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產壽險經營的利弊分析
時間:2022-04-15 10:3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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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壽險分業經營之弊
1.產壽險分業經營會帶來業務效率的降低。我們知道,許多行業都存在規模效應和結構優化問題,保險業也不例外。商業經營規律決定了商業保險公司要取得業務經營的高效率,就必須在業務量上達到相當的規模,業務種類齊全、結構合理化,這樣才能盡量降低成本,從微觀上可提高公司的競爭力,從整個行業來說可提高社會總效用,減輕被保險人的負擔。如果禁止同一公司兼營人身保險和財產保險業務,就會出現業務結構難以優化的問題,不利于提高整個行業的效率水平。2.產壽險分業經營在保險業務活動中也會帶來不便。被保險人一般既需要財產保險,又需要人身保險。如果是綜合經營,在一個公司就可以辦妥一切手續,而分業經營就必須到兩家公司辦理,造成很大的不便。特別是在有些國家使用分期付款方式購買房產,銀行在貸款時,除考慮借款人的信貸情況外,還要求借款人提供兩張保險單:一張財產保險單,如果房屋被燒掉,財產保險公司的賠款便由銀行取得;另外一張便是人身保險單,保險期就是貸款的還清期限。如果被保險人在保險期內死亡,壽險公司的給付也由銀行取得。對于被保險人來講,當然希望兩張保單能在一個公司取得。3.產壽險業務范圍在界定上還會有一些交叉情況。界定兩類業務性質時,一般認為財產保險是短期性、損失性、非儲蓄性的業務;而人身保險是長期性、非損失性、儲蓄性的業務。按照保險標的來劃分的話,健康保險和意外傷害保險由于標的都是人,應屬于人身保險。可是健康保險和意外傷害保險在性質上又有著與財產保險相一致的許多地方。首先,兩者的精算基礎是相同的,都是以損失率作為費率厘訂、保單設計和統計歸類的基礎,而并非以死亡率作為精算基礎,這是最為突出的一點。精算基礎是保險運營的歸屬,它可以確定險種的設計和性質分類,從這點上說,健康險和意外傷害險也可作為財產保險業務加以設計和推行。其次,健康保險和意外傷害保險與財產保險的會計核算基礎是相同的。由于都是短期性業務,可以在短期內核算出成本和利潤,所以在責任準備金的提取和運用方面都是基本一致的。第三,健康保險和意外傷害保險與財產保險都是非儲蓄性的,健康險和意外傷害險的保險費里包含的利息因素非常低,可以認為其設計時并不考慮儲蓄因素,所以費率的厘訂與損失率具有高度相關性,這是與財產險相一致的。由于健康保險和意外傷害保險的以上特點,在實際操作中我們不能很明確地把它們歸人人身保險或財產保險,只能在立法時做出硬性的范圍規定,這也是分業經營中存在的問題。
我國產壽險分營的發展趨勢分析
從我國的情況來看,產壽險分業經營是十分必要的,是符合現階段國情要求的,其利遠大于弊。這不僅由于人身保險與財產保險是兩種性質不同的業務,而且分業經營是和我國保險市場的成熟程度密不可分的。如果我國現階段允許兼營,那么由于產壽險性質的不同,再加上我國保險市場和再保險市場的不成熟、精算統計技術的不完備,勢必會造成產壽險業務相互混雜、風險層次疊加、財務管理混亂、財產險長期挪用壽險準備金從而侵害被保險人利益的現象。所以,我國現階段的產壽險必須分業經營。那么,基于產壽險分業經營的某些不利因素,在將來我國保險市場趨于成熟、精算統計技術能力已達到能隔離兩類業務的危險,再保險能夠靈活運用,通過政府監管和市場協調可以有效防止侵害被保險人利益的負面效應時,我國產壽險是否存在綜合經營的趨勢呢?筆者認為是存在的。但是,由于產壽險性質的不同,這里所指的“綜合經營”也并不像過去那樣由同一機構全方位同時兼營兩類業務,而是通過特定的形式,如通過子公司或控股公司兼營,同時在會計處理方面,產壽險必須單獨立帳。而近階段,在實務操作中為了方便一些投保人的特殊要求,可以在部分險別范圍內,允許產壽險公司以特約的方式相互業務,但的非本業業務必須是本類業務的配套險別。
本文作者:龐曉東工作單位:寧夏財經職業技術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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