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公開改革研究論文
時間:2022-08-13 03: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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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導論
行政公開是公共政策改革進程中越來越重要的一個概念。諸多文獻表明信息公開已經成為一個全球化的共通趨勢和要求。[2]從90年代以來,它已經成為國際政治、經濟學、金融和環境實踐、反腐敗斗爭、人際交流、醫學倫理等多學科多領域所關注的研究問題。[3]在國際政治學領域,如對發展中國家的資金援助,如軍備控制協議,公開化都是一個重要的考慮因素。近來諸多國際組織在合約談判、議程安排和項目預算等諸多方面,也飽受信息不公開之苦。1994年歐盟委員會的政策報告目的之一就是讓歐盟及其成員國的決策更加公開。[4]而那些向發展中國家提供項目援助和信貸的跨國政治團體就更注重信息公開問題,以確保他們援助的項目得以良好的實施運作,注入的資金確實用于所宣稱的目的。[5]
跨國投資商對透明度的呼聲也前所未有的高漲。泰國、印尼等亞洲國家經濟危機很大程度上歸因于其財政結構、金融政策、銀行體制的低透明度。Tom1998年的研究表明是泰國金融制度的低信賴度造成了它1997年的經濟危機[6];而Mehrez和Kaufmann1999年的研究則表明在公開程度低的經濟制度下,發生金融危機的可能性會顯著升高。今天大多數金融危機都是因為公開化程度過低,人們對金融體制失去信任感造成的。
在醫療領域,信息透明度問題也引起了廣泛關注。[7]患者應該享有知情權,醫療過程中醫生應向患者披露完整的治療信息,并取得患者的知情同意。在醫患關系中,這意味著城市和信賴;也正是基于此,醫學倫理學者也在呼喚透明公開。
行政公開早已成為公營部門改革中強烈的呼聲,許多學者和實務部門的工作者都從心底認為今天比任何時候都需要政府提供高質量的服務。但相關的許多問題到今天還沒有弄清楚,比如:行政公開制度建構背后的理論基礎是什么?行政公開會帶來哪些影響?韓國政府需要采取哪些改革措施?為回答這些問題,作者將公開一詞概念化,并試圖搭建一個用以分析韓國政府問題的理論框架。在對政府部門的現有透明化政策加以審視之后,本項研究提出了可以引入并加速政府公開化進程的政策選擇。
公開化政策可以分為兩大塊,包括行政的公開和社團的公開。社團公開指的是公司、銀行、財經機構的信息披露;而本文將著重論述與公眾知情權有緊密關聯的行政公開問題。
在接下去的第二部分我將討論行政公開的理論基礎,對公開概念的性質和重要性加以綜述,建立一個診療公共行政領域透明度問題的分析框架;在第三部分我將審視韓國政府信息公開的實踐;在此基礎上第四部分提出自己的建議;第五部分是全文的結論。
2、透明行政:理論和分析框架
2.1透明及其界定
透明行政指的是這樣一種可能性或狀態,政府事務的信息可以自由流通且為公眾所獲得。這樣的信息共享狀態的實現不僅取決于政府提供信息的能力和意愿,還要受到公眾對獲取政府信息所持態度的影響。今天“透明”這個詞被廣泛應用,但是很少有人深入討論這個詞語的內涵。由于“透明”這個詞在許多相去甚遠的領域廣為應用,就更難以對其做出精確的界定。[8]Vishwanath和Kaufmann對金融市場政府治理的透明化問題建立了一個詳盡的分析框架,將透明化的特性界定為信息的可獲得性、全面性、相關性,以及信息的質量和可信賴性,基于這些屬性,他們將透明化寬泛的界定為“及時可信信息的進一步快速流動”。[9]
透明是從自然科學中借用過來的一個隱喻,用來描述一種自由誠實的信息交流狀態。在自然科學中,透明意味著物質的性狀或狀態可以讓光線從中順利傳播,例如水晶就是透明的,因為我們可以清楚的看到放在水晶后面的物體;而不透明的實物則不能讓光線透過傳播。而在公共行政領域,信息就好比前面提到的光線,透明行政使得本來遮蔽在政府內部的信息得以傳播,并為我們清晰所見。
