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地位分析論文
時間:2022-08-09 05:5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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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闡述了對部門法劃分的理解,并對行政法在部門法中的地位進行了論述。
[關鍵詞]部門法;劃分;行政法;定位
在我國,有學者明確指出,19世紀是立憲行憲的時代,20世紀是依法行政的時代。1的確,行政法制建設的成熟與完善與否,是一國法制建設完備程度的重要標志。
一、我國舊部門法劃分之局限
法學家為了研究和評析法律的方便,往往把所有的法律規則分成一定數量的部門,并不斷尋求合適的方法對它們進行歸類和分組。在西方法學界,部門法的劃分都是在法的分類的條目下進行的。2只有在原蘇聯和其它一些東歐國家的法學界,部門法才是在法律體系的論題下進行的。3我國沿襲了蘇聯及東歐學者的觀點。
在我國,“部門法”,一稱法律部門,即憲法、民法、刑法等,是據一定標準和原則所劃定的同類法律規范的總稱,4而法律體系通常是指由一個國家的全部現行法律規范分類組合為不同的法律部門而形成的有機聯系的統一整體。5可見在我國法學界,部門法和法律體系是要素與系統或部分與整體的關系。但與此同時,又往往把法的淵源和分類另立章節,(且不說法的淵源和分類并列一起是否妥當),然后把此兩部分共立于“立法”或“法的制定”項下。6此缺陷在于:
其一,把法的分類和淵源與部門法構成的法律體系分開另列,本身即意味著法的分類和部門法是性質相斥的兩樣事物,此可謂是邏輯混亂。在法的分類中,往往據不同的標準,把法分為國際法與國內法,根本法與普通法,一般法和特別法……而在法律體系中又往往包含憲法、行政法、民法、商法、經濟法、勞動法與社會保障法、環境法、刑法、訴訟程序法、軍事法。實際上,把法分為若干部分的部門法的劃分,都屬于一種法的分類。7
其二,無論在部門法或法的體系中,它們構成都應以同質的法律規范的為構成單位,而不能以法典為構成單位,即要把一部法典中的同類的法律規范歸為一類,而不能簡單把以法典為主的其它法典(規、章)構成一個部門法。
而部門法的劃分標準,是部門法劃分的最核心的問題,卻也是我國法學界最亂的問題。大體上有調整對象說、調整手段說及法律關系說、法律原則說、適應需要說、國家政權部門及其活動說幾類,當然在各大類之下又有詳細小分類。“自50年代初以來我國法學理論著作中關于這一問題傳統觀點是:劃分部門法的標準主要是法律所調整的不同社會關系,即調整對象,其次是法律調整的方法。”8
這種劃分標準的缺陷在于:此說是以存在著人的行為所引起的不同類別的社會關系為前提的,而社會關系本身的分類就缺乏客觀統一的標準。況且,以人類行為所引起的社會關系為前提,只是停留在平面的認識上,并未追究行為背后的更深層的原因———人類行為都始于為謀求自身生存及更好,為此目的,就要獲取一定的物質和精神利益,其中物質利益是人類生存的首要因素,在滿足生存需求之后,人類又有了為生存得更好而產生的更高層次的物質需求和相應層次的精神利益需求。歷史的進程從哪里開始,人類的思維也應從哪里開始,作為對法律現象的研究的法律科學研究也同樣。因而,利益是人類為生存及更好的必要條件,是人類行為的原因,進而也是社會關系生成之動力。唯有以利益為邏輯起點,才能理解人類的社會行為和由此而生的社會關系,也才能進而理解規范人類行為的行為規則。
二、科學的部門法劃分之界定在任何一個法律體系中,部門和分類的采用,部分是由法律制度所決定的,部分則純粹由實踐的需要所決定。而法學研究是最常見的一種實踐需要,但研究的需要不能否定法律本身固有的本質。法律關系劃分的最有用的依據是包含在法律關系中的自然屬性,而不是依據這些關系的經濟性或功能性的內容。9這種“自然屬性”即為法律所固有的本質。因而,部門法的劃分是對一國實定法按其所固有的本質異同而作的一種法的系統分類。10此界定包含以下含義:
1、它是對一國全部現存實定法的分類,即部門法的劃分是對一國全部現存實定法的分類,而不是對它國法的劃分,不是對本國并未生效的法律的劃分。不是對本國現存部分法律的劃分;它是一種法的分類,不是別的。
