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學研究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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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學是一門相對年輕的學科,但正在快速發展之中。在過去兩年中,行政法學研究空前活躍。本文將分總體情況、行政法學教科書、比較行政法、行政法的一般理論、行政立法研究、行政法律的實施研究、新領域和新方法等幾個部分,對2005-06年期間行政法學研究狀況做一個回顧和總結,并反思行政法學研究的不足之處。
總體情況
2005-2006年期間,出版行政法學術著作和普及讀物約700余種。除了后面談到的教科書和各類專著,有兩套書值得在此提及。一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出版的“中國行政法二十年叢書”,其中包括何海波編著的《法治的腳步聲:中國行政法大事記(1978-2004)》,劉莘、莫于川主編的《行政法治文苑:行政法圖書和論文索引總匯(1978-2004)行政法學、碩士學位論文目錄索引(1983-2004)》,楊小君編的《重大行政案例選編》和即將出版的《中國行政法學20年研究報告》。這套叢書對當代中國行政法學的歷史和文獻作了全面梳理,為今后的行政法學研究提供了一個重要線索,具有較高的資料價值。二是多本清末民國的行政法譯著重新點校、勘校出版,其中包括范揚的《行政法總論》、古德諾的《比較行政法》、美濃部達吉的《行政裁判法》等[1].這些著作的重新刊印,有助于學界了解和研究中國行政法學的源流,在一定程度上續接了民國時期的法學遺產。
行政法學的文章難以確切統計。除了《行政法學研究》雜志以外,近年創刊的行政法學連續出版物《行政法論叢》、中國社科院法學所的《公法》、浙江大學公法與比較法研究所的《公法研究》、中國人民大學憲政與行政法治研究中心的《憲政與行政法治評論》和《憲政與行政法治發展報告》、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的《公法評論》以及最高法院行政審判庭的《行政執法與行政審判》,也定期出版。根據對14個法學類核心期刊2005年全年和2006年部分期數的統計[2],行政法文章248篇,占同期文章總數3529篇的7.0%.嚴格估算,即扣除可能同時屬于其他學科的文章[3],有227篇,占總數的6.4%.如果這個數字能夠大體反映行政法學文章在學術刊物上所占的比例,那說明行政法學研究在整個法學研究中占了一個顯著的比例,但還沒有成為法學中的“顯學”。
行政法學的研討活動比較活躍。中國法學會行政法學研究會2005年和2006年學術年會分別在海南博鰲和青海西寧召開。其中博鰲年會正逢行政法學會成立20周年,會議集中回顧和評價了我國行政法學理論成果和實踐經驗,探討了我國行政法學的未來發展;2006年年會的主題為“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法律問題”,對中央提出的新一輪行政管理體制改革與行政法的關系進行研討。最近幾次年會都事先編印了與會學者遞交的論文,會后正式出版。[4]一年一度的海峽兩岸行政法學研討會以及由日、韓和我國大陸、臺灣地區學者組成的東亞行政法研究會國際學術大會于2006年11月接連在杭州舉行。會議還邀請了港、澳行政法學者參加。
其它較大的學術研討會有:中國政法大學舉辦的行政程序立法研討會(2005/4)、中日《行政訴訟法》和《國家賠償法》修改研討會(2005/11);國家行政學院行政法研究中心舉辦的行政訴訟法修改研討會(2005/5)、“物權法中的行政法問題”研討會(2005/9)和“中美行政立法與公共決策中的公眾參與”研討會(2006/7);浙江大學法學院舉辦了TRIPs與司法審查系列國際研討會(2005年、2006年);上海交通大學法學院舉辦了中美國家賠償法研討會(2005/7)和“司法審查國際研討會”(2006/1);中山大學法學院舉辦了“政府管制與行政許可”研討會(2005/11);廈門大學法學院舉辦了“政府管制與人權保障”研討會(2006/5)。北京大學軟法研究中心成立,并舉行“軟法與公共治理”研討會(2005/12);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先后成立了中國行政法研究所和比較行政法研究所,并分別舉行了研討會。此外,還有山東大學法學院主辦的中日公法學研討會(2005/10)和清華大學法學院舉辦的中日行政法研討會(2006/4)。
在2005-06年,行政法法學界相繼為幾位學者舉辦了賀壽活動,并分別出版了相應的賀壽文集[5].每一本文集薈萃了正在行政法學界活躍的老中青三代學者數十、上百人。這些舉動傳達出了他們對老一代學者的尊重、行政法學術上的承續以及行政法學界的團隊精神。它也似乎暗示,正當行政法學的第一批學者漸次步入老年,相對年輕的行政法學卻開始進入它的青壯年。
行政法教科書
在2005-06兩年中出版的行政法(含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教材,至少有43種。其中姜明安主編的《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第2版)和應松年主編的《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學》,是使用比較廣泛的兩種教材。應松年主編的《當代中國行政法》集合了40位作者,篇幅達211萬字,是迄今國內規模最大的行政法學著作。編者把該書定位為一本“綜合性、系統性兼具研究性的教科書”,其目的“不僅在于向讀者介紹和傳授關于行政法的一般知識和基本理論,而且努力匯集和反映20年來中國行政法的發展脈絡和最新研究成果”(編者說明)。
