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我國融資問題及策略分析
時間:2022-04-08 09:5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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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作為風險與收益相對稱的獨立的經紀人,其經營目的是獲取利益最大化。現在大多數的金融機構擁有了自己的客戶價值評估體系,為了提高自身的收入與財富,這種客戶價值評估體系就必然使金融機構更愿意服務那些風險小收益大的優質客戶,進一步遠離處于劣勢的中小企業這樣的弱勢群體。可以說諸如此類的風險評估程序限制了弱勢群體接近金融資源。我國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軌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和完善過程中,我國銀行發揮著重大作用,支配著主要的金融資源,但由于體制性的深層次原因,對我國中小企業的融資造成了很大的阻礙。金融機構往往通過提高金融服務的準入條件而將中小企業排斥于金融體系之外。我國絕大多數中小企業屬于家族企業,由于觀念、傳統、習慣等方面的原因使得企業存在諸如公司治理結構不規范,信用管理觀念差,內部財務制度、產權制度不健全,經營風險較高,可抵押固定資產較少,信用擔保體系缺乏等方面的問題,所以金融機構對中小企業的放款條件嚴格、十分謹慎。金融機構在發放貸款時,往往要求借款人提供一定的抵押、擔保、資信檔案等,還對借款人的償還能力、貸款用途有著具體的要求。
我國中小企業應對融資問題的建議
日本政府為了促進中小企業的現代化,專門制定了推進中中小企業現代化的計劃、結構改善計劃、設備現代化計劃等。韓國政府于1986年就頒布實施了《中小企業支援法》。韓國政府還將已有的各類支持中小企業的基本制度綜合為“中小企業創業振興基金”和“中小企業共濟事業基金”兩個中小企業資金支持制度,這些法規條例對中小企業主管機構的設立和職能及其服務輔導的范圍方式、中小企業的融資與保證、稅捐減免、公共工程的配合發展等方面做出了具體而明確的規定。我國雖然在2003年頒布實施了的《中小企業促進法》,但與發達國家和地區相比,我國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法律體系還相當不完善,不健全,急需繼續制定和完善一系列的法律法規來保護和支持中小企業,創造公平的市場競爭環境,促進中小企業健康發展。繼續加大政府扶持體系的改進由前面部分分析可知,政府扶持力度不夠,中小微企業融資困難,實際上,目前針對我國中小微企業的管理機構有鄉鎮企業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科委、中小企業司還有中小企業辦公室,它們有的針對中小微企業所在行業進行管理,有的針對中小微企業的所有制類型進行干預,這種格局造成了多頭領導模式,部門間產生了沖突,不僅使管理效率低下,也使得各種企業資源被浪費。目前這種管理格局下,非常需要對中小微企業的管理機構進行梳理,使得它們不再妨害中小微企業發展。另一方面,政府為中小微企業提供擔保貸款過少,早在上世紀九十年代初我國就建立起了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制度,這個體系為中小企業貸款問題提供了重要幫助,而在我國的中小企業融資貸款擔保機構中,政府出資或參與的機構占了總數的70%以上,對于政府擔保體系,在進一步的實踐中可以考慮幾個方面的改進:第一,政府擔保機構屬于企業法人還是事業法人性質,作為盈利機構還是不盈利的機構?這點明確過后,在其提供擔保及管理方式上都會有所改變,而目前依舊不明確。第二,政府擔保機構依舊具有濃厚的行政管理色彩,要改善政府干預過多、指令繁雜的現狀,使擔保機構內部人員素質整體提高,這將有助于降低擔保機構的業務運作水平與風險,減少擔保損失。除了政府擔保,稅收政策可以根據企業規模進行按比例調整,對扶持殘疾人元的企業進行稅收優惠,對出口型企業的退稅以及對高新技術企業的優惠政策等,減稅是從側面角度緩解了中小微企業的資金周轉問題,對它們提供了扶持。積極改善我國針對不同所有制下的企業的補貼政策,并且將政府采購的法律法規及制度完善起來,對中小企業及微企業充分重視才能真正緩解中小微企業的融資難。規范民間金融對中小企業的融資支持民間金融在中國具有悠久的歷史和深厚的社會基礎,在歷史上曾是一種主要的金融支持方式。即便是現在,在某些地區比如浙江溫州市中小企業資金來源總額中70%以上來自民間金融。民間金融形式靈活多樣,交易成本低,手續簡便快速,有利于滿足不同經濟能力對金融支持的需求,同時還可以使借款人迅速方便地得到急需的資金,盡快投入生產經營過程之中。所以國家應進一步放寬對民間金融的政策,要因勢利導,趨利避害。同時,要制定一系列的法律法規來規范和支持民間金融的市場化運作,鼓勵發展多層次、多樣化的民間金融機構,充分利用民間金融資源對中小企業融資的積極作用,促進中小企業的良性發展。
本文作者:劉麗紅工作單位:河北省特種設備監督檢驗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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