透明行政可以理解為一種狀態,并滿足以下條件:(1)外部相關的公眾可以輕易的發現或鑒別相關信息;(2)信息清楚有條理,并為公眾所知曉;(3)信息不應被隱藏,不被人操縱,也不應提供虛假信息;(4)信息內容應便于公眾理解。而總體上講,政府是信息的供應方,公眾是信息的需求方。而信息供應方和需求方之間,也就是政府和公眾之間難免存在立場上的差異,信息公開透明行政中間諸多問題,都源于此。
2.2透明行政的理論及其意義
委托-理論是解釋政府行為的重要理論工具之一。[10]在一個委托-關系模型中,公眾是委托方,政府則扮演著人的角色。政府作為人,日復一日的收集、組織和整理加工大量的決策信息,政府的決策會影響到公眾的生活質量。作為委托方的公眾,就有權了解政府的績效,洞悉相關的所有信息。但由于信息不對稱的存在,作為人的公務人員常常為了私利而不惜犧牲作為委托方的公眾的利益,這時候公眾事實上是無法獲取這些信息的。[11]委托方和方利益的不一致,使得我們有必要對方的行為和決策進行監控。委托理論的應用,也隱含著這樣一個推論,就是公眾應當扮演監督者的角色,去監督政府的隱秘行為。
政府不愿意向公眾公開信息,存在著多種激勵動因。[12]政府信息可以分為負面信息和正面信息兩類。負面信息是關于政府失敗或失誤的信息,比如政府行為的失誤,管理不善和浪費等等,政府害怕這些信息公布之后影響自身的形象;相反的,正面信息多講述的是政府的成績,政府當然愿意公布于眾。一般的政府總是試圖將那些負面信息控制在系統內部,因為信息的披露也意味著權力從政府向獲得信息的公眾的轉移。行政官員依據自己的偏好取舍信息,這也恰恰是公共行政的內部信息系統很少能夠讓老百姓感到稱心如意的原因所在。
我們可以從多維度來闡述行政公開化的實踐意義。第一,政治層面上的意義。透明公開是確保公眾知情權的最為重要的民主價值之一,它體現了公民的知情權,并貫穿了開放政府、參與制民主等理念。[13]知情權體現了對公眾自治和參與的高度尊重,也是民主制行政的基本要素。在民主制度下,政府決策過程中應當做到公開公正,杜絕暗箱操作。公眾對政府的了解程度取決于政府公開化的程度,政府信息的更多公開使得公眾可以對政府決策加以更好的審查評判和積極參與,從而促使政府提供更好的服務。[14]
第二,行政公開還具有管理層面的意義。透明行政意味著信息的自由流動,這也是塑造一個高效可信賴的政府必不可少的要素,同時也為公共行政面臨的諸多棘手難題提供了一個有效的分析解決方法。(a)行政公開增強了公眾對政府的信賴感。政府信息的秘而不宣或的遲緩只會助長公眾對政府的不信任和猜疑,使得公民個體對政府的態度更加消極,增加了他們的失落和敵對情緒。(b)行政公開回應了責任政府的需求。透明行政是確保政府的責任性,提高行政效率的有效工具之一,它可以有效的克服官僚制政府中的不公正決策、不當的遲延和浪費等諸多弊病。正如Florini所說“透明性總是和責任性緊密相連在一起的”,公共行政中透明性的缺乏是政府無法向公眾提供高質量的服務的一個重要原因。(c)對于政府廉政反腐敗有著現實意義。行政公開通過將腐敗行為曝光而對腐敗有著強大的威懾作用。
第三,行政公開也是民主制行政所應遵循的倫理準則。在一個委托-模型中,作為人的政府應當對作為委托方的公眾保持誠實的姿態,公眾也理所當然的應當享有知情權。
絕大多數研究結果都表明,行政公開不僅有益,而且必須,它將有效的增進公眾福祉。但也有研究表明行政公開也具有負面的影響,比如Florini就論述了信息公開力度的加大可能帶來的負面影響,如對信息的蓄意濫用,對個人隱私權的侵害,對個人安定生活的威脅等等。盡管信息公開是十分必要的,但過度的公開對政府和公眾都沒有什么益處,過載的信息洪水會使得公眾無從判斷究竟什么更重要,感到茫然和無所適從。
2.3行政公開的制度建構
衡量行政公開程度的晴雨表是公眾能夠獲得的政府信息的質與量,以及政府信息的獲得通道兩個因素,這兩者不能截然分開。前文中提到,Vishwanath和Kaufmann論述了信息公開中信息的可獲得性、全面性、相關性以及信息的質量和可信賴性。而行政公開制度的內核就是公民的知情權,公眾要擁有充分的信息,并有相應的獲得信息渠道;政府信息不僅要正確,也要為公眾所能夠獲得。
