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證券稅制完善論文

時間:2022-12-20 02:5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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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證券稅制完善論文

進入九十年代后,我國證券市場有了長足的發展,并且逐步走向規范與成熟,筆者就如何促進我國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從稅收角度談幾點個人的粗淺看法。

一、我國證券稅制的現狀

證券稅制是指對有價證券的發行、交易轉讓、轉讓增益、投資所得等各方面的課稅原則和制度的總稱。目前,我國稅制中涉及到證券方面的有以下幾個稅種:

1印花稅。在發行市場上,對銀行及非金融機構發行的金融債券,企業發行的債券和股票取得的收入,按“營業帳簿”稅目課征5‰的印花稅;在二級市場上,按主權交易當日實際成交價,對買賣雙方共同征收4‰的印花稅。

2個人所得稅。對個人擁有股權、債權而獲得的股息、利息及紅利所得,按20%的比率稅率征稅,不扣除費用,由支付單位代扣代繳;至于個人持有國債、儲蓄存款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所獲利息,則予以免稅。

3企業所得稅。企業所獲的股息、紅利并入企業所得總額中征收企業所得稅。

4營業稅。對證券公司、信托投資公司等證券組織機構征收營業稅。

二、當前證券市場稅制的缺陷

1稅收過于分散。在我國現行稅制中,對于個人、企業(包括外資企業)的投資收益所得的課稅,分別在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中作了具體規定,沒有設立專門的稅種,缺乏統一的稅制體系。這種狀況不利于財權的集中與加強,不利于國家進行宏觀經濟調控,防礙了對證券市場的有效監管和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

2固定比例稅率有失公平。對股票交易雙方均按交易額征收4‰的印花稅,忽視了交易額大小及證券持有期長短等因素造成的利潤分配不公平現象。事實上,大戶投資者資金雄厚,信息靈通,其利潤率往往也比中小投資者高,而實行固定比例稅率就導致兩者稅收負擔率不同,進一步加劇了分配的不公平。另外,由于不考慮持券期長短,中長期投資者與短線投資者均按照同樣的比例稅率納稅,違背了抑制市場投機的初衷。

3調節范圍偏窄,稅款流失嚴重。現行證券交易印花稅只對二級市場上的個人交易股征稅,對國庫券、金融債券、企業債券、投資基金等交易不予征稅;對獲利豐厚的一級市場(發行市場)上原始股持有者的征稅問題未作明確規定;另外,也未把繼承和贈與的有價證券列入調節范圍內,不僅減少了國家的財政收入,也易引起資金不均衡的流動,不利于證券市場結構的合理化,還會影響到企業的股份制改造。

4存在重復課稅的問題。企業分配給股東的股息、紅利是從其稅后利潤中支付的,而我國個人所得稅法對個人的股息、紅利所得不作任何扣除規定,直接按其總額課征20%的個人所得稅,這就造成了對企業作為股息、紅利的稅后利潤的重復課稅。企業分配的股息越多,對此部分的重復課稅就越多,極大打擊了股東將股息所得再投資的積極性,同時,導致不少企業以通過少分紅利而提升股價的方式幫助股東避稅。

5稅收收入分配不合理。目前,我國對股票交易市場征收的印花稅,連同全國各地證券機構代扣的部分,全部統一集中到深、滬兩市,再按中央88%、地方12%的比例進行分配。利益分配的不合理性,導致深滬兩地之外的地方政府缺乏足夠的積極性去支持當地證券市場的發展。

6征管手段落后。現今證券市場的交易手段日趨電子化、無紙化,給電算化程度并不高的稅收部門帶來新的考驗。尤其是以自營方式炒作的股票,其成交量每天達幾千萬股甚至上億股,每筆股息難以及時清算,且盈虧變動劇烈,現有稅收征管軟件已經不能適應這種局面。

