學家北野弘久教授從區分法實踐論與認識論的角度認為“只有從法實踐論出發,將租稅法律關系統一地理解為債務關系,從法認識論的角度出發,則在整體上將租稅法律關系把握成權力關系才是正確的……就稅法學領域而言,法認識論能夠起到客觀地把握稅法現象構造特征和法則理論的作用,法實踐論則盡可能在以憲法為統帥的實定法框架下,極力地維護納稅者的人權……可以說,立足于債務關系說的理論來構造具體的實踐性理論(租稅立法、適用和解釋稅法的方式),對維護納稅者的人權具有重大的意義。”[1]但是,債務關系說在何時何地以何種方式出現才具有實踐意義,則是需待從各個角度加以深入研究的問題。基于債務關系說,北野教授在《稅法學原論》一書中就諸如理解租稅債務的成立時間、時效進行的開始日、和其他全權抵消以及租稅訴訟中的若干問題等稅法解釋學中的一些具體問題作了論述。但當現代租稅被看成是一種特殊的債的時候,是否能夠象一般的私債那樣具有可移轉性,北野教授僅提到了申報義務的承繼,對這一問題則并沒有論及。
我國稅法理論和稅收立法實踐對稅收的債權、債務屬性已基本得到認可。[2]但目前的研究大都還集中在從總體上對稅收法律關系性質的認識、構成層次及要素的研究方面。[3]從稅收債務關系的角度專門研究的理論成果則主要集中在稅收代位權、撤銷權以及稅收一般優先權等方面。而對稅收之債的移轉性問題的探討,國內僅有少數學者有所涉及,但也僅限于從稅收之債的繼承或從納稅義務角度研究其變更。[4]關于稅收債權的移轉,劉劍文教授認為“就稅收債權而言,我國稅法學界有國家是稅收債權的唯一主體之說,依此理論,稅收債權似乎也不可能出現移轉的情況。因此,一般來講,稅收債權人不會發生變化。”而對稅收債務而言,少數學者僅承認稅收債務可以繼承,并且將這種繼承限定在納稅人合并、分立以及財產繼承或贈予關系這樣狹窄的領域,認為這種繼承不是由當事人通過合意產生的,而是由法律的規定而產生的。[5]絕大多數學者基于稅收法定主義原則的考慮,一般認為稅收之債特別是稅收債務主體應該是特定的納稅人,禁止納稅人將稅收債務以約定的方式移轉至非特定的第三人。但從各國稅收立法實踐來看,許多國家的稅法都承認稅收之債可以移轉。如德國、日本稅法規定稅收債務可由第三人清償,我國新《稅收征管法》也規定了納稅人在有合并、分立情形時未繳清稅款的,可以由合并、分立后的納稅人繼續履行未履行的納稅義務。[6]可以說,與國外稅法以及我國稅收立法的實踐相比,我國稅法的理論研究已明顯滯后。
筆者認為,對稅收之債移轉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論和實踐價值。首先,對于我國稅收法律制度的完善而言,研究稅收之債的移轉性不僅可以促使我國稅法向更人性化方向發展,促進稅收征管機關職能的轉變,有利于納稅人合法權益的維護,更為重要的是確立稅收之債的可移轉性,還能促進交易,提高稅收征管效率。其次,對于稅法學研究而言,對這一問題的深入探討,則有助于豐富我國現有稅法解釋學的內容。
稅收債務關系研究論文
法律關系是指在兩個或數個權利主體之間,基于一個具體的事實關系,根據法律的規范所產生的法律上關聯。通常法律關系是由彼此相對立的或互相關聯的各種權利與義務所構成。當其基礎的法律規范如可歸類為稅法時,則其法律關系即屬于稅法上的法律關系。稅法是一個綜合的法律部門,由實體性規范、程序性規范等集合而成,因而其法律關系也顯現為多種類型,流行的分類為稅收實體法上法律關系、稅收程序法上法律關系、稅收爭訟法上法律關系及稅收處罰法上法律關系。[1]本文僅就稅收實體法律關系進行研究,希冀能對我國薄弱之稅法起到理論提升的作用。
一、稅收債務關系說的提出
稅法上的法律關系是由程序的部分與實體的部分所組成。稅法上程序部分的法律關系,稱為稅收義務關系,屬于行政法性質,是為了配合或確保稅收債權的實現,而由附隨的非財產權性質的稅法上權利與義務所構成的法律關系。
稅法上實體部分的法律關系,是以財產法性質的請求權,即金錢給付之請求權為標的的法律關系,又稱為稅收債務關系。稅收債務關系的請求權,包括稅收請求權、擔保責任請求權、退還請求權、退給請求權、退回請求權以及稅收附帶給付的請求權。[2]稅收程序法上的種種義務規定,其終局的目的即在于配合或確保稅收實體法上請求權的實現。
