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事故隱患整改報告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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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故隱患整改報告

篇1

第一條為加強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防止和減少事故發生,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省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辦法》、《市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有關主管部門或單位(以下簡稱主管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安監部門)監管、督查、管理等,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安全生產事故隱患(以下簡稱事故隱患),是指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規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物的危險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事故隱患包括:

(一)一般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小,發現后能夠立即整改排除的隱患;

(二)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應當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并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

第二章隱患排查治理

第四條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負責。

主管部門在其職責范圍內,對生產經營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安監部門負責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綜合監督管理。

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重大事故隱患的,均有義務向其主管部門和安監部門報告。主管部門和安監部門接到重大事故隱患報告后,應當按照職責分工組織核實、查處;發現所報告重大事故隱患不屬于本部門處理的,應及時移送有關主管部門并記錄備查。

第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生產經營單位是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責任主體,應建立并落實從主要負責人到每名從業人員的隱患排查治理和監控責任制。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報告、治理和防控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第七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事故隱患報告制度。班(組)應當每天一排查,車間(工區)應當每周一排查,廠(公司)應當每月一排查。車間(工區)、廠(公司)應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檔案,有書面記錄備查,并由每次組織排查活動的負責人簽字。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事故隱患排查獎懲制度。鼓勵、發動職工爭創無隱患崗位、班組、車間和企業,對職工主動排查、排除本崗位和班組、車間及其他部位事故隱患的,予以表彰和獎勵;對未排查或崗位存在事故隱患的,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八條生產經營單位分管負責人應當每月至少組織一次職能部門、車間、班組及職工進行事故隱患排查,及時發現事故隱患。對查出的事故隱患應當登記建檔。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每季度至少組織一次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和其他相關人員排查本單位的事故隱患。

第九條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等發包、出租的,應當與承包、承租單位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并在協議中明確各方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職責。生產經營單位對承包、承租單位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負有統一協調和管理的職責。

第十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保證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資金,建立資金使用專項制度。

第十一條對排查、檢查出的事故隱患,應當按以下規定進行處理:

(一)生產經營單位必須按照事故隱患的等級對發現的事故隱患進行登記,建立事故隱患臺賬。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將重大事故隱患報其主管部門、安監部門;主管部門、安監部門應當建立重大事故隱患臺賬。

(二)對于一般事故隱患,生產經營單位(車間、分廠、區隊等)應當立即排除或整改。

(三)對于重大事故隱患,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組織制定并實施事故隱患治理方案,并將事故隱患情況和治理方案報其主管部門和安監部門。

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治理的目標和任務;2、采取的方法和措施;3、經費和物資的落實;4、負責治理的機構和人員;5、治理的時限和要求;6、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

(四)對重大事故隱患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及時的生產經營單位,其主管部門、安監部門責令其對事故隱患限期進行整改,必要時對重大事故隱患實行掛牌督辦。

(五)一般事故隱患整改結束后,由生產經營單位分管負責人組織整改驗收,驗收合格由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審核簽字存檔。

重大事故隱患整改結束后,生產經營單位報其主管部門、安監部門驗收。

第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在事故隱患治理過程中,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發生。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員,設置警戒標志,將隱患部位、隱患內容、治理措施等向本單位全體職工公開警示,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對暫時難以停產或者停止使用的相關生產儲存裝置、設施、設備,應當加強監控、維護和保養,防止事故發生。

第十三條對于因自然災害可能導致事故災難的隱患,應當采取可靠的預防措施,制定并演練應急預案。安排專人負責接收預報預警信息和指令,一旦發生災害性天氣,立即停產撤人,落實監測、監控等安全措施,并及時向市政府、鄉鎮街道及其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每季度對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進行統計分析,并于下季度初的5日內向鄉鎮街道有關部門和鄉鎮街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公室報送書面統計分析,統計分析應當由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簽字;鄉鎮街道有關部門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公室匯總后報市有關部門和安監部門。

第三章重大事故隱患督辦

第十五條建立重大事故隱患掛牌督辦制度。需要掛牌督辦的重大事故隱患包括:

(一)省、市以上領導及省、市政府安委會對我市提出的安全生產督查、檢查整改意見;

(二)市領導在安全生產督查、檢查過程中,發現并提出的重大安全生產隱患整改意見;

(三)有可能產生重大社會影響的事故隱患;

(四)需要由兩個以上部門或單位協調解決的事故隱患;

(五)市政府安委會研究確定的重大事故隱患。

第十六條需由鄉鎮街道解決、兩個以上市有關部門或單位協調解決以及市級監管的生產經營單位的重大事故隱患,由市政府安委會負責下達整改指令;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事故隱患下達整改指令、掛牌督辦。

第十七條對下達整改指令掛牌督辦的重大事故隱患,由市政府研究確定是否實行領導包保責任制,并責令主管單位、行業管理部門、行政執法部門等成立治理工作組,入駐現場,監督治理整改,驗收合格后方可撤離。

第十八條對已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生產經營單位,在其被掛牌督辦的重大事故隱患治理結束前,其主管部門和安監部門應當加強監督檢查。必要時,可以提請原許可證頒發機關依法暫扣其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十九條對因為整改工程投資特別巨大或整改工程特別重大和復雜而未能在規定期限內整改完畢的重大事故隱患,鄉鎮街道和市有關部門要向市政府安委會書面說明情況,并承諾整改期限。在整改期間,要采取明確具體責任人嚴格監管措施,確保安全。

第二十條實行掛牌督辦并責令全部或局部停產停業治理的重大事故隱患,治理工作結束后,有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組織本單位的技術人員和專家對重大事故隱患的治理情況進行評估;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重大事故隱患的治理情況進行評估。

經治理后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向安監部門和其主管部門提出恢復生產的書面申請。申請報告應當包括治理方案的內容、項目和安全評價機構出具的評價報告等。

第二十一條對掛牌督辦并采取全部或局部停產停業治理的重大事故隱患,安監部門和其主管部門收到生產經營單位恢復生產的申請報告后,應當在10日內進行審查或現場審查。審查合格的,對事故隱患進行核銷,同意恢復生產經營;審查不合格的,依法責令改正或者下達停產整改指令。對整改無望或者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整改指令的,依法實施行政處罰;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依法提請市政府按照有關規定予以關閉。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主管部門對監管范圍內生產經營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定期進行監督檢查,應當每季度對重點生產經營單位檢查一次,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安全檢查或專項督查。安監部門對其列入執法計劃的生產經營單位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檢查或督查活動應有書面記錄,并由檢查組組長簽字。

主管部門和安監部門的監督檢查人員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積極配合,不得拒絕和阻撓。

第二十三條主管部門、安監部門應監督生產經營單位將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場所及相關設備、設施停產停用。對不按指令停產停用的,由政府安委會責成有關部門、單位停止供電、供水,確保安全。

