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執法群體性事件思考論文

時間:2022-08-21 09:26:00

導語:行政執法群體性事件思考論文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行政執法群體性事件思考論文

「內容摘要」文章認為,當前行政執法過程中引發的突發群體性事件呈大量增多趨勢,成為影響農村社會穩定的主要因素,并通過對此類突發群體性事件的特點、成因的分析,提出了預防和控制行政執法過程中引發的突發群體性事件的五條對策:一要貫徹依法行政,減少行政執法矛盾;二要加大法制宣傳,提高群眾法律素質;三要落實綜合治理,緩解社會矛盾;四要深入調查研究,提升預警掌控能力;五要堅持依法處置,維護法律權威。

「關鍵詞」行政執法,突發群體性事件,對策研究

2003年12月份以來,大田縣連續發生了多起交警、國土、煙草等部門在行政執法過程中引發的突發群體性事件,引起了省、市、縣各級領導和部門的高度重視,也在社會上造成了不良的影響。雖然這幾起突發群體性事件并非因為行政執法人員的直接執法過錯引發,但從中折射出的深層次問題,給公安執法工作帶來不少啟示。

思考之一:行政執法過程中引發的突發群體性事件呈大量增多趨勢,成為影響農村社會穩定的主要因素

以大田縣為例,從近年來發生的群體性事件看,可以發現因國企改革、自然資源權屬糾紛、土地、墳墓糾紛、征地拆遷補償安置等因素引發的群體性事件已日趨減少,2002年和2003年分別發生2起和1起。但因行政執法引發的突發群體性事件卻呈大量增多趨勢,2002年發生3起,2003年發生5起,今年1——7月發生3起。2003年12月21日9時許,太華鎮湯泉村村民陳某駕駛一無牌摩托車,在省道秀里線湯泉路段為逃避交警檢查車速過快,在一轉彎處自行摔倒受傷,隨后陳的親人反誣交警開車將陳撞傷,用水泥塊和舊電桿將公路堵住,并毆打謾罵執勤交警,造成交通嚴重堵塞長達8個小時、多名前來處置的公安干警受傷、一臺現場勘查用攝像機嚴重損壞和兩輛警車不同程度損壞的嚴重后果。同日下午3時許,省道秀里線建設鎮建忠村又發生一起交通事故,死者家屬向駕駛員提出賠償20萬元的無理要求,并在公路中間搭設靈棚,造成交通堵塞長達7個小時。12月31日,省道秀里線仕坑段發生交通事故,死者家屬借口尸體被搬離現場,對執勤交警阻撓、謾罵、毆打,并搶走現場勘查圖,采取用石塊封堵路面和在公路中間靜坐的方式,先后兩次造成交通堵塞。另外,2004年2月1日、2月3日,廣平銘溪、建設建樂又先后發生兩起集體圍攻毆打縣、鄉國土資源部門和市、縣煙草部門行政執法人員的群體性事件,造成了人員受傷和財物損失。這些接二連三突發群體性事件的發生,凸顯出當前農村行政執法環境惡化,給農民社會穩定造成重大影響,應引起高度重視。

思考之二:行政執法過程中引發的突發群體性事件的主要特點

1、突發性。此類群體性事件事先沒有先兆,都是在行政執法過程中因群眾對執法工作不理解不支持,或行政執法人員方式方法不當等原因造成矛盾激化而引起,不易預見。

2、行為激烈。此類群體性事件行為較為激烈,容易造成人員受傷和財物損壞。部分群眾不愿或不習慣通過法律渠道解決問題,而是抱著“大鬧大解決,小鬧小解決,不鬧不解決”的錯誤想法,采用毆打、謾罵執法辦案人員,損壞財物的過激方式對抗要挾政府,以達到少數人的不法目的。