基于稅收法定主義的精神,當有可歸屬于某特定人之法律事實符合稅法所規定的納稅義務發生的構成要件時,該特定人即依稅法規定負有現實的納稅義務,亦即該特定人負有對于課稅權人(國家或地方政府)給付一定數額稅收的義務,而課稅權人對于該特定人(納稅人)亦有請求其為特定財產上給付的權利。此種納稅義務關系的特征,抽象言之,即為特定人(納稅義務人)對于特定人(課稅權人)負有為一定金錢或財產上的給付義務,換言之,即為特定人(課稅權人)得對于特定人(納稅義務人)請求一定給付之權利,此特征正與債權債務的特性相符合。[3]正由于這種形式上的共通性,稅收的繳納義務才可以被稱為一種公法上的債務。
私法上之債,是指特定當事人之間的一種民事法律關系。古羅馬的《法學階梯》認為:“債是拘束我們根據國家的法律而為一定給付的法鎖。”[4]現代民法通常認為,債是特定當事人之間得請求為特定行為的法律關系。就私法上債的本質,可從以下幾方面來理解:(1)債為民事法律關系之一種;(2)債為財產性質的法律關系;(3)債為特定主體之間的法律關系;(4)債為當事人之間的特別結合關系;(5)債為當事人實現其特定利益的法律手段。[5]
稅收籌劃權分析論文
一、稅權分析
(一)從權利與義務的角度分析。
稅權作為一個稅法概念,應當將其置于稅收法律關系中,按照法律權利的一般原理對其進行解釋。在稅收法律關系中,無論形式多么復雜,最基本的當事人是國家和納稅人,最基本的法律關系是國家與納稅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稅權不是國家單方面的權力;國家和納稅人作為稅收法律關系的兩極,理應享有對等的權利義務,稅權也應是國家和納稅人同時享有的稅收權利或稅法權力。
從法律權利與義務的角度看,稅權即稅法權利,是指稅法確認和保護的國家和納稅人基于稅法事實而享有的對稅收的征納和使用的支配權利。由此可見,對于國家而言,稅權體現為對稅金的取得和使用的權利;對于納稅人而言,稅權體現為納稅人對稅收要素的參與決定權和對稅款使用的民主監督權等。從權利與義務的角度和納稅人作為稅收雙主體之一的角度來認識稅權,提升了納稅人的主體地位并將納稅人稅權系統地劃分為稅收使用權、稅收知情權、稅收參與權、稅收監督權、稅收請求權等幾類。
(二)從公共財政的角度分析。
對于稅收本質的認識,主要有兩大類:一類是馬克思主義的國家分配論,認為稅收是國家憑借政治權力對社會產品進行再分配的形式;另一類是以西方社會契約思想為基礎的等價交換說、稅收價格說和公共需要說,認為稅收是公民依法向征稅機關繳納一定的財產以形成國家財政收入,從而使國家得以具備滿足公民對公共服務需要的能力的一種活動,是公民為獲取公共產品而支付的價格。
稅收社會職能分析論文
論文關鍵詞:稅收社會職能社會問題社會危機社會安全
論文摘要:當前,我國學界對稅收職能的認識比較統一,但僅局限于稅收的財政職能和稅收經濟職能等,均沒有突出或是強調稅收的社會職能,我國的稅收立法也未從制度上普遍體現這種職能,從而降低了稅收的社會效用。這種缺憾既與國家職能的歷史演進、社會公共政策的實施理念和客觀的社會情況發展有所脫節,也與我國稅制改革向人本性方向發展不相適應。而事實上,加強稅收的社會職能,進而增加稅收制度服務社會的功能,建立科學、合理、人本性的稅制結構是我國今后稅制改革的重點。
稅收的職能,屬國家社會管理職能的重要內容,它是稅收這種分配關系本身所固有的功能和職責,反映了稅收在分配過程中所具有的基本屬性。當前,我國學界對稅收職能的認識比較統一,但僅局限于稅收的財政職能和稅收經濟職能等,均沒有突出或是強調稅收的社會職能,我國的稅收立法也未從制度上普遍體現這種職能,從而降低了稅收的社會效用。這種缺憾既與國家職能的歷史演進、社會公共政策的實施理念和客觀的社會情況發展有所脫節,也與我國稅制改革向人本性方向發展不相適應。而事實上,加強稅收的社會職能,進而增加稅收制度服務社會的功能,建立科學、合理、人本性的稅制結構是我國今后稅制改革的重點。
一、稅收社會職能的提出
(一)對稅收職能的認識
當前不論是經濟學界還是稅法學界對稅收的財政職能(組織財政收入的職能、收入職能等)和經濟職能(或稱配置資源職能、調節經濟的職能、宏觀調控職能等)的認識是統一的,但有學者還提出了稅收具有以下職能:
當代稅收原則研究論文
關鍵詞:稅收原則;財政;效率;公平