第二十四條安監部門應加強對主管部門職責履行情況、隱患排查治理檢查情況和重大事故隱患臺賬建立等情況的監督,確保主管部門切實履行職責,確保生產安全。

主管部門及各鄉鎮街道應當于每季度后10日內將上季度本行業領域、本轄區重大事故隱患的排查治理情況、統計分析報告報送安監部門。

第二十五條安監部門應當建立重大事故隱患信息管理系統,對重大事故隱患各類信息實施動態管理和監控;并傳上一級安監部門應急救援指揮平臺。

第二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門或安監部門按照《省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辦法》的相關規定,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并根據情節輕重,對生產經營單位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對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處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導致發生重特大事故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處罰:

(一)未按照規定建立重特大事故隱患排查、評估、報告、監控和治理制度的;

(二)未定期對本單位事故隱患進行排查的;

(三)未按照規定對事故隱患進行評估的;

(四)對存在的重特大事故隱患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

(五)未按照規定對重特大事故隱患進行治理的。

第二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監部門按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給予警告,并處30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規定上報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統計分析表的;

(二)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經審查同意擅自恢復生產經營的。

第二十八條有關主管部門、各鄉鎮街道在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監督管理工作中,未依法履行職責的,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章附則

篇2

第一條為了建立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制,強化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加強事故隱患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安全生產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以下統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實施監管監察,適用本規定。

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安全生產事故隱患(以下簡稱事故隱患),是指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規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物的危險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隱患分為一般事故隱患和重大事故隱患。一般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小,發現后能夠立即整改排除的隱患。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應當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并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

第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負責。

第五條各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按照職責對所轄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排查治理事故隱患工作依法實施綜合監督管理;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生產經營單位排查治理事故隱患工作依法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事故隱患,均有權向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接到事故隱患報告后,應當按照職責分工立即組織核實并予以查處;發現所報告事故隱患應當由其他有關部門處理的,應當立即移送有關部門并記錄備查。

第二章生產經營單位的職責

第七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規程的要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嚴禁非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第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是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責任主體。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建檔監控等制度,逐級建立并落實從主要負責人到每個從業人員的隱患排查治理和監控責任制。

第九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保證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資金,建立資金使用專項制度。

第十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定期組織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和其他相關人員排查本單位的事故隱患。對排查出的事故隱患,應當按照事故隱患的等級進行登記,建立事故隱患信息檔案,并按照職責分工實施監控治理。

第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事故隱患報告和舉報獎勵制度,鼓勵、發動職工發現和排除事故隱患,鼓勵社會公眾舉報。對發現、排除和舉報事故隱患的有功人員,應當給予物質獎勵和表彰。

第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出租的,應當與承包、承租單位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并在協議中明確各方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職責。生產經營單位對承包、承租單位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負有統一協調和監督管理的職責。

第十三條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事故隱患監督檢查職責時,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積極配合,不得拒絕和阻撓。

第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每季、每年對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進行統計分析,并分別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有關部門報送書面統計分析表。統計分析表應當由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簽字。

對于重大事故隱患,生產經營單位除依照前款規定報送外,應當及時向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重大事故隱患報告內容應當包括:

(一)隱患的現狀及其產生原因;

(二)隱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難易程度分析;

(三)隱患的治理方案。

第十五條對于一般事故隱患,由生產經營單位(車間、分廠、區隊等)負責人或者有關人員立即組織整改。

對于重大事故隱患,由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組織制定并實施事故隱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治理的目標和任務;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經費和物資的落實;

(四)負責治理的機構和人員;

(五)治理的時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

第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在事故隱患治理過程中,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發生。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員,設置警戒標志,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對暫時難以停產或者停止使用的相關生產儲存裝置、設施、設備,應當加強維護和保養,防止事故發生。

第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加強對自然災害的預防。對于因自然災害可能導致事故災難的隱患,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和本規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預防措施,制定應急預案。在接到有關自然災害預報時,應當及時向下屬單位發出預警通知;發生自然災害可能危及生產經營單位和人員安全的情況時,應當采取撤離人員、停止作業、加強監測等安全措施,并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八條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及有關部門掛牌督辦并責令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治理的重大事故隱患,治理工作結束后,有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組織本單位的技術人員和專家對重大事故隱患的治理情況進行評估;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重大事故隱患的治理情況進行評估。

經治理后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向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有關部門提出恢復生產的書面申請,經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有關部門審查同意后,方可恢復生產經營。申請報告應當包括治理方案的內容、項目和安全評價機構出具的評價報告等。

第三章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指導、監督生產經營單位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規程的要求,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等各項制度。

第二十條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監督檢查制度,定期組織對生產經營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開展監督檢查;應當加強對重點單位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的監督檢查。對檢查過程中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應當下達整改指令書,并建立信息管理臺賬。必要時,報告同級人民政府并對重大事故隱患實行掛牌督辦。

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對生產經營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開展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非法和違法行為及其責任者。

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發現屬于其他有關部門職責范圍內的重大事故隱患的,應該及時將有關資料移送有管轄權的有關部門,并記錄備查。

第二十一條已經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生產經營單位,在其被掛牌督辦的重大事故隱患治理結束前,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加強監督檢查。必要時,可以提請原許可證頒發機關依法暫扣其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二十二條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把重大事故隱患整改納入重點行業領域的安全專項整治中加以治理,落實相應責任。

第二十三條對掛牌督辦并采取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治理的重大事故隱患,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收到生產經營單位恢復生產的申請報告后,應當在10日內進行現場審查。審查合格的,對事故隱患進行核銷,同意恢復生產經營;審查不合格的,依法責令改正或者下達停產整改指令。對整改無望或者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整改指令的,依法實施行政處罰;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依法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予以關閉。

第二十四條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每季將本行政區域重大事故隱患的排查治理情況和統計分析表逐級報至省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備案。

省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每半年將本行政區域重大事故隱患的排查治理情況和統計分析表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備案。

第四章罰則

第二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未履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職責,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二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給予警告,并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建立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等各項制度的;

(二)未按規定上報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統計分析表的;

(三)未制定事故隱患治理方案的;

(四)重大事故隱患不報或者未及時報告的;

(五)未對事故隱患進行排查治理擅自生產經營的;

(六)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經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審查同意擅自恢復生產經營的。

第二十七條承擔檢測檢驗、安全評價的中介機構,出具虛假評價證明,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單處或者并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同時可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生產經營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對有前款違法行為的機構,撤銷其相應的資質。

篇3

為倡導“隱患就是事故”的預防理念,建立鐵路工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長效機制,消除重大事故隱患,防止或減少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促進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深入開展,全面排查治理事故隱患和薄弱環節,杜絕事故發生,特制定此制度。

第一條我標段項目經理是隱患排查治理是責任主體,對安全生產隱患排查和治理負直接責任。每月至少組織一次由安全部及、工程技術人員和各部門負責人等參加的安全生產隱患排查。

