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理念建構論文
時間:2022-04-11 09: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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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理念是司法實踐的指南,是實現司法公正的價值基礎。法治社會里,如何建構現代司法理念?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范愉就此撰文,本報擬分兩次刊發,以饗讀者。
司法理念是指導司法制度設計和司法實際運作的理論基礎和主導的價值觀,也是基于不同的價值觀(意識形態或文化傳統)對司法的功能、性質和應然模式的系統思考。司法理念是司法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體現在司法體制、司法組織、司法程序中,并直接作用于司法人員,形成“行動中的法”即司法實踐中的重要因素。
司法理念作為一種實踐理性,其意義在于:首先,司法制度在設計中應該有系統成熟的理念作為基礎。理論準備不足會帶來制度的不穩定性。其次,司法改革首先是理念的變革,沒有相對成熟的理念指導,容易導致改革的盲目性、急功近利、反復無常和資源浪費。最后,理念的匱乏會導致信仰的危機,沒有理念的基礎,僅僅依靠口號和群眾運動式的動員不可能真正樹立起司法的權威。
今天,司法研究以及關于司法改革的論述可謂汗牛充棟,究其方法和觀點,大致有普遍主義、本土論和相對合理主義等各種路徑的不同,結論也由此各異。筆者認為,無論采用哪一種研究途徑,一般而言,當前研究現代司法問題至少要考慮到以下幾個視角:
首先,現代化或法制化的視角,針對我國建設法治國家的目標和法制現代化尚未完成的事實,著眼于基本制度的建設和完善,尋求與現代法治國家之間的共同點和可借鑒的制度。當前,我們在實現司法獨立、落實司法人員的身份保障制度以及完善訴訟程序上,還有一段漫長的路程。
其次,本土化或國情視點,法制現代化將成為一種宏偉的事業或追求的理想。國情是一種無法回避的事實,正視國情不應僅僅是為現狀和妥協進行辯解,而是為了解決社會客觀需求與可行性及成本等實際問題,在這個問題上,任何普適性的原理都不能成為必要性和可行性的當然依據。
最后,全球化的視界在今天同樣是必不可少的,這不是為了簡單地造成一種與國際接軌的聲勢,而是為了積極應對當代世界的發展和全球化的挑戰。當前,世界各國都在積極進行司法改革,其中既可以看到現代法治自身的反思,也可以看到未來司法發展的趨勢,從中對我們的啟示是深刻的。例如,當代世界訴訟外糾紛解決模式的發展,使我們認識到司法和訴訟并不能解決社會的一切糾紛,協商比對抗具有更大的價值,了解自治性和行政性糾紛解決的價值,以及社會保障事業對于糾紛解決和權利保護的重要意義等等。在這個意義上,全球化的視點既可以促進我們健全和完善法制,又可以使我們避免某些現代化的弊端,面向未來,少走彎路。
基于上述三個角度,今天,當我們探討現代司法理念問題時,需要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邏輯的一致性。無論從何種角度出發,都不應出現理念和制度設計上的前后矛盾、邏輯混亂。當我們確定自己的目標是建立一個現代法治秩序,就必然會選擇一些具有最低限度普遍性的現代司法理念作為基本理念,如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這一點甚至與政治體制并無沖突。前蘇聯、東歐國家的社會主義法制,也同樣授予法官和檢察官以獨立的法律地位,盡管我國始終以司法人員素質低的理由拒絕承認司法官個人的獨立,但其隱含的邏輯應該是:隨著司法人員素質的提高,應該逐步實現司法人員獨立辦案的目標。那么,我們的一切改革都應該向著這一既定目標前進。
其次,現實合理性。盡管受到體制和現實的制約,來自西方國家的一些現代司法理念,如程序正義觀念、既判力觀念、法律真實觀念等等,通過法學界的傳播以及司法機關內部各種改革,正在為我國法學界和司法界所接受。這些理念同樣屬于現代司法的一般理念,具有相對的普遍性,不僅塑造了現代法治形式合理性的本質,也是保護司法權、以當事人的權利分擔司法官責任的有效途徑。然而,這些理念卻同我國傳統法律文化及社會主體的法律意識存在著較大的差距,在這種情況下,理念的合理性面臨著現實合理性的考驗。目前,盡管以程序正義為目標的改革尚未完成、其效果尚未顯現,但“程序正義”與社會現實之間的矛盾已經開始顯露。一方面,“程序正義”與傳統的正義觀念的矛盾可能會使情理法的沖突加劇,使人們從對法律過高的期待轉向失落和對法律的規避;另一方面,社會對法律的運作充滿警惕,不惜通過種種方式對司法程序實施反向制約。我們可以從極高的再審率、新聞輿論對審判過程的影響,乃至當事人和律師在審判外的活動等方面,都能看到社會對“程序正義”本身的抵制。于是,堅持程序正義理念的法官面對社會當然會感到困惑和無奈,兩種理念和邏輯的沖突幾乎不可調和。在這種情況下,當前應該考慮的不是“一步到位”,而必須兼顧當事人能力及國情,在訴訟程序中充分保證當事人平等的訴訟權利,盡量縮小實體公正與程序公正、法律真實與客觀真實、個體公正與社會公正的差距。司法機關在程序改革中應盡量擺脫自身利益的驅動,使當事人同樣從改革中獲益,并通過精心論證和設計的整體性改革,以漸進的、多元化的方式實現“程序正義”。如果操之過急,各行其是,反而會使法的權威受到損害,失去社會的支持,增加法治實現的障礙,甚至導致法治的信任危機。
最后,恪守司法的職責,避免急功近利地擴大司法權的功能和范圍。在法治理想的鼓舞下,社會對司法機制寄予了過高的期待,但對訴訟自身的局限性及其供需失衡的問題卻缺少足夠的心理準備;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始終采取了逐年加大對司法的投入,以增加司法資源來應對需求增長的發展戰略。應該承認,訴訟的增長和對法院的積極利用,對于適應市場經濟,改變社會調整機制以及社會主體的行為方式和觀念,具有重要的意義。然而,超過實際可能性的高速發展也不可避免地會影響司法質量的提高,粗放司法的狀態因此難以從根本上解決。此外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國家的權力配置是需要通過憲法來建構的,創制法律的權能根本上屬于立法者,司法機關的自我擴張無論具有多么良好的動機,終歸缺少正當性和合法性,亦會造成權力機關之間的沖突。因此,目前司法機關應謹慎使用自由裁量權,對立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保持應有的尊重,以保護自己發展的空間。同時,重視發揮訴訟外糾紛解決機制的作用,在提高司法質量上下功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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