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問責制研究論文

時間:2022-01-20 03: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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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問責制研究論文

1行政問責的內涵及其應用

行政問責是指行政人員有義務就與其工作職責有關的工作績效及社會效果接受責任授權人的質詢并承擔相應的處理結果。其內涵涵蓋三個方面:從功能和作用上看,行政問責是行政監控機制的一種表現,主要是為實現行政本身所帶來的社會效益;從問責對象和主體來看,主要表現為一種由政治理念、法律、規章所規定的對應的責任關系,這種關系往往使得行政問責過程表現為強制性執行過程;從問責內容及實現機制上看,行政問責一般表現為法律問責、政治問責、等級管理問責和職業道德問責等方面。

“行政問責制”的重點是“問責”。在法治社會,權力意味著責任,職權意味著職責,有多少職權就要承擔相應的職責。從這個意義上講,政府職能部門有多大的權力就意味著對民眾應有多大的責任擔當,對權力的規范和約束就必須實現責任追究的程序化、制度化和日常化。這既是公權力本質屬性的必然要求,也是建設法治政府的基本原則。

我國在行政問責制度建設方面起步較晚,在改革開放之前,行政問責基本上不存在于我國的政治制度當中。改革開放后,中央和地方陸續在行政問責方面展開了一些探索,在2003年非典事件之后,中央和地方政府陸續出臺了一些行政問責的制度性文件。

2003年5月12日,中央頒布《公共衛生突發條例》,明確了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社會有關組織和公民在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中應承擔的責任和義務及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2003年8月27日通過的《行政許可法》,規定了政府的行政許可行為,也明確規定了違反本法應承擔的法律責任;2004年2月18日,《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專門規定了對有失職、瀆職行為的黨員干部給予相應處分;2004年4月,《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明確提出“權責統一”是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則,對決策責任追究、行政執法責任制以及完善行政復議責任追究制度等作了明確的規定。2006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對公務員向上級承擔責任的條件和公務員辭職辭退作了明確規定,并進一步將行政問責法制化和規范化。

2當前行政問責存在的問題與不足

不可否認,行政問責的推行帶來了成效,機關的行政效率有了很大提升,行政監督發揮了作用,人浮于事的不良風氣得到遏制。但是,行政問責在其推行過程中也存在諸多亟待解決的問題。

①行政問責主體單一。一直以來,我國行政問責的主體總是局限于同體問責,如人民政府、行政機關內部的行政首長(省長、市長)或上級行政主管機關。而對于一種更有效、更符合民主政治要求的異體問責主體的規定則十分缺乏,目前,我國大多數地方政府對于人大代表對政府的問責制、政協代表對政府的問責制(派對執政黨的問責制、派對政府的問責制)、新聞媒體對執政黨和政府的問責制、人民法院對執政黨組織和政府的問責制等各種機構、團體及個人的異體問責制度基本上沒有涉及。這種既當裁判又當運動員的制度設計,會導致社會公眾對政府行政問責的公信力產生質疑。

②行政問責客體存在諸多問題。首先,各地方的行政問責法律法規中只將行政機關、行政機關的領導者和公務人員納入行政問責的對象。而黨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并沒有納入行政問責法律中,而是以《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等黨的條例予以規定,造成不同標準的行政問責。其次,行政問責對象與主體不能相對應。目前看來,我國行政問責的客體應包括行政機關、行政機關的領導者和公務人員三大類。這三類客體與行政問責的三個主體并不是對應關系,而是交叉關系。換言之,行政問責的每個客體都要接受來自于不同問責主體的問責與監督。這樣既浪費了行政資源,也降低了問責的效率。

③行政問責方式的不恰當。首先,行政問責是政治問責,而從一定層面上看,政治責任即為憲法責任,但在現在的行政問責中,我們很少甚至是沒有看到《憲法》被運用到問責中,很少看到人大及其常委會參與到行政問責當中。其次,對各行政問責方式適用的范圍沒有做具體規定。當前,各地行政問責的法律法規基本上只給出了行政問責的幾條方式,但是,具體到問責客體的哪些行政失職行為對應什么樣的行政問責方式,在各地則沒有做太多的規定。再者,對行政問責方式的規定模糊。各地行政問責的法律法規對行政問責方式基本上是作出一般性的規定,而沒有解釋問責方式的具體操作內容,容易造成問責流于形式。