2、劃分的依據,是實定法規范圍固有的本質異同。法在主觀內容上是人們主觀意志的表現,但此意志一經表現出來即成為一種客觀存在,這種客觀存在必有其賴以存在的根據或基礎,其根據或基礎就是人類為生存及更好而通過一定的行為所追求的利益。不同的法律規范唯有以此利益為標準,才能在本質上明確地劃分科學的法律部門(部門法)。
3、劃分的方法是分解組合。即對全部實定法(包括法典,國家認可的習慣等具法律效力的行為規范)按照利益標準進行分解,并把它分解的結果加以組合。不僅僅是把若干法典加以歸類,更確切地說,是對法典中的條款和國家認可的習慣等依據利益標準予以歸類。這種以利益為標準的劃分方法,由于是據行為規范的固有本質加以劃分的,因而就具有客觀性、唯一性、窮盡性之特點。
三、利益的科學界定與部門法體系
利益,是人類為求生存及更好而通過一定活動所追求的事物。社會關系的實質是利益,社會關系實質上就是利益關系。
利益是人們發生聯系的中介。人是為生存而存在的,是為自己的生存而從事追求利益的社會活動,進行社會交往,進而形成社會關系的。如果不是為了生存及更好,人就不可能從事物質和精神生產,也就不能有社會及其歷史,更無從談起人與人之間的關系。因此,抓住了利益關系,就找到了分析人類社會行為及相應的社會關系的金鑰匙。
人類自從生成以來,就始終是宇宙環境的一部分,與宇宙環境既相對獨立,又相互依存。在人類為求生存及更好的過程中,與宇宙環境既對立又統一。在人類內部,人與人之間也既相對獨立,又密切合作,這種關系的實質即是利益關系,包括個體利益和群體利益。為防止兩類利益的沖突,則產生了對利益予以規范的需要,這種規范以對行為的規范形式表現出來。其中個體利益是單個社會成員所具有的各種利益,包括特殊利益和所分享的群體利益。11群體利益則指某一個人類群所有的利益,包括向社會成員提取或征收的部分、未被特定社會成員占有的全社會的共同利益,以上兩部分的孳息。12
利益分為群體利益和個體利益后,利益也就在質上分裂為群體利益間的關系,個體利益間的關系,群體利益和個體利益部的關系三種。同時,利益關系又在量上分成了三個層次。這樣,一定層次上的利益關系就構成了相對獨立的利益關系,對每一種相對獨立的利益關系的調整就構成了相應的部門法。13其中第一層次利益關系都由道德以及尚未被國家法律認可的習慣等調整,也可稱為道德法(倫理法),而且,不論實在法,道德法都要服從和遵守宇宙之所以存在的規律或內在必然性的制約(或可稱為自然法,規律法,必然法)。
四、行政法在部
門法體系中的地位
由以上分析可知:行政法在調整群體利益與個體利益的沖突中,發揮著極其重要的作用,是一個基本的部門法。
需要補充的是:部門法是對一國現存全部實定法依其本質屬性而作的法的分類。這是客觀存在的法律現象在思維中的正確反映。但部門法一旦通過一定的形式表現出來,其即成為法學界研究的對象,從而形成不同法律現象的研究相應的法學學科。這些法學學科因其研究的角度、方法各異而各具特色。這些各具特色的法學學科的統一即構成一國的法學體系。部門法和部門法體系,法學學科和法學體系是性質各異的兩組范疇。也即,在實際中,部門法的存在及其劃分是客觀的,而部門法學、交叉法學等則是人們在對法律現象進行研究的過程中因不同視角所造成的,是法學研究的分類,而非一國現存全部實定法的分類。
注釋:
1.12見葉必豐講課筆記。
2.吳大英、沈宗靈主編《中國社會主義法律理論》,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第229頁。
3.4沈宗靈主編《法理學》,高教出版社,1994年版,第324頁、325頁。
5.《中國大百科全書·法學》第84頁。
6.見沈宗靈主編《法理學》,李龍主編《法理學》,武漢大學1995年版。
7.10.11.13葉必豐著《行政法學》,武漢大學出版社1996年版,第303頁、502頁。
8.參見《法學基礎理論》,法律出版社1982年版,第263頁。
9.[英]戴維·從·沃克《牛津大辭典》,光明日報出版社,1988年版第364—26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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