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公共衛生事件公共倫理責任分析
時間:2022-05-07 11:1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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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20年伊始,我國遭遇了肆虐的重大公共衛生事件。在這場重大公共衛生事件中,所有社會成員都卷入其中,無人可以置身事外。對于疫情的防控成為所有社會成員必須承擔的公共倫理責任。個人負有強化社會共同體意識的責任、積極解決社會權力與個人權利沖突的責任、防控參與的責任;醫療衛生人員承擔著醫學正義的責任、引導公共輿論的責任、穩定社會心理的責任、遵循臨床和醫學實驗倫理原則的責任;政府管理部門負有公共衛生危機預防責任、維護公共權力使用正當性的責任、使人們免于道德傷害的責任。
關鍵詞:肺炎;公共衛生事件;公共倫理責任
2020年伊始,我國遭遇了肆虐的重大公共衛生事件,所有社會成員都卷入其中,無人可以置身事外。這次重大公共衛生事件對于人們的日常生活、國家和社會的發展乃至國際社會都產生著深刻的影響。面對此次突發性重大公共衛生事件,國家調動了廣泛的社會資源進行防控,如何與之抗爭備受人們高度關注。此次重大公共衛生事件具有兩個鮮明的特點:一是公共性,即任何人都是潛在的傳染對象。現代社會高度的人口流動性,造成了疫區的急速擴展。疫情在社會流動網絡特別是春節來臨所掀起的人口流動潮的助推下,很快擴散到全國各地。加之的廣譜傳染途徑———人與人的身體接觸、中介媒質的傳播等等,以及人與人之間頻繁的社會交往,使得疫情以超出預期的速度蔓延開來,在全社會范圍內引起了普遍的焦慮與恐慌,每個人都感受到了疫情的威脅。事實上,我們也難以在病毒感染者和未感染者之間劃出明晰的界限。特別是通過研究發現,該病毒具有較長的潛伏期,且被感染者在潛伏期內可能沒有顯著的癥狀,因而誰也無法保證我們日常生活的交往對象不是病毒攜帶者,這也讓所有交往者都成為被質疑的對象。在這種嚴峻的形勢下,對于疫情的防控就不再是某個地區、某個群體的責任,而成為所有社會成員必須承擔的公共倫理責任。二是弱預期性。對于,無論是其傳染源的界定、傳播渠道,還是治療方式的采用,都處于摸索和研究過程之中。目前,對于該病毒尚缺乏特定的治療和預防藥物。由此而帶來的一個重要問題是,無論從社會宏觀還是個人微觀層面,我們對于此次危機的預判都承擔著巨大的風險。站在社會宏觀角度,我們對于病毒感染的發展過程和階段無法作出準確判斷,更難以把握危機發展的節點與拐點。站在個人微觀角度,個人(特別是非醫務專業人員)也難以確定究竟何種生活方式或者生活物品能夠最有效地抵御病毒傳染。在此情形下,通過政府組織以及基層社會管理機構(比如社區)采取阻斷隔離方式成為必然也是必要的選擇。在某種意義上,這也是唯一的選擇。不出門、不發生與他人的交往成為當前人們的普遍生活狀態。三是持續性。此次疫情到目前為止尚沒有出現明顯減退的現象,雖然我國的疫情得到了良好的控制,但世界范圍的疫情不斷加劇,全球感染的人數已經接近三百萬。在此背景下,我們的防疫工作不容松懈。嚴防境外輸入、鞏固戰疫成果是我們面對的艱巨任務。肺炎疫情的上述特征,讓政府、社會和個人都擔負著沉重的責任。應對這場重大公共衛生事件已經超越醫療衛生領域,成為所有社會力量必須共同擔負的倫理責任。我們究竟該如何共同承擔這種倫理責任呢?這是本文擬重點探討的問題。
一、社會成員的公共倫理責任
