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關稅有效保護論文
時間:2022-08-21 04: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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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世貿組織是中國進一步參與經濟全球化的戰略選擇。世貿組織的多邊規則對各國實現內外均衡有一定的約束,如關稅是世貿組織合法的調控和保護手段,而非關稅措施受到世貿組織的嚴格限制。為了更好地參與世貿組織多邊貿易體制和在經濟全球化過程中趨利避害,我國進行關稅制度改革和關稅減讓的調整勢在必行。但是,一方面我國要降低關稅水平,以積極姿態參與全球及地區貿易自由化,另一方面,作為經濟發展相對落后的國家,我國又不得不在今后一定時期和一定范圍內,以關稅為手段,采取適當的貿易保護措施,扶持、培育我國的戰略產業。要處理好我國關稅制度改革面臨的兩難選擇,關鍵在于能否在遵守世貿組織規則的前提下,使關稅政策達到有效保護的目的。
一、關稅有效保護理論
衡量關稅對一國經濟的保護程度主要有兩個指標:名義關稅率與實際關稅率。名義關稅率指的是對某一產品征收的稅率,它必將提高同類產品的國內銷售價格,這一方面保護了同類產品的國內生產者,為其帶來超額收益;另一方面,卻加重了以該進口產品為中間投入品的其他產品生產者的負擔。實際關稅率是一國對進口商品實際征收的關稅率,用當年該國實際征收的關稅額除以當年的實際進口額得出。現代有效保護理論認為,一種產品的實際保護程度由該產品的名義關稅水平和其生產所需中間投入品的關稅水平共同決定,因而名義保護率和實際保護率之間存在巨大的差異,我們必須區分二者。而有效關稅保護率充分考慮了對投入品所征關稅導致的保護水平的變化,準確地衡量了一國整套關稅結構對本國某產業的實際保護程度,其被定義為征收關稅后單位產品附加價值的增加率。其計算公式為:
附圖
注:①公式中的aij是指在沒有關稅的情況下,該產品在j產品成本中所占的比重,但關稅的征收會導致各種投入品之間價格比例的變異,從而出現相互替代和生產技術系數的改變。
其中,ERP[,j]為進口國產品j的有效保護率,t[,j]為最終產品j的名義保護率,t[,i]為產品j的各種進口投入品的關稅稅率,a[,ij]為各項投入品占產品j的產出值的比重。
從上式可見,有效保護率是三個變量的函數。
附圖
從有效保護率概念中很容易導出這樣幾個值得重視的結論:首先,一國可以建立“瀑布”式或不斷升級的關稅梯度結構,即對越低加工階段的產品課征越低的名義關稅率。其次,要防止負的有效保護率的出現。公式(5)給出了負的有效保護率出現的條件。其含義是如果對這個最終產品的中間投入課征的關稅高至使它不僅抵消了對最終產品課征的關稅,而且中間成本的上升還消除了最終產品價格與中間投入價格之間的差距,那么這時該產品的實際價格就會變成負的。再次,一國降低關稅總水平,但全面衡量卻增加了對國內生產者的保護,也就是說,產業保護可在降低關稅的條件下實現。即根據有效保護理論,關稅的保護作用并不依賴于高的名義稅率,它與降低關稅水平并不矛盾。
降低關稅水平依然可以提高關稅的有效保護,但這必須與有效的制度結構安排為基礎,有效的關稅結構安排與有效的產業結構安排是其實現有效保護的前提和基礎。
關稅結構是指一國關稅稅則中各類商品關稅稅率高低的相互關系。制成品關稅稅率高于其投入品的關稅稅率,能使有效保護率高于其名義關稅保護率。我們制定合理關稅結構的目的就在于利用這一機制幫助產業政策目標的實現。首先,在關稅的橫向結構上把握對不同產業有效保護程度的選擇。其次,從關稅的縱向結構上,應充分考慮不同的有效保護結構對上、中、下游產業結構變動的不同影響。由此可見,關稅結構必須對不同產業的產品提供合理與適度的有效保護才能既促進被保護產業的迅速發展,又促進產業結構的合理化。
二、我國現行關稅保護中存在的諸多問題
從1992~2001年,經歷了八次關稅下調,我國關稅制度逐步與國際接軌,調控作用日益增強,但仍存在一些問題有待解決。
(一)名義關稅與實際關稅差距較大
長期以來,我國關稅水平“名不符實”。由表1可知,我國關稅的實際征收水平明顯低于當期的名義平均關稅水平,實際征收率占名義關稅率的比重維持在7.5%~23%之間。由此可見,我國關稅的“虛保護”現象極為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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