第二條組織認真查找安全生產工作和隱患排查治理中的薄弱環節和突出問題,針對我標段工程特點,有針對性的對人員防護、高空作業、隧道作業、鄰近營業線作業、臨時用電等進行排查,掌握事故發生的部位、環節、原因、特點及規律,舉一反三,制定并落實措施,預防和杜絕類似事故的重復發生。對查出的隱患制定整改方案,確定整改項目、整改目標、整改期限、整改作業范圍、從事整改的作業人員,落實整改責任人、資金,安全技術措施、復查人員及應急預案。

第三條各部門、施工班組在接到安全部下發的隱患整改通知書后,在三日內及時進行整改,不能立即整改上報整改計劃及完成日期。安全部進行跟蹤排查,落實責任,對隱患的掛牌督辦、監控,實現閉合管理。

第四條安全部具體負責日常安全生產隱患排查工作。每周不少于1次的組織各部門人員分工排查治理隱患。查出的隱患要登記建檔,分級進行掛牌督辦。安全部負責下發整改通知書并予以追蹤認真整改,對經復查確認整改完備的隱患進行及時銷號,整改一個,銷號一個,對隱患排查工作不到位的嚴肅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五條現場各管區專職安全員加強現場監督檢查,及時發現和查處違章指揮、違章作業和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發現存在重大危險源隱患,立即停止生產,并立即向分管副經理報告。

第六條一般隱患由分管安全安質部指定整改責任人,負責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對期限整改的隱患,由整改責任人負責監督檢查和整改驗收,驗收合格后報安質部審核簽字備案。

第七條對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作業隊,要及時下達整改通知書,加強跟蹤督促并到期復查。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責令隱患作業隊暫時停工,事故隱患排除后,經審查同意后方可復工。

第八條重大事故隱患掛牌督辦工作納入考核的重要內容,對隱患拒不整改的或到達期限仍未完成整改的,相關責任人當月考評不合格,經予經濟處罰、警告批評、以觀后效或調離工作崗位或經再次培訓學習、重新考核合格后上崗等處理。

第九條對被掛牌部門或作業隊要制定切實可行的整改方案,建立隱患臺帳和責任制,落實整改責任人、整改措施、整改預案和整改期限。被掛牌部門或作業隊要限期將隱患整改到位,復查合格后即可摘牌。

第十條重大隱患治理整改結束后,及時將整改情況向項目監理、建設單位及公司總部質安部進行書面報告,報告重點載明以下內容:重大隱患的現狀及產生原因、采取的治理措施和實施過程、治理效果及可能存在的遺留問題、預防措施、其他意見建議。

篇4

第二條在惠州市行政區域內組織安全生產檢查工作,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實行新聞媒體公示曝光制度、安全檢查責任簽字制度、安全員制度和問責制度等四項制度。

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組織安全生產檢查落實安全生產責任時,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二章新聞媒體公示曝光制度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對于本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存在的重大事故隱患,應當在新聞媒體上予以公示曝光,接受社會監督。

惠州日報社、惠州電視臺、惠州人民廣播電臺及各縣、區電視臺等新聞媒體應支持重大事故隱患公示曝光工作,免費刊播應公示曝光的重大事故隱患情況。

第五條在新聞媒體上公示曝光事故隱患的種類:

(一)未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非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生產經營單位;

(二)消防設施未經公安消防機構檢查驗收或經公安消防機構檢查驗收不合格擅自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生產經營單位;

(三)經檢查存在重大事故隱患,依法應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的生產經營單位;

(四)經檢查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依法應關閉或取締的生產經營單位;

(五)其它需要公示曝光的重大事故隱患。

第六條公示曝光的內容:

(一)生產經營單位的名稱(全稱);

(二)生產經營單位的詳細地址;

(三)生產經營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姓名;

(四)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種類;

(五)依法處理的種類,包括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依法關閉、依法取締;

(六)跟蹤整改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責任人;

(七)其它需要公示曝光的事項。

第七條在新聞媒體公示曝光的程序:

(一)由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全生產委員會組織的安全生產檢查工作中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由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落實公示曝光;由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安全生產檢查工作中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落實公示曝光,并應在公示曝光后的3日內,報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備案;

(二)由各縣、區人民政府或各縣、區安全生產委員會組織的安全生產檢查工作中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由縣、區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落實公示曝光;由各縣、區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安全生產檢查工作中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由各縣、區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落實公示曝光,并應在公示曝光后3日內報當地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備案。各縣、區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在重大事故隱患公示曝光5日內報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備案。

第三章安全檢查責任簽字制度

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組織安全生產檢查工作時應使用安全生產檢查表,安全生產檢查表分別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

第九條安全生產檢查表的內容包括:生產經營單位名稱、地點、主要負責人,檢查時間,發現的事故隱患,整改的措施、時限,落實整改的責任人,跟蹤整改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責任人,是否在新聞媒體公示曝光的意見等。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安全生產檢查表一式叁份,實施安全生產檢查后,一份留給生產經營單位,一份留給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一份報送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備案。

第十條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帶隊負責人、檢查人員及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應分別在安全生產檢查表上簽字。按照“誰檢查、誰簽名、誰負責”的原則,負責督促、指導生產經營單位落實事故隱患整改措施,跟蹤整改情況。

第十一條對不屬于本部門處理的事故隱患,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由檢查單位負責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移交;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不得拒絕,同時必須落實跟蹤整改負責人。

第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必須落實事故隱患整改措施,按時完成整改任務,履行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第十三條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和檢查人員必須積極督促、指導生產經營單位落實整改措施,跟蹤整改情況,履行政府安全監管職責。

第四章安全員制度

第十四條在惠州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必須落實安全員制度,建立健全安全員責任制,落實安全員崗位職責。按照規定的要求,配備專(兼)職安全員。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安全生產檢查工作中,發現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本辦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的規定,配備、培訓安全員,落實安全員制度的,應督促生產經營單位整改落實。

第十五條安全員按照不同的行業,分別配備如下數量的專(兼)職安全員:

(一)建筑施工、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高危行業,每個工作班(組)配備不少于1名專職安全員;

(二)歌舞(卡拉OK)廳、影劇院、沐足(桑拿)、商場(超市)、酒吧、網吧、E城信息站等公眾聚集場所,經營場所的每個樓層、每個班次配備不少于1名專職安全員;經營場所面積超過3000平方米的增加1至2名專職安全員;

(三)其它行業的生產經營單位,配備1名專(兼)職安全員。

第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對安全員進行定崗、定位、定職責,落實安全員崗位責任制。

第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配備的安全員,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登記造冊,由安全生產培訓機構負責業務培訓。

第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員的職責是:

(一)負責日常的安全檢查,及時制止、糾正違法、違章行為,發現并消除或及時報告事故隱患;

