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民間金融研究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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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民間金融是廣大農村經濟主體(個體、家庭企業)為滿足其融資需求,繞開官方正式金融自發開展和形成,游離于政府金融監管之外的非官方資金融通活動和組織。其具體表現形式有:民間借貸、各種形式的合會、民間互助會、儲蓄互助會、私人錢莊、租賃公司、農村合作基金、小額信貸、民間集資等。
1.農村正規金融機構主體缺位及金融供給缺位。
長期以來,我國實行對利率的直接管制,金融資源非市場需求所決定。農村經濟發展存在著巨大的資金需求及金融服務需求,而農村正規金融機構服務單一,資金供給少。
中國農業銀行曾在農村經濟的發展中發揮著主導作用,但是1997年后市場定位發生變化,農行在內的國有商業銀行收縮其縣以下機構,且貸款權限上收。這樣,農行在農村金融中的主導地位不復存在。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成立于1998年3月,專營農副產品收購資金的供應和管理工作。近年來,隨著糧食和棉花流通體制市場化改革的不斷深入,農發行的作用大大減弱。農村信用社原則上是農村合作金融組織,但長期以來演變成農行的基層機構,后分出農行后,資產質量不高,新一輪的農村金融改革是把農信社改組為農村商業銀行或農村合作銀行。
郵政儲蓄機構在我國農村網點眾多,由于其只吸收存款不發放貸款的業務性質,常被稱為農村資金的“抽血機”。截至2004年底,全國郵政儲蓄系統擁有的儲蓄存款余額達1.07萬億元,占全國儲蓄余額的10%,僅次于四大國有商業銀行。郵政儲蓄中的65%的存款來自農村,僅有35%來自城市。而郵政儲蓄卻將吸收的存款全部轉存中國人民銀行,直接流出了農村。雖然中國人民銀行以對農業發展銀行貸款和對農村金融機構再貸款方式將資金又返還了農村領域,但數量有限。截至2004年底,全國農村信用社吸收存款27840.97億元,貸款余額達19551.25億元。其中農業貸款余額為8490.29億元,占全部貸款余額的43.4%,農村信用社的存貸差為8289.72億元,大部分通過投資有價證券,凈存放中央銀行,拆借給其他金融機構等方式流出農村。所以,郵政儲蓄、農村信用社等農村正規金融機構事實上成為農村資金外流的通道。農村資金供給不足,導致了以農村民間金融為主的非正規金融的發展和壯大,它們在很大程度上滿足了農村經濟尤其是民營經濟發展,也滿足了工業化和城鎮化的資金需求。
2.農村民間金融本身的比較優勢使其具有不可替代性
我國農村民間金融是借貸雙方追求各自最大化的資金需求而自愿達成的契約,體現了市場機制的特點,因而它在滿足農業生產多樣化的資金需求方面具有天然優勢。
第一,交易成本低。正規金融機構由于信息不完全或高昂的監督成本,使得它在面臨借款者的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時,會對借款者采取信貸配給的政策,從而使借款者的資金需求得不到滿足。在農村,農戶和中小鄉鎮企業的信貸規模大都很小,高昂的交易成本使正規金融機構不愿涉足這種農村小額信貸。而農村民間金融所具有的鄉土性,使出借者對借款者的信用收益狀況、人品、生產活動和金融關系等信息了如指掌,跟蹤管理成本低,從而減少了金融活動中的交易成本,降低了風險和提高了資金的配置效率。同時,農村民間金融沒有納入國家金融監管,對經營的機構、組織、網點、固定資產都沒有要求,只需要很少或不需要固定成本,而且靈活多變。在民間融資過程中,融資前的信息搜尋成本和融資后的管理成本很低,一般不需要對融資方的“公關”而支付尋租成本,因而融資交易成本比正規金融低。
第二,對擔保品的要求不高。農村民間金融產生于鄉土熟人社會,建立在血緣地緣業緣關系上,維系交易雙方契約關系的往往是倫理道德、傳統宗族等非正式制度,很少要求有規范的擔保。
第三,利率比較靈活。由借貸雙方根據資金的供求狀況、正規金融市場的利率水平、人際關系的親疏遠近等因素自由確定,形成機制相對較靈活,其借貸行為和利率都是市場化的,而不是管制利率,是一種純粹的市場金融形式和交易制度。
第四,執行效率高。民間金融游離于政府的監管之外,債權債務關系難,更多的是依據社區法則得以維系。作為一種非正式制度安排,農村民間金融制度是有效率的,但這種效率僅局限于社區范圍,建立在有效利用社區的信用資本基礎上。此外,民間融資無煩瑣的交易手續,交易過程便捷,融資效率高,能盡快達成交易,使借款人迅速方便地籌到所需資金。
二、我國農村民間金融存在的問題
