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判文書制作論文

時間:2022-08-23 09: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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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判文書制作論文

論文提要:本文對當前行政審判實踐中行政裁判文書中存在的弊端進行了歸納,主要是:1,缺乏行政訴訟的特點;2,輕視程序性敘述及論理;3,歸納焦點不準確,闡述理由不充分;4,自由裁量權行使不當;5,不符合規范化制作要求。按照行政訴訟法有關規定和理論,結合當前行政審判實際情況,筆者認為行政裁判文書規范化制作注重以下內容:1,突出行政訴訟的特點;2,增強程序性表述及論理;3,注重案件事實的敘述與說理;4,深化對裁判理由的分析論證;5,完善裁判主文的寫作內容。

關鍵詞:行政,文書,制作

主文

行政裁判文書是指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訴訟法規定的程序,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參照行政規章等規范性文件的規定,解決行政爭議并就案件的實體和程序問題作出處理的書面決定。眾所周知,裁判文書是人民法院向當事人及社會公眾展示司法公正和法院形象、法官素質的直接載體。因而,制作出高質量的行政裁判文書,是時代和社會對人民法院提出的要求,是人民法官義不容辭的神圣職責。

一、當前行政裁判文書制作中存在的弊端

行政審判的實踐標明,當前在行政裁判文書的制作中存在著明顯的弊端,這些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缺乏行政訴訟的特點

行政訴訟不同于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就拿同民事訴訟比較而言,行政訴訟與之有著顯而易見的區別,比如合法性審查、舉證責任分配、全面審查等是行政訴訟的突出特點和適用原則。在行政裁判文書的制作過程中,法官應特別強調這些方面。然而,在行政裁判文書制作的實踐中,有不少法官卻忽略了這些本不應忽略的問題。筆者認為,所以出現如此疏忽,與這些法官至今對行政訴訟法的立法目的不夠明確不無關系。須知,“法律的目的,不僅是法院解釋法律的標準,也是評價和判斷法院判決是否妥當的標準”。①因此,首先,必須明確立法目的所在。就我國行政訴訟立法的目的看,它是為了實現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同監督行政主體依法行政的和諧統一,并力求使雙方在行政程序中權利義務的明顯不平等在行政訴訟中得以適當平衡。因而,行政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對行政主體作了許多限制性規定,同時,根據我國國情,人民法院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時,也要遵循一定的原則。上述的限制和原則恰恰體現了行政訴訟有別于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的突出特征。但是,在行政訴訟過程中,往往出現法官運用審理民事案件的方式審理行政案件,致使重點旁落,將審查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變為審理原告行為的違法性,并人為地將被告負舉證責任的法定原則變為舉證責任“倒置”的酌定裁量,把本應由原告勝訴的案件,卻因法官制造的“舉證不力”而以敗訴告終。在行政訴訟法已實施十余年后仍如此審理行政案件,其中一個重要的因素就在于主審法官至今尚未把握行政訴訟的實質特征,至于出于故意“枉法”裁判者,只是個別現象。

(二)輕視程序性敘述及論理

司法公正的實質只能是在程序公正的前提下追求最大限度的實體公正,也就是說,只有將程序公正作為實體公正的前提和基礎,實體公正才能真正體現法治意義下的實體公正。當前為數可觀的行政裁判文書中均存在忽視程序敘述方面的問題,具體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忽視程序性表述。如不表述或不全面表述自立案至開庭階段的詳細過程;二是忽視程序性論理。不講為什么適用或不適用相關程序。主審法官的這種怠于作為的做法,其結果恰恰導致了剝奪當事人及社會公眾對案件審理的知情權,甚至人為地造成部分當事人因缺乏法律知識,錯過訴權行使的法定時限,而出現勝訴權的不當喪失情況。

輕視程序敘述及論理的原因,除受現行司法體制的影響外,其中一個重要因素就是法官個人認識方面的問題。因為某些法官并不理解:司法活動的真正使命,并不在于追求客觀真實本身,而是通過正當程序形成當事人各方都能接受的程序事實和證據事實,并在此基礎上適用法律,作出最終的裁判。②換言之,程序公正的價值是至關重要的,絕不可輕易省略,尤其是不陳緣由的恣意舍棄。程序正義的要旨就在于:要求法官在審理案件時慎用自由裁量權,且在審理過程中始終保持中立的立場,賦予當事人充分的訴訟參與機會,尊重當事人的意愿,不得隨意變更其訴訟請求,審理案件必須遵循法定程序,并盡力保障案件審理的公開、公正、公平。