個人和社會的關系,一直以來是我們在不斷思考的一個重要問題。一方面,個人是社會的重要基礎。按照社會契約理論,社會的存在以個人為前提。人類個體走向社會生活源自人類群體的本質屬性。在社會生活中,每一個人可以通過社會合作避免各種風險、實現其利益訴求、過上安定的生活。因此,社會應該尊重個人的主體地位并滿足其需要。另一方面,個人不是離群索居的原子式存在,個人不可能離開社會而生存和發展,因而任何人都不能只強調自我而忽視其他社會成員、忽視社會的整體利益。在公共危機中,人的這種社會屬性表現得尤為明顯。作為責任,既來源個體的道德意識,又是一種外在的社會規定性。在重大公共衛生事件中擔負責任是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的共同要求。對于個人而言,只有認識、履行責任,才能最大限度地避免衛生風險,這是其自我保全的重要方式。在這場危機中,任何人都面臨被肺炎感染的危險,如果我們不能有效約束自己的行為,就很可能把自己暴露在病毒之中,成為危機的受害者。對于社會而言,每個人都是潛在的病毒傳播者,如果不對個體進行約束,任由人們自由地進行社會交往,那感染者就會對他人造成嚴重損害,從而增加社會風險。雖然社會應該尊重個人自由,但自由的邊界在于不能傷害他人與社會的利益。如果自由建立在他人和社會的風險之上,這種自由就缺乏合理的基礎。因此在應對肺炎疫情中,每個人都有其應當擔負和履行的倫理責任。首先,每個人都負有強化社會共同體意識的責任。肺炎疫情是對社會公共利益的嚴峻挑戰。戰勝疫情有賴于所有社會成員共同分擔防控責任,形成團結的社會共同體。共同體意識的建立和強化對于渡過公共衛生危機至關重要。責任很大程度上取決于所處的共同體情境。在危機中,我們的很多日常行為被賦予了社會性的意義。我們出行的穿戴、我們的個人出行、我們于其他社會成員的交往,原本都屬于私人生活的范疇,可以自由選擇。但在重大公共衛生事件面前,這些行為都被納入公共管理的范疇,意味著我們需要開始承擔特殊責任。該如何理解重大公共衛生事件所附加的特殊責任,應以何種姿態對待這些責任呢?這與我們的共同體意識密不可分。正如卡普蘭(Kaplan)所言:“我們對于責任的想象總是與我們的共同體義務相關,共同體認知在責任行為和義務中都扮演著重要角色”。①因此,作為社會成員,我們要圍繞病毒防控強化共同體意識,形成疫情防控共同體的群體認知。共同體意識將促使人們以主動的姿態履行群體責任、謀求群體認同,從而為疫情防控提供堅實的道德心理基礎。其次,個人負有積極解決社會權力與個人權利沖突的責任。當疫情來臨時,維護公共健康和社會成員的個體健康成為最重要的社會目標。而要達成這一目標,必然要求社會權力的深度參與。在此過程中,社會權力很可能延伸到私人領域,從而突破公共領域與私人領域的邊界,社會權力與個人權利之間的沖突難以避免,個人自由、隱私等權利與公共限制之間的矛盾開始凸顯。在權力與權利的沖突中,作為社會成員應該自主進行協調、化解兩者的矛盾。如在這次肺炎疫情防控中,很多地區和部門都建立了個人健康信息上報機制,人們需要對相關單位報告自己的健康和出行狀況。不可否認,尊重隱私是重要的個人權利,人們可以自主決定是否將自己的私人信息告知他人,強行要求上報則會觸及隱私權。但隱私權作為一種私人領域的權利,其形成前提在于它只與個人相關,而不涉及公共利益。然而在重大公共衛生事件發生時,人們的健康已然超越了個人領域的范疇,會產生重要的社會影響。如在此次應對肺炎疫情的過程中,就存在一些個人通過聚會等交往形式造成集體傳染的案例。因此,在疫情防控時期,為了社會整體利益作出個人權利的退讓,不僅是個體責任意識的體現,也是集體主義精神的內在規定。