一、問題的核心:財政能與效率、公平并列作為稅收原則嗎
所謂稅收原則,是建立、改革和完善稅制所應遵循的理論標準和一般準則,是一定時期治稅思想的直接體現。
自稅收產生以來,人們就在不斷探索優化稅制的標準。但我國長期處于封建專制社會,皇糧國稅、“苛捐雜稅”的觀念和事實影響了我國稅收思想的形成和發展,沒有形成系統的、權威的稅收原則。一些思想家提到了稅收問題,但受封建小農經濟意識的限制,主要是從平均主義出發,以公平標準來衡量稅收的優劣,“不患寡而患不均”。新中國成立以后,長期受到“非稅論”思想的影響,也就難以產生真正的稅收原則。改革開放以后,隨著稅收地位越來越重要以及歷次重大的稅制改革,稅收原則開始浮出水面,但主要是對西方稅收原則的介紹,對符合中國國情的稅收原則缺乏系統深入的研究。總的說來,由于歷史的原因,我國的稅收研究側重于實際的、應用的稅收問題研究,對屬于基礎性的稅收原則重視得不夠。為數不多的一些研究也由于缺乏鮮明的、嚴謹的經濟理論支撐,難以形成權威的、上升到稅收思想的稅收原則。
在這方面,西方國家的研究較為深入、系統,并形成了不同時期廣為接受的稅收原則。其中較受推崇的觀點如下:
1.威廉·配第的稅收原則理論
財政稅收論文
2001年1月10日,總書記在出席全國宣傳部長會議時提出:面對新世紀、新形勢、新任務,特別需要在全黨和全社會大力宣傳和弘揚“五種精神”,即解放思想、實事求是的精神,緊跟時代、勇于創新的精神,知難而進、一往無前的精神,艱苦奮斗、務求實效的精神,淡泊名利、無私奉獻的精神。用這些精神武裝全黨和全國各族人民,使之成為大家的自覺追求,成為抓住機遇、加快發展,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巨大精神動力。本文將就新時期艱苦奮斗精神的內涵、弘揚艱苦奮斗精神的意義及方法作出探討。
一、艱苦奮斗精神的基本內涵
不同時代、不同使命所要求的艱苦奮斗精神的內涵必須有所不同。那么,在當今時代,艱苦奮斗精神的時代內涵究竟是什么呢?現在看來,至少應該包含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一)居安思危,永不止步
回顧中國共產黨業已走過的80年艱難歷程,我們經過不屈不撓的艱苦奮斗,完成了新民主主義革命任務,實現了民族獨立和人民解放,建立了社會主義事業,實現了中國歷史上最廣泛、最深刻的社會變革;開創了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為實現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開創了正確道路,建立了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政權,使億萬中國人民掌握了自己的命運;建立了獨立的和比較完善的國民經濟體系,經濟實力和綜合國力顯著增強;不斷發展了社會主義文化,全國人民的精神生活日益豐富;徹底結束了舊中國一盤散沙的局面,實現了國家的高度統一和各民族的空前團結;鍛造了一支黨絕對領導下的人民軍隊,建立起鞏固的國防;堅持獨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為世界和平與發展的崇高事業作出了重要貢獻。事實充分證明,我們完全有理由為以上這些成就的取得而驕傲與自豪。但與此同時,我們也千萬不能忽視甚至漠視目前及今后擺在面前的巨大考驗。從國際環境看,中國經濟的弱勢還相當明顯,與發達國家的差距還在進一步拉大。例如,1949年中美人均國民生產值之比為1:19,而1997年則擴大為1:43。從國內環境看,我國人均資源要素占有率低,生態環境惡化仍在延續,嚴重影響可持續發展。加之中國作為一個超大型國家和超大型社會,在實現社會形態的轉換過程中必然帶來的諸如社會失序、道德失衡、政治動蕩等一系列尖銳問題,都時刻提醒我們保持清醒的頭腦。如果不能居安思危,不斷前進,后果將不堪設想。
(二)勵精圖治,知難而進
控制稅收論文