(三)歸納焦點不準確,闡述理由不充分

在審判實踐中,不少的行政裁判文書在歸納當事人的爭議焦點時,沒能抓住重點,集中歸納,造成所歸納焦點較分散,不突出,甚至偏離方向,直接導致證據分析不力,主次不分,層次混亂,敘述缺乏邏輯性,乃至認定事實失誤。

與此同時,某些行政裁判文書(尤其判決書)對裁判理由的敘述過分簡略,且多是事理的直陳,很少法理的闡釋,更少論及如何針對個案的具體案情去運用證據規則推導案件事實,怎樣運用法律認定案件性質,在作出裁判結論時,要么不予論證,要么簡單從事,“高度概括”,分析不明,論理不透,令當事人看后不得其解,疑團叢生。

筆者認為,新世紀新階段的行政裁判文書,不僅要大力彰顯司法公正與文明,還要充分體現司法為民的審判宗旨。為此,要求主審法官在撰寫裁判文書理由部分時,主要靠事理分析論斷與裁判理由的精辟闡述來具體體現。一份優秀的行政裁判文書的論理,是該裁判文書的精華和靈魂,是將推定的案件事實與裁判結論有機聯系在一起的紐帶和橋梁,通過法官令人折服的論理,“達到活的、變動不居的社會生活與死的、刻版固定的法條之間的溝通”。③沿用演繹推理和思維定式說理時,力求做到具備針對性、邏輯性、完整性、客觀性、公平性等整合的特點,既符合規范又具有個性。作為一名合格的職業化法官,不僅應具有系統、扎實的法學理論基礎,嫻熟的裁判技能和寬厚的人文素養,還應具有邏輯學(尤其形式邏輯),語法修辭(主要是積極修辭)、寫作基本知識以及熟練駕馭文字的基本功底。倘若缺乏良好的綜合素質,則很難充分把握“公正與效率”司法主題的真諦,也無法勝任職業法官的神圣職責。

(四)自由裁量權行使不當

自由裁量權是指行政訴訟中法官采取合法的手段于合理的范圍和適當的幅度內對具體案件酌情作出裁判的權力。在現實生活中,由于立法的滯后和粗疏,是成文法國家無法克服的通病,豐富而多變的司法實踐總是讓制定法顯得乏力和被動。④面對成文法的空白和行政爭議與糾紛的客觀存在,法官依據一定的原則和條件在處理具體案件時,應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權,已是不爭的事實。在個案審理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權主要體現在對現行法律的正確理解的基礎上作出裁判,展示法官正確適用法律和公平處理案件。而表現在裁判文書中,自由裁量權則體現的是法官對責任的衡量和尺度的把握。包括對法律原則、精神的準確理解和對客觀事實的準確敘述。同時,自由裁量權的啟動應有一個最起碼的標準,那就是:只有在“法無具體規定”的前提下,法官才應根據個人對立法宗旨的把握力度和職業道德要求,運用自由裁量權對采取的相關措施做出盡可能合理的選擇,對案件作出公正裁判。但在行使自由裁量權時應十分慎重,以防造成自由裁量權的濫用。在具體的行政裁判文書制作中,自由裁量權不當行使的主要表現是:

1、隨意擴大“依職權”調取證據的范圍。某些法官(尤其基層法院)在審理案件中全然不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證據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的禁止性規定,即“人民法院不得為證明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調取被告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收集的證據”,動輒就要自作主張“依職權”主動為被告“補充”證據。如此露骨的枉法取證,難脫“官審相護”之虞。作出的裁判文書又如何能保證起碼的公正進而取信于民呢?

