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公開分析論文
時間:2022-02-07 04: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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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情報)公開是現代行政程序的一項重要制度。它包括的內容非常廣泛,涉及行政法規、規章、行政政策、行政決定及行政機關據以作出相應決定的有關材料,行政統計資料,行政機關的有關工作制度,辦事規則及手續等。所有這些行政情報資料,凡是涉及行政相對人權利義務的,只要不屬于法律、法規規定應予保密的范圍,都應依法向社會公開,任何公民、組織均可依法查閱和復制。
而在抽象的層面上,行政公開是指個人或團體有權知悉并取得行政機關的檔案資料和其他信息。通常稱這種權利為了解權(或知情權therighttoknow)。這是二戰后西方國家行政發展的一個普遍趨勢。當然,這種了解權并不是完全沒有限制,因此,法律對公眾的了解權和對這種了解權的限制規定,就構成行政公開制度的主要內容。行政公開的具體所指在各國略有不同,下面以美國為例,從行政公開的立法、原則、目的與意義等方面對該制度進行具體介紹。
2美國行政公開的主要立法
聯邦行政程序法(1946):這是最早企圖沖擊傳統制度保障私人了解行政文件的立法。該法律的第3節規定,公眾可以得到政府的文件。
情報自由法(1966/1974/1976/1986):美國社會輿論對行政文件保密的傳統,普遍持反對態度。美國國會從1955年以來,經過多次聽證,于1966年制定了情報自由法。
陽光下的政府法(1976):該法規定美國聯邦政府委員會制機構的會議必須公開舉行。其目的在于促進公眾對政府活動了解的權力。
聯邦咨詢委員會法(1972):情報自由法和會議公開法的適用對象只是實際的行政機關,而該法的適用對象是對行政機關提供意見和建議、本身沒有決定權力的咨詢機關。
聯邦隱私權法(1974):該法規定行政機關保持的個人記錄必須對本人公開,但限制對第三方公開。該法的主要目的在于保護個人的隱私權和關于個人的記錄的正確性。
3美國行政公開制度的原則
(1)政府文件和會議公開是原則而不公開是例外;全部政府文件在申請人要求時,都必須公開。
(2)一切人都有同等地獲得政府文件及其他信息的權利;不僅和文件有關的直接當事人可以申請得利,其他任何人都可申請,沒有申請人資格的限制。個人申請得到文件不需要說明任何理由,只要能夠指明辨別文件的標志,以便行政機關尋找,并且按照機關規定的手續,繳納規定的費用,都可得到所要求的文件,個人記錄除外。
(3)政府拒絕公開負舉證責任;政府拒絕提供申請人所要求的文件或拒絕公開舉行會議,必須負現證明拒絕所根據的理由。
(4)法院具有重新審理的權力;在行政機關拒絕提供政府文件或拒絕公開舉行會議,申請人請求司法救濟時,法院對行政決定所根據的事實可以重新審理。
4美國行政公開的主要目的與意義
(1)強化民主政治;即通過公開強化政府對公眾的責任,強化公眾對公共事務的了解與參與從而促進民主。
(2)監督政府,保護個人的權利不受非法侵害;美國國會在說明制定陽光中的政府法的目的和政策時聲稱:“公眾有權在可以實行的范圍內,充分了解聯邦政府作出的決定的程序。本法的目的是對公眾提供這樣的信息,同時保護個人權利和政府執行職務的能力”。
(3)監督政府,防止行政腐敗,促進公共利益;行政機關為公共利益而活動,光明磊落,歡迎公眾檢查。當然,公共利益也有需要保密的時候,那是例外,應由法律規定。
(4)滿足私人對政府文件的利用;包括私人的學術研究,商業目的,訴訟目的等。
5對行政公開制度的思考及對我國的啟示
美國的建國者們有一句名言:“個人是自身利益的最好維護者”。但如果公民連最起碼的知情權都無法得到保障,當他們根本不知道將會有什么降臨在他們身上時,他們又如何能維護的了自身的利益呢?如果一個政府甚至連如此關于百姓生計的大事都未向百姓公開,沒征求直接利益相關者的意見,不考慮當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那么我們又有什么理由相信政府的決策科學合理?又拿什么保證公民的基本權利?事實上,在此前有關怒江開發問題的決策上,政府也一直看上去遮遮掩掩,未能及時向社會公開最新的方案等相關信息,導致了媒體、公眾的不斷猜測。本應面向全體公民的信息,卻要靠“內線”多方打探來獲得,這也是讓民間環保人士極其不理解的地方。僅從這個案例,我們已經能直觀的感覺到我國的行政公開制度存在的問題。
由于受以前軍隊管理思想的影響較多等原因,我國的行政公開制度建設本身就起步較晚。時至今日,我國行政公開制度發明顯存在很多亟待解決的問題。歷史的經驗已經一次又一次地證明,保密多的政府行政腐敗也多,受到公眾監督的政府為公眾服務的精神也較好。這也更迫切地要求我們,無論從實體上還是從程序上,我們的行政公開制度不能不好好加強和完善了。
當前,與美國等西方國家的行政公開制度相比,我國的行政公開制度存在的主要問題有:
(1)公開的范圍過窄。從主體來看,主要集中在鄉鎮級和市縣級的政府機關,中央機關和省部級機關基本上處于原來的狀態。從公開的內容來看,現行制度關于行政公開內容的規定非常不完善,最大的缺點表現在對于除外事項的解釋過于寬泛。
(2)行政公開具有濃厚的政策性,缺乏相應的制度保障,法制化程度低。行政公開制度一經推出,立即為各地廣泛推行,但因其濃厚的政策性,缺乏相應的制度保障,導致實用主義和形式主義盛行。這種現象也反映了目前行政公開制度具有濃厚的“清官意識”和“不確定性?!?/p>
(3)可操作性不強,對于不公開的救濟機制不健全。現行制度讓行政機關不清楚應該如何公開行政信息,也讓公眾不清楚應該從何處獲取政府行政信息。如果義務主體不予公開,最多只是追究內部責任,缺乏對不予公開的法律救濟途徑。
既然對行政公開制度的作用毋庸置疑,那么針對我國行政公開制度中存在的這些問題,我們就應該努力做好工作去解決之。具體而言,(1)要擴大行政公開的范圍。公開是原則,不公開是例外。不僅基層要公開,省、中央等高級機關不僅要而且更應該要公開。(2)完善行政公開立法,實現行政公開的法制化。在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中,行政應該是法治行政,要逐步使法律法規成為行政機關行為的主要合法性依據。有必要制定和頒布行政公開方面的法律法規,對行政公開的主體、機構設置、程序、救濟途徑等相關問題作出規定。應該在吸取外來經驗的基礎之上根據中國行政公開的現實情況,制定出有中國特色的行政公開立法。在立法安排上,可以先制定《財產申報法》、《政府采購法》、《信息公開法》等特別法、然后在這些法律的基礎之上,制定統一的行政程序法。(3)提高可操作性,建立和完善行政公開制度的救濟制度。根據有權利有救濟的法律原理,行政公開制度應該有救濟程序的保障。不僅要賦予當事人查閱卷宗的權利,課予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公布有關資料的義務,而且要賦予當事人就行政公開享有的行政救濟權,直到請求司法審查權。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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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西方國家行政程序制度是指西方國家以法律形式所規定的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所必須遵守的程序規范;它包括了有關行政程序、政府公開、情報自由等方面的法律。
關鍵詞:行政程序;行政公開;政治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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