再次,個人負有防控參與的責任。社會是一個有機整體,社會責任需要所有社會成員的分擔。政府與醫療衛生機構的資源和能力都是有限的,主動發揮每一位社會個體的能力,是社會治理的內在要求。柏拉圖曾指出,唯有公民各司其職、各盡其位,社會才能達到正義的狀態。作為公民個體,只有積極投身于社會生活、參與公共事務,才能實現公民身份的價值,營造健康的社會秩序。身為公民,我們必須從社會共同體的角度看待自己的社會角色,在重大公共衛生事件中充分發揮主觀能動性,在病毒防控的資源調配、人員組織中發揮應有的作用。個人的疫情防控參與集中表現在對于社會防控政策和措施的配合上。在重大公共衛生事件中,人們的社會活動不可避免地要受到一定的制約和影響。在危機面前,每位社會成員都是防控措施的執行者,人們對于這些措施的配合程度直接決定著防控手段的有效性。因此,作為社會成員,有責任站在社會利益的立場并在公共理性的引導下理解、支持社會防控工作。病毒的強傳染性和隱蔽性要求我們更加自覺地履行社會成員責任。與其他傳染病不同,這種新型病毒有著較長的潛伏期,病毒攜帶者也許在很長時間內沒有任何癥狀,但存在著強傳染性。做好自我防護,根據防控措施約束自我,是我們應該積極承擔的社會責任。同時,個人需要關注疫情的發展,關心同胞的生命狀態。我們看到,面對這次重大疫情,很多社會成員通過志愿支援、慷慨捐助等方式為病毒防控貢獻了自己的力量。我們還要充分尊重其他公民,不能對患者持有偏見。在不知情的條件下,患者可能與其他社會成員發生了交往,對他人生活構成了影響———與患者親密接觸的人群也會受到隔離,也會由此導致交往對象對患者進行道德指責。其實,這種被動的傳播并非出自患者本意———反而更多是出自良善之目的。患者自身作為病毒受害者,亟待他人的關懷和支持。處于社會共同體中,我們要以善意看待彼此關系,在相互間搭建理解和幫助的橋梁,避免任何形式的互相傷害。公民身份與生俱來,是我們原初的政治身份,這一身份也在自我與同胞之間形成了緊密聯結的紐帶。只有眾志成城,才能在強大的對手面前取得勝利。
二、醫療衛生人員的公共倫理責任
醫療衛生從業者是直接面對病毒的群體,是這次重大公共衛生事件中的中流砥柱,是戰勝疫情的核心力量。自疫情爆發以來,無數醫療衛生工作者無懼個人安危,奮斗在疫情防控第一線,表現了崇高的道德情操。如據報道,目前已有三千余名醫護人員感染病毒,多人光榮犧牲,用生命奏響了華彩樂章。作為以救死扶傷為職業追求的醫療衛生工作者,他們也擔負著至關重要的公共倫理責任。首先,醫療衛生人員承擔著醫學正義的責任。治病救人、救死扶傷是醫療衛生人員的天職,既是其職業責任,也是其價值追求。任何人的生命都無比寶貴,人生而具有基于生命的平等權利。保證任何患者能平等地獲得救治資源、享有醫療服務,是社會公平正義的本質要求,也是醫療衛生人員的公共倫理責任。面對生命的呼喚,醫療衛生人員都必須及時作出回應。當然,醫療資源有限是醫療衛生人員不得不面對的現實困難。任何有效資源的分配都需要功利的考量。但是,這種對效力的取舍是現實困境,而不是我們的道德原則。正義的價值訴求要求醫療衛生人員在醫療資源的分配中本著人道主義原則,以患者的需求作為分配的依據,優先考慮重癥患者和疫情嚴重地區的需要。根據羅爾斯的正義分配原則,所有形式的分配都存在著偏向性,在資源有限的條件下,一切分配都不能同時同等程度地滿足所有人的需求。正義的分配應當是,這種偏向性必須為處于不利地位群體帶去最多的利益。疫情重災區和重癥患者就是此次危機中處于不利地位的群體,為他們提供所需的救助正是社會正義的期待,也是人道主義精神的彰顯。面對肺炎疫情的威脅,全國集中了優勢醫療隊伍和資源集聚武漢,眾多醫務衛生工作者置個人安危于度外而昂首向前的態度正是對醫務精神的完美詮釋。