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個人所得稅制問題論文

時間:2022-08-27 04: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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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個人所得稅制問題論文

一、現行個人所得稅制存在的問題

(一)個人所得稅的征收范圍窄,不利于發揮稅收的調節作用

我國的公民個人收入呈現多元化發展的今天,我國現行的個人所得稅法則不像世界上許多國家那樣幾乎是對個人的全部11項所得中,還規定對儲蓄存款利息、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實行免稅,另外對軍人的轉業費、復員費、離休工資、退休工資、福利費等也規定免稅,這就使得個人所得稅征收范圍相當狹窄。狹窄的征收范圍,加之稅制不配套和缺乏嚴密的納稅申報制度與征管手段,一些走穴演員,私營業主和個體戶等高收入者乘機大量少報收入。這不僅不利于組織財政收入,而且還不利于發揮稅收調節人們收入的作用。

(二)個人所得稅的起征點偏低

目前我國個人所得稅法將個人的工資、薪金收入的征稅起征點定為801元,以目前大部分人的收入標準,該數額已顯得偏低。如前所述,個人所得稅的功能除組織財政收入外,還突出地表現在調節收入分配,防止社會成員之間收入差距的過分懸殊。這樣一來,個人所得稅征收的對象應主要是部分高收入者,而不是大多數中低收入者。據有關部門調查統計,隨著改革開放和經濟的發展,目前我國城市居民個人月收入超過801元的已經很多,也就是說,801元的月收入已成為城市居民極其普通的收入水平。此情況下,如果將個人工資、薪金所得征稅的起征點定為801元,就不只是向一部分高收入者征稅,也包括了向大部分中低收入者征稅。而大部分中低收入者,按目前的消費水平,其只能勉強維持生計,如果要求其與部分高收入者一樣向國家納稅,個人所得稅就無法發揮調節收入差距的作用。

(三)我國現行的稅制模式不能體現納稅人稅負的公平合理

我國開征個人所得稅的目的之一,就是通過征收稅款來對勞動者的收入水平進行調節,這既可保護勞動好、貢獻大、收入高的公民有較高的收入,又可防止社會成員間收入過分懸殊,防止兩極分化,緩和個人收入差距懸殊的矛盾,以體現多得多征、公平稅負的政策。但1993年修改后的個人所得稅仍然采用分類所得稅制,在這種稅制下,歸屬于納稅人的不同性質的各項所得,都要各自規定不同的稅率和不同的費用扣除標準,采取一次征收的辦法進行稅源控制。這種稅制模式雖然可對不同性質的所得采取差別對待的方式,但是不能按納稅人全面的、真實的納稅能力納稅,從而造成應稅所得來源少、收入相對集中的人要納稅或多納稅,而收入來源多、綜合收入高的納稅人卻不納稅或少納稅。

(四)個人所得稅的費用扣除不合理

我國現行的個人所得稅法,將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的扣除費用采用“一刀切”的辦法,即統一規定為800元,這很不合理,其設計根本沒考慮納稅人所處地區的不同和家庭差異因素,無法兼顧納稅人的實際情況,使得個人所得稅對高收入者進行調節,防止收入兩極分化的作用無法發揮,從而使納稅人的稅收負擔不公平,使制度性漏洞增多。

(五)全社會依法納稅的意識依然淡薄,納稅義務人故意隱瞞收入

我國的個人所得稅法作為全國人大制定的稅收法律,本身具有嚴肅性和統一性的特點,尤其是納稅申報制度的建立,要求所有達到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納稅界限的納稅人必須足額及時地履行納稅申報,履行納稅義務,扣繳義務人也必須如實地履行扣繳稅款的義務。否則,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義務,無論是納稅人還是扣繳義務人都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這些規定雖然有利于增強公民依法納稅的意識,但是,同于受長期的計劃經濟體制的影響,在現實生活中,許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根本不知法、不懂法,有些雖然知法懂法卻不守法。如故意隱瞞收入,符合條件的納稅人不申報納稅或進行不實的納稅申報,扣繳義務人因受來自社會的各種干擾,故意不扣繳稅款或少扣少繳稅款。

二、完善我國個人所得稅制的法律思考

從世界各國個人所得稅制的改革趨勢和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制的運行實際來看,筆者認為,完善我國的個人所得稅制,應抓好以下幾個方面:

(一)拓寬個人所得稅的征稅范圍,減少減免稅項目

為了更好地發揮稅收組織財政收入和調節個人收入差距的作用,應修改個人所得稅的有關法規,擴大我國個人所得稅的征稅范圍,將一些新出現的資本性所得、財產繼承所得,納入征稅范圍。同時,將住房補貼、公費醫療、兒童入托、免費就餐以及單位提供的實物福利等計入個人的收入中,納入征稅范圍;另外,將公款消費也納入征稅范圍,按市場價計算其推定所得,進行納稅。減少減免稅項目,取消對儲蓄存款利息、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以及對軍人的轉業費、復員費、離休工資、退休工資、福利費等項目的免稅優惠,統統列入征稅范圍。當然,擴大個人所得稅的征稅范圍,減少減免稅項目,還應適當地考慮我國國情。