(二)協助安全管理負責人落實安全生產管理措施和安全操作技術規程;

(三)協助安全管理負責人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履行崗位職責;

(四)協助安全管理負責人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組織、指導全體員工開展安全生產知識培訓和技術訓練。

第五章問責制度

第十九條上級人民政府對下級人民政府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跟蹤生產經營單位落實事故隱患整改情況,實行問責制度。

第二十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將實行問責:

(一)按照公示曝光制度的要求,沒有對生產經營單位存在的重大事故隱患予以公示曝光的;

(二)在安全生產檢查工作過程中,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沒有落實安全生產檢查簽字制度的;

(三)在安全生產檢查工作過程中,沒有明確生產經營單位事故隱患整改的主要負責人、整改具體措施、整改時限及跟蹤整改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責任人的;

(四)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責任人對事故隱患沒有跟蹤落實整改或督促、指導生產經營單位落實事故隱患整改措施不力的;

(五)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責任人對責令限期整改的事故隱患,生產經營單位逾期不整改,依法應予停產停業或關閉而未實施停產停業或關閉的;

(六)各級人民政府(含街道辦事處)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帶隊負責人、檢查人員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未按規定依法關閉或依法取締的;

(七)檢查單位未將不屬于本部門處理的事故隱患移交給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拒絕接受移交的;

(八)各級人民政府(含街道辦事處)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沒有依法組織檢查或在檢查中未能發現生產經營單位存在明顯重大事故隱患的;

(九)其它需要問責的情形。

第二十一條落實問責制度,由市、縣(區)人民政府負責實施:

(一)以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全生產委員會組織的安全生產檢查工作中發現需要問責的,由市人民政府決定,市監察機關負責調查處理;

(二)以各縣、區人民政府或縣、區安全生產委員會組織的安全生產檢查工作中發現需要問責的,由縣、區人民政府決定,縣、區監察機關負責調查處理。

第六章責任追究

第二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的,按照《省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實施責任追究:

(一)批評教育;

(二)責令作出書面檢查;

(三)通報批評;

(四)調離工作崗位;

(五)辭退;

(六)責令辭職;

(七)免職;

(八)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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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安全生產的檢討書3000字左右

(一)一般規定

(1)工程項目的建設單位、監理單位和施工單位均應制定相應的安全檢查制度。

(2)安全檢查內容具體如下。

1查物的狀態是否安全

檢查生產設備、工具、安全設施、個人防護用品、生產作業場所以及生產物料的存儲是否符合要求。

2查人的行為是否安全

檢查有無違章指揮、違章操作、違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行為,重點檢查危險性大的作業崗位是否嚴格按操作規程作業,危險作業是否執行審批程序。

3查安全管理是否完善

檢查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是否落實,安全生產目標和工作計劃是否落實到各部門、各崗位,安全教育是否經常開展并使職工安全素質得到提高,安全生產檢查是否制度化、規范化,檢查發現的事故隱患是否及時整改,實施安全技術與措施計劃的經費是否落實,是否按“四不放過”原則做好事故處置工作。

(3)安全檢查的主要形式有:驗收性檢查、定期檢查、專項檢查、經常性檢查、季節性檢查。

(4)工程參建單位應建立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制,定期開展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活動,重點推動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全面排查整治安全事故隱患和事故易發環節,認真解決存在的突出問題 ,有效防范和遏制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

(5)建設單位、監理單位和施工單位均應按交通運輸部《交通運輸部關于開展公路水運工程“平安工地”考核評價工作的通知》(交質監發【20xx】679號)要求,定期開展考核評價工作。

(二)安全檢查

(1)開(復)工前安全檢查。新項目開工前和在建項目停工后復工前,應由監理單位組織施工單位等相關部門進行工地的全面檢查,核查項目是否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如發現問題應及時督促整改,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方可開(復)工。

(2)定期檢查。工程參建單位開展檢查時,應由其主要負責人牽頭組織。定期檢查應明確檢查頻率,重點檢大危險源的安全防范技術措施及現場安全防護措施的落實情況。建設單位宜每季度組織不少于1次的檢查,監理單位宜組織每兩個月不少于1次的檢查,施工單位應組織每月不少于1次的全面檢查,施工班組每日應對施工生產進行檢查。

(3)專項檢查。專項檢查分為內業檢查和外業檢查。其中,內業檢查可分為保證項檢查和一般項檢查。

1、保證項檢查包括:安全生產責任制,施工組織設計及專項施工方案,安全生

產專項費用,風險評估管理,安全技術交底,安全檢查評價,安全教育培訓,應急管理等。

2、一般項檢查包括:分包單位的管理,持證上崗,生產安全事故處理等

3、外業檢查包括:安全防護,施工用電,消防安全,設備安全,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執行情況,安全標志等。

4、專項檢查由安全管理部門組織,針對工程建設的關鍵環節、關鍵部位的安全狀況采取有針對性的檢查,宜對照專項施工方案進行檢查,以發現并解決在施工前及施工中存在的問題。

(4)經常性檢查。檢查應由施工單位安全管理人員或監理單位的安全監理工程師根據工程施工作業進度適時安排。施工管理人員應針對當日作業分布情況,重點檢查安全生產關鍵部位和事故易發環節。經常性檢查應覆蓋施工全過程。安全監理工程師應對重大危險源實施過程進行跟蹤巡視檢查。

(5)季節性檢查。檢查內容可根據施工安全敏感時間段(如冬季、雨季、放假時間較長的節假日等)確定,同時應對該時間段的安全注意事項(如防滑、防凍、防坍塌、防火、防中毒、防墜落、防疲勞、防思想松懈等)提前布置并加強檢查。

(6)驗收性檢查。主要檢查對象是施工現場新搭設的腳手架、物料提升機、施工用電、塔吊、外用電梯、大型模板支撐系統等項目。檢查應嚴格對照標準進行。工程實行總承包的,當存在兩個或多個分包單位共同或交叉施工時,驗收性檢查應由總承包單位組織,對相關作業部位的安全作業環境條件進行驗收和移交。安全檢查流程如圖所示

(7)安全檢查記錄和安全事故隱患整改、處置和復查。

1、對于檢查中發現的違章指揮、違章作業行為,應立即制止,并責令其予以糾正。

2、各類安全檢查應按相關技術標準和規章制度的要求進行,安全檢查結果應形成文字記錄。安全事故隱患整改應做到“三定”,即定人、定時間、定措施。 3安全事故隱患治理情況應按期復查,復查合格后方可銷項;復查情況應形成文字記錄。

(三)事故隱患治理

(1)施工安全事故隱患主要分以下兩類。

1一般事故隱患。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小,發現后能夠立即整改排除的隱患。

2重大事故隱患。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應全部或局部停工整頓,并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施工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