稅收自由裁量權,是指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法律事實要件確定的情況下,在法律授權范圍內,依據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原則,自行判斷行為條件、自行選擇行為方式和自由做出行政決定的權力。實踐證明,稅務行政執法過程中的自由裁量權是稅務機關的一項不可缺少的權力,它的合理、適度運用,將有利于提高稅務行政效率,保護國家、社會和納稅人的合法權益。同時,稅收自由裁量權也是一柄雙刃劍,如果對它不加以控制,就會侵蝕納稅人的合法權益,給國家、社會帶來損害,為此我們需要構建和完善相關的制度控制體系。
一、稅收自由裁量權及其制度控制體系
(一)我國稅收自由裁量權的主要體現
稅收自由裁量權的實質是行政機關依據一定的制度標準和價值取向進行行為選擇的一個過程。由于稅務行政的專業性和技術性很強,而且我國當前處于社會轉型期,稅收制度處于不斷變化中,國家賦予稅務機關較為廣泛的自由裁量權。具體包括:
1.權力行使方式的自由裁量。稅收法律法規對權力的行使未作規定,或雖有規定,但比較籠統和原則,需要稅務機關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是否行使這一權力或如何行使這一權力,它包括作為及如何作為與不作為。如《征管法實施細則》第八十五條中“稅務機關應當建立科學的檢查制度,統籌安排檢查工作,嚴格控制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檢查次數。”至于如何“統籌安排”、具體多少“檢查次數”沒有明確規定,給稅務檢查留下了自由裁量的空間,稅務機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自由決定。
2.權力行使方法的自由選擇。權力行使方法的自由裁量是指稅法對稅收執法權行使的方法未作規定或未作詳細規定或規定了多種方法,稅務機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選擇行為的方法。如《征管法實施細則》第四十條規定稅務機關應當根據方便、快捷、安全的原則,積極推廣使用支票、銀行卡、電子結算方式繳納稅款。在稅款征收過程中,稅務機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選擇適當的方法。
財政稅收論文
一、加入WTO對黑龍江省財政稅收狀況的影響
(一)對財政收支狀況的影響。
1.從財政收入上看,減收因素較多,但稅收增長的長期趨勢不會逆轉。由于加入WTO后產生的_些直接沖擊所導致的負面影響主要有:(1)由于出口取消政府補貼和國內市場競爭加劇的影響,許多行業或企業的不景氣,導致相應的稅收減少。其中,以石化業所受負面影響最為直接。(2)由于黑龍江省農業受到的沖擊較為明顯,糧食作物種植效益普遍降低,將導致相應的農業稅收明顯減少。雖然這對全省總的財政收入影響不大,但農業稅收對絕大多數縣(市)來講,是其骨干財源,直接影響縣級財力,縣級財政將變得更加困難。(3)財政非稅收入呈減少趨勢。加入WTO后,無論是對政府行為的規范性要求,還是從減輕農民負擔、改善地方投資環境方面考慮,財政收入逐步規范成為必然,由此將導致行政事業性收費、罰沒收入等非稅收入呈減少趨勢。另外,由于黑龍江省經濟結構類型決定了其出口對地方經濟拉動作用較小,因此,財政收入面臨減收因素較多,而且影響范圍較大。不過,也有許多有利因素:國家必將采取的一系列保護和應對措施,過渡期內企業的自我調整與提高,國外資金、技術、管理引入的增加,必然為地方經濟帶來新的活力和增長點。如外資的進入有利于擴展第三產業的發展,國外商品陸續增加使消費者選擇余地更多,﹁定時間內將刺激消費,也會相應的增加稅收。因此,在面對許多不利因素的同時,也應看到加入WTO后帶來有利于地方經濟長期發展的有利機遇,從長期看,財政稅收持續增長的趨勢不會發生逆轉。