④行政問責程序不健全。一方面,行政問責程序確認制度模糊。各地行政問責的法律法規沒有具體給出行政問責程序在何時開始啟動。一般的規定是由人民政府做出,或者是由行政首長(省長、市長)做出。這樣一來,行政首長也就失去了其作為行政問責客體存在的意義,或者,可以這么說,行政首長處于行政問責的真空狀態,只有他問責別人,卻沒有別的機關來問責他。另一方面,行政問責缺乏救濟制度。現階段,每出現一樁重大責任事故,黨委、政府就會在第一時間出面追究責任,有時僅僅是為了“平民憤”找一些替罪羊來問責,這樣就導致了不該被問責的被問責,而我國現在的行政救濟無論是制度設計層面還是實踐操作層面,都還存在種種不足,無法充分有效地保障這些人的合法權益。

3對改進行政問責制的一些建議

通過上面分析,我們發現:行政問責并非簡單的確定問責主體、客體,按事問責,它可以影響到涉及政府公信力、執行力、社會政治文明、政治管理制度再設計等。行政問責的開展無疑將實現社會公眾對政府行為監控的愿景,推進社會政治文明的進步。

①行政問責由“同體問責”向“異體問責”轉變。中央和各級地方政府應明確人大、政協(各派、無黨派、工商聯人士)、新聞媒體、社會團體和個人在行政問責中的地位和作用,并以法律法規的形式加以保障。轉變“人大、政協代表舉舉手、投投票、鼓鼓掌”的消極參政模式,提高他們參政議政的熱情,使其以主人翁的姿態參與到每一次行政問責當中;鼓勵各新聞媒體以其看待事物的敏銳性參與行政問責,提高行政問責的社會公信力;對廣大人民的最關心、最現實、最直接的民生問題,敢于接受群眾代表的質詢,充分保障人民當家作主的權利。隨著近年來政治文明建設,有關部門把群眾利益放在了第一位,對話與協商、信息公開與權益保護取代了傳統的堵、壓、瞞,這表明相關部門處置理念正在發生轉變。比如,在2008年11月發生的重慶出租車罷運事件中,事件發生3天后,重慶市市委書記邀請重慶出租車司機和市民代表進行交流、座談,聽取了出租車行業的訴求和市民代表的意見,為事件的妥善解決奠定了條件。

②明確行政問責客體。首先,中央及各級地方政府應在法律法規中明確將黨群機關與政府機關的領導者共同界定為領導者,納入同一體系中,接受同樣標準的行政問責;將各機關(包括黨群系統)公務人員共同置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之下,進一步將行政問責法制化和規范化。其次,明確各行政問責客體與行政問責主體間的對應關系,盡量減少客體與主體間的交叉對應,充分發揮社會主義行政制度的優越性,以充足的行政資源來提高行政問責的效率。

③規范行政問責方式。第一,在全社會樹立一種“行政問責即為憲法問責”的意識,提高憲法在行政問責當中的運用程度,充分發揮各級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在行政問責中的地位和作用,在實現行政問責“異體問責”的同時,實現行政問責方式的科學性與規范性。第二,明確規定各行政問責方式適用的范圍。盡快出臺相應的政策法規,對問責客體的具體行政失職行為確定對應的行政問責方式。第三,必須對行政問責方式的內容加以明晰。根據不同地方、不同社會行為,各地可制定一些融合有地方實際情況的問責制度,對問責的方式作出具體解釋,防止行政問責“走過場”。

④科學設計行政問責程序。提高行政問責制度設計的科學性、合理性。科學確定行政問責程序的啟動時間,摒棄長期以來由政府機關行政首長簽定的做法,將政府行政首長置于行政問責的有效管轄之下,杜絕真空狀態的出現。這一措施在我國部分地區已逐步開展實施,2008年10月1日,中國首部系統規范行政程序的地方規章——《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生效。這是“首次進行集中、統一的行政程序立法,有助于推動中國其他地方行政程序立法的步伐,為國家制定統一的行政程序法典積累了經驗”。另一方面,從行政問責制度與現行的法律、行政法規間的銜接關系入手,明確行政問責的范圍、對象等各因素,完善行政問責的司法救濟和行政救濟,使行政問責救濟制度趨向完善和健全。摘要:作為社會主義政治文明的一項制度,“行政問責”為社會各方對政府機關追責提供了制度保障。本文立足研究行政問責制在我國的運用情況,結合近期頻發的重大安全事故,試圖找出其運用中存在的問題,并提出有針對性的整改措施,用以完善這項基本的政治制度。文章首先從背景入手,引出“行政問責”的相關內涵及其應用。其次,文章從應用中存在的四個現實問題切入,闡述了“行政問責”在實施過程中存在的一些不盡完善的地方。最后,本文在分析了存在的問題之后,提出了針對性的整改措施。

關鍵詞:行政問責;事故;行政問責主體;行政問責客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