3、區域集中。大都集中在交通便利、人口密集、宗族思想濃厚的公路沿線集鎮,給處置工作帶來難度。

4、危害性大。事發地都集中在交通要道,車輛人員流量大,鬧事群眾又多采取堵路、堵車的形式,由此產生的影響社會穩定的后果明顯,危害性大。

5、模仿性強。鬧事區域相對集中,群眾往來密切,信息傳播快,容易相互“攀比”、相互模仿。

6、帶反復性。相同類型的突發性事件反復發生,呈惡性循環態勢。

7、涉及面廣。涉及到交通管理、國土資源管理、計生管理及煙草管理等各個行政執法部門。

思考之三:行政執法過程中引發的突發群體性事件的成因分析

1、不依法行政,是引發突發群體性事件的內在因素。“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單就個案而言,也許行政執法部門并未存在執法過錯,但仍然引發了突發性的群體性事件。究其原因,其根源在于:長期以來,行政執法部門部分執法人員在行政執法過程中滋生的有法不依、執法不公、濫用職權的腐敗行為,以及在行政管理中養成的“衙門”作風、“四難”現象。此類不依法行政的種種行為,嚴重挫傷了人民群眾的感情,侵害了群眾的利益。行政執法案件越集中的區域,傷害越深,矛盾越多。日積月累,受傷害的群眾面越擴越大,矛盾越積越深,一旦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方式方法不當或有把柄被抓住,容易成為眾矢之的,加上群眾情緒激動,從而導致矛盾在短時間內激化進而釀成群體性事件。

2、行政執法力度加大,導致行政執法成為農村各種社會矛盾沖突的爆發點。一方面國家逐步推進法制化進程,社會各個領域的法規建設日益完善,行政執法力度加大,觸及少數人個人利益、眼前利益的事情增多,行政執法部門處在與群眾直接接觸的前沿。同時社會風氣、黨風的敗壞,腐敗現象的惡化,亂收費、亂攤派、亂集資問題的屢禁不止,基層干部官僚主義嚴重,工作作風簡單粗暴等等,又加劇了干群矛盾。由此,行政執法部門時常處在社會矛盾交織的風口,當矛盾積累到一定程度時,行政執法人員就成了各種矛盾渲泄的對象。執法過程稍有不慎,即便是毫無過錯,也容易爆發突發性的群體性事件。

3、農村群眾的法律素質滯后于國家法制化建設進程,增大了爆發突發群體性事件的可能性。對農村群眾的法制宣傳還存在較大的盲點,特別是部門行政法規的宣傳力度、廣度、深度,遠遠不如刑法、民法等一些普及性法規的宣傳。不少農村群眾認為,只要不殺人不放火,你政府就拿我沒辦法。而這些部門法規往往又與群眾的日常生活、與群眾的切身利益緊密相連,若群眾不能理解你的執法行為,必然產生對立情緒,而導致突發性群體性事件的發生。

4、預警機制不足,削弱了對突發性群體性事件的掌控能力。多年來,我縣公安機關積極探索可預見性群體性事件的預警機制,取得了較為明顯的效果。以邊界山場、林場、資源糾紛和農村因爭風水產生的宅地、墓地糾紛等一些歷史遺留問題,均因情報掌握信息早,前期動態掌握得力,而多次將事態消除在萌芽狀態中,避免了發生大規模的群體性事件。但對突發性群體性事件的預警明顯不足,一方面,因為此類事件的先期癥兆不明顯,不易預見;另一方面,引發此類事件的矛盾原因復雜,常常牽涉到各部門利益,并非公安機關一家所能及。也正因為如此,對此類突發性的群體性事件,還缺乏一個行之有效的預警機制,只能是事件發生后進行亡羊補牢。

思考之四:預防和控制行政執法中引發的突發群體性事件的對策

行政執法是行政管理部門主要的職責和基本的活動。既不能害怕引發群體性事件而放棄執法要求,更不能為了執法隨意侵害群眾的利益。而應當從緩解疏導社會矛盾、密切干群關系的角度出發,依法行政,執法為民,減少執法矛盾,減少誘發突發性群體