2、具有實體觀點的二審裁定。隨著審判方式改革的不斷深化,行政裁定書的內容越來越豐富,突出了說理性,這本無可非議。然而,某些“發回重審”的裁定書的內容要素已大大超出了“純程序”的范疇,不僅詳陳發還理由,而且對案件的最終處理結果也作出預斷。此種做法的本身會直接影響一審法院的審判權,這也許是出于好心的二審主審法官所始料不及的。

3、對訴訟費收取及負擔輕率處置。某些行政裁判文書中顯示出法官對案件受理費及相關費用的收取與負擔問題隨意進行處置,與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規定格格不入。其具體表現是:不按收費范圍和標準收費,并任意裁斷當事人的負擔比例,尤其對不便講明的收費名堂,便含糊其辭地統統稱作“其他訴訟費”或“其他費用”以及“實際支出費”。

(五)不符合規范化制作要求

作為行政裁判文書制作的規范化,是指行政裁判文書在形式上必須達到格式規范,在內容上必須做到要素齊備,同時符合適用法律正確、結構嚴謹、邏輯縝密的基本特征。可是,從當前行政裁判文書制作的實際情況看,不符合規范化要求現象比比皆是,其具體表現在:(1)格式不標準,從當事人稱謂到案由確定以及阿拉伯數字與漢字的用法等較為混亂;(2)內容要素不完整,對當事人的訴訟請求隨意取舍,遺漏當事人以及漏判現象時有發生;(3)歸納當事人的爭議焦點,脫離案情另起爐灶,文不對題,并與判決主文相脫節;(4)將審查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變為審查原告行為的違法性;(5)將案件事實部分與理由部分混淆,在理由部分認定事實;(6)在事實的認定中僅僅以事實的羅列代替說理;(7)在適用法律時,引法不全面、不完整、不具體,輕視引用具有針對性的司法解釋,二審改判案件只引程序法不引實體法;(8)判決主文中所列內容不明確,不寫履行期限,不便執行;(9)文書結構分散,邏輯混亂,文理不通,使用方言土語,亂點標點符號,等等。

二、行政裁判文書規范化制作初探

筆者認為,行政裁判文書的制作應力求符合規范化要求,要緊緊圍繞突出行政訴訟的特點和程序正義,并在準確把握當事人爭議焦點的基礎上,進一步強化對當事人爭議事實和裁判理由分析論證方面下功夫,使人民法院制作的行政裁判文書真正成為令當事人與社會公眾認可和信賴的彰顯人民法院公正、文明司法的重要平臺。初步設想應把握好以下幾個方面:

(一)突出行政訴訟的特點

根據行政訴訟的特點,行政裁判文書應重點針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審查及當事人的訴辯主張予以制作并展開敘事論理。行政訴訟不同于民事訴訟:(1)法院審理行政案件的內容,不受當事人訴訟請求范圍的限制,只要涉及與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相關的問題,都在審查之列;(2)被告負主要舉證責任,且不得在訴訟階段擅自向原告和證人收集證據,如無正當理由,違反了《證據規定》的要求,就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3)因行政裁判方式(尤其行政判決)具有多樣化特點,故對不同的裁判方式在敘事論理上要有所側重等。從上述的主要特點不難看出,行政訴訟中,法官的主要職責是以“監督”促“保護”(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保護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即作為個案的行政裁判文書中應突顯法官的監督職能,具體體現是:

1、合法性審查的主要內容。除按一般要求必須審查行政主體是否具備法定職權外,還要根據個案特點,重點審查:(1)對照法律規范的具體規定,看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有無超越職權、濫用職權等情形,如系越超職權,是屬于地域超越,還是級別超越,抑或是部門超越?如屬濫用職權是系執法的目的動機違背了立法的宗旨、精神,還是出于對法律的曲解?(2)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屬違反法定程序的情形,如有,是屬于先裁決后取證,還是剝奪了相對人陳述、申訴、聽證權,抑或是執法人員應回避未回避?(3)行政處罰是否顯失公正,行政賠償是否存在賠償的事實和根據?(4)確認案件是屬確認合法還是違法,是否涉及采取補救措施情形?(5)履行職責案件,是否具備責令限期履行的條件,等等,對上述情況的審查結果,都應在裁判文書中交待清楚。

2、嚴格按照“證據規定”的相關要求,強調被告的舉證責任,包括在法定期限內舉出全部證據及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把緊允許在一審中“補充”證據的有限范圍、提供證據(含新證據)的相關要求,以及推定規則的適用情況等。

3、突顯由于被告的怠于告知(故意或過失)行為造成原告“超期”起訴的救濟措施,即自原告知道或應當知道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內容、訴權及起訴期限之日起的期限延伸和其各自計算方法,并予立案受理問題。

