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區域公共政策沖突消解路徑探究
時間:2022-09-09 11: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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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治理理論與區域公共政策的相關理論闡述
現有關于“治理”的各種定義中,由威利•勃蘭特倡導成立的聯合國全球治理委員所做出的闡述具有較大代表性、權威性,《我們的全球伙伴關系》指出:所謂治理是各種公共或私人機構管理共同事務的諸多方式的總和,它是一個使相互沖突的、不同的利益集團得以協調并采用聯合行動的持續過程。作為闡釋現代社會區域內政治秩序、結構變化的一種新理論,區域治理理論為有效的指導區域合作提供了一種全新的分析框架。作為“舶來品”的區域治理最早流行于歐美學界,我國對其研究起步較晚。依據現有的相關概念闡釋,可以將區域治理定義為:政府、私人部門、非營利組織、公民等利益相關者為實現區域公共利益的最大化而經由協商、談判等方式,實現對區域公共事務的集體管理。簡單的來說,區域治理就是治理理念或理論在區域公共事務管理中的具體運用。分析現今我國區域治理的實踐可知,政府仍是推動區域合作的關鍵角色,而公民、私人部門和非政府組織作用微弱,總體看來,我國區域治理仍是以政府為主導,科層制特征濃厚。由于政府仍是協調區域內利益沖突的主體,因此我國現有的這種區域公共事務的管理方式還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區域治理。針對區域公共政策的概念闡釋,學術界尚未得出統一明確的結論。本文從區域公共政策的一般制定過程出發將其界定為:區域公共政策就是由中央或地方政府制定的,旨在解決區域發展問題、維護與協調區域公共利益的各種政策和措施。而與之相對應的,區域公共政策沖突則是指在區域合作與發展的過程中,區域內各政策主體所制定的公共政策相互對立、矛盾,甚至相互沖突的一種情形。由于區域內各政策主體出于自身的利益需求而制定、實施不同的公共政策,區域內的沖突、矛盾不可避免。利益主體間的相互角逐是公共政策沖突存在的本質原因。總體看來,區域公共政策沖突雖有利于政策的不斷調整,但其弊大于利,如區域公共政策沖突最終會導致政策資源浪費,政策失敗等,因此,必須在理解區域公共政策沖突實質的基礎上,經由理性研究進而提出消解政策沖突的有效方法。
二、區域公共政策沖突消解的基本原則
以理解我國區域治理模式基本特點為前提,為更好的深化區域合作、有效消解區域公共政策沖突而采取的相關措施必須遵從的總原則主要有以下幾點:
1.利益共享的原則
區域內各主體制定政策的出發點就是使得區域利益的最大化,因此,利益共享對于各政策制定者而言具有重要的影響。為達到鼓勵各方溝通、協商,利益共享原則應該包括:⑴區域合作與一體化應更有利于各地方的發展,不能損害他方利益卻有利于己方利益。⑵正確處理地方利益與區域利益之間的關系,必須明確二者是相輔相成而非相互對立的。區域合作的積極性需要靠地方利益的增加進行激發,同時,區域內的和諧發展、深入合作則為地方利益的增加提供強有力的保障。
2.和諧發展的原則
在區域內的不同地方、不同產業之間對區域利益進行合理的再分配,達到利益共享基礎上的最大程度的公平,從而使區域利益分配達到一種比較公平的狀態,實現區域的和諧發展。總之,區域利益的合理分配能夠直接調動區域內成員的積極性,維持區域合作系統的穩定,最終有利于實現區域的和諧發展。
3.法治秩序的原則
一方面,制定明確、清晰的規則制度,對區域內成員的利益行為進行規范,嚴格依規定進行相關的獎懲,使其對違反者的懲罰有理有據,減少人為的隨意性,妥善行使自由裁量權,最終實現:以一種規范化的方式來治理地方利益沖突。另一方面,明確相關的責任制度,加強內外部監督。明確各方在區域合作中所扮演的相關角色,在全員達成一致時,若有違約行為必將嚴懲。此外,完善的內外部監督有利于區域內各方端正自己的行為,嚴格遵守相關規定。
4.運行高效的原則