總體而言,行政法教科書種類繁多,雖然統編教材仍然影響巨大,但天下一統的局面早已不再。教科書的多元化為學者探索教科書寫作提供了機會,但目前集合作品較多,個人獨著的較少[6],有個人風格的也較少。在體系結構上,多數教科書分為導論、行政組織、行政行為和行政救濟(行政監督)4編。[7]這說明,經過20多年的探索,中國行政法教科書在體系上已經比較成熟和穩定。但同時,現在通行的體例似乎不能容括行政法學研究的一些最新成果,例如行政管制、人權保障和對“良好行政”的追求,公物的管理和利用,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建構,等等。行政法教科書的篇幅呈明顯增長趨勢。從1989年的第二本行政法統編教材《行政法學》29萬字到現今主流教科書的70-100萬字,這種字數上的增長也反映了行政法規范的細化和討論的深化。在編寫體例上,最近出版的教科書比較重視參考文獻和案例的引證。有的教材引注中提及的案例和參考文獻已經足以列上10余頁。
雖然行政法教科書的編寫取得了很大進步,但由于行政法規范的高度分散,也由于行政法體系在中國仍然處在發展之中,普遍的反映是行政法教科書既不好寫、也不好讀。多年前,當韋德的教科書《行政法》問世,英國權威刊物《法學季刊》評論說:“行政法的學生太幸運了”;該書所論述的每一個細節都是對該問題的巨大貢獻,作者高超的寫作藝術也讓這本書讀來令人爽心悅目。我們期望中國也會產生幾本值得同樣贊譽的《行政法》教材。
比較行政法
中國當代行政法學研究素來重視對域外行政法的借鑒。從80年代至今,我國翻譯和介紹外國行政法的著作超過40種,翻譯、介紹或者討論外國行政法的文章多達1500余篇。在行政法論文中引用外國文獻也蔚然成風。據統計,在《行政法學研究》雜志2005年發表的文章中,引用外國和我國臺灣的文獻316次,占全部引用的39%.這個比例與《行政法學研究》1993年創刊至今的平均比例幾乎沒有變化。[8]
最近兩年中,譯介外國行政法著作多達12種,譯介最多的國家仍然是美國和德國。其中美國的有肯尼思?沃倫的《政治體制中的行政法》(王叢虎等譯)、特倫斯?丹提斯和阿蘭?佩茲的《憲制中的行政機關:結構、自治與內部控制》(劉剛等譯)、杰瑞?馬肖的《行政國的正當程序》(沈巋譯)以及石子堅主編的《美國警察管理體制與執法規范》,德國的有烏茨?施利斯基的《經濟公法》(喻文光譯)、烏爾海希?巴迪斯編選的《德國行政法讀本》(于安等譯)、尤翰林編著的《中德行政訴訟法與地方自治法比較》以及印度學者賽夫的《德國行政法:普通法的分析》(周偉譯)。青鋒等編著的《韓國行政復議制度》是近年來第一次對韓國行政法的介紹。劉春萍的《轉型期的俄羅斯聯邦行政法》是蘇維埃行政法學在中國衰落后,近年來第一本介紹俄羅斯行政法的著作。在英法行政法方面,姜明安主編的“法學譯叢·公法系列”組織翻譯了MichaelTaggart編的《行政法的范圍》和L.Brown和J.Bell的《法國行政法》。
應松年主編的《四國行政法》介紹了英美德日的行政法,是最新的一本外國行政法教科書。此外,還出版了一些帶有比較研究的著作,包括劉建平的《中外國家賠償制度研究》,薛剛凌主編的《外國及港澳臺行政訴訟制度》,姚艷霞的《政府采購國際法律制度比較研究》。王名揚寫于10年前卻未能完稿的《比較行政法》,也被正式出版。
在外國行政法研究上,發表了多篇根據第一手資料撰寫的專題研究論文。例如,宋華琳通過對相關的制度、判例和學說的整理,討論了美國廣播管制中的公共利益標準的發展變化,以及公共利益和行政裁量、管制改革之間的關系[9];高秦偉介紹了美國謝弗林案所體現的對行政政策的司法審查[10];何海波通過介紹英國學界關于“越權無效”作為行政法基本原則地位的討論,透視了英國司法審查在過去40年中的巨大變化,以及由此引起的合法性危機[11];在另一篇文章中,作者比較翔實地闡述了英國行政法上的聽證制度[12];魯鵬宇以行政過程論為觀察視角,介紹了日本行政法從法解釋學到立法論的轉變[13].還有一些文章,及時報道了國外法律制度及其發展。[14]這些文章對于中國相關領域的討論有一定啟發意義,是不應當忽視的。
值得一提的是,繼翁岳生主編的《行政法》(中國法制出版社2002年)之后,臺灣學者吳庚《行政法之理論與實用》(增訂8版)也于2005年在中國大陸出版。這些著作的出版,不但有助于對臺灣地區行政法的了解,也有助于行政法學的比較和借鑒。
總體而言,對外國行政法的譯介還存在幾個明顯的薄弱環節。類型上,對外國行政法的翻譯多為教科書型的著作,而專題性的論著依然寥寥。在國別上,基本限于英美法德日五國,因而存在明顯的盲區。例如,對俄羅斯等前社會主義國家在轉型時期的行政法,仍然缺乏了解。在時效上,與國外的最新發展存在明顯的“時間差”。例如,王名揚的《法國行政法》缺少可以替代的理想著作,以致他的著作出版近20年后還是常引之書。在比較行政法研究上,中國當代法學無可置疑地存在著一個“王名揚時代”。他的著作仍然保持那么高的引用頻率,說明我們至今還沒有走出“王名揚時代”。
行政法學一般理論
在行政法學基礎理論方面,一些學者繼續在比較宏大的背景下對中國行政法的功能和制度設計進行思考,并致力于探討行政法的轉型。[15]這些研究為我們勾勒了一幅中國行政法的理想圖景。[16]在公共治理模式轉變的旗幟下,北京大學羅豪才等學者提出了公法領域的“軟法”現象,主張加強對軟法的研究。[17]軟法的研究者對軟法的描述和定義不盡相同,但大體上可以看出作者試圖概括的現象:由國家機構或者非國家機構制定或者形成的、不具有法律約束力或者司法執法力的行為規范。[18]軟法概念的引入和軟法手段的提倡,將鼓勵多角度、多學科的研究,有助于拓展法學研究的視野;它也有助于尊重社會行動者的主體精神,推動政府治理方式的變革。它的提出對傳統上以“硬法”為中心的行政法研究范疇和框架,構成一個巨大的沖擊。就現有的軟法研究來說,似乎還要闡明,未來的行政法學如何在兼容并包的精神下重構其范疇和體系?我們所希望的行政法治如何在“軟硬兼施”中得以實現?
