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責任審計評價論文

時間:2022-04-09 11: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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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責任審計評價論文

[內容提要]對領導干部實行經濟責任審計是新時期黨中央、國務院賦予審計機關的重要職責。對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是經濟責任審計的難點和熱點,本文從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現狀出發,對建立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評價體系的意義、原則、內容、評價指標、評價標準進行了初步探索。

[主題詞]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評價

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是適應我國經濟體制改革和政治體制改革的需要而產生、發展起來的一種審計制度,它是對領導干部所負經濟責任履行情況的一種客觀公正的審計鑒證,是審計結果的人格化。它不僅將審計監督引入了干部管理制度,關系到黨和政府對干部使用的導向,而且在維護財經法紀、促使領導干部提高管理水平和遵紀守法意識,推動廉政建設等方面發揮了積極的作用。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在實施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過程中,必須運用一系列的評價指標體系,分別從不同角度及不同層次,對其任期內所在地區、部門和單位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有關經濟活動所負的經濟責任進行客觀而公正的審計評價,這是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核心內容,是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基礎。

一、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評價現狀

當前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評價存在的主要問題是評價依據不充分,評價內容籠統,過于格式化。無論是《審計法》、《審計法實施條例》、《黨政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定》、《企業法定代表人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定》以及國家審計署、國家各部委辦和各省審計廳所發的文件等對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評價的內容都是從幾個大的方面做了規定,具體評價的內容沒有細化,沒有評價的量化指標,也沒有評價的綜合標準,審計評價缺少充足的依據。如:對“經濟發展項目”、“企業發展狀況”具體應該評價那些方面,什么標準界定其為“好”、“較好”、“一般”、“差”,又以什么為依據綜合評價“很好履行”、“較好履行”、“基本履行”、“沒有履行”經濟責任。另外審計報告文本非標準化,沒有評價的具體框架,審計評價難度增加,多數情況只能由審計人員根據自身素質,結合實際情況進行評價。這樣作出的審計評價常出現如下情況:一是評價超出審計范圍。對一些與審計事項無關的業績加以確認,與經濟責任無關的責任也加以界定。二是評價主觀性太強,語言絕對化,違背謹慎性原則,輕易下結論。評價變成了鑒定式,又無具體事實證明材料支撐,大大增加了審計風險。三是審計評價往往就事論事,泛泛而論,只對單位不直接對責任人,而且評價內容過多,造成評價目的不明確。上述問題的存在,影響了經濟責任審計的質量,削弱了審計的作用,增大了審計風險。

二、建立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評價體系的意義

由于我國目前尚未建立起一套科學適用的領導干部經濟責任評價指標體系,各地審計評價標準不一,這在一定程度上又制約了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深入進行。在當前形勢下避免和消除這些現象,建立一個科學、規范、可操作性強的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評價體系,規避和減少審計風險,無疑顯得非常必要和迫切。建立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評價體系,是對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進行全方位監督的需要,是促進和激勵領導干部認真履行經濟責任的需要,是補充完善領導干部量化考核體系的需要,是規避和減少審計風險的需要。對此,結合實際情況,我們制定了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評價體系。

三、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評價的原則

對領導干部經濟責任評價總的原則是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定性和定量相結合,具體要堅持以下原則:

一是堅持法制性原則。審計評價要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為審計評價依據,在法定職權范圍、授權和委托范圍內作出符合事實的判斷,不得使用與法律、法規不一致的用語評價被審計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

二是堅持客觀公正原則。以審計的事實為依據,不受外界的任何影響,不附帶任何主觀成分,要按照客觀事實的本來面貌作出客觀公正的評價。評價過程中還要將定性分析與定量分析有機結合,依靠審計調查取證所獲得的可靠數據,進行計算、比較和分析,力求真實可信。

三是堅持實事求是原則。審計評價不能違背客觀事實,籠統地進行評價。必須限定在領導干部任期范圍內履行的經濟活動,不屬于審計職責范圍的不評價,與審計無關或未涉及事項不評價,以防止帶來不必要的審計風險。同時,評價要堅持歷史的觀點,劃清前后任的責任、前后任的政績,客觀真實、實事求是地評價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切忌把所有成績歸功于一任領導的政績來評價,或把單位存在的所有問題都歸責于一任領導。對被審計單位在財政財務收支和重大經濟活動中存在的一些突出問題,評價中必須鮮明地分清責任,既要劃清直接責任、主管責任和領導責任,又要弄清是主觀責任還是客觀責任,真正客觀地界定領導應負的責任。