強調在裁判文書中突出上述特點,核心問題是為體現行政訴訟法的立法目的――切實保護相對人的合法權益,踐行司法為民宗旨。

(二)增強程序性表述及論理

為充分體現行政案件審理的公開性與透明度,賦予當事人及社會公眾全面的知情權,主審法官應在裁判文書首部的案件由來與審判經過部分詳列立案時間、訴訟風險告知、舉證時限、庭前證據交換、合議庭成員變更、當事人變更及追加、委托人權限、開庭時間及庭審次數、回避申請處理、管轄權異議處置、訴前及訴訟財產保全、證據保全、按撤訴處理、缺席判決、強制措施適用、超審限及審批以及由簡易程序變為普通程序的情況及理由等。這不是在記流水帳,因為上述事項直接關涉當事人的訴權問題。訴權對當事人而言,是其進行行政訴訟的前提和基礎,是憲法和法律賦予他們的一項基本權利,喪失了訴權就意味著輸了官司,其合法權益就無法得到保護。因而,全方位地保護當事人的訴權,是人民法官義不容辭的法定職責。既然行政裁判文書是人民法院向當事人乃至社會展示司法公正的直接載體,那么,如實地表述上述程序性事項就是十分必要的,尤其對那些雖然有理但文化素質較低,缺乏法律知識,且因經濟拮據請不起人的弱勢群體來講,有著更為深切的含義。他們急需法律援助,渴求得到法院的支持。所以,凡涉及弱勢群體的當事人進行行政訴訟時,法官應對他們多一份關愛,多一份耐心和誠心,要多盡釋明義務,萬萬不可怕麻煩怕費力,動輒就要以“經傳喚未到庭”而冠冕堂皇,且輕而易舉地作出“按撤訴處理”或“缺席判決”的絕情裁判。人民法官必須強化程序意識、服務意識和責任意識,謹防“公正敗在了法官告知權的懈怠之中”。⑤

在進行程序性說理時應注意有針對性,不可面面俱到,重點應放在當事人有爭議的程序性問題上,如對回避申請及管轄權異議的駁回、簡易程序的適用、保全及強制措施的采取、當事人的變更及追加、按撤訴處理及缺席判決等。在論述時,要根據個案情況,分別講事理、講法理。在論理時要注意僅對程序性問題闡釋,防止涉及實體事項,既不能就最終實體性結果作出預斷,也不宜流露出對實體裁判的觀點或態度。⑥同時,作為程序性說理,要做到短小精悍,言簡意賅,簡明扼要。

(三)注重案件事實的敘述與說理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92式訴訟文書樣本的要求,行政裁判文書先要敘述經查明的事實后列舉證據予以證明。如此規定,有違事物正常的發展規律,不乏“先斬后奏”的味道兒。通常情況下,裁判文書制作的正常邏輯結構應當是先通過對證據的分析論斷,爾后才能推導出案件事實(指法律事實),換句話說,將認定事實(即結論)置于證據列舉及經法庭質證、認證之后,更符合裁判文書制作的正常規律。經過長期的審判實踐,各地法院制作的行政裁判文書對事實部分的寫法多有創新,較之92式樣本的模式更符合邏輯性要求,這一點是毋庸置疑的。但某些方面仍不盡人意。筆者認為,行政裁判文書事實部分的寫法應遵循以下思路設計為宜:(1)要在準確、完整歸納當事人爭議焦點的基礎上,對證據進行分析論斷。在歸納當事人的爭議焦點時要力求做到突出針對性,以使當事人的訴辯主張和舉證之間具有銜接性。法官所歸納的爭議焦點,既是對各方當事人的訴辯主張所作的總結,也是對他們舉證時應予遵循的目標,它能起到引導作用。因此,所歸納的焦點既要體現訴訟各方爭議的關鍵問題,也要代表他們主張的重要事項,既不得偏離方向,更不可斷章取義。在舉證、質證過程中,主審法官應在對一方當事人舉出的同類型證據歸納出證明目的后,再令對方當事人質異辯駁,爾后再由他方舉證。主審法官通過從證據的關聯性、客觀性、合法性的分析論證,到是否采信進行論理,尤其對當事人爭執較強烈的證據,更應作為分析論證的重點對象,最終由作為可定案依據的證據推演出待定案件事實。如此舉證、質證、認證,更能清楚、具體地體現《證據規定》的基本要求并符合規范化,同時使合議庭認定的案件事實與所采信的證據緊密聯系在一起,以顯示事實認定與證據采信的一致性。(2)要表明所適用的證據規則(如非法證據排除、優勢規則、推定規則、經驗法則等)及其理由。在合議庭認證過程中,要針對具體案情,對選擇適用相關證據規則作出分析判斷,并講明理由。同時,對當事人所舉瑕疵證據也應作出分析評斷,并確定相關瑕疵證據能否作為可定案的依據且敘明理由。對于當庭認定的證據應記錄在合議庭筆錄中。(3)要注意事實認定的順序。在認定事實過程中,應首先表述對被訴行政主體有否法定職權的審查結果,即該行政主體是否具有該項行政管理職權,以便于確認其作出的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前提是否合法。此外,根據全面審查原則,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已認定,但合議庭因證據瑕疵而未予認定的事實,也應作出相應論述。(4)要注意適當綜合。尤其對案情復雜的案件,應在對當事人無爭議的事實加以概括敘述的前提下,著重對有爭議事實進行詳細分析論述,力爭做到繁簡適當,條理清晰,邏輯嚴謹,個性突出。