其次,醫療衛生人員承擔著引導公共輿論的責任。由于知識和技術的專業性要求,該如何才能對病毒疫情進行有效防控,只有醫療衛生人員才能給出正確答案。在肺炎疫情防控中,醫療衛生人員占據關鍵的話語地位。對于疫情防控,醫療衛生人員與其他社會群體之間信息完全不對稱,也不可能對稱,從而醫療衛生人員的意見和建議在社會中發揮著引導和指揮的功能。他們對于社會輿論至關重要的影響力也賦予了其維持良好公共輿論秩序的責任。在應對疫情的過程中,各種信息不脛而走、真假信息相互交織,對人們的信息選取造成了嚴重困擾,也導致公共輿論的搖擺與動蕩。醫療衛生人員作為一線工作者,應該借助專業知識和一手信息的掌握還原真相,為指導人們在病毒防控中的生活方式選擇提出有益的指導方案,以維護公共輿論的健康有序。再次,醫療衛生人員承擔著穩定社會心理的責任。面對突如其來且一時之間尚找不到有效治療手段的疫情,人們普遍感到恐慌與焦慮。這種恐慌和焦慮根源于對病毒的未知。正是這種對病毒的無知及對疫情威脅的不可預期,使得這種焦慮發展為一種社會的整體性焦慮,以致出現疫情前期的地區歧視、群體歧視等現象。過度醫療違背人們的健康初衷,過度敏感和反應則會割裂社會成員相互間的情感、破壞社會共同體成員親密的紐帶。這時醫療衛生工作者應該及時回應大眾對于病毒防控的疑惑,消除公眾疑慮,并借助信息技術和媒體的力量為公眾提供合理的防控手段和路徑,幫助人們建立抗擊疫情的信心。社會心理學的研究表明,當一個人處于模糊狀態時,容易傾向于聽從外界的聲音、從他人那里獲取信息,從眾行為便由此發生。在此過程中,權威發揮著獨特作用,成為社會規范性信息的重要來源。在重大公共衛生事件中,醫療衛生人員無疑處于信息權威的地位,因而在信息的和傳遞中擔負著特殊責任———保證信息的準確性。研究表明,越是處在對自己重要的情境中,人們對于權威信息的依賴程度越高。在重大公共衛生事件中,人們普遍處于嚴重的衛生安全威脅之下。正如威爾森(Wilson)和阿科爾特(Akert)所指出:“當人們處于一個令人困惑的情境中,無法確定該做什么時,他們就會求助他人來弄清情況。當環境模糊不清時,信息性社會影響的威力就尤其強大。”②這時,醫療衛生人員扮演著關鍵角色,從而疏通社會心理、維護社會心理的健康狀態成為醫療衛生人員不可推卸的倫理責任。最后,醫療衛生人員擔負著遵循臨床和醫學實驗倫理原則的責任。在來勢兇猛的疫情面前,醫療衛生人員承擔著繁重的醫療任務。但是,在臨床和相關實驗中,我們也依然要遵循相應的倫理原則,保證醫療救治的道德正當性。在治療中,醫務衛生人員要維護患者的知情同意權,采取傷害最小的治療方案。當然,我們也許會遇到倫理困境,比如如何應對拒絕治療的患者。一端是患者的生命權和健康權,一端是患者的自主權,作為醫務人員如何抉擇?這就要求醫務工作者能夠與患者進行有效溝通,在尊重其自我決定的基礎上獲得患者的理解與配合。無疑,為了應對新的病毒,廣大醫務工作者也在積極進行臨床試驗,以努力找到更為有效的治療方案。在實驗中,我們要遵循治療優先原則,在資源有限甚至緊缺的情況下首先滿足治療的需求。抗擊新型病毒的過程也是不斷探索的過程,探索意味著風險。在救治中,作為醫務工作者,也可能涉及未獲批準的藥物和治療方案應用。對于新型醫療手段的應用,醫務工作者必須恪守以下倫理準則:一是被證明沒有其他的有效手段;二是時間緊迫以致于來不及臨床試驗;三是此種方案經過醫學專家委員會的同意并且在之前的實驗中被證明能帶來有益結果;四是方案干預能通過其他權威機構和醫學倫理委員會的審核;五是有足夠的資源可以使風險最小化;六是得到患者的知情同意;七是充分考慮其應用影響,特別是危機之外的應用風險。③唯有遵循這些倫理準則,才能盡可能避免病毒防控中可能出現的道德風險。
