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邏輯起點研究論文

時間:2022-11-15 04: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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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邏輯起點研究論文

[摘要]行政法邏輯起點是行政法科學理論大廈的基石,如果作為行政法理論的邏輯起點的基本概念根據不足,整個行政法理論大廈就會倒塌。區分行政法邏輯起點、研究起點、理論基礎、憲政理念以及基礎理論是界定行政法邏輯起點的前提,探討行政法邏輯起點應具備的條件則為界定邏輯起點提供了標準,而行政權所體現的所有特征完全勝任行政法邏輯起點的重任,因此,行政權是行政法邏輯起點的科學界定。

[關鍵詞]行政權行政法邏輯起點科學界定

Executivepower:Scientificdefinitionofthelogicstartingpointofadministrativelaw

[Summary]Logicstartingpointofadministrativelawisafoundationstoneinthescientifictheorymansionofanadministrativelaw,Ifaccountforthebasicconceptionoflogicstartingpointofadministrativelawisinsufficient,thetheorymansionofthewholeadministrativelawwillcollapse.Itisprerequisitesofdefiningthelogicstartingpointofadministrativelawtodistinguishthelogicstartingpointofadministrativelaw,researchstartingpoint,theoreticalfoundation,ideaofconstitutionalgovernmentandbasictheory,andProbingintothelogicstartingpointofadministrativelawwillofferthestandardfordefiningthelogicstartingpoint,andallcharacteristicsthattheexecutivepowerreflectsaretotallycompetentattheimportanttaskofthelogicstartingpointofadministrativelaw,therefore,itisexecutivepowerthatcandefinedasthescientificdefinitionofthelogicstartingpointofadministrativelaw.

[Keyword]ExecutivepowerLogicstartingpointofadministrativelawScientificdefinition

學科的邏輯起點,或者稱為學科的開端、學科的出發點,是我們進行研究中必須關注的問題,是決定該學科理論體系的研究起點,同時也是區別于不同理論體系的標準。[1]選擇科學合理的邏輯起點,也是構建科學理論體系的重要方法論原則。行政法邏輯起點是行政法科學理論大廈的基石,關系到行政法基礎理論以及整個行政法理論體系的科學性、嚴密性。如果作為行政法理論的邏輯起點的基本概念根據不足,行政法的根基必然不牢固,一旦這種概念被推翻,整個行政法理論大廈就會倒塌。由于我國的行政法理論研究尚處于完善階段,特別是構建立足于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政府目標的行政法理論體系正處于艱難復雜的攻堅階段,所以,對此問題的研究還沒有得到應有的重視和足夠的理解,但這一問題急需解決,否則就會影響到行政法學研究的深入乃至法治政府目標的實現。本文擬就此問題展開探討,以期有助于行政法基礎理論問題的深入研究。

一、行政法邏輯起點范疇的界定

關于“行政法邏輯起點”的提法,我們可以在很多文章中看到他們的身影,但是,可謂是眾說紛紜,莫衷一是,以下試列舉一些與行政法邏輯起點相關、有代表性的觀點:

羅豪才教授認為:在行政法基礎理論的研究過程中,學術界也加強了對行政法律關系的研究,并且把行政權與公民權之間的對立統一關系作為行政法學研究的邏輯起點和構建整個行政法學體系的基礎。[2]

葉必豐教授認為:西方國家和我國臺灣省的行政法著作,往往以行政權或分權體制為行政法學的邏輯起點。[3](P7)

劉春萍博士認為:前蘇聯行政法的邏輯起點是“國家管理”,而俄羅斯現在的行政法的邏輯起點是“執行權”,從而實現了行政法邏輯起點的轉換,俄羅斯行政法學界“在理論上認定執行權是俄羅斯行政法模式構建的基點,規范執行權也必定成為其行政法發展的基本方向性內容。”但是現在還很難看出俄羅斯行政法模式是“綜合控權觀”還是“平衡論”。[4]

袁曙宏教授、宋功德博士認為:計劃經濟體制下行政法的邏輯起點可以被歸結為“政府、社會、市場”,而市場經濟經濟體制下行政法的邏輯起點可以被歸結為“市場、社會、政府”。[5](P338-341)