(二)提高征稅的起征點,將個人工資、薪金所得征稅的起征點提高到2000元

我國開征個人所得稅,就是要對少數高收入者的收入進行調節,針對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法將大部分中低收入者也拉入繳稅行列的狀況,必須將個人工資、薪金所得稅801元的起征點調高,以使大部分中低收入者不納稅,把個人所得稅真正變成高收入者的稅。按目前我國經濟發展的現狀及人們收入的水平和消費水平,考慮物價上漲因素,同時考慮按個人綜合所得計算稅基,筆者認為,修改個人所得稅法,應將個人工資、薪金收入的納稅起征點從801元提高到2000元,這樣才能真正發揮新時期個人所得稅的職能作用。

(三)改現行的分類所得稅制為二元所得稅制,待條件成熟后再向綜合所得稅制過渡

所謂綜合所得稅制,是指歸屬于同一納稅人的各項所得,不管其所得來源如何,都作為一個所得總體來對待,并按一個稅率計算納稅的稅制模式。英、美、法、德等大多數發達國家采用這種模式。而二元所得稅制,又叫分類綜合所得稅制,是指對納稅人的所得實行分類所得稅和綜合所得稅交叉征稅、并列運用的一種所得稅制,在這種稅制下,納稅人的同一所得,都同時適用兩種不同的所得稅制,實行這種稅制的有智利等國。相比之下,綜合所得稅制比分類所得稅制和混合所得稅制科學合理,是個人所得稅制度發展的方向,但因其實施需要具備許多條件,如納稅人的納稅意識較強,稅收征管現代化等。而我國地廣人多,目前公民的納稅意識普遍薄弱,在稅務機關對公民個人收入缺乏全面監控機制的情況下,實行二元所得稅制比較適合我國國情。在二元所得稅制下,平時先按分類所得稅制,對個人的不同所得,分別適用不同的稅率計算納稅,年終再對納稅人的各項所得進行匯總,并對匯總的數額規定一個起征點,對匯總收入達到起征點以上的部分按照累進稅率征收綜合所得稅。為避免重復征稅,征收綜合所得稅時,可將分類所得稅已繳納的稅額予以扣除,以充分體現個人所得稅對個人收入的合理調節。

(四)廢除法定扣除費用“二刀切”的做法,使費用扣除科學合理

完善個人所得稅的一個重要方面,就是要廢

除我國現行的個人所得稅法對個人的工資、薪金收入采用綜合扣除800元的“一刀切”做法,使費用的扣除既考慮納稅人所在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的差別,又考慮納稅人的家庭成員的就業情況、納稅人贍養人口的多少等家庭狀況的區別,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根據本地實際,在國家規定的幅度內具體確定,并使費用扣除“指數化”,以避免通貨膨脹對個人所得稅制的沖擊,從而保障工薪人員最基本的生活需要,減輕工薪人員的稅收負擔。同時,隨著改革開放的進一步深入和經濟的縱深發展,考慮到我國公民的收入逐漸提高以及稅制與國際稅制接軌的現實,修改個人所得稅法,應將對我國公民的納稅扣除費用和對外國人等有關特殊人員的扣除費用逐步統一,以真正體現稅負的公平性,維護國家權益。

(五)加強稅收源泉控制,防止稅款流失

在我國目前普遍存在個人收入分配多元化、隱蔽化且支付方式現金化的情況下,完善我國的個人所得稅,加強稅收征管,首選要加強稅源控制。具體措施為:

1.采用美國等一些發達國家的做法,為每個有正常收入的公民設立專用的稅務號碼,建立收入納稅檔案,使個人的一切收入支出都在稅務專號下進行。與此相聯系,針對長期以來儲蓄存款的非實名制使公民個人的收入不公開、不透明,以致嚴重妨礙稅務機關對個人所得稅稅源控制的現狀,改個人儲蓄存款的非實名制為稅務、銀行聯合且微機聯網前提下的實名制,增加個人收入的透明度,使公民的每項收入都處于稅務機關的有效監控之下,使每個公民的收入納稅情況都一目了然,進而可堵塞稅收漏洞,防止稅款流失。

2.充分發揮代扣代繳義務人的作用。對個人所得稅實行源泉控制,由支付單位作為代扣代繳義務人(以下簡稱扣繳義務人)扣繳稅款,這是我國現行稅法的要求。這種做法既符合國際慣例,也適合我國現階段稅收征管手段落后,專業化征管力量不強、急需形成社會征收網絡的實際情況。為此,針對前些年扣繳義務人的扣繳稅款作用未能很好發揮的現實,筆者認為,必須強化扣繳義務人扣繳稅款的工作。

建立扣繳義務人檔案,規范扣繳義務人扣繳稅款和申報的程序,督導納稅人正確使用扣稅憑證,加強對扣繳義務人的宣傳明白其不履行稅法規定的扣繳稅款的義務,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使代扣代繳稅款工作進一步完善和規范化,從而減少和防止稅款流失。

(六)加大對偷漏個人所得稅行為的查處、打擊力度,維護法律的嚴肅性

搞好個人所得稅的征收管理,對偷漏稅行為查處、打擊得力是關鍵之一。針對現階段我國對個人所得偷漏稅行為查處打擊不力的現狀,筆者建議,全國應進行每年多次的個人所得稅的專項檢查,加強稅務部門與有關部門的密切配合;通過立法,賦予稅務機關一些特殊的權力,增強執法的力度;對查處的偷漏稅行為,加大對納稅人罰款的數額,參照一些國家的做法-不管納稅人偷多少稅,都罰其個傾家蕩產,并將其偷稅行為公之于眾,以做到“罰一儆百”,促使其他納稅人依法納稅。同時,對一些偷漏稅構成犯罪的納稅人,不能以罰代法,必須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以維護法律的嚴肅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