三、政府管理部門的公共倫理責任
政府是社會的組織者,也是公共權力的者,在社會治理和公共資源分配中發揮著核心作用。政府的綜合性職能以及其作為公共權力行使者的角色賦予了其特殊的公共倫理責任。在重大公共衛生事件防控中,政府對于公共倫理責任的承擔起著決定性作用。首先,政府管理部門負有重大公共衛生事件預防責任。這次肺炎疫情的發生及其防控過程,充分暴露了相關政府管理部門在重大公共衛生事件預防層面的缺陷。對于重大公共衛生事件,作為政府必須具有較強的預見力。相較于控制,預防可以說是社會成本最低的危機應對手段。為此,政府應做好以下預防工作:一是監控工作。此次肺炎疫情雖然突然,但并非完全沒有征兆。疫情爆發之前,就已有醫務人員和醫療機構發現了的存在,并洞察到了這種病毒的危害性。但是這些有效信息未能及時納入政府部門的決策之中,從而導致疫情應對的滯后。作為政府部門,應該建立完善的重大公共衛生事件預警機制,搭建暢通的信息傳遞渠道,以保證能在病毒發現之初采取果斷措施阻斷其傳播,并提醒人們高度重視和做好自我防護工作。二是資源貯備工作。在這次肺炎疫情防控過程中出現了普遍的醫療衛生資源短缺現象,包括口罩、消毒液在內的衛生資源一時之間供不應求,很多城市被迫采取定量購買的限制手段。很多醫院在防治中也都面對著醫療器材供應緊張的困難。這種情況表明,政府在平時做好應對重大公共衛生事件的前期儲備工作是甚為重要的。三是預案工作。雖然肺炎疫情防控是一種全新的醫學挑戰,但所有重大公共衛生事件都具有普遍性的特點,因此政府管理部門應有針對性地提前制定應對預案,以便在重大公共衛生事件發生時能及時有效地應對和防控。其次,政府管理部門負有維護公共權力使用正當性的責任。重大公共衛生事件的爆發會激發不同權利之間的沖突和矛盾,其中最主要的是社會權力與社會成員個人權利、他人權利與自我權利間的張力。防控意味著限制,也必然包含權利秩序的重構。各地區所采取的隔離措施、病情上報機制都對人們的個人權利產生了影響。當然,出于社會穩定、保護人民群眾生命權的考量,一定的限制和要求是無可厚非和非常必要的,也會得到廣泛的理解、支持與配合。但在這次肺炎疫情防控過程中,一些地區出現了權力泛化現象。比如某些地區以暴力方式強制人們佩戴口罩,甚至以疫情防控為理由對闖入私宅進行管制。在公共權力的行使過程中,政府管理部門要充分保證權力行使的合法性與正當性。當前我們遇到的突出問題就是公共權力行使主體的復雜化。疫情的社會動員和參與讓很多非政府組織和部門也開始觸及公共權力,成為公共權力的執行者,包括小區物業在內的諸多社會單元在防控中都獲得了采取強制措施的資格和權力。一方面,社會組織的危機參與說明社會力量的增長,也是社會治理不斷完善的表現;另一方面,當非政府部門開始觸及公共權力時,特別是在其施行公共權力的過程中,如何保證權力行使的合法性、正當性以及如何控制權力的限度等也值得高度關注。通常情況下,只有掌握行政執法權的部門才具備以強制手段施加限制的權力,但在重大公共衛生事件防控中,這種強制性權力的行使可能會被泛化,隱含著權力濫用的風險。因此,在重大公共衛生事件防控中,政府必須明確防控措施和手段并在私人權利與公共權力之間劃出清晰的界限,以避免后者的越界和對個人正當權利的侵犯。政府還應該明確執法人員的資格,即明確哪些人有行為限制權;明確防控參與者的責任內容和責任邊界,以維護公共權力行使的正當有序。