曾祥華博士認為:人權是行政法的邏輯起點。[6]

以上幾位學者雖然都不是直接地、明確地討論行政法的邏輯起點問題,但是都提出一個共同的概念,即“行政法的邏輯起點”。對于討論這一相同的主題——“究竟何為行政法的邏輯起點”在概念上至今鮮有人討論,更不用說達成清晰、一致的認識,以致各自從不同的視角、根據對“邏輯起點”名詞的不同理解應用到不同的場合,提出各自不同的觀點和主張。這就難免造成各有所指,無法溝通、交流和融匯的“亂局”。因此,科學界定“行政法的邏輯起點”范疇的涵義,就為研究和討論提供溝通與對話的平臺。如果這一范疇的內容模糊不清,就無法討論這一共同話題。筆者以為,科學界定“行政法邏輯起點”這一范疇,可以從區分相似或密切聯系的概念、范疇入手,以明晰“行政法邏輯起點”的內涵和外延。

(一)區分行政法的“研究起點”與“邏輯起點”范疇

研究起點和邏輯起點是兩個不同的概念。研究起點是我們著手研究、開始認識某一事物的起點。由于不可能一開始就認識事物本質,只能從外在表現著手,所以研究起點應是事物內在矛盾的外在表現,是一把鑰匙,通過它才能由表及里發現事物的內在矛盾和本質。邏輯起點是對理論體系進行敘述的起點,是理論體系的開端,是理論體系建立的基礎,是理論和實踐中“一切矛盾的胚芽”,并貫穿于理論和實踐過程的始終。因而,馬克思明確提出“在形式上,敘述方法必須與研究方法不同。研究必須充分地占有資料,分析它的各種發展形式,探尋這些形式的內在聯系。只有這項工作完成以后,現實的運動才能適當地敘述出來”。他在論述“政治經濟學的方法”時說:“在第一條道路上,完整的表象蒸發為抽象的規定;在第二條道路上,抽象的規定在思維行程中導致具體的再現。”[7](P103)第一條道路指研究方法,從客觀現象或稱感性的具體(包括研究起點)發現事物的本質及規律;第二條道路指敘述方法或稱邏輯方法,它是從本質到現象、從抽象到具體、從一般到個別、從簡單到復雜的演繹過程,以邏輯起點為基礎說明具體的、復雜的現象。因而,研究起點與邏輯起點是有原則區別而又密切聯系的概念。“兩條道路”反映了人們對客觀事物認識的發展過程,如下圖所示:

研究起點邏輯起點

感性的具體理性的抽象理性的具體(再現)

區分行政法“研究起點”和“邏輯起點”具有重要的意義:研究起點是行政法研究基本職能,是我們認識行政法現象的一個基本出發點;而邏輯起點則是探求行政法本質問題的一個基本的前提性邏輯假設,是決定一切行政法矛盾的根源。因此,我們在研究行政法時,不能把行政法“直接的感性、具體的個別的東西”當成行政法的邏輯起點,否則其定不能擔任演繹行政法邏輯體系的重任。

(二)區分行政法的“邏輯起點”、“行政法理論基礎”和“行政法基礎理論”范疇

從行政法學目前的研究情況中我們還會發現,理論界常常把行政法的“邏輯起點”、“理論基礎”及“基礎理論”這三個不同的范疇混在一起[①],而沒有很好地分析它們之間的界限。因此弄明確“邏輯起點”的內涵和外延還必須明晰這三者的內在區別和聯系。

