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宣傳報道地方立法分析論文
時間:2022-02-11 02: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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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聞媒體應著力關注哪些種類的地方立法活動?
地方人大的立法權是憲法賦予的權力,從現實實踐來看,地方人大制訂的地方性法規主要有三類,這些,應納入新聞媒體關注的視野。
一是根據國家法律規定,地方人大可以制訂實施細則和辦法。國家在制訂有關法律時,一般都要明確授權地方立法機構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制訂實施細則和辦法,使國家頒布的法律更加具體、明確,有針對性地解決特殊情況。
二是根據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授權,制訂地方性法規。此類授權立法的內容,一般屬于中央立法的事項,但由于受調整的社會關系只涉及全國部分地區的特殊情況,國家故將這部分立法權授予了地方來行使。1984年7月,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通過的《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關于刑事案件辦案期限的補充規定》第二款規定:“可以延長辦案期限的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由省、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確定?!?/p>
三是根據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原則、精神,結合本行政區域和實際需要而進行地方立法。這種做法,實際上就是地方立法先行一步。
以上三種國家憲法法律明確的授權,使得地方人大的這三類立法活動,作為一種新聞素材,在當地乃至全國媒體眼中更具接近性。人們記憶猶新,十幾年前北京市人大在全國率先立法,禁止城區燃放煙花爆竹,成為當年春節前牽動億萬受眾眼球的熱點新聞。作為《物權法》頒布后的首個城市物業管理辦法,從2007年下半年起,成都市醞釀出臺小區物業管理的辦法,因其涉及到小區住戶、樓盤開發商、小區管理者等方面的利益,自然是極好的新聞題材,各媒體尤其是《華西都市報》《天府早報》等都市類報紙不吝版面,進行大量的新聞策劃和互動性報道,最后,2008年1月,成都市人大常委會頒發了《物業管理條例》,其中設立完善新建住宅交付制度、屋頂綠地歸屬、限禁住房改商業用途、停車位的管理等,都是民生立法的極好體現,也是民生新聞關注的新熱點。
二、地方立法中的地方特色應成為新聞媒體關注的重點
新聞的生命在于新,在于獨家性。由于國家法度的統一和立法活動的規范嚴謹,使得跑人大新聞的記者,常因感到無新聞的鮮活性和獨特性而苦惱。實際上,地方立法中的地方特色往往是一座富礦,其中蘊含著許多獨家新聞。
根據我國《立法法》第65條,地方性法規可以就地方性事務作出規定,這類立法可以成為自主性立法;除國家專屬立法權的事項外,其他事項國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規,這類立法可成為先行性立法。在這兩類立法領域,由于國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性法規,地方立法的必要性就更加突出,與實施性立法相比,立法的空間就更加大一些,特色性就更加多一些。正由于它的地方特色更多,作為新聞素材,就有可能具備獨家性,因為自主性立法、先行性立法的針對性更強,更能切合地方實際,地方特色更強。
比如,近年來江蘇省人大先后制訂的太湖水污染防治條例、關于在蘇錫常(蘇州無錫常州)限期禁止開采地下水的決定,都在后來太湖水域爆發藍藻事件時,顯示了立法的前瞻性,關于這些立法及其法律實施和監督的新聞,因此就更具獨家性。與此類似的,還有云南省和昆明市人大對保護滇池生態平衡的立法活動,其新聞報道價值也是獨家的。為配合昆明世博會的舉辦,云南省人大常委會制訂的《園藝植物新品種注冊保護條例》,被國外多家媒體報道,影響很大,保障了70多個國家、地區和國際組織參展與植物新品種的引進和交流,保證了世博會的順利舉辦。在四川,對閬中古城整體保護、對大熊貓獨特物種及其生態環境保護的立法,也是深具四川特色,對其立法活動以及法規條例實施過程中的監督,如果進行獨特的新聞策劃并進行新聞報道方式的創新,那么,新聞的獨家價值不言而喻。就文學作品而言,越是民族的就越是世界的;就新聞作品而言,越是具有地方特色的、獨家的,則更具有廣泛性的意義,更具生命力。
三、新聞從業人員應深入理解地方立法的宗旨和意圖
我國已經頒布《立法法》,地方立法活動必須遵守立法權限規定,與上位法保持一致,與相關的同位法相銜接。地方立法的一個原則是法制統一原則,地方性的法規不得與憲法、法律和國家行政法規相抵觸,省會市和較大市制訂的地方性法規不得與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相抵觸,并報省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批準后方能生效。這些基本的原則,作為跑地方人大新聞的記者應該有所了解,特別是在開展一些互動式新聞報道時,應予以充分注意,注意導向的正確。
在實際工作中,我們看到,有的報刊臺的記者,在這方面的意識不強。為了使在地方立法中的一些分歧意見能夠在更大的范圍內交流和辯論,讓常委會成員了解各方面聲音,目前,報刊、廣播、互聯網和電視等創新報道方式,往往對某項法規草案進行廣泛的報道和宣傳,公民可以發表各種聲音,這樣做,把公民的討論與人大及其常委會的討論結合起來,新聞媒體的社會功效和記者的貢獻,功不可沒。但是,個別媒體有時把握不準,把該法規草案的具體條文與其上位法的條文對立起來,不自覺地形成“地方人大審議地方法規草案,卻審議國家法律條文”的誤區,本為宣傳法治,卻在不熟悉地方立法的宗旨和意圖時,無意中客觀上損害了法律的權威和尊嚴。比如,我國《獻血法》第2條規定“國家實行無償獻血制度”,“提倡十八周歲至五十五周歲的健康公民自愿獻血”,而某地在制訂實施細則的時候,為了“避免血荒”,有關條文中出現了“義務獻血”的提法。“自愿”與“義務”在法律術語中有很大的,甚至是根本的區別,當地的一些媒體在報道這個實施細則草案時,不明究里,只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地加以宣傳,造成了一定的被動。因為這個提法突破了法律的規定,與國家法律確立的無償獻血的規定相抵觸了。如果沿著這樣的導向,國家法律的貫徹實施就會受到損害。
當前,無論是國家立法,還是地方立法,都在強調民主立法的原則,對人民群眾和社會各界的意見都十分重視,建立起聽證、公開征求意見、公民旁聽等制度;同時,人民群眾的立法參與意識開始增強,參與水平逐步提高,特別是對那些與自己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立法活動更加關心。要加強公民與立法機構的溝通,創造更加方便的方式,使得公民和社會各界表達自己對立法的意愿和要求,那么,充分發揮大眾傳媒和網絡技術的作用,就是一個重要的渠道。而媒體要擁有更多的收視率和閱讀量,對那些與民生息息相關的立法活動,尤其是發生在受眾身邊的地方立法活動,就應該給以更多的關注,傾注更多的熱情。
對地方立法活動中應注意的問題,只要從觀念到特定術語都做到心中有數,就能全面、生動地報道地方人大立法審議過程,組織受眾對立法中的熱點、焦點問題進行討論、辯論,進一步激發公民對立法的關注和熱情,滿足他們真正參與到立法之中來的愿望。有了人民群眾廣泛積極的參與,真正意義上的立法民主方能形成。這既是大眾傳媒對推進我國民主法治應盡的義務和應做的貢獻,也是大眾傳媒在關注民生中進一步吸引受眾、做足主流新聞的實現途徑。
摘要本文就媒體報道地方立法應注意的幾個問題進行了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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