日前,很多地方政府已經開始關注這一問題,比如湖南省省委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領導小組于2020年2月18日印發了《關于進一步依法科學有序做好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強調“各地各部門要層層壓實疫情防控責任,突出社區(村)、廠區、園區等防控重點,構建縱向到底、橫向到邊的責任體系,不得各自為政、各行其是,不得采取偏頗和極端做法,不得擅自升級、層層加碼管控措施,凡是與中央、省委部署要求相沖突的地方規定必須立即停止”;“除按照流行病學要求必須隔離外,不得隨意限制群眾正常出行,對影響群眾正常生產生活秩序的偏頗做法必須立即糾正”。最后,政府管理部門應擔負使人們免于道德傷害的責任。面對疫情,部分群眾對病毒信息不是很了解,因而表現出高度的敏感性,從而在一定程度上引發了群體歧視、地域歧視現象。正義的社會意味著任何社會成員都應受到平等的對待,而不論其來自何方、處于何種狀態。權利平等是社會正義的本質訴求,意味著人們在社會生活中應該得到平等的尊重、享有平等的自由、承擔同樣的責任和義務。對于患者和疑似患者,以及來自特定地區的群體,最容易受到其他群體的排斥,或者被其他群體標簽化、符號化。政府有責任保護所有社會成員在疫情中免于道德傷害。一方面,政府要積極傳播共同體觀念。歧視產生的重要原因就在于自我與他人的劃分,并且在劃分中形成自我的優越性認同。疾病歧視是任何社會都容易發生的現象,因為健康人較于患者具有生理優勢。當對方可能成為傳染源對自身造成危險時,這種優勢就被深化,成為彼此區分的標志。消解歧視的重要方式就是在自我認同群體之上形成更高的共同體認同。我們都屬于中華民族的共同體成員,彼此建立了深刻的聯系,政府要通過傳播、教育等方式宣揚共同體意識,消解因疫情而導致的的群體差異認同。另一方面,在社會生活方面,政府要妥善處理病毒易傳播群體的安置工作,使他們感受社會的溫情。的確,來自特定地區或者有疑似癥狀的群體在疫情防控中不得不承擔更多的責任,比如及時、定期報告自己的身體狀況、行動軌跡、交往對象等等。但是,當社會在特殊條件下賦予他們額外責任時,必須保持權利和責任的對等———他們所承擔的額外責任要使他們成為受益者。在這種情況下,可以實現成本支付者和受益者的群體重疊,從而滿足社會正義的要求。限制不是目的,而是手段,對特定人群采取更嚴格制約措施的出發點必須立足于為他們的生命權和健康權提供充分的保障的角度。政府有責任滿足這些群體的醫療和生活需求,使他們享有體面的生活福利。在重大公共衛生事件防控中,由于社會管理的緊急性,一些平時被允許的行為不可避免地要受到限制,但在這次疫情防控中,一些地區出現了暴力制止的現象,這無疑是不妥當的。不戴口罩、小范圍聚集等行為之所以在特殊階段不被社會所鼓勵,源自這些行為隱含的衛生風險,而不是行為本身違反道德和社會公約。因此,在對此類行為的管理中,我們應該注意管理的方式和尺度,否則將導致對于相關群體的道德傷害。
注釋:
①ABRAHAMKAPLAN,MoralResponsibilitiesandPoliticalRealities,PoficySciences14(1982),p206.
②〔美〕TimothyD.Wilson,RobinM.Akert.《社會心理學》第五版,侯玉波等譯,中國輕工業出版社,2007年版,第234頁。
③KarelCaals,et,EthicsofEpidemics,ResearchandSurveillance:aWHOWorkshopReport,AsianBioethicsReview(2017)9,p267.
作者:周謹平 劉激揚 單位:中南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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