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自由裁量權標準論文

時間:2022-08-13 04:48:00

導語:行政自由裁量權標準論文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行政自由裁量權標準論文

行政自由裁量權是指法律、法規賦予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中依據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原則,自行判斷行為的條件,自行選擇行為的方式和自由作出行政決定的權力。行政自由裁量權使行政機關在管理過程中有更大的能動性,但是,行政機關只有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權,才能達到提高行政管理能力,維護法治的目的。從行政自由裁量權自身的“自由”屬性來看,存在著職權濫用的條件。行政自由裁量權的濫用,對行政法治是一個極大的威脅。隨著社會經濟文化生活的發展,人類生存空間的拓展,社會生活內容的日益豐富,國家的行政管理職能在相當長的時間內是會絕對增加的,作為行政權核心內容的行政自由裁量權也是絕對擴大的。行政自由裁量權的存在是否破壞了法治,不是看其量的多少,而要看對其進行控制的機制是否完善。

對行政自由裁量行為進行控制必須強調嚴格遵守一定的標準。在西方國家,常常根據所謂“法律精神”等理論,通過具體的判例等形式提出一些執法、適法的原則和濫用自由裁量權的標準,來認定行政自由裁量權的使用是否合理。例如,美國在這方面的標準有:不符合法律規定的目的;不相關的考慮;不合理的決定;違背自然公正原則等。法國行政法院判例通常認定的不適當的自由裁量行為是:行政行為的目的不是公共利益,而是個別人的利益或所屬集團的利益;符合公共利益但不符合法律所規定的特別目的;程序濫用等。還有學者提出,一個合理的行政自由裁量行為應符合以下標準:行政自由裁量行為的理由應是合理的;據以作出決定的理由應與授權的目的有直接的關系;公務人員應沒有偏私,他不應在公務行為的結果中有任何私人利益,或在受其行為影響的任何一方中有私人利益;行政機關的自由裁量行為之間應保持一定的連續性。

筆者認為,我國在對行政自由裁量權的控制中必須提出三項標準:

一、行政機關的行政自由裁量行為必須符合法律授權的目的。

行政自由裁量權是由法律明示或默示授予的。立法機關總是基于一定的目的而授予行政機關自由裁量權,法律授權的目的是對自由裁量權的一個重要限制。立法機關授權的目的,為行政人員的行為提供了原則性的指導。行政機關違反法律授權目的的行為大體上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實體上違反法律授權目的的行為,另一類是在程序上違反法律授權目的的行為。所謂在實體上違反法律授權目的的行為,是指依照不正當的目的作出行政自由裁量行為。任何法律、法規在授予行政機關自由裁量權時都有其內在的目的。行政機關行使自由裁量權的,必須正確理解授權法的立法意圖和精神實質。如果自由裁量行為違背了授權法的意圖,就是不當的行為。與授權法的目的不符的不當行政行為主要有兩種情況:一種是以機關自身或者個人利益取代法定的公共利益,如行政機關出于財政動機加收過往車輛的某些費用;另一種是雖然符合公共利益的目的,但違反法定的特殊目的。從自由裁量行為的目的分析其適當性有一種情況是比較困難的,那就是雙重目的或多種目的的混合。行政機關容易以合法的目的為借口,掩蓋其不適當的目的。對于這種情況判定其行為的適當性是比較困難的,必須對自由裁量行為的全過程進行細致的調查和分析。而在程序上違反法律授權目的的行為,主要是指任意的延遲或不作為的現象。任意的延遲或不作為可能給當事人帶來巨大的損害,同樣違背了授權法的目的,是超越自由裁量權的行為,法院應強制行政機關履行非法拒絕履行或不當遲延的行政行為。

二、運用行政自由裁量權作出行政行為,必須建立在正當考慮的基礎上,并符合情理。

所謂正當考慮,是指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行為時,對于相關因素應當考慮,對于不相關因素應當排除。對于法律所要求的因素必須考慮,如在治安行政處罰中,對于可以從重、從輕和免于處罰的條件應當予以考慮,而對于其它不相關的因素則不應予以考慮。此外,運用自由裁量權作出行政行為,還必須符合情理。這里的情理,是指事物的客觀規律以及大多數人普遍認為的公平合理的標準。

三、行政機關的行政自由裁量行為之間應保持一定的連續性,以使其作出的行政自由裁量行為具有可預見性。

行政機關一旦確立了某些標準、原則,它本身也必須遵循,除非有充分的理由否定這些標準和原則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堅持同等情況要同等對待,不同的情況要不同對待。這樣,個人就可以依據行政機關已作出的自由裁量的決定預見他們自己的行為的后果,并在此基礎上建立他們對行政機關的期待。如果自由裁量行為的結果與公眾的期待相差較遠,公眾就無法對行政自由裁量行為的結果建立期待,這時就可能出現不公正的自由裁量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