公共利益是行政法的一個核心問題,也是一個永久難題。隨著2004年憲法的修正,“公共利益”(特別是土地征收條款中的“公共利益”)問題得到熱烈而深入的討論。其中部分文章收錄在《修憲之后的中國行政法:中國法學會行政法學研究會2004年年會論文集》中。大體上,相關討論沿著兩個方向進行:一是實體的進路,即探究什么是公共利益;二是程序的進路,即應當由誰來界定公共利益。在第一個進路上,有學者辨析了公共利益與國家利益、社會利益等概念的關系[19],有學者討論了認定公共利益的原則或者標準[20],也有學者討論了認定公共利益的方法。劉連泰建議采取一個反向解釋(什么不是公共利益),把政府自身利益、商業利益和特定集團的利益都“逐出公共利益的范圍”。[21]張千帆根據社會功利主義原則,將“公共利益”理解為成本-效益分析的結果,并奉之為行政法的基本目標,而行政法上的“平衡”就是社會凈效益的最大化狀態。[22]在第二個進路上,即認定公共利益的主體和程序問題。多位學者認為法律應當對土地征收中涉及的公共利益問題作出明確的界定[23],也有人提出司法審查應當發揮作用。張千帆根據美國的經驗,認為土地征收中公共利益保障主要通過立法進行,我國各級人大應當發揮“公益機器”的作用。[24]還有學者認識到公共利益認定的困難,轉而探討公共利益的決策機制,強調信息公開、公共參與等程序制約。[25]
約自2000年以來,行政法原則成為行政法學研究的一個熱門。大量的碩士論文也是以此為主題展開。2005年出版了周佑勇的《行政法基本原則研究》和胡建淼主編的《論公法原則》,它們基本上代表了行政法原則研究的最新成就。這些討論以及國務院2004年公布的《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提出的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則和基本要求,加深了學界對行政法原則的了解,也增加了學界對于行政法原則在行政法中的地位的共識。就目前而言,行政行為除了遵循制定法的規定,還應當遵循行政法的一般原則,在學界似乎不存在異議,但在法律實踐中還有較大障礙。結合實際案例進行評價和討論,尤其是行政法原則的具體應用,似乎是逐步統一認識的一個可取路徑。
對行政行為的研究被譽為中國行政法研究皇冠上的一顆明珠。從1992年應松年主編的《行政行為法》出版以來,它一直是行政法學界理論研究的重點;事實上,也是行政立法的重點。最近兩年研究有所深入。葉必豐提出對行政行為進行“正本清源”,即將行政行為界定為行政權作用,認為不必過多批評抽象行政行為和具體行政行為的劃分。[26]趙冀韜則以德國法為考察對象,討論了負擔行為與處分行為的區分。[27]關于無效行政行為的問題,在前幾年學界眾多研究的基礎上,金偉峰的《無效行政行為研究》一書對我國無效行政行為制度的現狀、問題與建構作了系統的闡述。沈巋在一篇文章中討論了行政行為公定力與妨害公務的關系,并指出目前的研究過于倚重理論移植、過于偏重原理敘述,主張公定力理論研究在兼顧技術規范詮釋的同時進行重新構造。[28]對于這類抽象的、甚至思辨的行政法學理論問題,如果不滿足于純粹原理的闡述,如何尋找一個好的討論路徑仍然需要探索。
行政行為特別是行政裁量行為的合法性問題一直是一個困擾學界的話題。余凌云的《行政自由裁量論》,以英國法為主要知識背景討論了行政裁量的合法性評價標準。[29]王天華則介紹了大陸法系國家自20世紀中期以來,“裁量一元論”(即否認不受法律拘束的自由裁量的觀點)逐漸抬頭并取代裁量二元論的趨勢。作者指出,行政裁量觀念的變化既得益于“裁量濫用”法理的展開,更是法治國家理念質變的結果。[30]另有兩篇文章討論了裁量基準的問題。[31]還有多篇文章論及“特別權力關系”理論。[32]論者比較一致的看法是:我國并不存在“特別權力關系”理論(雖然存在著事實上的“特別權力關系”),也不應當把已經沒落的“特別權力關系”理論作為法治建設的一個基礎。
學者們還研究了行政法學上的若干基本問題和重大問題。袁曙宏等學者提出了加強統一的公法學研究的呼吁,并初步探討了整體公法規范、共性公法特征和一般公法規律。[33]江必新探討了行政法制的基本類型,歸納了“以法行政—依法行政—法治行政”的一般軌跡,主張我國應當實現從“依法行政”到“法治行政”的轉換。[34]此外,在公共參與和治理方式轉型的背景下,行業協會等社會團體的問題也得到進一步的討論。[35]突發事件應對機制也被多位學者關注[36],相關研究促進了突發事件應急制度的完善。WTO規則對中國行政法影響的研究,繼續成為眾多學者關注的問題。[37]張樹義主編的《糾紛的行政解決機制研究:以行政裁決為中心》,系統地探討了行政裁決問題。
行政立法研究
面對中國行政法制還不健全的現實,行政立法仍然是當代行政法學界面臨的一個重要任務:“立法法學”,即以法律的制定、完善為目標的研究,相應地成為行政法學研究的一個重要范式。[38]當前,《行政程序法》的研究起草已被列入議事日程,《行政強制法》和《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已經進入審議階段,《行政訴訟法》和《國家賠償法》也面臨修訂。