(2)施工單位是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責任主體,應結合工程特點,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建檔、治理、驗收、銷號的工作制度,并設專人負責。建設、監理及相關單位應積極配合施工單位做好重大事故隱患的排查治理工作。

(3)施工單位應定期組織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和其他相關人員排查施工安全事故隱患。對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隱患,應登記建檔、制訂專項治理方案,明確治理的措施、資金、時限和責任人,并向監理單位、建設單位報告。

(4)監理單位發現施工安全事故隱患時應及時糾正,嚴格審大事故隱患治理方案,并對治理全過程予以監督檢查復核驗收。對施工單位不認真治理,或重大事故隱患可能產生嚴重后果的,應及時向建設單位報告。

(5)施工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內容包括:一是施工安全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和規章制度的貫徹執行情況;二是安全生產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的建立和落實情況;三是安全生產專項費用的提取和使用情況;四是危險性較大工程,特別是深基坑工程、高邊坡工程、高大模板工程、施工起重機械設備以及腳手架工程等專項施工方案的編制、專家論證和實施情況;五是安全培訓教育情況,特別是農民工、特種作業人員培訓教育和“三類人員”的培訓考核及持證上崗;六是應急救援預案的制訂、演練以及有關應急物資設備的配備和維護情況;七是施工班組安全事故隱患定期巡查記錄、自查自糾和銷號情況;八是事故報告和處理,以及對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追究和處理情況。

(6)施工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應以防范腳手架、施工起重機械事故和規范安全防護用品的使用為重點,主要內容包括:一是模板支撐系統的施工方案的編制、審批、專家論證、交底、驗收等情況;二是建筑起重機械的備案登記、安裝、拆卸、檢測、驗收、使用、維修保養等情況;三是安全帽、安全帶和安全網等安全防護用品的采購、查驗、檢測、使用情況。

(7)施工安全事故隱患治理應做到五落實,即“方案落實、材料落實、資金落實、進度落實、責任落實”。

1、對于一般事故隱患,由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或有關人員立即組織整改。

2、對于重大事故隱患,應制訂并實施隱患治理方案。重大隱患治理方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A.治理的目標和任務;

B.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C.經費和物資的落實;

D.負責治理的機構和人員;

E.治理的時限和要求;

F.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

(8)施工單位在施工安全事故隱患治理過程中,應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發生。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員,并設置警戒標志,暫時停產或者停止使用。

(9)施工單位應堅持“不安全,不生產”的原則,對當時不能立即排除的施工安全事故隱患,應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加以控制,不限期解決;對隱患無防范措施的施工單位,建設單位和監理單位要堅決予以停工整改。

(四)安全評價與改進

(1)安全評價

施工單位應以創建“平安工地”為安全管理目標,強化科學管理,對合同段創建“平安工地”及考核評價結果負主體責任。施工單位應建立健全安全生產保障體系,保證安全生產條件,落實安全生產責任,編制專項施工方案,開展安全風險預控。經常開展安全生產自查和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每月應至少組織一次全面自查,重點檢查“平安工地”建設情況、安全管理及工程現場安全生產情況,及時消除安全管理中的薄弱環節。自查考核評價結果應存檔,并向監理和建設單位報備。

監理單位應將創建“平安工地”作為安全監理的主要內容,嚴格執行安全檢查、巡查和督促整改,強化專項施工方案的審查審批,定期開展安全隱患排查,發現問題及時督促整改,確保“平安工地”建設要求落到實處。按規定每季

度對監理范圍內各施工合同段獨立開展考核評價,復核施工單位自查考核評價結果。同時,對本監理合同段進行自查考核評價。監理單位的考核評價結果應存檔,并向建設單位報備。

建設單位應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加強組織領導,改善安全生產條件,保證安全生產費用,對“平安工地”創建達標負總責。建設單位應建立和完善考核評價和獎懲制度,加強過程監督檢查和隱患排查治理,及時督促整改安全隱患,對創建工作和隱患整改不力的單位應予以處罰。監理單位應每半年對所有施工和監理合同段組織一次“平安工地”考核評價,建立考核評價臺帳,發現問題應限期整改。建設單位應建立和完善“平安工地”檔案管理制度,對施工和監理單位的考核評價記錄及結果應存檔,并將評價結果向負責監管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備。

(2)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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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發動、鼓勵廣大從業人員和人民群眾積極參與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整治報告、舉報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和違法行為防止和減少安全生產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建立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和違法行為報告與舉報獎勵制度。對向本單位報告安全生產事故隱患的從業人員以及直接向市或區市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舉報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和違法行為的群眾按照本辦法規定予以獎勵。

第一章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

向本單位報告安全生產事故隱患的獎勵

第三條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對發現的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有權向本單位安全主管部門或本單位負責人報告本單位負責人或安全生產管理部門不予受理的可直接向當地區市縣(含先導區下同)或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舉報。

第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應建立健全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整治與獎勵機制對從業人員報告的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應按有關規定及時整治落實整改責任、整改時限、整改資金和整改措施并將隱患整治情況向隱患報告人反饋同時對隱患報告人給予一定獎勵。

第五條生產經營單位對從業人員報告的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未按時整治而導致發生事故的依據有關規定從重處罰。

第六條報告安全生產事故隱患的從業人員的獎勵由本單位相關部門按照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向市或區市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由市或區市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核實并發放獎金。申請內容包括隱患報告人姓名、隱患性質、可能的危害程度、排查整治情況等。

第二章群眾向市或區市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舉報安全生產隱患和違法行為的獎勵

第七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其發現的在市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或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均有權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相應職責的部門舉報。

第八條群眾舉報的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和違法行為情況屬實且相關職能部門事先并未完全掌握的經查實后按照本辦法規定予以獎勵。

第九條同一個案件被多次舉報且內容相同的獎勵第一舉報人舉報順序以受理舉報的時間為準;對兩人(含兩人)以上同時舉報同一案件的按一個案件進行獎勵。

第十條舉報獎勵的對象為實名舉報的自然人。舉報人應留下真實的姓名和聯系方式及通信地址并應當將安全生產隱患的地點、時間、性質、可能存在的危害等內容敘述清楚。

第十一條對群眾舉報的各類隱患的檢查、處理結果舉報人要求答復的應當在受理舉報后1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

第十二條舉報受理單位應當對舉報人的有關情況保密不得向被舉報單位和社會泄露舉報人情況。工作人員對實名舉報置之不理、偽造舉報材料、冒領舉報獎金或向被舉報對象通風報信、幫助其逃避懲處的一經發現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對打擊、報復舉報人的違法行為公安、監察部門應當嚴厲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章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報告、舉報資金

設立、發放及管理

第十三條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報告、舉報受理制度健全報告、舉報管理網絡公開舉報電話、地址受理有關安全生產隱患的報告、舉報。

第十四條安全生產隱患報告或舉報受理范圍為:

(一)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國家、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人員、環境、設施、設備存在不安全因素可能導致事故發生造成人員傷亡和重大財產損失的;

(二)生產經營單位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未按規定進行審查、驗收而開工建設和投入生產使用的;

(三)生產經營單位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及行業標準可能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的;

(四)生產經營單位發生職工傷亡事故隱瞞不報的;

(五)其他危及社會、企業生產安全可能導致事故發生并造成人員傷亡和重大財產損失的。

第十五獎勵資金設立與管理:

(一)市、縣兩級政府(含區市縣政府、先導區管委會下同)在本級政府設立的安全生產專項資金中安排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報告、舉報獎勵所需資金沒有設立安全生產專項資金的應在本級財政年度預算中安排獎勵資金。

(二)報告與舉報獎金實行財政分級負責市屬以上企業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報告人員的獎勵資金以及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受理的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和違法行為舉報人員的獎勵資金由市級財政負責;各區市縣所屬企業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報告人員的獎勵資金以及各區市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受理的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和違法行為舉報人員的獎勵資金由各區市縣參照本辦法給予獎勵。

(三)重大事故、重大隱患、重大違法行為的報告、舉報除區市縣獎勵外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的報請市政府批準后可以給予再次獎勵。

(四)財政部門將獎勵資金從年初開始按季度預撥付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專款專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每季度末將獎勵資金實際發放情況報財政部門每年底向財政部門報告全年發放情況并接受相關部門的審計。

第十六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隱患報告與舉報受理、查處、統計和報告制度。受理安全生產隱患報告與舉報后應及時填寫安全生產隱患報告與舉報登記表對安全生產隱患鑒別分類后進行現場查處;或者按照職責和區域分工移交其他部門或區市縣查處。查處后應當形成書面材料報經部門有關負責人簽字并督促落實解決。被舉報隱患的整改措施由隱患存在單位負責落實并在落實后將整改結果上報查處部門。

隱患查處責任部門應將隱患查處結果匯總建檔定期公布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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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體目標是“一杜絕一控制”。即:堅決杜絕傷亡重大事故發生,尤其是在春節、“兩會”、“五一”和“十一”等重要敏感時期無安全事故發生;控制工傷和火災事故發生。

二、主要措施

(一)明確責任主體,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

1、嚴格落實企業安全主體責任。嚴格執行《安全生產法》,涉及房地產行業的相關企業要建立安管機構,或配備專職管理人員。對于無安管機構、無安管人員、安全管理混亂的企業一律暫扣有關證照,限期整改到位。落實企業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工傷保險、安全技術措施經費及安全生產備案等制度。

2、嚴格落實保障性住房承建相關企業的管理責任。保障性住房建設承建單位要進一步加大安全投入,成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站,最少落實2名安監人員負責施工工地安全監管工作。繼續強化領導干部掛點負責制。

3、嚴格落實局屬各單位安全生產監管責任。局屬各單位要按照“誰主管,誰負責;誰發證,誰負責”的原則,嚴格落實本單位、各自安全監管責任,并按照“一崗雙責”的要求,嚴格落實各單位領導的安全生產責任,切實加強安生監管。

4、實行安全生產一票否決制。凡各職責單位發生傷亡事故的,一律否決該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

5、加強應急救援體系建設。建立健全救援隊伍,充實救援裝備,加強預案演練,提高防范和處置事故災難的能力。

(二)完善監管體系,建立排查治理長效機制

1、建立安全隱患排查機構。加強隱患排查的組織領導,指定專門人員,堅持定期與不定期排查制度,將隱患排查工作納入規范化經常化軌道。

2、建立健全隱患登記報告制度。對各級安全檢查發現的重大隱患要建檔登記,明確整改內容、整改標準、整改措施、時間進度和責任人。

3、建立隱患整改銷號制度。全面排查治理事故隱患和薄弱環節。認真解決存在的突出問題,建立重大危險源監控機制和重大隱患排查治理機制及分級管理制度,對重大事故隱患逐一整改并銷號,有效防范和遏制較大以上事故的發生。

(三)嚴格安全措施,深化安全專項整治

1、深化建設工程施工安全整治。所有保障性住房建設工程項目和拆遷施工必須嚴格按照規定辦理行政許可和安全生產備案手續,并按照《安全生產法》進行安全設施“三同時”驗收,驗收合格的工程項目方可投入生產和使用。

2、深化白蟻防治藥品安全整治。加強白蟻防治藥品管理,防止白蟻防治藥品流失;施藥人員要定期更換,確保施藥人員的人身安全。

3、深化直管公房和廉租住房用火用電管理。房地產公司工作人員要定期開展防火宣傳,檢查直管公房和廉租住房安全用電情況,在干燥季節要做到經常檢查,發現違規用火用電要及時制止,杜絕火災發生。

(四)加大執法力度,進一步強化責任追究

1、加大行政執法力度。局執法人員要進一步加大對本行業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從嚴處罰。認真貫徹落實《安全生產監管監察職責和行政執法責任追究的暫行規定》。

2、加大事故查處及責任追究力度。對事故要及時上報和組織調查,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查明事故原因和責任。加大事故結案力度,確保事故結案率達到100%。按照有關安全生產責任追究的規定和文件,嚴肅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堅決查處隱瞞事故行為,對隱瞞事故行為要從嚴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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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來,全市各地各部門認真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有效開展重大事故隱患排查和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切實加大安全生產監管和執法力度,全市安全生產形勢總體平穩,實現了安全生產三個“零增長”的控制目標。當前已進入冬季,是事故的高發期,又是企業趕任務、搶工期的生產旺季,為保證新一年安全生產工作有一個良好的開端,經市政府同意,現就抓好我市今冬明春安全生產工作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組織領導。冬春季節氣候和生產環境多變,極易誘發各類安全事故。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從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高度,充分認識做好安全生產工作的極端重要性,以對黨和人民高度負責的精神,進一步強化責任,轉變作風,切實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組織領導,狠抓重點領域和重點行業的安全生產。各地各部門主要負責人要親自組織、親自部署、親自檢查,針對冬春季節安全生產工作的特點,采取強有力措施,堅決遏制各類重特大事故的發生。

二、加大隱患排查力度,確保專項整治完成。各地各部門要對今年排定的安全生產專項整治隱患進行回頭看,切實完成隱患的整改工作。對被列為省、市級重大事故隱患單位及各項專項整治,尚未整改完畢的,要跟蹤督辦,年底前必須堅決完成。同時要著手部署明年重大事故隱患的排查與整治工作,結合元旦、春節安全生產大檢查,對一時難以整改的事故隱患要列入年度整治重點,編制工作計劃、方案,落實責任人和整改資金,確定整改期限進行整改。

