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活動衛生保障辦法
時間:2022-03-12 12:33:00
導語:重大活動衛生保障辦法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第一條為預防重大活動期間發生公共衛生事件,保障活動參與者衛生安全和重大活動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地級市以上人民政府要求衛生行政部門對具有特定規模的政治、經濟、文化、體育及其他重大社會活動(以下簡稱重大活動)實施的專項衛生保障工作。
第三條重大活動的衛生保障工作遵循預防為主、屬地管理、分級負責、部門配合、職責明確、技術指導、依法監督的原則。
第四條重大活動衛生保障包括如下的工作內容:
(一)設立臨時衛生保障工作機構。
(二)制定衛生保障工作方案。
(三)重大活動期間食品、公共場所、飲用水衛生保障。
(四)醫療救護工作的準備、實施。
(五)傳染病(包括呼吸道、消化道、蟲媒傳染病)流行期間非常措施的準備與實施。
(六)對重大活動期間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對措施和事件的調查處理。
第五條重大活動衛生保障分為三級:
一級保障:在我省舉辦的黨和國家重要活動(會議),國際性重要的政治、經濟、文化、體育活動(會議),黨和國家領導人及重要來賓在我省期間的衛生保障工作。內容包括:監測、餐檢和留樣,派出監督人員、醫護人員、疾病控制人員駐點值班。
二級保障:國務院各部委和省政府在我省舉辦的重要活動(會議)。內容包括:監測、重點食品的餐檢和留樣,派出監督人員、醫護人員、疾病控制人員駐點值班。
三級保障:地級以上市政府及省有關部門舉辦的重要活動。內容包括:監測、留樣,派出衛生監督員進行巡查,根據實際情況派出監督人員、醫護人員、疾病控制人員駐點值班。
第六條重大活動的承辦單位應于活動前30天向活動所在地的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衛生保障的書面要求;活動范圍跨地區的,向共同的上級衛生行政部門提出。
黨和國家領導參加活動的衛生保障由相關部門在活動前3-5天按有關程序通知衛生行政部門。
第七條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組織轄區內的重大活動衛生保障工作。
第八條承辦單位履行下列職責:
(一)執行國家衛生法律法規,履行法律責任和義務。
(二)向承擔衛生保障任務的衛生行政部門及具體承擔任務的單位提供重大活動的背景資料(包括活動的時間、地點、場所、人數、規格、食宿日程安排等),并協助衛生部門做好衛生保障工作。
(三)根據衛生行政部門意見,選擇符合衛生規范和要求的接待單位。
(四)成立衛生保障小組,制定衛生保障責任制。督促接待單位落實各項衛生保障工作方案和衛生措施,配合衛生行政部門查處違法經營行為以及處理突發衛生事件。
(五)提供衛生保障工作條件、設施和衛生保障所需的經費。
第九條接待(服務)單位是衛生保障的直接責任人,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本單位的衛生保障工作方案、衛生工作規范和衛生管理制度,嚴格執行有關的衛生技術標準和衛生規范,提供良好的衛生環境,保證食品、生活飲用水的衛生質量和公共場所的衛生安全。
(二)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做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報告工作。
(三)落實專職的留樣人員,按規定做好食品的留樣工作。
(四)組織落實從業人員的健康檢查和衛生知識培訓工作。
(五)落實衛生部門提出的工作要求或整改意見。
(六)提供衛生保障人員開展工作必需的服務場所和駐點場所以及其他基本條件。
(七)滿足在特定條件下的其他工作要求。
第十條衛生行政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一)領導、組織、實施重大活動期間衛生監督、疾病預防和控制、醫療救護保障工作,根據需要成立臨時衛生保障領導機構。
(二)按照重大活動衛生保障的級別,組織制定保障工作方案、實施計劃、應急預案。
(三)負責重大活動衛生保障相關信息的和情況通報。及時掌握衛生保障工作動態,協調解決有關問題。
(四)組織協調對重大活動期間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處理。
第十一條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辦公室職責:
負責組織、協調重大活動前和活動期間市容衛生、除“四害”工作。
第十二條衛生監督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制定和實施重大活動衛生監督保障工作計劃和實施方案。
(二)負責對重大活動指定的接待單位、活動場所及健康相關產品的衛生審查、確認工作。
(三)根據活動的衛生保障級別,派出監督人員駐點值班或進行巡查。
(四)執行規定的報告制度,負責食物中毒及公共衛生突發事件的現場調查控制處理工作。
(五)負責收集、整理、上報衛生保障工作信息。
(六)依法查處違反衛生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十三條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根據近期本地區(呼吸道、消化道、蟲媒、介水)傳染病監測資料及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的口岸傳染病監測資料,提出疾病預防工作意見。
(二)配合衛生監督機構指導接待單位制定衛生保障方案。
(三)負責接待單位公共場所、用具、用品、食品及其原料、生活飲用水和病媒生物等的監測檢驗工作。
(四)按照衛生保障工作方案,派員駐點值班、巡查。
(五)負責接待單位公共場所、交通工具及有關用具、用品的消毒技術指導以及活動場所范圍內的殺蟲、滅鼠技術指導,負責疫點終末消毒工作。
(六)負責可疑食物中毒、傳染病疫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流行病學調查、處理和疫情上報;必要時,對活動參與者群體健康狀況分析和統計報告。
第十四條醫療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根據重大活動的衛生保障方案,擔負保障對象的醫療救護任務,包括活動現場、接待(服務)單位的醫療救護及急危重病人的轉送和收治、傳染病病人的診斷與隔離、治療等。
(二)按照有關要求,派出駐點醫療小組。
(三)派出專門醫護人員承擔黨和國家領導人及上級部門要求的保障工作。
(四)發現可疑食物中毒或傳染病病人,及時向衛生行政部門或衛生保障工作機構報告,協助調查并保留嘔吐物、排泄物等生物檢材。
(五)承擔發生事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現場救治工作。
(六)協助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做好口岸傳染病患者、疑似患者及其密切接觸者的救治工作。
第十五條重大活動期間,承辦單位、衛生行政部門、接待單位、有關部門應建立有效的信息溝通、反饋機制。
第十六條重大活動的承辦單位、衛生行政部門、接待單位、有關部門要嚴格執行保密制度,按照國家有關保密規定,做好對涉及重要活動內容的保密工作。
第*條重大活動具體承辦單位、接待單位未能依法履行職責和衛生規范要求,在活動期間造成公共衛生事件的,衛生行政部門依法進行行政處罰;上級機關或監察機關要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衛生行政部門、衛生監督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醫療機構在重大活動保障中,未能依法履行職責,工作失職及其他違法行為,并因此造成嚴重后果的,由主管機關或上級機關或監察機關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完成重大活動的衛生保障工作后,各有關部門應及時總結工作,資料歸檔。
第二十條省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制定重大活動衛生保障的有關工作指引。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所指接待(服務)單位:包括提供會議、宴會、飲食、活動和住宿等場所及相應服務的單位。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所指餐檢:在重大活動期間,為保障參加活動人員在接待單位的飲食衛生安全而進行的檢驗、檢測。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上一篇:加強疫苗管理工作通知
- 下一篇:省衛生應急工作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