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業財政稅收論文

時間:2022-09-18 10:4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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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財政稅收論文

一、財政稅收制度對中小企業發展的作用

1.政府為中小企業提供財政補貼,扶持中小企業發展

中央財政預算設立了針對中小企業項目,還設立了以中小企業為支持對象的專項資金和基金,也加大了對中小企業的財政資金支持力度。在中央,為了有針對性地對中小企業的發展提供資助和扶持,政府設立了種類繁多的基金、專項資金。“星火計劃”、“火炬計劃”、“農業科技成果轉化資金”等基金的設立,在一定程度上扶持了中小企業的發展,雖未明確提出針對中小企業,但實際有大批中小企業從中受益。

2.政府采購逐漸向中小企業傾斜

以法律的形式為中小企業參與政府采購提供便利條件,積極幫助、扶持中小企業參與國家的政府采購合同,為中小企業提供更多的機會與份額。為此制定了相關的法律法規,如《中小企業法》第三十四條、《政府采購法》第九條等都明確規定要充分利用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

3.財政稅收制度的變化直接影響著中小企業的命運

國家通過強制性的稅收征收手段,直接將中小企業的部分利潤通過稅收的形式上繳國庫,作為國家財政收入的一部分。對于中小企業來說,一定時期內企業可支配的收入利潤必將減少,這將不可避免的影響到中小企業的投資計劃及經濟決策。因此國家的財政稅收制度的變化對中小企業尤其是小型微利企業影響深遠,各項財政稅收制度優惠政策對中小企業優惠的力度體現了國家對中小企業的發展是促進還是抑制,直接影響著中小企業的命運。

二、中小企業財政稅收優惠制度存在的主要問題

1.中小企業財政稅收優惠制度缺乏系統性

我國中小企業財政稅收優惠制度缺乏系統性主要表現在:我國中小企業財政稅收優惠措施散落在各個財政稅收法律、條例以及一些規章中,沒有專門制定針對中小企業本身的財政稅收優惠法律法規,不具系統性。而在國外發達國家,政府制定了專門針對中小企業發展的財政稅收優惠計劃。

2.中小企業財政稅收優惠制度比較單一

我國中小企業財政稅收優惠制度體現出財政稅收優惠方式單一的特點。縱觀我國中小企業的財政稅收優惠方式,可以發現其主要集中在稅率優惠和稅收減免兩個方面,加速折舊、投資抵免等間接優惠方式并不針對中小企業而存在。而國外中小企業的財政稅收優惠方式除了降低稅率和稅收減免外,還有自主選擇納稅方式、虧損結轉等眾多形式。

3.忽略了對投資者的優惠。

我國中小企業財政稅收優惠制度在優惠環節上注重向企業本身傾斜而忽略了對投資者的優惠。而在國外,既有針對中小企業本身的財政稅收優惠措施,也有針對中小企業投資人的財政稅收優惠措施。比如,美國制定了專門針對中小企業股東的虧損結轉措施。

4.中小企業財政稅收優惠制度在追求效果上顯得比較直接

我國中小企業財政稅收優惠制度在追求效果上顯得比較直接,政府支持中小企業的角度向短期目標傾斜。比如,我國的中小企業財政稅收優惠措施有些是直接側重于促進就業,以安排下崗職工就業創業為目標的,《關于下崗職工從事社區居民服務業享受有關稅收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的規定便是如此。外國政府的主要支持角度旨在促進中小企業的長期發展,財政稅收優惠措施貫穿于企業創辦、成長、再投資,科研開發等多個環節。在中小企業得到發展以后,再實現促進就業的目的。

三、扶持中小企業的財政稅收制度創新措施

1.提高中小企業稅收優惠的立法層次

首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將稅收的優惠立法權授權于國務院時,必須就授權的內容、目的以及范圍等做出具體的規定,以便國務院的授權立法符合嚴格的稅收法定原則。將《增值稅暫行條例》從行政法規形式上升到法律形式,維護中小企業稅收優惠立法的穩定性。再次,在規范了行政法規、政府規章以及地方法規對中小企業稅收優惠立法的形式后,還必須加強監督與制約,維護中小企業稅收優惠立法的程序正當性。因此,我國應該提高中小企業稅收優惠立法的法律層次,明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對國務院稅收優惠立法的授權范圍,用“法律”的形式來制定中小企業稅收優惠,從而提高中小企業稅收優惠立法的穩定性。

2.實施系統的中小企業稅收優惠制度

首先,制定一個統一的中小企業標準,完善目前《企業所得稅法》與增《值稅暫行條例》中有關中小企業界定的規定,從而適度放寬中小企業的稅收優惠范圍,減輕中小企業的負擔,促進中小企業的成長。其次,增加稅收優惠方式,使稅收優惠措施從直接優惠為主向間接優惠為主轉化。在目前的中小企業稅收優惠方式上,我國可以根據中小企業發展的實際情況,將稅收優惠重點放在所得稅領域,實行一些設備投資抵免,加速折舊,虧損結轉,科研經費扣除等間接優惠方式,使得中小企業的稅收優惠方式多樣化,從而放寬對中小企業發展的限制,促進其發展。再次,在稅種上,以所得稅優惠為主,并覆蓋流轉稅、財產稅、行為稅等互相配套的中小企業立體稅收優惠系統,會在很大程度上減輕中小企業的資金負擔,促進中小企業更好更快地發展。

3.增強中小企業稅收優惠制度的針對性

我國的企業所得稅法雖然對高新技術產業實施15%的優惠稅率,但這一稅率是針對所有企業的,因此,制定一些針對性的優惠措施來發展科技型中小企業也顯得至關重要。針對性地扶持中小企業發展,在優惠方式上,可以從直接優惠方式向間接優惠方式進行轉變。間接優惠強調事前扶持,能充分調動企業從事科研和技術開發的積極性,充分體現政府支持科技創新的政策意向。而直接優惠是一種事后的獎勵,企業必須在贏利的基礎上才能享受這種優惠。然而大多數高科技項目在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內大量投入而沒有什么贏利,在開始贏利的前幾年利潤額也較小,實際享受的稅收優惠效果并不明顯。因此,間接優惠相比于直接優惠來說,更能促進中小企業在技術上的創新。針對性地扶持中小企業發展,可以對企業投入的研發費用給予優惠,普遍實施加速折舊制度,建立科技發展準備金制度等措施,把稅收優惠從生產、銷售環節向研究、開發環節轉移,減少直接優惠,大量增加間接優惠,從而促進科技型中小企業的發展。

4.允許合伙企業自主選擇納稅方式

《企業所得稅法》頒布實施以后,合伙企業并沒有享受到企業所得稅率整體下降的好處,依然是按5%到35%的累進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在闡述稅收優惠負面效應的時候,例如,應納稅所得額都是25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和合伙企業,小型微利企業按20%的所得稅率只需繳納5萬元稅收,而合伙企業就需要按35%的稅率繳納8萬元稅收。因此,我國可以允許合伙企業自主選擇納稅方式,合伙企業可以根據自己的經營水平,選擇企業所得稅小型微利企業的納稅方式,稅率為20%,也可以自主選擇合伙企業納稅方式,即根據5%到35%的累進稅率,按個人所得稅計算繳納。允許合伙企業自主選擇納稅方式,有利于扶持合伙企業的發展,降低我國中小企業稅收優惠措施造成的不公平競爭的負面效應。

作者:張曉紅單位:陜西省延安市延川縣稅收管理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