筆者以為,行政法“理論基礎”是以行政法的“邏輯起點”為理論基點和歸宿的,而行政法的“理論基礎”又是屬于行政法的“基礎理論”之一,我們不能簡單地將它們等同觀之。參照系統論的視角,整個行政法的理論體系可被看成為一個大的“理論系統”,由若干處于不同地位的“理論元素”所構成。其中處于基礎或基本地位的理論就是行政法的“基礎理論”或稱“基本理論”。在這個作為“基礎理論”的子系統中又可以進一步區分為不同層次的理論。其中屬于第一層次的基礎理論,也就是最基本的理論或稱普遍性的基礎理論即為行政法的“理論基礎”的范疇。因而,行政法的“基礎理論”有多個,除了最基本或普遍性的基礎理論之外,還有反映行政法的產生和發展、內容和形式、地位和功能、目標和宗旨等某一方面基本現象的理論,后者可統稱為“一般性的基礎理論”。[8]而行政法的“理論基礎”則只能為一個,否則就無所謂“基礎”的理論。而且,其他一般性的基礎理論都是建筑在這一“理論基礎”之上;“理論基礎”又是以某最基礎的范疇為基點和歸宿來闡述;整個行政法理論體系的“大廈”也應是建構在這一“邏輯起點”之上,否則它也不能稱為“起點”的范疇。所以,行政法的“邏輯起點”、“理論基礎”和“基礎理論”是三個既有聯系又相區別的范疇,我們不能將他們混為一談。

(三)處理好憲政理念、“行政法邏輯起點”及“行政法理論基礎”三者的關系

憲政理念、“行政法邏輯起點”及“行政法理論基礎”是構建行政法基礎理論體系必須思考的問題,三者之間又具有很大的關聯性,并形成一定的層次性和位階性,處理好三者關系直接關系到行政法基礎理論體系邏輯的縝密性和科學性。筆者認為:

1.“行政法邏輯起點”是憲政理念邏輯的自然延伸,但不等同于憲政理念。“行政和行政法主要由其所在時代的憲法決定”,“行政法是憲法的具體化”,“行政法是動態的憲法”等至理名言反映了憲法對行政法的影響。正如臺灣地區學者林紀東和城仲模等也認為,行政法是民主和法治的產物。行政法學的基礎是民主和法治精神或理念。他們同時認為,“民主和法治精神最初是在憲法中得到體現的,因而也可以說憲法是行政法的基礎。”[3](P7)但是這不代表憲政的某些理念和精神就可以代替“行政法邏輯起點”的地位。正如當代德國行政法大師毛雷爾所言,“行政是憲政的組成部分,這并不意味著在憲政之外沒有其他自己的內容。行政——正如憲政本身那樣——也是由其所在時代的社會、政治、經濟、技術和文化狀況決定的。不僅行政的現實狀況及其發展,而且對行政的期望和研究都是如此。行政必須對時代的要求作出反應,并且借助當時的技術條件。除此之外,還存在為行政所特有、獨立于時代的任務和結構。行政和行政法與對其起決定作用的憲政是并存并且與所在環境相協調的制度。”[9](P13)可見一方面憲政的理念和精神對“行政法邏輯起點”產生影響,指導行政法的發展,另一方面行政法自身也具有相對獨立性,其自身也形成一個相對獨立的系統,行政法科學理論體系也需要一個邏輯闡述的起點,這就是“行政法邏輯起點”。

2.“行政法理論基礎”是“行政法邏輯起點”邏輯的自然延伸,但又不等同于“行政法邏輯起點”。“行政法理論基礎”在我國行政法學發展過程中被得到相當程度的重視,并且形成理論爭鳴、“百花齊放”的態勢,但是往往學者在闡述“行政法理論基礎”時總是和“行政法邏輯起點”混用,因此明確兩者關系顯得尤為重要。前文已提到“行政法理論基礎”作為“行政法基礎理論”的一部分,是其中最基礎的理論。作為“行政法基礎理論”的子系統其理論邏輯的展開也必須有個起點范疇,而這個起點范疇也應該和“行政法邏輯起點”是一致的,準確的說就是同一個邏輯起點,因此說“行政法理論基礎”是“行政法邏輯起點”邏輯的自然延伸。同時一個不爭的事實就是“行政法理論基礎”的邏輯起點不可能是“行政法理論基礎”本身,因此“行政法理論基礎”和“行政法邏輯起點”也不是一回事。用圖示即:

“行政法邏輯起點”=“行政法理論基礎”邏輯起點≠“行政法理論基礎”