三、切實加強危險化學品及煙花爆竹的安全監管。各地各部門要針對我市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多的特點,抓好安全監管,開展對違章生產、違章作業的安全檢查。同時要繼續開展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專項整治工作,嚴厲打擊非法生產、儲存、經營、運輸的行為。對液化石油氣、劇毒溶劑、易燃、易爆等重點品種,要從源頭上實行嚴格監控,嚴防發生群死群傷惡性事故。歲末年初是煙花爆竹生產、銷售和消費旺季,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從生產、儲存、運輸、經銷、燃放、應急和事故查處等各個環節著手,全面加強煙花爆竹的安全監管工作,加大監管力度。公安、安監、工商、質監、供銷等部門要協調配合,加大聯合執法力度,堅決打擊煙花爆竹非法生產和銷售行為,防止不合格產品和違法產品流入市場。

四、抓好交通運輸安全工作。各地各部門要提前做好春運安全各項準備工作,制定科學周密的運輸安全工作方案,建立健全責任制,及時落實運輸安全的各項措施,嚴密防范重特大交通事故,確保元旦春節運輸安全有序。公安、交通部門要加強事故多發路段、危險路段的治理,保障雨、雪、霧等惡劣天氣狀況下道路安全暢通。加強對運輸車船的檢查,把好源頭關,嚴禁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車船參與運輸,并進一步加強道路交通安全執法,嚴肅查處各類違法違章行為。有關運輸企業要做好客運車輛安全檢查和維護工作,杜絕故障車輛投入營運,同時要做好司乘人員的安全教育工作,嚴禁違章超載、超速、疲勞駕駛、酒后駕駛,杜絕各種交通違法行為。農業部門要加強對拖拉機等農用車輛的管理,嚴禁違章載人和超載。教育部門要加強學生接送車的安全管理,嚴防“病車”和超載接送。各級水上交通和漁業部門要加強水上與漁業生產的安全管理,嚴禁超載和非客船載客。旅游部門要做好旅游設施的安全檢查,保障游客安全。

五、切實加強消防安全管理。冬、春是火災事故多發季節,當前要繼續抓好火災隱患暨“三合一”場所普查整治工作,結合元旦春節來臨,各地各部門要全面組織消防安全檢查,檢點為大型市場、商場、賓館飯店、醫院、學校、公共娛樂場所、大型建筑工地、人口居住密集的社區、各類出租房、易燃易爆危險化學物品生產儲存銷售使用單位等,堅決杜絕“三合一”現象,做好消防設施的維護保養工作,加強現場監督,保持安全疏散通道的暢通,發現隱患及時整改,確保公共集聚場所消防安全;要做好節日期間煙花爆竹燃放的安全工作,制定嚴格的監管和防范措施;加強消防安全宣傳,提高群眾的消防意識和自防自救能力。

六、強化工礦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各地各部門要加大對工礦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監督管理,對高危行業如礦山、危險化學品、建筑等企業要進一步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嚴格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認真執行安全生產的各項規章制度,對尚不具備發證條件的企業,要責令停產整頓,對限期整改后仍達不到發證條件的企業,要依法關閉。企業要加強現場安全管理,改善作業環境,及時消除事故隱患,加大對重大危險源的監控和管理,淘汰落后的、不安全的生產方式和設備,積極采取各種手段,確保工礦企業的安全生產。在春季來臨之前,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做好自然災害的防范工作,防止山體滑坡、泥石流等災害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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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強安全生產隱患監管力度

在大多數情況下,安全隱患是導致安全生產事故的直接原因。隱患監管和事故處理是安全生產監管工作的兩大核心內容。因此,我們在認真處理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的同時,必須加大安全生產隱患的監管力度,消除事故于隱患狀態。事后責任追究只是標,事前隱患監管才是本。事前管理勝于事后處理。安全監管工作的重心應前移至安全隱患的監管上來。

二、完善安全生產隱患監管制度

(一)完善隱患排查制度

從根本上保證安全隱患的排查和消除,必須制定排查制度:一是根據不同行業的特點,確定不同的安全檢查周期,無論本行業是否發生事故,都要根據制度辦事,定期排查安全隱患,要把安全檢查作為生產者和行政管理人員的一項日常性工作在時間的次序和檢查的內容上予以制度化確定。二是安全檢查要分級負責,實行層次管理。生產者進行自查,縣(市、區)級主管部門進行檢查,市(州)進行抽查,省和國家進行督查。實施自查、檢查、抽查、督查“四查”相結合的層級檢查制度。下一級的檢查對上一級負責。三是安全檢查的覆蓋面要進行分級量化。生產者的實地自查的覆蓋面當然是百分之百。實地檢查的覆蓋面也必須是百分之百,實地抽查的覆蓋面也須視不同行業確定一定的比例,督查也包括實地檢查的環節,其實地檢查的比例也應盡可能大一些。四是安全檢查的責任要具體化。堅決消除檢查人員做老好人,不認真履行職責,走過場的現象。

(二)執行隱患整改制度

每次安全檢查活動,必須在明確檢查具體責任人員的同時,明確整改具體監督責任人員,整改執行人員也就是生產者中的具體執行人。對在各種層面的檢查中發現的安全隱患,生產者必須按檢查人員提出并送達告知的整改意見進行整改,將整改后的情況如實報告整改監督人員,整改監督人員必須實地查驗,在生產者不履行隱患整改責任的情況下,隱患整改監督人員必須橫向協調和縱向匯報,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啟動強制執行程序,確保安全隱患的及時消除。

(三)建立隱患公示制度

無須諱言,安全檢查發現的隱患,一部分生產者能夠當場整改,一部分生產者能夠在限期內整改。令人遺憾的是,少數生產者對檢查人員發現的隱患或自己明知存在的隱患,不采取積極的態度進行處理,導演了許許多多人為的悲劇。在隱患未催生成事故的情況下,目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對不能自覺履行隱患整改義務的合法生產者的硬性處罰,不足以抵消其在風險與利益之間博弈中的獲利。在安全生產剛性規定無法觸及的空間,可以啟動社會力量,予以補充。即建立安全隱患公示制度,其核心是對不能按規定消除的隱患,在啟動強制執行程序的同時,對隱患的相關信息進行匯總,建立隱患“庫”,根據需要,進行分級分批公示。對于特重大事故隱患可以在省級部門匯總公示,重大事故隱患可以在市(州)級部門匯總公示,一般事故隱患在縣(市、區)級部門匯總公示。公示既包括新的隱患產生情況,也包括隱患整改消亡情況。毫無疑問,隱患公示對生產者的經營、生產者的社會形象都會有一定的影響,但這也是保證安全生產的一條輔助途徑

篇10

以黨的十七大精神指針,全面貫徹鎮政府關于安全生產工作的總體部署,堅持“科學發展、安全發展”的理念,認真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積極開展起重吊裝作業安全專項整治活動,著力整治安全隱患,全面落實安全責任,積極創新監管手段,建立健全長效機制,促進特種設備安全形勢穩定好轉,為社會經濟持續發展作出更大貢獻。