我國農村民間金融在很大程度上緩解了農村民營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局面,彌補了農村正規金融農戶貸款的不足,促進了農村個體經濟和民營經濟的發展,減輕了商業銀行的資金供給壓力和信貸風險,活躍了農村金融市場。但是,由于缺乏法制化、規范化,農村民間金融也給農村乃至社會帶來一定的負面影響。
1.民間借貸的利率失控
目前,我國農村中的民間借貸市場還處于半地下狀態,雖然高息借貸是明令禁止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規定,同期銀行貸款利率上浮不得超過4倍),但民間借貸的利率普遍不受約束。民間借貸利率通常是借貸雙方之間相互商議決定的,其中高息大部分高于金融機構的貸款利率,有的甚至高出銀行利率數倍,部分民間借貸演變為高利貸,給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帶來不穩定的因素。
2.給國家宏觀調控帶來困難
民間借貸的自發性和不可控性,削弱了國家宏觀調控的效果,不利于信貸結構和產業結構的調整。一些民間金融機構本來就先天不足,脫離中央銀行的監管,業務經營存在不規范,如高息攬存,盲目貸款。對一些國家宏觀調控政策限制發展的行業,當投資主體無法從正規金融機構取得貸款時,便求助于民間金融來實現投資目的。往往一些用途不好,效益不好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投資項目被銀行卡住后,非正規金融為其融通資金,使政府宏觀調控的效果大打折扣。此外,由于目前對農村民間借貸活動的監督機制不完善,民間借貸活動在金融機構之外進行,造成大量資金體外循環,干擾了金融機構業務的正常運轉,給國家貨幣政策造成沖擊。
3.潛伏風險,影響社會穩定。
首先,我國農村民間金融存在很強的制度風險。雖然民間金融在我國古代就已經存在,但建國以來政府對其活動經歷了由禁止、打擊到默認而不提倡的過程。即使在改革開放以來,也一直作為地下經濟的一種灰色狀態生存。目前,民間借貸仍然游離于國家政策法規之外,缺乏制度保障,民間借貸市場還處于半地下狀態。
其次,我國農村民間金融大部分是鄉村鄰里,親朋好友等社會小團體的基礎上建立起來的,其信用域極其有限,資金規模往往很小,抵御市場風險的能力很差。農村民間金融往往有兩種主要形式:口頭約定型和簡單履約型。民間借貸的債權人礙于情面,不好意思采取必要的證明手續或是以獲取高額利息為目的,缺乏對借款對象的審查和對借款用途的有效監督。而借款人不論利率高低,自己的承受能力如何,只管把錢弄到手,最終引發債權債務糾紛。
最后,農村民間金融組織結構松散,管理方式落后,信息不對稱等加劇了民間金融的風險。民間金融組織倒閉破產,可能引發局部的金融風險,影響社會的穩定。如2004年的福建福安標會估計涉案金額達9億元,涉案人員都被判刑,既涉及“集資詐騙”,又涉及“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2006年12月,浙江東陽吳英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10個億,月息高達7%。這些標會一旦其資金鏈斷裂,發生倒會事件,就會給當地社會穩定帶來很大的負面影響。
三、規范和發展我國農村民間金融的對策
1.明確民間金融的合法地位,制定民間金融法規
我國民間金融至今仍然沒有合法的地位,從而難以獲得合法權益而受到法律的保護。這不僅不利于民間金融的生存和發展,而且也易產生金融風險,不利于當地經濟的發展。所以,政府應當制定法規,明確農村民間金融的合法地位,正確引導規范民間金融,使其成為農村金融市場的重要參與者,成為正規金融的必要補充。因為在當前傳統農業的條件下,民間金融對農村經濟的發展和農民生活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農業本身是個弱質產業,風險比較大,正規金融主體不愿涉足農村金融,因此,解決農村金融供給不足的關鍵在于讓內生于農村經濟的民間資金準入,打破對民間資本進入金融業的限制,從法律法規層面上正式承認農村民間金融,有條件地允許民間金融的合法化,營造寬松的金融競爭環境,扶持和引導發育比較完善運作比較規范的農村民間金融組織,使其成為金融市場的主要參與者,推進農村金融業產權多元化,增加農村資金的競爭程度。只有放開農村金融市場,放松管制,建立起政策性金融、商業金融、民間金融三位一體的農村金融體系,才能從根本上解決農村金融短缺的局面。
2.加強和規范對民間金融的監管,將其納入到國家宏觀金融管理體系