行政程序被公認為是建設法治國家方略中的一個極其重要的問題,對行政程序的研究繼續是行政法學的一個重點。近兩年的主要著作有應松年、楊小君的《法定行政程序實證研究:從司法審查角度的分析》、馬懷德主編的《行政程序立法研究:行政程序法草案建議稿及理由說明書》,姜明安主編的《行政程序研究》,以及王萬華的《中國行政程序法立法硏究》和她主編的《中國行政程序法匯編》。還有一些文章探討了行政程序的問題。例如,王萬華論證了我國盡早制定行政程序法典的必要性與可行性[39];高秦偉討論了社會保障行政中的正當程序[40];王麟討論了行政協助問題[41];多篇論文討論了行政程序違法的法律后果[42].還有一些文章關注了行政法上的聽證制度的實施狀況,并提出了相關的建議。[43]王錫鋅不僅在理論上闡述了行政程序中的公眾參與問題[44],而且直接參與了《廣州市規章制定公眾參與辦法》的起草,取得了較好的實際成果。這是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的一個成功范例。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仍在制定過程中。這兩年繼續推出多本著作,主要有周漢華主編的“個人數據保護法研究叢書”3部,包括《個人信息保護前沿問題研究》、《域外個人數據保護法匯編》、《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專家建議稿)及立法研究報告》;劉飛宇的《轉型中國的行政信息公開》和劉飛宇、王叢虎的《多維視角下的行政信息公開研究》。行政強制法還未出臺,學術界對它的研究似乎轉冷。在胡建淼主編的“行政強制法研究叢書”之后,最近3年中似乎沒有新的重要專著問世,法學刊物上討論行政強制的文章也很少見[45].
以《行政訴訟法》的修改為目標的著作,主要有江必新主編的《中國行政訴訟制度的完善:行政訴訟法修改問題實務研究》和胡肖華主編的《權利與權力的博弈:行政訴訟法修改縱橫談》。以《國家賠償法》的修改為主要目標的著作,有楊小君的《國家賠償法律問題研究》、劉建平的《中外國家賠償制度研究》和馬懷德主編的《國家賠償問題研究》。還有一些行政法學者對《行政復議法》等其他擬議制定或者修改的法律進行了討論。[46]總體的來說,學界對行政復議制度的關注遠遠不如對行政訴訟和國家賠償的討論,對部門行政法修改完善的關注更加少見。
《公務員法》和《治安管理處罰法》是最近兩年中頒布的重要行政法律。這兩部法律頒布后,出版了一大批法律釋義性質的著作。總的來說,學術界對它們的研究并不多見[47],相關的立法研究和法律釋義主要是由實務部門的專家進行。在其它與行政法相關的重大立法中,例如《物權法》的制定中,行政法學者的聲音也比較微弱,幾乎處于“失語”狀態。
從根本上講,立法法學在中國的興盛是中國法治建構特定背景和特定階段的現象。中國行政法當初是在法律制度嚴重匱乏的情況下產生和發展的,建立法律制度體系是行政法學的當務之急。今天中國行政法體系初定,但行政立法還有一段長路要走。在今后可以預見的一段時間內,特別是在《行政程序法》最終完成以前,立法研究仍不可避免地成為行政法學的重要任務。
法律實施的探討
除了立法研究,一些學者討論了《行政許可法》、《行政處罰法》、《行政訴訟法》等相關法律實施中的問題。這些研究不能完全等同于法解釋學,與立法研究之間的邊界有時也不完全清晰。但它們數量龐大,從來都是行政法學的顯著部分。
《行政許可法》出臺后,它的實施狀況迅速引起學界的普遍關注。一些學者指出了行政許可法所帶來的影響[48],一些學者注意到了該法在實踐中面臨的挑戰[49].有文章討論了地方性法規行政許可設定權的問題,主張適度寬泛地理解地方性法規的行政許可設定權。[50]還有學者針對上海市機動車牌照拍賣的做法,論證當公共交通資源供不應求的情況下,通過拍賣的方式授予機動車牌照的合法性問題。[51]在《行政處罰法》的適用上,有胡建淼對“其他行政處罰”的研究[52],葉平等對行政處罰中違法所得的研究[53],李孝猛對責令改正的法律屬性及其適用的討論[54],章劍生關于行政處罰中當事人的協助義務的討論[55].這些題目不大,但都取得了實實在在的進步。
司法審查是行政法學一個常論常新的內容。這兩年中面世的著作有朱新力的《司法審查的基準:探索行政訴訟的裁判技術》,孔祥俊的《行政訴訟證據規則與法律適用》、《行政行為可訴性、原告資格與司法審查》,宋隨軍、梁鳳云主編的《行政訴訟證據案例與評析》,劉俊祥主編的《抽象行政行為的司法審查研究》,李國慧等的《法官的邏輯與經驗:行政訴訟十大問題硏究》。賀榮主編的《行政執法與行政審判實務:依法行政與行政訴訟》一套已出6冊。該叢書匯編了相關的理論與實務文章,是教學單位與實務部門建立固定聯系(教學基地)的產物。教學科研部門與實務部門建立固定聯系制度對兩方面的提高和發展都有好處,是一種值得提倡的方式。此外,出版了一些分析相對深入的行政訴訟案例研究。[56]
一些學者把目光盯住行政行為合法性標準、行政規則的效力、行政訴訟證明責任等傳統的行政法問題領域,也取得了可觀的成績。[57]宋華琳立足我國法律文本和司法審判實踐,探討了技術標準對司法的規范效應,指出技術標準對于行政審判中的事實認定、民事審判中判斷違約責任是否成立和加害行為的違法性、刑事審判中填補犯罪構成要件的空白,均在實質意義上發揮著法的作用。[58]沈巋討論了行政規則(其他規范性文件)對司法的約束力,認為它與行政法規和規章的區別僅僅在于法院需要尊重的程度不同。作者維護“法源具有約束力”這一傳統觀點,又希望行政規則在訴訟中得到其應有的地位。[59]
一些文章針對行政法實踐中出現的問題,及時作了評論。例如,“松花江水污染”事件后,戚建剛對我國環境應急機制弊端的討論[60];安徽“欣弗事件”后,宋華琳對藥品監管制度改革的思考[61];劉莘等學者在《法制日報》上發表系列短評。這些鮮活的評論是行政法學對法律實踐所作的積極回應,有助于檢討現有法律和理論存在的漏洞。只是這樣的例子還不多見。還有一些學者討論了行政法上一些新的問題或者常常被人忽視的問題,也彌足珍貴。例如,葉必豐對政府間行政協議的討論和受欺詐行政行為的違法性的討論。[62]
新領域與新方法
對政府管制(規制)的研究,以及在行政法學研究中對實證方法和法社會學的運用,是近兩年的一個亮點。