二、工作目標

通過深入開展起得吊裝作業安全專項整治活動,進一步鞏固和擴大去年事故隱患排查治年活動的成果;進一步落實企業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和政府及有關部門的監管責任,健全長效監管機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機構和安全管理制度,落實現場作業安全管理措施;加強作業人員的教育培訓,確保作業人員持證上崗;杜絕無證制造、安裝、改造、維修重機械,杜絕非法、違規使用起重機械,有效遏制起重吊裝事故的發生,努力實現全鎮起重吊裝作業“零”死亡事故。

三、工作分工

按照屬地為主條塊結合原則,各管理區、各村(居)和有關職能部門分工負責,貫徹配合,組織實施起重吊裝作業安全專項整治活動。

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全市起重吊裝作業安全專項整治工作的具體指導和督查。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并應根據起重機械數據庫的各類情況及時通報起重機械存在重大事故隱患和重大問題。

四、工作范圍和重點

本次活動的工作范圍為起重機械、起重吊裝安全管理及起重設備安全狀況。工作重點為:

(一)重點設備。無證制造、安裝的在用起重機械設備(門式、橋式、門座式、塔式起重機、固定式簡易升降機、碼頭吊、汽車吊、沙吊等);超期未檢和檢驗不合格的起重機械;存在事故隱患經責令整改而未改正的起重機械;主要安全附件失效、失靈的起重機械;安全監察、檢驗檢測發現存在安全隱患或重大問題而被通報的起重機械。

(二)重點企業。近年發生過起重吊裝作業事故以及管理混亂的企業;檢驗檢測機構在近兩年內報告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使用單位;安全管理薄弱的使用單位。

(三)重點區域。集中存在大量事故隱患的區域(如冶金鑄造行業吊裝熔融金屬的起重機械、船舶修造行業、各類企業擅自制造使用的固定式簡易升降機和橋、門式起重機械,以及沿海、河邊的碼頭吊(沙吊)。

五、專項整治的主要內容

(一)安全管理制度方面

1、企業是否設立安全管理機構或聘用專(兼)職管理人員;

2、企業安全責任制和起重機械、吊裝作業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和執行;

3、企業教育培訓、操作規程等制度是否建立和執行;

4、企業設備技術檔案、作業人員檔案是否建立和正常管理;

5、起重機械的動作是否按要求有真實的運行記錄,且在規定范圍內運行。

6、起重機械的維護是否有正常的維護保養,且有日常維護保養記錄,對維護保養中發現的問題是否得到及時、合理的處置;

7、租賃使用的起重機械是否符合《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等法規、規范的要求,并納入本單位的特種設備管理。

8、企業是否制訂事故應急救援方案及定期演練。

9、企業是否有加大對起重設備的安全投入,起重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或無改造、維修價值的,是否及時予以報廢淘汰并更新。

(二)現場安全管理方面

1、在進行起重吊裝作業時,是否落實起重吊裝作業安全管理規定和操作規程,采取安全防范揭幕施,確定專人進行現場統一指揮落實安全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

2、起重吊裝作業現場是否設置安全警示標志,懸掛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3、對大件吊裝作業是否編制起重作業方案,明確吊裝作業程序和安全注意事項,明確吊裝現場負責人、指揮、司機以及有關作業人員的職責,對吊裝作業中可預見的潛在危害制定相應的防范措施;

4、起重吊裝作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是否嚴格執行操作規程和有關的安全一規章制度,杜絕違章作業、違章指揮以及違反勞動紀律的“三違”現象。

5、企業是否經常性開展起重吊裝作業的隱患排查和治理,及時消除事故隱患,確保生產安全。

(三)安全狀況方面

1、使用的起重機械是否經制造和安裝(改造、重大維修),監督檢驗,并檢驗合格;并在檢驗有效期內使用。

2、起重機械的使用是否按行政許可要求進行使用注冊登記。

3、起重機械的操作人員是否有按規定持相應項目的有效證件進行作業;

4、起重機械的安全保護裝置是否按規定進行維護校驗,是否能有效工作;

5、簡易升降機使用單位是否有資質維護單位進行維護并有記錄和專人管理制度。

六、實施步驟

本次起重吊裝作業安全專項整治活動從3月份開始至8月底結束,具體分為三個階段:

(一)動員部署階段

1、鎮政府成立組織機構,制訂方案和計劃,明確工作責任。

2、組織企業認真開展學習《安全生產法》和《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等法律法規,利用各種媒體等形式,開展廣泛宣傳發動。同時部署好起重吊裝作業安全專項整治工作。動員起重設備使用企業開展自查自糾。

3、公布舉報電話接受群眾監督和舉報,提高企業排查治理隱患的自覺性。鎮起重吊裝作業安全專項整治舉報電話。

(二)全面專項整治階段

1、進一步落實企業安全主體責任,督促各起重機械使用企業提負起本單位專項整治工作;各企業按照整治工作要求,查找問題和不足,制定整改方案要落實整改措施。各企業將整改方案、措施報鎮政府和有關部門備案。對已經發現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的,按照先整改后使用原則,及時落實整改資金和責任,制訂隱患監控措施,限期整改到位。

2、鎮政府和有關部門要認真組織起重吊裝作業安全專項整治活動,加大行政執法力度,嚴肅查處起重機械隱患整改不力或拒不整改的企業,并實施分級掛牌督辦制度,及時公布上報一批轄區內和行業系統內整治不力的單位,落實督辦責任,并向社會公開。

(三)督查驗收階段

1、鎮政府和各有關部門在7月底前組織對本鎮轄區內開展起重吊裝作業安全專項整治進行督促檢查或組織“回頭看”,進一步鞏固治理成果。8月初,市整治工作領導小組且辦公室將聯合有關部門,對各鎮、街道和有關部門的重點企業、重點設備、重點區域進行督查驗收,9月迎接市督查驗收。

2、及時總結經驗,分析治理工作成效,存在問題及改進措施。積極探索起重吊裝作業安全動態長效監管機制。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為切實加強對全市起重吊裝作業安全專項整治工作的領導,鎮里成立起重吊裝作業安全專項整治領導小組,由分管鎮長任組長,成員由工業辦、城建辦、安監中隊、企管站、交警隊等有關人員組成。

(二)精心組織。鎮政府和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切實承擔監管責任,規范起重吊裝作業安全專項整治活動的內容和措施,建立完完善專項整治臺帳,對事故隱患進行認真、分類梳理、落實整改計劃、跟蹤治理,真正做到落實隱患登記、整改和銷號等全過程的監管責任;對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采取有力措施,堅決治理,不留后患;要充分利用各類宣傳工具和新聞媒體,加大隱患治理宣傳力度,推動全鎮廣泛關注特種設備安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