四是堅持謹慎性原則。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評價中要保持謹慎的態度,該評價的評價,不該評價的不評價。對審計未涉及、證據不充分、依據不明確、責任不清楚、職責超范圍的事項不予評價。對應該評價的事項,還要充分聽取被審計領導的陳述和申辯,綜合考慮各方面因素,同時還要注意用語的規范性和準確性,不可言過其實作出過高或過低的評價,在把握事實的基礎上,作出準確的判斷,作出符合實際的結論。對一時搞不清楚的和發生的重要經濟事項難以下定性結論的問題,要以寫實為主,對事項發生的原因、過程、后果給以客觀的說明,以保證審計評價的準確性。

四、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評價的內容

對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評價的主要內容是:

1、財政、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相關內部控制制度的設置和執行情況,以及被審計者對有關問題應承擔的責任。一是事實性評價。通過對被審計單位賬表反映的財政、財務收支數據與審計機關依照現行的會計制度和國家財政、財務收支規定進行審計認定后的數據相符合程度的比較,作出會計資料真實、基本真實、不能真實反映年度財政、財務收支情況的評價。二是合法性評價。根據審計查證的事實,作出對被審計單位財政、財務收支符合、基本符合、違反財經法規的規定的評價。三是效益性評價。在財政、財務收支真實性、合法性審計的基礎上,通過對被審計單位經濟效益實績與相關的目標、指標、標準的比較,對經濟效益作出客觀公正的評價。四是內部控制制度的評價。通過被審計單位相關內部控制制度設置情況的審查,作出內部控制制度健全、部分健全、不健全的評價;通過對相關內部控制制度執行情況的檢測,作出內部控制制度有效、部分有效、無效的評價。在對被審計單位作出上述評價的基礎上,依據審計查實的事實,作出被審計者對有關問題應承擔相應責任的評價。2、執行財經政策和遵守財經法紀情況。被審計者作為一個單位的領導干部,不僅有自覺遵守財經法規的義務,而且有認真貫徹執行財經政策的責任。因此,通過審計,應對被審計者作出貫徹執行國家財經政策和遵守財經法紀情況好、較好、差的評價。同時,還應對被審計者廉政建設情況及在改革中的經濟舉措作出評價。3、經濟管理實施情況。一個單位管理的好壞,經營水平的高低,除了客觀因素以外,很大程度取決于領導干部管理能力的強弱、努力程度的高低。要針對資產管理、經營管理、財務管理等情況,對被審計者的管理能力、努力程度作出恰如其分的評價。

4、經濟目標完成情況。經濟目標分為量的目標和質的目標,量的目標包括各項經濟指標所要完成或達到的數值,質的目標包括單位經濟管理能力、經營水平等內容。通過對被審計者任期內各項經濟指標和經營實績的計算、比較,對各項質的目標實現情況的檢測,憑借審計查證的數據和掌握的資料,作出定量和定性分析,肯定業績與成效,指出差距與問題。同時,對被審計者所起作用程度作出評價。

五、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指標

在對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評價中既要注重綜合評價指標,也要注重量化評價指標。綜合評價指標包括:經濟發展指標,企業綜合績效,財政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效益性,重大經濟事項決策的規范性和有效性,履行國有資產管理職能,福利費和招待費的控制率,落實審計決定和整改情況,遵守廉政規定情況等。在綜合指標下設置考評分值,系數在0.75至1之間,用分值乘以系數得出單項得分,一般分三個等次,“好”的系數為1,“較好”的系數為大于等于0.75小于0.90,“一般”的系數為小于0.75。量化評價指標包括:國內生產總值增長率,人均國內生產總值,財政一般預算收入增長率,稅收增長率/GDP增長率,出口總值增長額,農村人均純收入,城鎮人均收入增長率,科技、教育、計生、新農村建設的投入,企業盈利能力、資產質量、債務風險、經營增長狀況等。在量化指標下設置考評標準,如:“國內生產總值增長率”大于本地平均水平就可評價“好”,等于本地平均水平就可評價“較好”,小于本地平均水平就可評價“一般”。