規制研究是最近幾年被行政法學界注意。浙江大學朱新力等學者提出,早期行政法學普遍經歷了從行政科學到法律科學的轉向,而現代行政法學則從以司法審查為中心轉向以行政過程為中心;政府規制理論為現代行政法學提供了一個強有力的分析工具,有助于革新傳統行政法的概念架構和學理體系,建立起對真實世界行政過程有解釋力的現代行政法學體系。[63]這是一個值得重視的觀點。唐明良在一篇論文中,以“福州禁售電動車事件”為切入點,從合法性考量、制度建構和管制政策設計三個層次分析當前的行政法案例。作者評論了政府強制變更企業經營范圍行為的合法性,繼而討論了本案中政府管制政策形成的程序設計和制度建構,以及政府管制中的多種政策工具。[64]另有文章討論了我國彩票業的管制問題[65],出租車數量管制模式問題[66],公用事業特許經營和政府管制問題[67],大學專業課程設置與政府管制[68],國家科研項目的監理問題[69].這些研究具有特定而明確的問題取向,而不拘泥于行政法學的原有體系,在很大程度上改變了部門行政法學研究比較空泛的局面[70].它們將開創今后行政法學研究的一個重要領域,并有可能“反哺”行政法學一般理論,促進行政法一般理論的深化。
實證研究開始更多地被行政法學者運用。此前,應松年和楊小軍曾就《國家賠償法》的實施情況進行定點調查,并將調查所得寫入了他們關于《國家賠償法》修改的建議之中。朱芒和陳映芳以問卷調查對上海市民有關行政處罰聽證制度的法意識和法行動的傾向進行了研究。調查表明,受訪者對聽證制度和上海市行政處罰聽證制度的了解程度較低,對其實際效果存有疑義,實際利用該制度的很少;有過受罰體驗的人,往往對聽證制度的評價較低,且傾向于不利用聽證制度。[71]陳耿通過訪談和觀察,對四川省一個縣《行政許可法》實施前后相關狀況進行了細致考察,指出當地行政許可領域并沒有發生實質性的變化,《行政許可法》在西部基層地方的影響非常有限,通過立法打造有限政府和服務政府的初衷還遠遠沒有實現。[72]雖然法學從根本上是一門規范的學科,但一批數量的實證研究無疑有助于對法律實施狀況的科學評估,從而推動法律的進步。我們期待更多方法科學、成果扎實的實證研究文章乃至專著面世。
法社會學的分析方法也在一些文章得到比較成功的運用。何兵從一個女大學生因懷孕被開除的事件入手,對高等院校對學生性行為管制權力的構造過程以及在當代社會所面臨的解構進行了多方位解析,向讀者展示社會變革過程中個人、社會與國家之間關系的微妙調整。[73]王錫鋅以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為例,分析了在行政執法過程中政府普遍面臨的“兩難困境”。作者指出,在立法過程中政府立場與民間態度缺乏有誠意的、有效的和充分的溝通,導致政府立場與民間態度的緊張;在執法過程中政府過分迷信強制和制裁力量而忽視了所有參與者制度性的相互學習,故加劇了規則表達和規則實踐之間的背反。[74]這幾篇帶有法社會學方法的文章,著力于解釋“為什么”而不是討論“應當如何”,也值得今后研究中借鑒。
成就與不足
綜觀2005-06年的行政法學研究,在教科書的編撰和翻譯上取得了令人矚目的成績,對公共治理的轉型和行政法理想模式的探討也有了深化,行政法原則等一般理論的闡述也得到推進,對《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信息公開法的立法研究取得豐碩的成果,對行政規制的研究以及實證研究和法社會學研究的應用也出現了若干成功的案例。這說明,行政法學無論在回應實踐需要,還是理論自身的建構上,都取得了長足的進步。在研究的過程中,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的良好傳統得到發揚,行政法的學術流派也日漸浮現。這些都為今后的行政法學研究提供了可貴的基礎。
與之同時,行政法學研究也存在一些問題,在此提出與學界同仁共同探討。
首先,作為一門實踐性的學科,行政法學回應和解決行政法律實踐中出現的問題還是很不夠的。例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是貫徹《行政處罰法》關于綜合行使行政處罰權的產物,是地方政府的創新之舉。從20世紀90年代至今,實踐已有很大發展,但行政法學界對此始終缺乏足夠的關注。[75]又如,政務(行政)中心是貫徹《行政許可法》的產物,也是地方政府的創新之舉。各地實踐中都有很多發展,但行政法學界對此同樣缺乏關注,沒有從理論上進行研究和探索。[76]再如,浙江臺州等地法院實行的行政訴訟異地管轄,是現有司法體制框架下尋求公正審判的一個大膽而比較有效的嘗試,但也沒有看到有分量的學術評論和分析。這些都是行政法理論研究滯后于實踐發展的典型事例。
其次,作為一個分支學科,行政法學對整個法學研究作出超越學科的貢獻也是欠缺的。行政法學從創建之始就大量借鑒了其它學科的知識,這是一個很好的傳統。但行政法學在自身的發展中理應給憲法、民法和法理學等其它學科提供知識上的回饋,理應給法學總體知識的增長多提供一些自己的貢獻。例如,行政立法體制、行政執法和行政復議體制都涉及行政機構的設置和權限分配,對它們的研究完全可以對我國憲政研究有所推進。行政行為合法性的審查不但是一個實踐問題,更可以提升為具有普遍性的法理學問題。迄今為止,行政法學界在諸如此類的問題上似乎仍然局限自己的“一畝三分地”,少有開拓。
第三,相當一部分研究者在學術研究的視角和方法上還存在很大的問題。相當數量文章的選題過于寬大,論述空泛。實證研究方法的運用仍不多見。法律的經濟分析方法屢屢被人提及,但鮮有成功的例子。在一些學科交叉領域,還沒能與其他學科進行有意義的對話。比較法研究是一個常用的方法;但在比較法研究中,更多側重于規范的比較,往往缺少對一個法律制度在該國的功能、歷史文化背景、現實運作狀況的分析,缺少一個制度在中國本土適應性的論證。個案研究開展得不夠,案例分析大多停留在解說、論證判決依據上,缺少對制度原理的挖掘。學界還需要進一步強化學術研究的問題意識和方法意識。