與此同時,對于當事人之間有爭議且自身無力舉證證明的事實,法官應當充分行使職權,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依職權及時做出調查。決不能明知案件事實不清、有疑問,而消極地放任冤假錯案的發生。作為人民法官,有責任和義務力求案件事實(特指客觀事實)清楚。不應以當事人舉證不力為由將案件錯判出去,只要有可能,法官就應當將案件查個水落石出。⑦要象“鐵案法官”李增亮那樣,“視公正司法為生命,把每一件案子都辦成鐵案,”要以“通過自身的勞作把法律價值轉化為當事人的幸福企盼”做為“人生最大的快樂”。

(四)深化對裁判理由的分析論證

裁判理由是行政裁判文書的核心和靈魂,是充分展現法官辦案思路,適用法律規定及原則、精神,以及運用邏輯推理和生活經驗乃至職業道德,按照證據規則闡釋證據的過程,它涉及對案件性質的確定,涉及對當事人之間行政法律關系的確認,涉及當事人行政責任有無的界定以及大小與負擔比例的裁量等諸多方面。因而,書寫好本部分相關內容至關重要。筆者認為,結合行政訴訟的特點,行政裁判理由部分的書寫應是重點圍繞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與否以及當事人爭議的焦點及其訴辯理由展開分析論述。同時,因為行政裁判方式與民事訴訟有著明顯的不同,所以在制作個案的裁判文書說理時,應各有千秋。具體應把握好以下幾點:

1、說理要注重客觀性。要在事實部分事理分析的基礎上重點作好法理分析,以中立的立場和公正的態度,使用中性、公允的語言,分析論斷案件的性質,客觀地評價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問題,包括行政主體有無法定職權,所采取的行政措施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含合法的規章及其以下規范性文件規定),如涉及行政處罰,是否屬于顯失公正的情況;如系確認判決,是否屬于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但有不可撤銷的理由,而應采取補救措施;如系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應指出違法的具體表現及確認違法的理由。同時,應進一步明確行政主體或者相對人各自應承擔的行政法律責任。絕不可強詞奪理,既不夸大,也不縮小,實事求是,以理服人。

2、說理要注重針對性。要緊緊圍繞當事人之間對法律適用及責任認定與承擔的爭點進行論述,并在論述過程中結合個案特點(主要指裁判方式)予以說理。如系變更判決,應在肯定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的大前提下,重點論述“不合理”的理由(畸輕或畸重),并在此基礎上提出“基本合理”的衡平意見,明確表態支持原告的訴辯理由及其根據。以便使得行政裁判文書的說理做到規范化與個性化的有機結合。

3、說理要注重全面性。行政裁判文書中裁判理由的表述應當做到全面、完整,尤其對法理的闡釋不得出現任何疏漏。在引用法條時要做到既全面、具體,又“對號入座”,即針對個案性質,既引用相關實體法也引用相關的程序法,既引用法律、法規,也引用司法解釋和合法的其他規范性文件,且窮盡到條、款、項、目。同時,對當事人在個案中應承擔的行政責任的具體比例,也應在充分論證的基礎上做出客觀、公正的明確裁斷,使其由以往的隱形變為顯形,以防在裁判主文部分對當事人搞“突然襲擊”。此外,對訴訟費的收取與負擔也應在本部分作出全面(包括收費項目、標準以及各方當事人應負擔的份額等)表述,令當事人明白“官司費”的來龍去脈,避免引起他們對法官審判的合理懷疑。