信息包含著質和量兩個要素。信息的量指的是政府公開信息的數量和范圍,近來隨著信息技術的突飛猛進,使得政府可以以相對低廉的成本提供更多的信息。Hernon認為了電子化時代的信息公開應做到如下幾點:(a)所有出版的文件資料都存放在適宜的位置;(b)所有的政策都應公布;(c)所有信息的創造或采集都應依法進行;(d)所有公眾有可能要求查閱的文件都應該保持完整。[15]而媒體和非政府組織(NGOs)應該在拓寬信息公開范圍過程中發揮自己的重要作用。
信息的質量是指所提供信息的真實性、新穎性、相關性。信息質量的核心要素是真實、準確、適當、及時、可信。高質量信息并不單單是一個提供更多信息的問題,政府提供的信息應該能夠抓住要點,滿足信息請求方的核心需求。信息質量的缺陷將成為行政公開的最大阻礙,也降低了公眾對政府的信賴程度。[16]
信息的獲得通道,包括了為便利信息請求方的所有程序、設施和方法。行政公開要求政府提供更為準確更少瑕疵的信息,政府信息應該為公眾輕易的、廣泛的、公平的獲得,信息應以簡單易懂的方式表達,使得公眾易于洞悉其要點。[17]信息通道應遵循以下三個原則:(1)信息通道應是普遍開放的,方式靈活的,并貼近公眾;(2)獲得政府信息的程序應當是簡單易學的,易于為所有公眾所理解的;(3)政府提供信息的渠道應是官方的,并且是及時的。
影響信息可獲得性的一個最重要因素就是信息技術。互聯網上的政府主頁為公共信息公開提供了新的途徑,正如Kauvar所論述的那樣,透明已經成為今天電子化政府的標志之一,通過網絡技術,政府有能力向公眾提供快捷、開放和及時的信息。[18]
2.4兩種行政公開模式
社會學者Vorauer和Claude對談判中的公開問題進行了探討,他們將其分成感悟到的(perceptual)公開和事實上的(factual)公開。“感悟到的公開”,指的是個人感受到的,個人認為外界人士能夠解讀到的談判者的意愿和目標信息:“事實上的公開”,指的是外界人士真實知道的談判者的意愿和目標信息。[19]這樣的類型學分析也可以應用到對行政公開的解釋當中去。在政府和公民之間的關系中,“事實上的公開”指的是政府實際上向公眾披露的信息量,“感悟到的公開”則是指公眾所能感受到的自己獲得的全部政府事務信息。當政府出爾反爾言行不一,并不能提供相應必要信息的時候,公眾“感悟到的公開”的量會急劇下降。
政府有時候會高估自己的公開程度,總是感到自己已經提供的信息足以實現開放政府的目標。但事實上沒有這么簡單,這被稱為“公開的幻象”。[20]相反的,公眾總是感到自己獲得的信息還不夠充分。政府和公眾在對公開程度的感受存在偏差,通過縮小這一偏差,政府將有能力提供公眾想知道的適當信息,而不僅僅是提供自己愿意的信息。
2.5分析框架
本項研究將從政府公開的信息,以及相應的信息管道兩方面來加以研究,這兩者之間存在著密切的勾聯。一般而言,信息是行政公開的實體部分,而信息管道則發揮著裝置(instrumental)功能。離開了準確恰當的信息,縱使再有好的信息管道,信息公開也無從談起;但反之,有了準確恰當的信息,沒有好的信息管道也是枉然。特別的,政府負面信息傳播的困難將迅速降低公眾對開放政府的信賴感。
政府行政公開政策是由法律、法規和決定,以及相應的政府信息和確保信息暢通的通道設施共同組成的。這樣一個概念框架用以對行政公開政策加以探究整合,發現問題,提出應對方案。
政府信息公開需要滿足兩個條件:第一,政府有能力并有意愿提供所需要的信息;第二,公眾有能力采取某些可以接受的恰當方式,基于公共利益和互惠的目,對政府公開的信息加以利用。而本文著重圍繞政府自身的活動來展開。
3韓國行政公開的個案研究
3.1韓國行政公開的主要舉措
韓國行政公開的努力是卓有成效的,包括信息公開立法、信息設施建設、法律執行、規制改革、公眾參與、言論自由等。[21]隨著信息披露機制的完善,政府開始通過網站建設來快速傳播信息,開始由非政府組織來更為客觀的政府信息,韓國政府的行政公開程度也有了明顯提高。
韓國透明政府的要素包括信息的數量,質量以及信息的可獲得性三個方面,信息數量的增多有賴于電子化政府、信息保密和公開機制;信息質量的提高包括公共信息公開法、獨立的信息審查系統和居民的審計請求系統(theresidentsauditrequestsystem);信息的可獲得性主要包括提供信息的程式、技術和設施等方面。以上這些從制度和技術等不同層面有效的支撐起了韓國的行政公開政策,提高信息質量,將對防止政務信息時候出現被利益集團操縱,或被有意的延遲,乃至虛假信息等現象有特別重要的意義;而信息公開的管道、程式和方法,則有效的保障了信息的質和量;相應的標準、方法和信息技術增加了政務信息的量,也減少了政府不誠實信息的可能。