最后,理論與實務還需要更加緊密的合作,法學研究規范還需要繼續強調,學術研究的評價機制還有待完善。不同職業和學術背景的人士共同參與行政法學研究,促進了行政法學的繁榮以及理論與實踐的交流。但是,一些研究者(尤其是實務界人士)知識結構、研究資料和學術訓練的欠缺,使得他們發現和研究的問題往往難以得到圓滿的解決;而學術界對現實中的問題似乎還缺少足夠的關注,所論述的問題常常停留在理念層面上,造成理論與實踐的脫節。不少文章暴露了作者缺少尊重學術傳統、追求學術創新的清醒意識。在討論一個問題時,無視其他學者和實務界人士的既有的研究,沒有征引,也沒有批評,形不成學術對話和爭鳴,也形不成學術的累積,大量的低層次的重復研究使前人和自己的研究都浪費了。對現有的學術著作的學術性的評論還非常欠缺,學術批評更需要加強。
[1]后兩種屬于何勤華主編的“中國近代法學譯叢”。該譯叢還包括稍早出版的日本織田萬《清國行政法》(2003年)、美濃部達吉《公法與私法》(2003)、鈴木義男等《行政法學方法論之變遷》(2004)。
[2]所統計的14份核心刊物是《中國法學》、《法學研究》、《中外法學》、《政法論壇》、《比較法研究》、《法學家》、《法學》、《法學評論》、《現代法學》、《法商研究》、《法律科學》、《法制與社會發展》、《政治與法律》、《河北法學》。上述刊物2006年出版的只統計了其中的一部分,但它所反映的行政法文章的比例,應當基本一致。此外,《行政法學研究》兩年中發表文章共約160篇,沒有統計在內。
[3]例如,《清末民初關于設立行政裁判所的爭議》、《論我國反壟斷執法機構的設置》、《公民權與公權利》。
[4]2004年年會論文輯錄在《修憲之后的中國行政法:中國法學會行政法學研究會2004年年會論文集》,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5年;2005年年會論文輯錄在《中國行政法之回顧與展望:“中國行政法20年”博鰲論壇暨中國法學會行政法學研究會2005年年會論文集》,即出;2006年年會論文集待出。
[5]它們是《中國行政法的崛起:朱維究六秩華誕賀壽文集》,《行政法的中國之路:應松年七秩華誕賀壽文集》和《應松年文集》,《當代中國行政法的源流:王名揚九十華誕賀壽文集》。
[6]胡建淼的《行政法學》(第2版,2003年)和關保英的《行政法教科書之總論行政法》,是近幾年出版的少見的例外。
[7]只有個別的增加單獨的行政程序法(如應松年主編的《當代中國行政法》),或者單獨的公產編(如朱維究、王成棟主編《一般行政法原理》,或者把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和行政賠償單獨成編(如姜明安主編的《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
[8]何海波《中國行政法學的外國法淵源》,未發表。
[9]宋華琳《美國廣播管制中的公共利益標準》,《行政法學研究》2005年第1期。
[10]高秦偉《政策形成與司法審查:美國謝弗林案之啟示》,《浙江學刊》2006年第6期。
[11]何海波《“越權無效”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則嗎?——英國學界一場未息的爭論》,《中外法學》2005年第4期。
[12]何海波《英國行政法上的聽證》,《中國法學》2006年第4期。
[13]魯鵬宇《日本行政法學理構造的變革:以行政過程論為觀察視角》,《當代法學》2006年第4期。
[14]例如,喻文光《德國水務私有化及其監管》,《行政法學研究》2005年第3期;鄒文星《日本生活保護法第4條對修改中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的啟示:對加藤案件和中鳩案件的探討》,《環球法律評論》2005年第5期;張向英《<傳播凈化法案>:美國對色情網站的控制模式》,《社會科學》2006年第8期。
[15]羅豪才、宋功德《公域之治的轉型:對公共治理與公法互動關系的一種透視》,《中國法學》2005年第5期;袁曙宏《服務型政府呼喚公法轉型:論通過公法變革優化公共服務》,《中國法學》2006第3期;莫于川《有限政府·有效政府·親民政府·透明政府:從行政法治視角看我國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基本目標》,《政治與法律》2006年第3期。另參見《行政法論叢》第8卷、第9卷上金自寧、王新艷、王衛明、查慶九、蘇西剛、張呂好、趙永偉等人的文章。
[16]鄧正來批評,中國的法學研究沒有提供中國自己的“法律理想圖景”。鄧正來《中國法學向何處去》,《政法論壇》2005年第1-4期,以及相關評論。
[17]相關文章匯集在羅豪才等撰寫的《軟法與公共治理》一書中。
[18]羅豪才、畢洪海《通過軟法的治理》,《法學家》2006年第1期;羅豪才、宋功德《認真對待軟法:公域軟法的一般理論及其中國實踐》,《中國法學》2006年第2期。
[19]胡錦光、王鍇《論我國憲法中“公共利益”的界定》,《中國法學》2005年第1期。
[20]關保英、梁玥《論公共利益的法律限定》,《學術研究》2006年第4期。
[21]劉連泰《“公共利益”的解釋困境及其突圍》,《文史哲》2006年第2期。
[22]張千帆《“公共利益”的構成:對行政法的目標以及“平衡”的意義之探討》,《比較法研究》2005年第5期。