2.從財政支出上看,增支壓力明顯加大,收支平衡難度增加。(1)社會保障支出壓力明顯加大。加入WTO后導致市場競爭加劇,不景氣企業會大量增加,下崗與失業人員增加速度會明顯加快,從而增加社會保障支出的壓力。(2)對縣鄉的轉移支付需求增加。加入WTO對農業產生的沖擊,一方面導致農民收入減少,農村剩余勞動力轉移短期難見成效,貧困化問題加重;另一方面,影響縣級地方收入,縣級財政困難更加嚴重。所以,無論是從保持農村社會穩定,還是縣鄉機構的正常運轉,都需要加大對縣鄉轉移支付的力度。(3)客觀要求增加對經濟結構調整及產業升級支持性支出。為了適應加入WTO后的新局面,無論是農業還是工業,面臨的結構調整與產業升級任務都比較繁重而迫切,客觀要求財政增加相應的投入。在支出需求增長的同時,地方財政又不可能在短時間內完全按公共財政要求從相應領域撤出,在收入增長有限的情況下,面臨收支平衡的難度增加。
(二)財稅工作自身將面臨較大轉變。
1.在財政模式上要求加快向公共財政轉變。我國加入WTO,無疑會加速我國社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化的進程,客觀上也就要求加快由計劃經濟體制的財政向市場經濟體制下的財政——公共財政轉化的進程。從實踐的需求看,無論是從政府加快職能轉變的要求出發,還是從優化財政支出結構,改善調控經濟的方式出發,都要求盡快構建公共財政模式。并由此導致財政的具體職能、支出重點、調控手段發生一系列的轉變。其中,在加入WTO后的相當長一段時間,加強對農業的投入以及支持戰略產業和民族經濟關鍵行業或企業將成為財政支出轉移的一個重點內容,而這一任務,更多的是體現在國家與省級財政。
稅收之債及稅收征管分析論文
稅收之債的構成要件在稅收之債的制度構成中具有舉足輕重的意義。基于租稅法律主義的要求,稅捐債務在稅法所規定的金錢給付義務的構成要件實現時即告發生。因此,只有滿足稅捐構成要件,才會發生稅捐債務,此即所謂“構成要件合致性原則”。[1]由于稅法侵權法的特性,必然要求稅收構成要件必須由法律明確加以規定,以使“國民對國家之干預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預見并可以預測”。[2]因此,有必要對稅收之債的構成要件加以考察。
一、稅收之債的構成要件的重新解讀
(一)稅收要素的傳統學說的不足
稅收之債的構成要件,學界亦稱為稅收要素或課稅要素,是在實體的稅收規范中,所規定產生稅捐債務的各種抽象前提要件的整體而屬于一項總括的概念。[3]它所解決的是稅收之債的當事人之間的債權債務的具體形成問題。學界對稅收之債的構成要件的研究是較為深入的。如日本學者金子宏認為,課稅要素包括納稅人、課稅對象、課稅對象的歸屬、課稅標準以及稅率五種。[4]臺灣學者陳清秀認為,稅收之債的構成要件應包括稅捐主體、稅捐客體、稅捐客體的歸屬、稅基、稅率。[5]此外,我國學者則提出了稅法主體、征稅客體、稅目與計稅依據、稅率、稅收特別措施、納稅環節、納稅時間、納稅地點、稅務爭議和稅收法律責任等稅收要素。[6]
從稅收之債的成立的角度來說,學者們對稅收要素的概括仍有所不足。具體說來,納稅人僅僅代表了稅收之債的一方當事人,即承擔稅款給付義務的稅收之債的債務人,作為享有稅款受領權利的稅收之債的債權人則并未予以反應。盡管以稅捐主體取代納稅人,足以彌補上述缺失,但由于征稅客體僅僅表明稅收之債所依存的對象,作為一種客觀的存在,它或者可以作為各個稅種相互區別的標志,卻很難表征稅收之債成立與否。以增值稅為例,增值稅以商品和勞務為其征稅對象,但單純的商品或勞務的存在本身并不會產生增值稅的稅收債務,而僅僅在商品經銷售或勞務經提供之后,稅收債務才會現實的發生。稅法上所規定的征稅客體,僅僅限定了稅收之債所指向的對象,而該對象只有與稅收債務人的經濟行為相聯系,才能現實的導致稅收之債的發生。我國學者對稅收要素的總結幾乎囊括了對稅收之債產生影響的所有要素。但納稅時間、納稅地點、納稅期限、納稅環節所涉及的僅是征納的程序問題,即如何以及何時履行債務的問題,并不影響實體的稅收債權債務關系的成立。另外亦有學者認為,稅收優惠措施也是稅收之債的構成要件[7].但稅收優惠措施僅在個別的稅收債權債務關系中存在,并非一般的稅收之債的構成要件,而是特殊的稅收之債的構成要件。稅務爭議本身即是針對稅收債權債務發生的爭議,并不最終決定稅收之債的成立與消滅。而稅收法律責任是在稅收之債未被完全履行時由相關義務人所承擔相應的法律義務,是在稅收之債成立之后發生的,也不會影響稅收之債的成立。
(二)稅務機關的核課行為與稅收之債的構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