一是,依據具體需要,設置多樣化、靈活的利益協調機構。既可以是常設性的協調機構,也可以是臨時性的項目小組或專業委員會;二是,在協調過程中,應盡可能的避免各種繁文縟節,樹立專設協調機構的權威、威懾力。三是,應及時、準確、客觀的評價利益協調的結果,并鼓勵、監督各方根據實際情況及時予以修正,而后由專設的協調機構進行驗收。
三、區域公共政策沖突消解的對策建議
當前中國區域治理模式是以政府為主導的科層制模式,因此為規避區域公共政策沖突的消極影響,有必要在我國區域治理模式根本特征的基礎上,提出全方位、多層次、前瞻性地改進措施。
1.建立公共政策沖突的事前控制、事后排除機制
解決公共政策沖突的基礎性措施是建立事前控制、事后排除機制。此措施同樣適用于解決區域公共政策沖突。簡單而言,事前控制是一種預防性手段,指在公共政策沖突發生之前就已經采取一定的措施來避免沖突的發生。而相應的事后排除則是指政策出臺后,針對沖突的實際情況而采取的解決措施。具體而言,可從以下兩個方面著手:一是要加強對政策主體權限的控制。雖然我國已出臺諸如《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條例》《規章制定程序條例》以及《法規規章備案條例》等法律法規,對政策主體的權限進行一定的原則性約束,但這些規定并不夠明確,甚至相互抵觸、矛盾,直接造成對政策主體權限的控制乏力,加劇了政策沖突的現象。因此,我國應在現有的法制環境下,通過協商制定各種具體的政策,明確各政策主體的權限范圍,并予以嚴格地監督,以此避免越權、超權決策。二是加強對決策程序的控制。為使決策者遵循一定的決策程序從而避免和減少政策沖突,需建立健全統一審查和批準制度。在區域內成立專門的審查機構,避免政出多門,區域內成員所制定的政策必須報經統一的機關批準,確保各級政策間的銜接和統一。同時,下級政府機構制定政策須報上級政府機構批準,進而有效地減少和避免上下層級政府間的公共政策沖突。健全事后排除機制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幾點:⑴備案審查。區域內各政策制定主體在制定、出臺各自的公共政策時,應按總規定及時將其報送指定的機關統一備份在案,以便進行進一步的審查、監督。⑵利用適用規則。公共政策沖突發生時,為正確適用法律規范而應當遵循的基本原則,如上位政策優于下位政策,同位階政策具有同等政策效力,特別規定優于一般規定,新規定優于舊規定等。⑶裁決機制。當區域內公共政策發生沖突時,由協調委員會或臨時協調機構等專設機構進行裁決,明確各方責任。⑷改變或者撤銷機制。區域合作發展組織應該明確要求各地區政府機關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對違反制度、規定或者與上級部門政策相抵觸的政策予以改變或者撤銷,這是一種監督機制。⑸定期清理機制。區域內各政府機關應定期對域內實施的政策進行審查、考核,判斷其是否與法律、法規、區域合作發展組織制定的政策等存在相互抵觸、沖突、矛盾的現象,進而進行政策整改,清理不合理的、無用的政策。
2.加強公共政策主體能力建設,深入推進大部制改革
一方面,政府機關人員應明確自己的職責,扮演好自己所承擔的角色,通過認真的學習、領悟,在正確理解自己的責任的基礎上,不斷加強學習,提高自身的素質、修養,進行合理的自我定位。根據區域內各自的需要,制定合理的公共政策,自覺抵制各種誘惑,以區域利益為根本出發點,以公共利益為己任,確保公共政策的正確性、公正性,最大程度上減少公共政策的沖突。另一方面,深入推進大部制改革,重塑政府角色。我國政府機關應對行政組織內部結構進行自上而下的調整,科學設計行政組織結構,把組織和業務及人事制度設計得使政府部門之間沒有任何重復、交叉的職能、權責。為進一步推進大部制改革,我國應加大對其的宣傳力度,就改革達成全民共識,贏得公眾理解;科學預測改革進程中可能遇到的各種問題、障礙,有計劃的采取合理措施進行防范,而不是回避矛盾,掩蓋問題;盡可能的減少職能交叉,完善行政運行機制的同時,落實“問責制”,建設責任政府。總之,大部制改革的推進,應加強領導、科學規劃、周密設計、統籌協調、穩步推行。
3.暢通政策信息溝通渠道,建立政策咨詢協商機制