農村民間金融以其融資速度快、信息費用低、利率具有彈性、服務態度好、渠道廣、回收快、資金利率高等優點而經久不衰,但其具有的高利貸、高風險、金融詐騙、隱蔽性強、透明度低、不可控等缺點,致使農村民間金融易累積風險,發展不穩定,潛藏著巨大的信用危機,有時會影響正常的金融秩序甚至社會的穩定。所以,政府必須建立農村民間金融機構的監管機制,把農村民間金融納入到國家金融監管體系,對農村民間金融進行嚴格規范的監管,從而有效的控制農村民間金融的風險,促進農村民間金融的健康發展,從而更好地服務于農村經濟的發展和滿足農民的需要。首先,監管部門要嚴格地把市場準入關,同時,建立市場退出機制,按照法律規定和市場原則實行破產,以保證中小民間金融機構健康高效地運行。其次,農村民間金融機構要嚴格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業務范圍進行金融服務,特別是資金的使用和籌集過程要接受人民銀行監管,監管部門應堅決打擊和取締從事洗錢、炒賣外匯、高利貸、非法集資等非法活動的民間金融組織。再次,可建立危機預警系統,通過有關的金融專家組成危機評估機構,與監管部門配合,對各類較大的金融危機的危害程度進行評估,并提出應對措施,供決策層參考。政府對民間金融的監管,應以引導監控為主,而不是對其進行過多地干預。
3.引導民間金融機構走商業化的道路,推進農村金融機構的多元化
政府應在嚴格監管、有效防范金融風險的前提下,鼓勵各種經濟主體,通過吸收社會資本和外資,積極興辦直接為三農服務或商業取向的多種所有制的農村民間金融組織,如外資銀行、民營銀行,形成體制健全、產權明晰、功能完善、分工合理、運轉協調、競爭有序的農村金融運行機制,徹底打破農信社的壟斷格局,真正形成基于競爭和效率的農村金融體系。與此同時,政府應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基礎性調節作用,避免對農村民間金融組織進行直接地干預,讓農村民間金融組織在優勝劣汰中求得發展,這樣,既可消除政府官員在直接控制農村金融業而滋生的腐敗及其引發的金融風險,也促進了農村民間金融組織效益的提高,推動農村民間金融組織的農民意識。
4.建立農村產權市場,盤活農村資金
農村民間金融信用風險大,信用擔保體系缺位,缺乏風險轉移機制。在土地集體所有制下,農村的土地使用權、收益權受到諸多政策法規的約束,農民擁有的宅基地、房產、耕地使用權無法流通和轉讓。由于缺乏有效的財產信用,抵押融資受到極大的限制,不能形成對擴大生產所需經營的大額貸款的有效支撐,因此,金融信用手段缺乏是農村金融市場基礎的最大缺陷,是造成農民的資金需求無法轉化為金融需求的主要原因,所以,國家的土地政策將以歸還土地所有權給農民集體為目標,廢除征地制度,將土地產權的收益留給農民和農村,禁止各級政府從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征用集體土地,農民工通過退出自己在農村的份額地權,可在城市安居。對于農民的土地使用權和房屋住宅,建議采用發證確認等有效的方式。農民住房應和城市居民一樣,辦理產權證,這樣房屋才可流通轉讓,這樣就有了符合商業金融機構需要的抵押物,解決了農村金融信用問題。然而,1988年至今的各項土地制度改革,逐漸弱化并走向否定土地“農民集體所有制”和強化國家所有加農民長期承包的傾向,所以土地政策要以歸還土地所有權于農民集體為目標。
5.建立農村民間金融機構的存款保險制度
我國雖然沒有建立存款保險制度,但實際上一直由國家承擔隱性擔保,在金融市場逐漸開放、所有制和產權制度日益多元化背景下,為了降低民間金融機構的脆弱性,維護公眾信心,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已經迫在眉睫。農村存款保險制度不僅是保障農村存款和實現農村金融機構可持續發展的基礎,也是開放民營銀行的前提條件。其基本目的是加強我國金融管理部門的監管能力和對瀕臨破產的農村民間金融機構的處置能力,如清償存款、承接購買、不歇業救助及“保險存款轉移”等方式。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是消除政府對國有金融機構的隱性擔保、促進金融機構公平參與市場競爭的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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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農村正規金融機構的主體缺位及金融供給缺位使農村正規金融機構事實上成為農村資金外流的通道,而農村民間金融本身的比較優勢使其具有不可替代性。然而,我國農村民間金融存在著許多問題:利率失控、風險巨大且難以得到法律的保護,給國家宏觀調控帶來諸多困難。因此,國家必須對我國的農村民間金融加以規范,如明確民間金融的合法地位,建立農村產權市場和農村民間金融機構的存款保險制度,加強監管,推進農村金融機構的多元化和發展我國的農村民間金融。
關鍵詞:農村金融;民間金融;非正規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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