3.2電子化政府
隨著計算機技術的發展,網絡支持的在線資訊系統改變了政府運作的模式,也拓寬了政府與公民聯系的渠道。通過互聯網提供公共服務,使得政府開始通過網絡即時準確的在線訊息。[22]對政府而言,電子化服務的擴展已經成為影響行政公開的最為重要的因素之一。在韓國,絕大多數政府機構都建立了自己的主頁,并提供電子化的公共服務。政府機構網站的數量在不斷增多,內容也趨于完善。
政府網站的最大貢獻就在于它對于“事實上的信息公開”的促進作用。但自愿性的信息公開依然有著其局限性,它更多公開的是正面的或非盈利的信息。從這個角度看,電子化政府雖然十分成功,但它并不必然帶來信息質量的提高。而通過網絡促進行政公開,這里面最成功的例子當屬韓國漢城的OPEN系統。
韓國漢城OPEN系統的全稱是“公眾申請的在線程式優化”(On-lineProceduresEnhancementforcivilapplications,簡稱OPEN),它以網絡系統和網絡技術為基礎,旨在遏制腐敗。[23]OPEN系統使得公眾可以更好的監控政府對他們所申請許可或批準的處理過程;借助OPEN系統,公眾可以通過互聯網了解政府對公眾申請處理的即時進展,可以明了政府從政策制定到處理公眾申請的整個行政程序,政府處理公眾申請的整個過程都通過網絡昭示無遺,從而也提高了行政的透明化公開化程度。OPEN系統得到了經濟發展和合作組織(OECD)和透明國際組織的高度評價,作為一項全新的改革進路,它不僅對清除腐敗具有重要的意義,也有效的減少了公眾申請過程中遇到的種種不公平或不合理遲延的發生。在1999年漢城市的自查中,82.5%的公眾對OPEN系統表示滿意,認為它有力的推動了政府行政公開化的進程。
3.3韓國的信息公開立法
韓國議會在1996年12月通過《公共機關信息公開法》,該法于1996年12月生效。這部法律的制定也經歷了漫長曲折的過程,政府最初擔心這樣一部法律的通過,會有可能導致把政府機關的秘密泄漏給公眾。但面對公眾日益高漲的需求和不斷施加的壓力,政府不得不放棄了這一姿態,轉而積極的促進信息公開法律的出臺。這部法律的草案最后是由韓國政府擬定的。信息公開法旨在促進和保障公民知情權的實現,改變由政府占有公共信息的傳統觀念,促進公民參與,提高透明化程度。與美國的信息公開法(FOIA)多少有些相似,韓國的《公共機關信息公開法》中,要求政府機關應使所有書面信息都能為公眾獲得,但同時又規定了八項豁免事由,包括公務秘密,隱私資訊以及與商業秘密有關聯的訊息。
這部法律規定了信息公開的通道和程序,使得公眾可以在法律范圍內請求獲得任何政府機關的信息,政府也有向公眾披露相應信息的法定義務。法律中規定了作為個體的公眾的信息請求的法律程序,這對于抑制腐敗和玩忽職守有積極意義,也從而改變了政府面對公眾信息請求時的傳統態度。
這部法律強化了公眾的知情權利。自公共機關信息公開法頒布以來,韓國的行政公開化水平有了顯著提高。但法律實施兩年下來,總的效果并不那么理想。信息公開立法的初衷在許多方面都沒能得到實現,很多公眾都反映他們所請求披露的信息,并不像想象中那么容易得到。首先,政府機關常常不適當的拒絕公眾的信息公開請求。盡管信息公開法旨在提高政府透明化的程度,盡管公眾的信息請求是那樣合情合理,但政府依然拒絕將那些專斷的決定曝光,這也使得公眾無法利用政府信息,感到沮喪懊惱。第二,許多政府機關無法列出適宜公眾信息請求的文件清單。根據現行行政機關信息公開法,政府機關應制定一份文件清單,向公眾說明哪些文件是可以公開的,但政府官員每每強調人手不夠,財力不足,無法完成這項工作。第三,我們已經發現,對信息公開法的置若罔聞和拒不執行,在韓國已經成為了司空見慣的常事。最后,政府信息如何公開,至今還缺少一個明確的可操作性的規則。
3.4獨立檢察官制度