六、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標準

根據國家、省關于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經濟責任審計實際,提出以下標準:

一是財政財務收支和資產負債損益的真實性評價標準。分為真實、基本真實、不真實。真實性評價運用調整比率與審計專業判斷相結合的辦法。真實等次的標準為會計資料真實、完整,審計調整幅度≤3%;基本真實的標準為會計資料基本真實、完整,審計調整幅度>3%、≤6%;不真實的標準為會計資料不真實、不完整,審計調整幅度>6%。

二是財政財務收支和資產負債損益合法性的評價標準。分為合規、基本合規、不合規。合規性評價運用違規比率與審計專業判斷相結合的辦法。合規的標準為沒有發現違法違規行為或者違規行為輕微不需要處理的;基本合規的標準為違規金額占審計金額的比值≤5%;不合規的標準為違規金額占審計金額的比值>5%,或者違法違規金額雖然不大,但性質嚴重的。性質嚴重是指:私設“小金庫”、“賬外賬”,以及挪用關系社會公共利益、群眾切身利益的社會保障資金、救濟資金、社會捐贈資金、救災、扶貧、移民、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資金等。

三是重大經濟決策規范性評價標準。分為規范、基本規范、不規范。規范的標準為重大經濟決策制度健全,有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專家論證意見;決策時履行了民主程序,決策的內容符合國家經濟政策和財經法規;基本規范的標準為建立了重大經濟決策制度,決策的內容符合國家經濟政策和財經法規,但個別程序執行不充分;不規范的標準為缺少重大經濟決策制度,沒有履行可行性研究、專家論證、聽取集體意見等決策程序,或決策的內容違反國家經濟政策和財經法規。

四是重大經濟決策執行有效性評價標準。分為有效、基本有效、無效。有效的標準為決策被全面執行,全面實現決策目標;基本有效的標準為決策被全面執行,基本實現決策目標;無效的標準為決策沒有被全面執行,沒有實現決策目標。

五是領導干部個人廉政情況的評價標準。如果發現領導干部有違反廉政規定問題,則不予評價,可以在審計結果報告、移送處理書中反映。對未發現問題的,一般應表述為:經過對被審計單位所提供的會計資料進行審計,未發現某同志任職期間個人在費用報銷、資金使用、領取報酬等方面有違反廉政規定問題。對領導干部住房、汽車配備情況,采取寫實的辦法,不作評價。

六是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職責的綜合評價標準。綜合評價設立四個等次:很好履行了經濟責任,較好履行了經濟責任,基本履行了經濟責任,沒有有效履行經濟責任。等次實行評分法、條件限制法和審計專業判斷相結合的方法。在前三個等次中,如果有一個條件得不到滿足,即下降一個等次。很好履行了經濟責任條件:綜合得分≧90分;未發現違反財政法律問題;未發現個人有違反廉政規定問題;所在地區、部門、單位執行審計決定、落實審計意見率達100%。較好履行了經濟責任條件:綜合得分≧75分、﹤90分;財政收支、財務收支合法性評價為合規;未發現個人有違反廉政規定問題;所在地區、部門、單位執行審計決定、落實審計意見率≥90%。基本履行了經濟責任條件:綜合得分≧60分、﹤75分;財政收支、財務收支合法性評價為基本合規;未發現個人有違反廉政規定問題;所在地區、部門、單位審計決定執行率和審計意見落實率≥80%、<90%。沒有有效履行經濟責任條件:綜合得分60分以下;財政收支、財務收支合法性評價為不合規;個人有違反廉政規定問題;所在地區、部門、單位執行審計決定、落實審計意見率80%以下;本單位存在數額較大的“賬外賬”、“小金庫”等違規問題。

七是經濟責任界定標準。直接責任是致使國家、集體財產遭受損失而應當負有的責任。主管責任是對其主管的部門、單位或地區的財政、財務收支以及有關經濟業務活動由于管理、領導不當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因制度不嚴、監督不力造成違反國家財經法律、法規應當承擔的責任。領導責任是對其非直接主管的職責范圍內的部門、單位存在的違紀違規問題及其他問題負有的責任。界定領導干部的任期經濟責任要注意區分下列責任界限:工作失職與工作失誤的界限;主觀因素和客觀因素的界限;現任責任與前任責任的界限;直接責任與其他責任的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