政策信息溝通不暢是許多公共政策沖突產生的重要原因之一。任何一項政策都很難兼顧多方利益,在其實施過程中必定存在許多的歧義與抵觸,矛盾的產生不可避免,而有效的溝通則是減少矛盾、沖突的重要手段。因此,不僅要不斷加強區域內各成員的內部溝通交流,還要不斷加強政策執行部門與目標群體之間的外部溝通。一是由區域合作發展組織成立專職的溝通協調機構,具體負責區域信息公示、傳遞、溝通等職責,使溝通協調職能專業化、權威化。二是構建多種溝通渠道,使溝通渠道暢通化。三是縮短溝通距離,保證信息的真實有效。四是實現溝通手段和技術的現代化。此外,還需要在暢通信息溝通的基礎上,構建專門的政策咨詢協商機制。通過對區域內各個政策的咨詢協商,協調不同的利益訴求、政策價值觀和政策主張。如果區域內各成員缺乏關于政策目的的共同價值觀的同時,在利益關系上也是根本對立的,那么只有采取變通的方法來達到合意,從而維持協商關系。總的來說,政策協商機制的構建將有利于提高公共政策制定的科學化。
4.創新更為靈活的區域治理組織形式
針對我國現有的治理模式,單純的依靠傳統的層級控制來對區域公共政策沖突進行協調,效率明顯較低。因而,有必要通過交互式的合作來為實現共同追求的目標而努力,這需要從三個方面著手進行變革:⑴跨區域協調機構的組織創新。作為此機構發揮功能和作用的基礎和載體,組織形式至關重要。以歐盟為例進行說明,歐盟之所以能在此區域內發揮如此之大的作用,與其建立的完善的決策、執行、監督、仲裁等機構密不可分。通過構建一個完整的歐盟區域管理權力體系,歐盟組織實現了區域內的深入合作,并不斷地發展、壯大。著眼我國的區域組織不難發現,我國當前的跨區域協調機構在組織機構設置上還是過于簡單,分工不明、責任不到位等因素都會直接導致區域合作組織的諸多職能無法履行和發揮。為此,我國的區域合作可借鑒歐盟的管理模式,在決策機構、執行機構、仲裁機構、咨詢機構等各個方面進行不斷改進、完善。⑵跨區域協調機構的功能完善。在合理設置區域協調機構組織的基礎上,必須完善其功能,設置機構的目的是使其發揮應有的功能:在協調功能上,綜合考慮整體區域資源、區位優勢、經濟狀況,在整合與提升區域整體競爭力等方面發揮作用;在服務功能上,立足于服務區域市場一體化、服務區域經濟均衡發展,實現共同繁榮;在監督功能上,審查和監督區域合作規則的執行情況⑤。⑶跨區域協調機構的網絡化。區域協調機構功能的正常發揮,離不開網絡化運轉。在對區域公共事務的管理上,必須實現多元化的參與主體,以問題的解決為焦點和行動導向,盡可能的弱化科層等級制色彩,強調各種主體的跨層級互動、協商對話、相互信任,實現區域治理模式的網絡化。
5.構建利益共享與利益補償機制
區域政策制定主體的目的就是為實現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因此,要實現區域合作的深入,離不開有關利益共享與補償制度的構建,為此,做出的整體性制度安排主要包括以下幾點:⑴區域內產業調整中的利益分享與補償。產業調整作為區域圈內公共事務管理的重要內容,直接對地方利益產生影響,同時也會與市場發生作用。區域產業分工的過程中,存在著產業替代、淘汰和升級,這必然會帶來利益的重新分配。每項產業的淘汰與升級,總將引發相關的利益沖突。只有建立了與產業相關的財政稅收制度,形成配套的利益共享和補償制度,才能使產業規劃和調整真正實現⑥。⑵對區域內欠發達地區的主動推動。區域內總利益的維護離不開欠發達地區的努力,各地方的共同發展、共享區域發展成果,是區域內各方融入區域經濟一體化的根本動力。若是區域合作與區域一體化僅有惠于發達地區,而欠發達地區并不能獲得同等的發展機會,那么它就很容易喪失融入區域合作的動力。因此,區域經濟發展應該統籌規劃,有側重的實施有利于縮小地區發展差距的財政政策和稅收制度:在財政方面,通過中央政府、上級政府的轉移支付、財政專項補貼等方式給予欠發達地區以政策支持;而在稅收方面,可以對落后地區給予稅收政策方面的優惠。⑶利益共享的有效保障。構建區域內保障機制的重要功能就是使復雜的利益協調行為易理解和可預見,從而使區域合作行為變得可確定。另一方面,當利益相關者拒不履行協調意見,或者履行義務時違反區域合作協議規定的,應有承擔違約責任的相關規定。保障機制的有效構建將大幅度提高區域內各主體的參與熱情,進而有利于區域合作的深入開展。
作者:亓祥晨 王晶娜 單位:廣西大學公共管理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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