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個人稅征收問題及措施

時間:2022-04-15 09:48:00

導語:淺析個人稅征收問題及措施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淺析個人稅征收問題及措施

【論文關鍵詞】個人所得稅問題措施

【論文摘要】個人所得稅是我國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之一。然而,在我國現行稅制中,個人所得稅卻被公眾認為是稅收流失最嚴重的稅種。這不僅使財政收入遭到巨大損失,而且還加劇了個人收入分配不公的狀況。因此,進一步加強個稅的征收和管理,加大稅法宣傳力度,提高公民自覺納稅的意識,是改善我國個稅流失狀況的有效途徑。

我國自1980年開征個人所得稅以來,個人所得稅收入逐年增長,它在調節個人收入、緩解社會分配不公、增加財政收入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從整體情況看,個人所得稅稅款流失嚴重,其調節力度還遠遠不夠。造成這種局面的原因概括起來主要是個人所得稅制本身不完善以及個人所得稅征管手段乏力所致。要充分發揮個人所得稅的調節和收入作用,應在個人所得稅制的完善及提高征管水平上下工夫。

一、個人所得稅征管現狀分析

(一)全社會依法納稅的意識依然淡薄

我國稅法規定,個人所得稅扣繳義務人支付個人所得應納稅時,不論納稅人是否屬于本單位人員,均應代扣代繳其應納的個人所得稅稅款,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的,由扣繳義務人繳納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以及相應的滯納金或罰款。這個規定有利于通過稅源扣繳個人所得稅,從而從源頭上控制個人所得稅流失。但其負面影響是將個人所得稅流失責任更多地歸咎為扣繳義務人,導致我國長期以來個人所得稅收入過多地依賴支付單位的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申報工作由支付單位包攬,納稅人無需同稅務部門聯絡、無需辦理納稅申報手續,也拿不到稅票證明,造成納稅人被動納稅,根本不了解稅法和納稅方式,更沒有把納稅作為一種應盡義務,不利于納稅意識的提高。

(二)對隱形收入缺乏有效的監管措施

由于我國收入分配渠道不規范,金融系統發展滯后,導致現實生活中個人收入的貨幣化程度較低,現金交易頻繁,并產生大量的隱形收入、灰色收入。一個常識是,現在浮在表面的有錢人,比如正被稅務部門重點監控的私營企業主和演藝明星,充其量只是有錢人的冰山一角。2000年7月,國家統計局城市社會經濟調查總隊在全國10個省市進行高收入群體的調查,結果發現,在城市高收入群體中,企業單位的負責人占的比例最高。而過去人們對演藝界人士高收入的想象,并沒有在調查中得到確認。很多自稱有錢的人實際上并不是很有錢;很多實際很有錢的人卻從來不敢說自己有錢。這使得稅務部門重點監控的納稅人監控不在重點上。

(三)稅務部門征管信息不暢、征管效率低下

由于目前征管體制的局限性,征管信息傳遞并不準確,而且時效性很差。不但納稅人的信息資料不能跨征管區域順利傳遞,甚至同一級稅務部門內部征管與征管之間、征管與稽查之間、征管與稅政之間的信息傳遞也會受阻。同時,由于稅務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缺乏實質性的配合措施(比如稅銀聯網、國地稅聯網等),信息不能實現共享,形成了外部信息來源不暢,稅務部門無法準確判斷稅源、組織征管,出現了大量的漏洞。同一納稅人在不同地區,不同時間內取得的各項收入,在納稅人不主動申報的情況下,稅務部門根本無法統計匯總,讓其納稅,在征管手段比較落后的地區甚至出現了失控的狀態。

(四)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質量不高

雖然國家稅務總局早在1995年就制定并下發了《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辦法》,對扣繳義務人的權利和義務作了明確而又具體的規定,但實際生活中,部分扣繳義務人或迫于領導的壓力,或責任心不強、業務水平不高、法制觀念淡薄,故意縱容、協助納稅人共同偷逃稅款,將該扣繳個人所得稅的收入不計或少計入應納稅所得額,還有的干脆將工資薪金所得適用的超額累進稅率改為5%的比例稅率。

(五)個人所得稅的處罰遠遠不能到位

個人所得稅的處罰是和其違章違法行為聯系在一起的,而其違章違法行為主要表現在偷逃稅問題上。我國個人所得稅偷逃稅問題,早在上世紀80年代后期的個人收入調節稅執行期間就曝露出來,當時對各種“名人”、“權貴”的偷逃稅案件處罰不力,其負面的示范效應非常大。同時,90年代初開始暴力抗稅事件也在全國范圍內屢屢發生,加之法律對其制裁也沒有及時、到位,使違法犯罪者更加氣焰囂張。雖然近幾年執法環境對個人所得稅征管有了一定改善,但整體個人所得稅征管還是“富人爭相偷逃稅、工資薪金萬萬稅”。再加之能夠繳得起較高個人所得稅的,一般都是有一定地位和名望的,稅務部門對他們偷逃稅被查住的最多也是補稅罰款,有的甚至任其發展、睜一只眼閉一只眼了事。