引入美國式的獨立檢察官制度,也是韓國政府行政公開的一項重要舉措。韓國國會在1999年通過了相關法案。而獨立檢察官制度的誘因主要緣自幾起丑聞,在“女裝賄賂案”(dress-for-lobbying)中,內閣成員的夫人們被指控收受做工精美的服裝和貂皮大衣。而公訴機關的控訴卻引起了公眾的不滿乃至罷工。公眾指責檢察機關對此案的調查未能保持中立的姿態,而國會召開的聽證會也未能查明事實真相。[24]使得公眾要求由獨立的檢察官來進行這些案件的調查,公眾和勞工要求建立特別檢察官制度的呼聲不斷高漲,公眾向韓國議會要求通過獨立檢察官立法。
起初,韓國政府對獨立檢察官制度持反對的態度,執政黨也對此表示反對。但見證了政府太多暗箱操作和密室交易的公眾要求引入獨立檢察官制度的壓力越來越大,韓國國會最終被迫引入美式的獨立檢察官制度。但由于執政黨反對通過這樣一部系統規定獨立檢察官制度的法律,在1999年最終獲得通過的法案中,獨立檢察官制度僅限于應用于女裝賄賂案和引發的勞工罷工事件的狹小范圍。
獨立檢察官制度被認為將有助于披露那些本來被政府隱藏的信息,特別在那些政府高官被懷疑卷入的賄賂丑聞的調查中作用就更為明顯。在韓國,是否應當擴展獨立檢察官制度的適用范圍,目前還處于激烈的爭議之中。
3.5政府的保密
過度的保密限制了政府的行政公開,公眾的知情權和信息公開進程。[25]在從1945年到1990年的漫長冷戰時期,韓國政府的保密事項在飛速增長。而且由于韓國長期的軍事政權和獨裁統治,它有著頑強的保守行政秘密的習慣。通過信息分類來保守國家秘密,成為韓國各政府部門普遍遵循的行為模式,政府官員也可以介此將公共信息密封起來,免于受到公眾的批評。
韓國《公共機關信息公開法》已經實施,但政府常以官方秘密為由來拒絕公眾的信息公開請求。從這一點上看,政府應縮小行政秘密的范圍,并擬定相應的新法律,但截至目前韓國政府還沒有向國會提交這樣的立法議案。
3.6居民審計請求制度
從1999年開始,韓國的一些地方政府開始引入居民審計請求制度,允許公民個人請求政府就某特定可疑事項進行審計。普遍認為居民審計請求制度的引入,也將對韓國行政公開化的過程有所裨益。
3.7非政府組織和傳媒的作用
非政府組織和傳媒在信息公開中發揮著特殊作用,它們更多時候促進的是“感悟到的公開”而非“事實上的公開”。通過參與和發言機制,公眾感受到了更多行政公開。在政府部委對公共事務和政府采購的商討中,逐步開始請一些非政府組織成員參與并發表意見,所有這些都促使了韓國政府的公開化透明化程度在不斷提高。
4.韓國行政公開改革的未來
韓國政府有著與絕大多數西方國家不同的信息公開傳統。其中一個重要的差異就在于,韓國有著漫長的獨裁政治和軍事國家的歷史,它已經在韓國文化中打下了深刻的烙印,權威型統治的文化在韓國官民關系中占據了決定性的統治地位。盡管政府把行政公開作為近年來改革的一項主要目標,但這種情況依然沒有多少改變。隨著政府網站的建設,提高了公眾的信息可獲得性,信息數量不斷增多,信息渠道更加暢通,“事實上的公開”的程度不斷提高。但政府隱瞞信息或虛假信息的現象依然時有發生,公眾還是常常感到難以及時獲得政府信息。如是種種,都要求政府進行進一步改革,破除橫在政府信息公開面前的種種壁壘和阻礙。因此,有必要進行以下幾項改革:
(1)政府在線系統的建設對更多政務信息的公開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電子化政府的建設,政府公開意愿的增強將有助于進一步行政公開的實現。
(2)對《公共機關信息公開法》重新加以檢視。盡管這部法律本身是一個巨大的進步,并在較短的時間內取得了諸多實效,但它目前也受到來自多方面的批評,這也說明它還存在著巨大的改進空間。這部法律原來的草案就缺乏精心的設計,法律中對政府秘密信息范圍的界定過于寬泛,也不明確;應對免于信息公開的事項加以明確界定,以防止政府以此為借口任意拒絕公眾的信息公開請求。此外,還應規定對違反信息公開法處以的罰款和其他處罰責任,促使和保障信息公開法落到實處。
(3)對信息分類系統加以優化和改進。在信息公開和保守國家秘密之間尋求恰當的平衡,對信息的保密和解密所遵循的原則加以重新審視。在改革中首先要作的事情就是要縮小保守政府秘密的范圍。
(4)將《泄密者保護法案》(Whistleblowerprotectionlaw)的立法優先納入考慮范圍,這將促使更多政府內部信息對外公開。雖然這部法律將會促進和保障公眾的知情權,但目前這部法案尚未能獲得議會的通過。
