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企“一肩挑”現象探析
時間:2022-05-28 11:53:00
導語:國企“一肩挑”現象探析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隨著黨的十五大提出的“力爭到本世紀末大多數國有大中型骨干企業初步建立現代企業制度”三年目標的基本實現,國有企業朝著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方向邁出了前所未有的重大步伐,大多數國有企業相繼依法改組為不同類型的股份制公司,使企業的管理體制和經營機制都發生了深刻變化,初步形成了現代企業制度的基本框架。但是,還有許多不規范、不成熟的方面需要通過深化改革進一步完善。如對已改組為股份制公司的國有企業中普遍存在的“黨委書記兼董事長”、“董事長兼總經理”、“黨委書記兼總經理”這些“一肩挑”現象如何看待和認識,可謂仁者見仁、智者見智,有不同的見解。筆者結合中央有關國企改革的文件精神,試對這些“一肩挑”現象的成因、存在的問題和相應的對策作粗淺探析,供大家商榷。
“一肩挑”現象的成因
國有企業受長期計劃經濟體制的影響,在其特定的歷史背景下形成了黨政分設一把手,即兩個正職的任職形式。在由“工廠制”向“公司制”轉變后,便面臨著如何解決黨委書記、董事長、總經理這三個正職的任職問題。從目前國企改革的實踐看,仍未突破“工廠制”原有的兩個正職的任職形式,一直試圖從這種領導模式中找到解決新問題的辦法,其結果只能是由原來的兩個正職之一兼任起第三個正職。按照這一思路,實行公司制的國有企業便出現了“一肩挑”的普遍現象:“黨委書記兼董事長”、“董事長兼總經理”或“黨委書記兼總經理”。具體采取何種方式,往往又受企業改組前黨委書記、廠長在企業中的影響力不同所決定。
那么,按照中央的有關精神和公司法的要求來衡量,這三種不同的“一肩挑”方式相比較,究竟哪一種更符合要求、相對規范呢?筆者認為極有必要做進一步的探討與分析。
三種“一肩挑”方式的比較
首先,我們從是否有利于堅持黨對國有企業的政治領導的角度,分析一下“黨委書記兼總經理”和“董事長兼總經理”這兩種方式。同志早在1995年8月就曾指出“黨對企業政治上的領導權決不能喪失”。黨中央在1997年1月24日下發的《中共中央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國有企業黨的建設工作的通知》(下簡稱《通知》件更加明確地指出:“國有企業由工廠制改成公司制后,要繼續充分發揮企業黨組織的政治核心作用”,“國有企業黨組織參與企業重大問題決策是發揮政治核心作用的重要職責和基本途徑”,“公司制企業黨組織參與重大問題決策的范圍,一般指公司提交股東會、董事會審議決定的問題”。公司法也規定了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董事會是公司的核心決策機構。而“黨委書記兼總經理”和“董事長兼總經理”這兩種方式,由于黨委書記沒有擔任董事長一職,所以必然會對企業黨組織參與公司重大問題決策,有效地發揮黨組織的政治核心作用,帶來制約和不利因素。因為從我國國企的實際情況看,黨委書記不僅僅是一種個人身份的象征,往往黨委書記在企業中的地位和作用會直接影響到整個企業黨組織的地位和作用。所以,這兩種方式顯而易見都不利于堅持黨對國有企業的政治領導這一重大原則的實現,不宜長期采用。
其次,我們再從是否符合現代企業制度所要求的“管理科學”的角度來分析一下“董事長兼總經理”這種方式。黨的十四屆三中全會明確指出:“建立科學的企業領導體制和組織管理制度,調節所有者、經營者和職工之間的關系,形成激勵和約束相結合的經營機制”,是現代企業制度的基本特征之一。眾所周知,法人治理結構是公司制的核心,而法人治理的關鍵在于公司各組織機構的分權與制衡,要求董事長、總經理必須是分設的,以便于所有董事會成員都能夠對總經理進行有效的監督。否則,如果董事長兼總經理,其它董事會成員便難以對總經理實行有效的監督,從而使以董事長為首的董事會對經理層的監督成為形式。因此,1999年9月22日黨的十五屆四中全會作出的《中共中央關于國有企業改革與發展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下簡稱《決定》)中,從規范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角度特別強調了“董事長與總經理原則上分設”。但是,我們的一些改制企業卻采取了“董事長兼總經理”的“一肩挑”方式,這樣就把決策層與執行層合二為一了,把所有者的代表與日常經營管理者合二為一了,這樣的改制又能起到什么效果呢?按照黨中央的要求和公司法的規定,最近已有許多原來采用“董事長兼總經理”這一方式的上市公司均進行了重大的人事調整,即董事長辭去總經理職務,由董事會另聘他人出任總經理,實行了決策權與經營權的分離,保證了董事會對經理層的監督約束與制衡機制的有效運行,從而進一步規范了公司的法人治理結構。其余采取這種“一肩挑”方式的公司都應積極創造條件,限期分設。而新改制的公司,一般不應再采取這種不講原則的方式。
再次,我們對“黨委書記兼董事長”這種方式做一些分析。首先,中央不論是在《通知》還是在《決定》中都強調指出:在有中國特色現代企業制度的建設中,“堅持黨的領導,發揮國有企業黨組織的政治核心作用,是一個重大原則,任何時候都不能動搖”。發揮國有企業黨組織的政治核心作用的重要職責和基本途徑是黨組織要參與企業重大問題決策,對公司制企業而言,黨組織參與重大問題決策的范圍,一般指公司提交股東會、董事會審議決定的問題。采取“黨委書記兼董事長”這種方式,把發揮企業黨委的政治核心作用放在應有的位置,確立了黨委在公司制企業中的政治核心地位,為黨組織參與公司制企業重大問題決策,保證、監督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在企業的貫徹執行創造了條件。實踐也證明,實行這種方式有利于企業黨組織政治核心作用的充分發揮。其次,公司采取了這種方式,也保證了“董事長、總經理原則上分設”,有利于明確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層的職責,形成各負其責、協調運轉、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結構。正因為如此,中央根據通過試點、逐步推行原則,在不斷地積累和總結經驗的基礎上明確地在《通知》和缺定》中都肯定了“黨委書記和董事長可由一人擔任”這種方式。采取這種方式的公司制企業大多數也都取得了較好的效果。
應規范和完善“黨委書記兼董事長”這種方式
黨中央在《通知》中指出:“建設好企業領導班子,造就一支高素質的經營管理者隊伍,是搞好國有企業的關鍵。”“加強國有企業領導班子建設,關鍵是選好配強黨委書記、廠長(經理)和董事長,優化領導班子的整體結構。實行公司制的企業,黨委書記、董事長可由一人擔任。由一人擔任的,應具備兩個職務所要求的條件和能力,同時配備一名黨委副書記以主要精力抓黨的工作”。按照中央的上述要求,我們在繼續堅持、規范和完善“黨委書記兼董事長”這種方式的過程中,應著重把握以下幾點:
第一,要認真學習、宣傳和理解黨中央關于國有企業改革與發展的一系列方針政策,特別是要明確國有企業在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條件下,“黨對企業在政治上的領導權決不能喪失”,“堅持黨對國有企業的政治領導,是一個重大原則問題,任何時候都不能動搖”,牢牢把握國有企業改革的正確方向。
第二,要抓住選好配強黨委書記。董事長人選這一關鍵,讓真正具備兩個職務所要求的條件和能力的優秀企業家來擔任“黨委書記兼董事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