[23]前引胡錦光、王鍇文;唐忠民、溫澤彬《關于“公共利益”的界定模式》,《現代法學》2006年5期。
[24]張千帆《“公共利益”的困境與出路:美國公用征收條款的憲法解釋及其對中國的啟示》,《中國法學》2005年第5期。
[25]楊春禧、茍正金《論我國土地征收法律制度中的公共利益決策機制:反思與重構》,《西南民族大學學報(人文社科版)》2005年第12期;楊寅《公共利益的程序主義考量》,載《修憲之后的中國行政法:中國法學會行政法學研究會2004年年會論文集》,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5年。
[26]葉必豐《行政行為的分類:概念重構抑或正本清源》,《政法論壇》2005年第5期。
[27]趙冀韜《負擔行為與處分行為的區分:以德國法為考察對象》,法律出版社2006年。
[28]沈巋《行政行為公定力與妨害公務:兼論公定力理論研究之發展進路》,《中國法學》2006年第5期。
[29]余凌云《行政自由裁量論》,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5年。
[30]王天華《從裁量二元論到裁量一元論》,《行政法學研究》2006年第1期。
[31]朱芒《日本<行政程序法>中的裁量基準制度:作為程序正當性保障裝置的內在構成》,《華東政法學院學報》2006年第1期;王天華《裁量標準基本理論問題芻議》,《浙江學刊》2006年第6期。
[32]胡建淼《“特別權力關系”理論與中國的行政立法:以<行政訴訟法>、<國家公務員法>為例》,《中國法學》2005年第5期;吳小龍《特別權力關系理論與我國的“引進”》,《法學》2005年第4期;楊解君《特別法律關系論:特別權力關系論的揚棄》,《南京社會科學》2006年第7期。
[33]袁曙宏、宋功德《統一公法學原論》,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5年;袁曙宏、趙永偉《建立統一公法學的時代意義:兼答“統一公法學”可能遭遇的質疑》,《現代法學》2005年第5期;于立深《中國公法學現代化的方法論進路》、王廣輝《論統一公法學的價值》、楊解君《公法(學)研究:“統一”與“分散”的統一》,《法商研究》2005年第3期。
[34]江必新《行政法制的基本類型》,北京大學出版社2005年。
[35]黎軍《論通過行業協會實現公眾參與》,《政治與法律》2006年第4期;黎軍《論司法對行業自治的介入》,《中國法學》2006年第4期;方潔《社團罰則的設定與邊界》,《法學》2005年第1期;方潔《社團規章的行政法法源性論說》,《行政法學研究》2006年第1期。
[36]韓大元、莫于川主編的《應急法制論:突發事件應對機制的法律問題研究》,法律出版社2005年;于安等《中華人民共和國緊急狀態和應急管理法專家建議稿及說明》,羅豪才主編《行政法論叢》第8卷。戚建剛發表了多篇論文,包括《緊急權力的自由模式之演進》,《中國法學》2005年第4期;《行政緊急權力的法律屬性剖析》,《政治與法律》2006年第2期;《六國緊急狀態法典之比較》,《社會科學》2006年第10期;《我國危機處置法的立法模式探討》,《法律科學》2006年第1期。
[37]信春鷹主編《WTO與中國行政法制改革》,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5年;楊解君主編《WTO下的中國行政法制變革》,北京大學出版社2005年;王士如等《中國行政法治與WTO規則的整合》,上海財經大學出版社2005年;陳泰鋒《WTO與新一輪行政體制改革》,人民出版社2006年。
[38]參見何海波《中國行政法學研究范式的變遷》,載《行政法的中國之路:應松年七秩華誕賀壽文集》,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5年。
[39]王萬華《論我國盡早制定行政程序法典的必要性與可行性》,《中國法學》2005年第3期。
[40]高秦偉《論社會保障行政中的正當程序》,《比較法研究》2005年第4期。
[41]王麟《行政協助論綱:兼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程序法(試擬稿)>的相關規定》,《法商研究》2006年第1期。
[42]楊偉東《行政程序違法的法律后果及其責任》,《政法論壇》2005年第4期;鐘瑞友《對“違反法定行政程序”若干問題的思考》、王天華《程序違法與實體審查:行政訴訟中行政程序違法的法律效果問題的一個側面》,載羅豪才主編《行政法論叢》第9卷。
[43]竺效《環境行政許可聽證專家主持人制度初探:兼議〈環境保護行政許可聽證暫行辦法〉第8條的完善》,《法學評論》2005年第5期;竺效《論環境行政許可聽證利害關系人代表的選擇機制》,《法商研究》2005第5期;竺效《全國首例環境行政許可聽證案若干程序問題評析》,《法學》2005年第7期;白小莉《聽證主持人實體性權力分析》,《行政法學研究》2006年第2期。
[44]王錫鋅《公共決策中的大眾、專家和政府:以中國價格決策聽證為個案的研究視角》,《中外法學》2006年第4期。
[45]僅有的幾篇如,應松年《關于行政強制立法的幾個問題》,《南京工業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6年第3期;方立新、邵亞萍《行政強制隔離制度》,《浙江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2006年第4期。