(5)為了防止政府信息被隱瞞或不當操縱,應建立完整的獨立檢察官制度。這將有助于提高政府行為的可接受性,提高政府信息公開質量。
(6)應減少目前過多的繁瑣復雜的行政程序,使得政府事務更容易被公眾所理解。這包括清除那些阻礙信息公開的繁文縟節和官僚化的程序,提高行政的透明化程度。
行政公開化程度的提高,還有賴于政府官員對公眾的忠誠意識的培育;有賴于政府的努力,市民社會的發育,以及公共政策的整合。非政府組織和傳媒將在其間發揮重要的作用,它們將促進公眾對信息公開制度的認知,要求對政府的暗箱操作加以調查,向政府施加更大壓力。特別的,已經有公眾團體的代表開始參加行政決策過程,盡管這還處于起步階段,但在未來它將作為一種有效的外部監督機制發揮更為重要的作用。隨著政府的治道變革(governancereform),將允許非政府組織的更多參與,也將促使政府成為一個更負責任的政府,更為透明公開更為開放的政府。公眾對政府事務的監督和參與意識也將逐漸增強,在這樣一個大背景下,行政公開將成為一個受到越來越廣泛關注的主題。
5.結語
本項研究試圖揭示韓國行政公開中存在的問題,并提出優化改進的建議。為此,作者首先對行政公開的概念進行了界定,并建立了自己的分析框架,然后對韓國政府行政公開的案例進行了實證描述和研究。研究結果表明,行政公開化程度低,主要還不是信息數量少,更重要的是信息質量低;不僅要考慮到“事實上的公開”的程度,還要考慮到公眾“感受到的公開”程度。基于此,作者提出了提高行政公開化程度的幾項建議,包括通過互聯網提供更多政府服務和信息,修訂《公共機關信息公開法》;全面引入獨立檢察官制度;改進信息分類系統;培育政府官員對公眾的忠誠。并提出信息公開最大的敵人就是政府對秘密信息的保守,提出政府要對秘密信息的分類和管理原則加以重新清楚界定,縮小保密范圍。
在民主社會,透明公開是贏得公眾支持和參與的核心價值,只有信息公開,才可以打消公眾對政府隱瞞、操縱信息,暗箱操作乃至腐敗的疑慮。信息公開的第一原動力就是政府要誠實,要確保信息的質量和真實性。因而要進行全面系統的制度建構,以減少政府任意拒絕或延遲信息的可能。
韓國的中央和地方政府都正在對自身進行緩慢的改革,市民社會也在緩慢發育,逐漸集聚自己的力量。這些都將有助于韓國政府公開化程度的提高。我們這項研究也不能算作一項經驗性的實證研究,它只是對政府行為研究的開始。對行政公開的理論研究和實證研究,都還遠遠沒有展開。接下來我們將通過更為深入系統的研究,從而揭示出影響行政公開的諸多復雜因素。
[1]本文出處:/fnst_eng/news/heungsik1.htm
[2]參見Florini,A.M.(1999,April)。Doestheinvisiblehandneedatransparentglove?Thepoliticsoftransparency.(《看不見的手是否需要透明的手套:透明的政治學意義》)PaperpresentedattheWorldBanksAnnualConferenceonDevelopmentEconomics,Washington,D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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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Peterson,J.(1995)。Playingthetransparencygame:Consultationandpolicy-makingintheEuropeancommission.(《信息公開的博弈:歐盟委員會的咨詢和決策》),PublicAdministration,73,473-4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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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同前引注釋2,Florini,A.M.(1999,April)。page4.