二、完善我國個人所得稅征管的對策

依法納稅是公民的基本義務。美國建國初期財政部部長漢密爾頓曾講過,人一生下來有兩件事情是不可避免的,一是納稅;二是死亡。社會公眾人物必須懂得他們在從社會獲得聲譽的同時,也必須承擔社會的義務,其中“依法納稅”是起碼的條件。筆者認為政府需要承擔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來改革和完善我國個人所得稅。

(一)實行個人所得稅制度和征收辦法的改革,為公民納稅提供良好、便捷的稅務服務

加強稅收征管工作的軟硬件設施的建設,包括建立一套嚴密完善的稅收征管法律制度,減少各種優惠減免措施,增強執法的剛性和執法的嚴肅性,加大對逃稅偷稅等各種稅收流失行為的法律制裁和經濟制裁,加強稅收征管隊伍建設,提高稅務征管人員的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建立計算機控管網絡,實現稅收征管工作電算化,并盡快與銀行等計算機系統實現聯網。

(二)全面實行金融資產實名制

我國現在已經對儲蓄存款、有價證券等實行了實名制,在各種支付結算中廣泛使用支票、信用卡。雖然目前建立金融資產實名制會面臨諸多阻力,但應充分認識到金融資產實名制不僅對個人所得稅的征管意義重大,而且對抑制地下經濟、防治腐敗,特別是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所必需的信用關系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三)推行稅務制度

由于納稅過程比較繁瑣,而納稅義務人的稅法知識普遍較低,以致在確定應納稅所得額、計算應納稅額、履行申報手續和辦理交納稅事宜方面均存在較大的難度,致使征收工作存在一定的風險。推行稅務制度,一方面有利于納稅人正確履行納稅義務,消除或降低納稅人的納稅風險;另一方面,它在稅務機關和納稅人之間架起了橋梁,發揮溝通納稅人與稅務機關聯系的紐帶作用,把稅收政策和稅收常識及時傳遞給納稅人,督促納稅人依法納稅。同時稅務部門也可以通過稅務了解個人所得稅征納過程中存在的問題,不斷改進和完善征管方式。

(四)實現數據資料一定范圍內的共享

充分發揮政府部門和社會各界的協稅護稅作用,形成治稅合力,才能收到調節收入分配的良好效果。地稅部門一方面要和工商、銀行、海關、司法、房地產、證券部門以及街道辦事處等單位建立經常聯系制度,互通信息,以全面掌握個人有關收入、財產的資料信息。如向金融部門了解個人儲蓄存款及利息收入和資金往來情況;向工商部門了解工商登記和變更登記有關資料;向證券部門了解各類有價證券的轉讓及股息、紅利支付情況等。另一方面地稅部門內部也要在制度上確定協調與溝通的具體辦法,真正實現信息共享,避免各自為戰的不良傾向。

(五)盡快建立并積極推行個人信用制度

首先,切實實施儲蓄存款實名制,建立個人賬戶體制,這項舉措在2000年開始實行,每個人建立一個實名賬戶,將個人工資、薪金、福利、社會保障、納稅等內容都納入該賬戶,這需要稅務、銀行、司法部門密切配合和強大的計算機網絡支持。其次,實行居民身份證號碼與納稅號碼固定終身化制度,做到“全國統一、一人一號”。第三,國家要盡快頒布實施《個人信用制度法》及配套法規,用法律的形式對個人賬戶體系、個人信用記錄與移交、個人信用檔案管理、個人信用級別的評定、披露和使用,個人信用主體的權利義務及行為規范作出明確的規定,用法律制度保證個人信用制度的健康發展。

(六)建立和完善個人收入監控體系,制定納稅人編碼制度,建立納稅檔案

可借鑒西方發達國家的做法,一方面逐步以信用卡和個人支票取代當前的收付現金化,使納稅人的經濟活動都通過銀行進行結算和支付,減少現金流通,將納稅人的所有隱性收入顯性化;另一方面,自納稅人出生起就為其設立終身有效的個人稅務登記號,并據此辦理銀行個人存款賬戶,實行編碼化管理,使其終身的收支和納稅情況都受到稅務機關的電腦系統監督。同時在全國范圍內實行電腦聯網,統一進行監控。再者,對個人納稅記錄建檔備案,作為個人信用的一種證明。此外,實行個人財產登記制度,加強對個人實物收入的管理。

總之,應該清楚地認識到我國目前實際情況和條件對改革和完善個人所得稅的制約,也要清楚地認識到個人所得稅流失還需要收入分配制度及其他配套措施共同發揮作用,才能收到可觀的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