[46]劉莘《行政復議制度近期可能的改革》,《行政法學研究》2005年第2期;周漢華《行政復議制度司法化改革及其作用》,《國家行政學院學報》2005年第2期;章志遠《我國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程序銜接之再思考》,《現代法學》2005年第4期;楊小君《對行政復議書面審查方式的異議》,《法律科學》2005年第4期;劉恒《完善我國城市規劃法律程序制度的若干建議》,《法治論叢》2006年第1期。
[47]余凌云《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中的若干調查措施:立法制度變遷的梳理與批判性思考》,《行政法學研究》2006年第3期。
[48]王作富《非法經營罪調控范圍的再思考:以<行政許可法>若干條款為基準》,《中國法學》2005年第6期;葉必豐《從行政許可法看行政聽證筆錄的法律效力》,《法學評論》2005年第3期;
[49]周漢華《行政許可法:觀念創新與實踐挑戰》,《法學研究》2005年第2期;鄧峰《<行政許可法>的成本與局限性》以及周漢華、沈巋對該文的相關評議,載吳敬璉、江平主編《洪范評論》第2卷第2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5年。
[50]唐明良《論地方性法規的行政許可設定權:對〈行政許可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的解讀及其他》,《重慶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5年第4期。
[51]楊小君、黃全《機動車牌照拍賣行為的合法性認識:解讀<行政許可法>第12、53條的相關規定》,《行政法學研究》2005年第4期。
[52]胡建淼《“其他行政處罰”若干問題研究》,《法學研究》2005年第1期。
[53]葉平、陳昌雄《行政處罰中的違法所得研究》,《中國法學》2006年第1期。
[54]李孝猛《責令改正的法律屬性及其適用》,《法學》2005年第2期。
[55]章劍生《論行政處罰中當事人之協助》,《華東政法學院學報》2006年第4期。
[56]例如,何兵《行政法案例研習》,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
[57]關保英《論行政濫用職權》,《中國法學》2005年第2期;朱新力《行政訴訟客觀證明責任的分配研究》,《中國法學》2005年第2期;蔣嵐《論行政訴訟的訴訟利益》,《行政法論叢》第8卷。
[58]宋華琳《論行政規則對司法的規范效應:以技術標準為中心的初步觀察》,《中國法學》2006年第6期。
[59]沈巋《解析行政規則對司法的約束力:以行政訴訟為論域》,《中外法學》2006年第2期
[60]戚建剛《“松花江水污染”事件凸顯我國環境應急機制的六大弊端》,《法學》2006年第1期。
[61]宋華琳《藥品不良反應與政府監管制度改革:從安徽欣弗事件引發的思考》,《法學》2006年第9期。
[62]葉必豐《受欺詐行政行為的違法性和法律責任:以行政機關為視角》,《中國法學》2006年第5期;葉必豐《我國區域經濟一體化背景下的行政協議》,《法學研究》2006年第2期。
[63]朱新力、宋華琳《現代行政法學的建構與政府規制研究的興起》,《法律科學》2005年第5期。
[64]唐明良《行政法研究疆域的拓展:以案例分析為切入點〉》,《政法論壇》2005年第4期。
[65]朱新力、唐明良《政府對彩票業的法律規制:問題、成因及和諧社會理念下的制度面應對》,《浙江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2006年第2期。
[66]王智斌《出租車數量管制模式之探討》,《行政法學研究》2005年第3期。
[67]宋華琳《公用事業特許與政府規制:立足于中國水務民營化實踐的初步觀察》,《政法論壇》2006年第1期;胡敏潔《特許、行政法與規制工具》,《國家行政學院學報》2006年第5期。
[68]何兵、趙鵬《從專業課程設置析大學自治與政府管制》,《行政法學研究》2005年第2期。
[69]楊建順《國家科研項目監理的法學研究》,《河南政法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05年第1期。
[70]余凌云《部門行政法的發展與建構:以警察(行政)法學為個案的分析》,《法學家》2006年第5期。作者斷言,“迄今為止,對部門行政法的研究都是不夠深入、不夠成功的”。
[71]陳映芳、朱芒《市民的法意識:關于上海市行政處罰聽證制度》,《社會科學》2005年第3期。
[72]陳耿《<行政許可法>實施在我國西部基層地區的實際影響研究:以四川省南河縣為考察對象》,載吳敬璉、江平主編《洪范評論》第2卷第2輯。
[73]何兵《行政權力的結構與解構:一個個案解析》,《中國法學》2005年第3期。
[74]王錫鋅《中國行政執法困境的個案解讀》,《法學研究》2005年第3期。
[75]僅熊文釗等少數學者對此類課題進行了研究。值得關注的是,2006年9月國務院法制辦等部門在沈陽市舉行了第二屆全國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發展論壇。
[76]2006年11月,四川省有關部門在成都舉行了一個較大規模的“全國政務(行政)服務中心理論和建設研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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