性事件的行政執法因素。

1、貫徹依法行政,減少行政執法矛盾。首先要牢固樹立“執法為民”的執法宗旨。“水能載舟,亦能覆舟”,凸顯了民本思想,封建帝國亦有此識,作為共產黨領導下的執法機關更應以人民為本。要教育我們的行政執法人員,使他們知道手中的權力是人民給的,衣食是人民給的;要使我們的工作深深根植于人民之中,要做到為民執法不動搖,達到保障人民合法權益的根本目的。其次,要依法行政。全面貫徹依法行政,努力建設法治政府,是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維護最廣大人民群眾利益的本質要求,是徹底杜絕國家權力部門化、部門權力個人化的根本途徑。執法部門要嚴格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行使職權,履行職責,堅決杜絕失職不作為和越權亂作為的腐敗行為。執法者只有依法執法,才有最廣泛意義和最大程度的公正和文明,才能最大限度的減少執法偏差,減少執法矛盾。第三,要完善行政監督機制,加強對行政權利的監督制約。充分發揮人大監督、政協的民主監督、司法監督、新聞輿論監督、群眾監督等等一系列監督制約機制的作用,發現解決行政執法過程中發生的問題,及時化解矛盾,從而避免矛盾的積累激化。

2、加大法制宣傳,提高群眾法律素質。特別是要加大部門性法律法規的宣傳力度,要讓這些與百姓日常生活、與百姓的切身利益息息相關的法律法規深入民心,家喻戶曉。老百姓只有熟悉了、懂得了國家的政策法律,他們才會理解支持行政執法行為,才會用法律的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才會在突發性的事件中明大理識大體,而不會隨波逐流,推波助瀾。

3、落實綜合治理,緩解社會矛盾。一要以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為有利時機,規范政府部門的行政行為,轉變政府職能,提高行政管理水平,優化辦事效率。二要繼續開展“人民滿意”活動。通過開展人民滿意活動,改變工作作風,密切干群關系,維護黨委政府的良好形象。三要加大反腐力度,凈化社會風氣。腐敗現象的滋生蔓延不僅僅是敗壞了黨風,在一定程度上它是在動搖、腐蝕黨的執政根基。人民群眾對社會各種腐敗深惡痛絕,但又無能為力,寄希望于黨委政府。若不能有效遏制腐敗的日益惡化,民怨就會越積越深,不利于社會的穩定發展。

4、深入調查研究,提升預警掌控能力。雖然突發群體性事件不易預見,但仍需防范于未然。一是要抓住轄區社會矛盾的焦點。公安機關尤其是基層派出所要充分發揮維護社會治安主力軍的作用,利用人熟地熟信息靈的優勢,定期不定期地進行社情民意的調查研究。要通過拓寬信息渠道,挖掘分析深層次的動態信息等多種手段,及時掌握轄區突出的社會矛盾。二是要加強部門間的溝通協調。公安機關掌握到可能誘發突發性群體性事件的社會矛盾后,應當逐級上報黨委、政府,并主動加強與相關部門的溝通協調,并通過黨政部門入微細致的思想工作,逐步化解社會矛盾。三是要開展處置突發群體性事件的預案演練。通過演練提高公安機關的處置能力,做到召之即來,來之能戰,戰之能勝。

5、堅持依法處置,維護法律權威。在行政執法領域引發的突發群體性事件中,參與鬧事的群眾有的是當事人親屬,有的是隨波逐流的旁觀者,有的則是別有用心的人。因此在處置過程中,應當區別對待,對大多數不明真相的群眾應以政策教育為主;而對那些借機鬧事,危害社會穩定的少數骨干分子、鬧事人員,即便是當事人也當高懸法律之劍,絕不手軟,給予嚴厲的打擊,以此維護法律的尊嚴,保證司法機關震懾力。也只有這樣,才能達到打擊少數、教育多數的目的,從而達到預防控制行政執法過程中引發的突發群體性事件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