[9]同前引注釋3,Vishwanath,T&Kaufmann,D.(1999,September)。
[10]參見Smith,R.W.,&Bertozzi,M.(1998)。Principalsandagents:Anexplanatorymodelforpublicbudgeting.(《委托人和人:公共財政的解釋模型》)JournalofPublicBudgeting,Accounting&FinancialManagement,10(3),325-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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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前引注釋2,Florini,1999,p.2.
[13]參見Birkinshaw,P.(1997)。Freedomofinformationandopengovernment:TheEuropeanCommunity/Uniondimension.(《信息公開和開放政府:歐共體/歐盟》)GovernmentInformationQuarterly,14(1),27-49;Perritt,H.H.,Jr.(1997)。Opengovernment.(《開放政府》)GovernmentInformationQuarterly,14(4),397-406;Gentot,M.(1995)。Opennessinpublicadministration.(《公共行政中的公開》)InternationalReviewofAdministrativeSciences,6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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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同前引注釋3,Vishwanath,T&Kaufmann,D.(1999,September)。
[18]Kauvar,G.B.(1998,October)。Electronicgovernment:Concepts,visions,andstrategies.(《電子化政府:概念、審視和策略》)PaperpresentedattheKAPAsInternationalSymposiumonElectronicGovernment:VisionsandStrategies,Seoul,Korea.
[19]前引注釋3,Vorauer,J.D.,&Claude,S.D.(1998)。
[20]Gilovich,T.,Medvec,V.H.,&Savitsky,K.(1998)。Theillusionoftransparency:Biasedassessmentsofothersabilitytoreadonesemotionalstates.JournalofPersonalityandSocialPsychology,75(2),332-346.
[21]同前引注釋3,Vishwanath,T&Kaufmann,D.(1999,September)。
[22]Barndt,I.(1998,October)。ElectronicgovernmentinAustralia:Gettinggovernmentonline(《澳大利亞的電子化政府:讓政府在線》)。PaperpresentedattheKAPAsInternationalSymposiumonElectronicGovernment:VisionsandStrategies,Seoul,Korea,page249.
[23]Kun,G.(2000,January)。Asystematicapproachtoanti-corruption:ThecaseoftheSeoulMetropolitanGovernment(《反腐敗的系統化進路:漢城案例》)。PaperpresentedattheKACSsthe1stInternationalConference,Seoul,Korea.
[24]在韓國,檢察機關是作為行政機關的一部分,隸屬韓國政府領導。可參見《人民檢察》2000年第2期。(譯者注)
[25]參見Doyle,K.(1999.Spring)。TheendofsecrecyU.S.nationalsecurityandtheimperativeforopenness(《美國國家安全秘密的終結和信息公開的必要性》)。WorldPolicyJournal,34-51;Kaiser,F.M.(1989)。Theamountofclassifiedinformation:Causes,consequences,andcorrectivesofagrowingconcern.(《分類信息的數量:原因,后果,對其加以矯正的日益關切》)GovernmentInformationQuarterly,6(3),247-266;Goldberg,D.(1987)。Executivesecrecy,nationalsecurity,andfreedomofinformationintheUnitedKingdom(《英國的行政秘密、國家安全和信息公開》)。GovernmentInformationQuarterly,4(1),4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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