4、說理要注重邏輯性。行政裁判文書在說理時,務必做到使推定的案件事實與解釋的法律以及做出的裁判結論(即判決主文)之間具有縝密的邏輯關系。針對當前大多數行政裁判文書僅注重法律推理,論證多為法律術語和習慣用語,而缺乏邏輯推理運用的內容(即未對裁判結果的惟一性和必然性予以邏輯分析與充分論證),導致說理不透徹、不深刻、力度差的弊端,筆者建議在裁判理由部分強化邏輯推理的運用。所謂邏輯推理,是指法官根據形式邏輯的相關理論,結合個案的具體事實加以演繹、歸納、類比等推理,從而得出有說服力的客觀案情結論的方法。緊密聯系案件的證據,運用邏輯思維與推理,同法律推理相結合,能夠做到充分論證案件事實和適用法律的關聯性,從而避免了空洞理論說教,使所制作的裁判文書具有了較強的說服力。同時,要著重分析論斷當事人之間應按責任劃分比例分別承擔法律后果的應然性及合理性,做到與裁判結論的有機銜接。

5、說理要注重法律解釋與評斷。通過行政審判實踐不難看出,雖然成文法具有相對的既定性和明確性,但鑒于法律規范的滯后性、法律條款的僵硬性及其不斷變動性,尤其行政法律規范,政出多門,效力層次各異,在具體操作過程中難免出現法律沖突,同時,法律概念、原則規定,籠統抽象,具有一定的模糊性,容易產生歧義,往往令適用者深感困惑。上述情況的客觀存在,這便賦予了主審法官解釋法律的難辭之責。解釋法律的含義就在于,依照已確定的案件事實,在適用法律的過程中,當法律概念或術語、法律條文或規則呈現模糊狀態或者籠統抽象易產生歧義時,法官基于對法律的邏輯分析和立法目的、精神的深刻理解,抑或法律價值的充分判斷,以及社會經驗、職業道德的衡量等諸多因素的整合,對其作出盡可能公正合理的裁判。

與此同時,在具體運用時還應結合個案的情況,注意以下幾點:(1)援引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尤其涉及填補法律空白的有關規定時,應根據相關法律的立法宗旨、原則、精神予以闡述,并對該司法解釋的具體條款作出必要的詮釋;(2)對參照規章及其以下效力的規范性文件的解釋與評斷,應比照法律、法規的具體規定及相關解釋,并結合個案事實及合理性因素,加以客觀地評述,以確定能否作為裁判依據使用;(3)對法律概念或法律術語進行必要的解釋,以推斷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具備合法性的要求等,以使當事人(尤其行政相對人)能夠充分理解法官適用法律的公正性與合理性,從而增強法院裁判的權威性和公信力。

6、說理要注重法理情理并重。講法理是法官在裁判文書的說理部分慣用的方法,即在準確地反映立法本意和法律原則的前提下,運用法律語言解讀法律和闡釋法理;而講情理則是以情感做依托,講世間常理和社會公理。一個優秀的法官,應當能夠正確地把握法律制度所預設的價值追求,并將自己對法的價值的認識融于法律的解釋之中。結合個案的具體事實,借助于社會經驗知識,作出既合乎法律又合乎情理的公正裁判。⑧實踐標明,在講事理、講法理的基礎上,法官苦口婆心、深入淺出、情真意切、絲絲入扣的情理闡釋較之空洞乏味的苦燥說教,更易于被當事人所理解和接受。不言而喻,寓情于法作出裁判,必將使行政裁判文書的社會價值得以更加充分的發揮。

(五)完善裁判主文的寫作內容

針對部分行政裁判文書主文部分存在的諸如行文繁瑣,判非所請,主文表述不完整不具體,缺乏履行期限等問題,筆者認為,在裁判主文部分寫作時,務必做到:

1、在行文時,要使用法律語言,并應準確無誤,簡潔明了,以防產生歧義;

2、裁判主文必須和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相吻合,不得擴大或縮小,也不得隨意變更;

3、裁判主文表述力求完整具體,不得斷章取義,任意取舍;

4、務必標明履行期限,以便被申請人拒不執行生效裁判文書時,申請人及時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5、裁判主文部分的當事人必須用全稱,以體現裁判文書的嚴肅性,并力戒因簡稱不當而引起誤解。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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