三、完善證券市場稅制的幾點設想

1開征證券交易稅取代印花稅。為了保證稅收調控能涵蓋全部證券市場,包括股票、債券的所有發行及交易市場,可以考慮開征證券交易稅。其對象是證券市場上所有有價證券的交易及轉讓行為,這樣就把法人股、企業債券、投資基金等交易行為都納入其中,彌補了目前一級市場上稅收方面的空白。證券交易稅應在投資者與證券商或證券經紀人之間交割時,按雙方實際成交價格征稅。根據證券買賣普遍實行委托和集中交易的情況,宜由買賣證券的經營機構和證券的托管機構為證券交易稅的代扣代繳人。至于稅率的制定,可按證券種類的不同(如國庫券、企業債券、金融債券、股票等)、交易方式不同(一級市場交易、二級市場的公開交易或場外柜臺交易等)及證券持有期長短,分別設計不同的稅率。針對目前我國證券市場的稅收負擔偏重的狀況,并結合其他稅種的考慮,可參照國際通行做法,對股票轉讓實行5‰的稅率,對可轉讓公司債券、投資基金實行3‰的稅率,其他證券適用1‰的稅率。

2開征證券交易利得稅。證券交易利得稅是對證券買賣價差增益部分設立的。其目的就是為了改變當前證券市場上利潤分配不公平的現象,減少過多的短期炒作行為。建議除銀行存款、國庫券及國家重點建設債券可免稅外,將其他證券買賣價差收入扣除利息費及交易手續費后的金額作為計稅依據;對各企業及投資基金盈利性組織的證券交易所得,按現行企業所得稅稅率33%征收;若企業出現證券交易虧損時,允許用未來一定時期的證券交易所得進行抵補(可向后結轉五年),減少企業的投資風險,保障其合法權益;對個人則仍按20%的比例稅率征稅。在此需注意一點,應以持券期長短為標準,把資本利得和炒作利潤區別開來,給予資本利得減半征稅的優惠,保證中長期投資者的利益。

3借鑒國外成功經驗,消除重復征稅現象。可借鑒英國和新加坡的成功經驗。英國從1973年起實行“歸集抵免制”,規定當企業把股息分給股東時,可將該筆股息已納稅款連同股息一起交給股東。股東可將這筆已納稅款在其應繳個人所得稅中抵免,沖抵其股息的所得稅義務。這實際上是把企業的一部分稅款歸屬股東,作為股息的預付所得稅,達到避免重復征稅的目的。新加坡則一方面對法人實行“免稅法”,即當法人從他投資的股份制企業獲得股息時,若發行股票的企業用于發放股息的那部分所得已繳過企業所得稅,則法人的這筆股息應免于征稅;另一方面,對個人實行“抵免法”,即當個人股東收到股息或紅利時,按個人所得稅法規定計稅,然后從其個人應納的所得稅中,扣除這筆股息或紅利在股份制企業繳納企業所得稅時已支付的稅款。

4實行合理的分配原則。對證券交易稅的分配應遵循“屬地原則”。對深、滬兩地之外的各證券機構代征的證券交易稅,與中央按“五五”分成后,歸地方政府支配,以調動各地方政府發展當地證券市場的積極性。

5彌補稅收在繼承和贈與有價證券方面的空白。由于我國尚未開征遺產和贈與稅,稅收在有價證券的繼承和贈與上存在空洞。所以,要把繼承和受贈的有價證券列入個人所得稅的征稅范圍,按其實際金額的20%課稅,待我國正式開征遺產稅和贈與稅后,再將此部分列入兩稅的征稅范圍中。這樣,有助于我國證券稅制的系統化和規范化,更大地發揮其調節作用。

6加強證券稅收的征管。加速稅務部門全面實現電算化、網絡化的進程,提高稅務人員的科技文化素質,努力培養一批精通財務、稅務、金融、計算機的復合型人才,建立發達的信息網絡系統,及時準確地掌握證券交易市場內外的各種信息,減少稅款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