舉一個具體例子就是我們可以將“平衡論”作為“行政法理論基礎”,但是不可以將“平衡論”說成是“行政法邏輯起點”。

至此,我們可以給“行政法邏輯起點”這一范疇作一科學的界定:所謂行政法邏輯起點,指的是行政法理論體系賴以建立的最基本的、可以統帥和建構行政法理論體系的范疇或概念。

二、作為行政法的邏輯起點所應具備的條件

科學理論體系是由一系列特有的概念、范疇作為基本元素構成的思想體系。相對于行政法整個理論體系而言,究竟什么樣的概念、范疇才是行政法理論的邏輯起點呢?換言之,作為“行政法邏輯起點”應當具備什么樣的條件?體現什么樣的特征才能稱的上是“行政法邏輯起點”?即確立“行政法邏輯起點”的選擇標準。筆者以為,它至少應具備以下條件:

1.與研究對象的“歷史起點”具有同步性

恩格斯在闡述馬克思的科學理論體系和科學研究方法時說:“歷史從哪里開始,思想進程也應當從哪里開始,而思想進程的進一步發展不過是歷史過程在抽象的、理論上前后一貫的形式上的反映。”[10](P122)這就是說,作為理論體系的邏輯起點的范疇,必須是一個反映研究對象歷史開端的抽象范疇,即這個范疇必須既邏輯的起點,也是歷史的起點,即是邏輯和歷史的統一。也就是說,反映事物發展的“思想進程”必須與事物發展的“歷史進程”相統一。“這是因為客觀世界任何事物的發展都是從最簡單的關系開始,逐步走向復雜的。而思維中作為邏輯起點的最抽象范疇正是最簡單的范疇”[11](P54)。因此,行政法的邏輯起點就應該是反映行政法發展進程“歷史開端”的一個最抽象最簡單的范疇。[②]

2.具有一定高度的濃縮性和抽象性

最基本的概念和范疇必須具有一定的濃縮性和抽象性。列寧是這樣表述的:“馬克思在《資本論》中首先分析資產階級社會(商品社會)里最簡單、最普通、最基本、最常見、最平凡、碰到過億萬次的關系:商品交換,這一分析從這個最簡單的現象中(從資產階級社會的這個“細胞”中)揭示出現代社會的一切矛盾(或一切矛盾的萌芽)。往后的敘述向我們表明這些矛盾和這個社會——在這個社會的各個部分的總和中、從這個社會的開始到終結——的發展(既是生長又是運動)。”[7](P307)馬克思對資本主義生產方式的研究開始于商品這一概念、范疇,而不是從直接的感性、具體的個別的東西開始,這正是作為哲學科學的辯證法的特點,也是一切科學理論體系的特點。

那么,作為理論體系邏輯起點的范疇為什么不能是具體范疇呢?這是因為具體范疇是“多樣性的統一”,是具有多方面規定和內容豐富的范疇,而這正是理論研究敘述所要獲得的最后結果。馬克思曾批判古典政治經濟學家李嘉圖“在正確抽象方面做得不夠”[12](P497),“他缺乏抽象力,他在考察商品價值時無法忘掉利潤這個從競爭領域來到他面前的事實。”[13](P211)同時,作為理論體系的起點范疇是“最抽象”的范疇,這并不是指無限抽象的范疇。也就是說,對這個范疇既不能抽象不足,也不能抽象過限。“抽象不足”是指沒有把那些非本質的、個別的、偶然的以及現象的因素舍棄干凈而使起點范疇“過于”豐富。“抽象過限”是指把應當保留的規定也舍棄掉了,使起點范疇過于抽象。因此,我們研究行政法時,不能把某個歷史階段的理論研究的現實起點(如“控權”)作為行政法的邏輯起點,那樣就是抽象不足;也不能將一般法學研究乃至哲學抽象出來的邏輯起點(如“人權”)“生搬硬套”,那樣就是抽象過限。

3.排他的確定性

行政法邏輯起點“排他的確定性”具體有以下幾層意思:

(1)擔任行政法邏輯起點的概念必須是唯一的,行政法的邏輯起點是行政法理論體系的“元概念”,只有是唯一的才能稱為是“起點”,因此只能是一個明確的概念和范疇,而不是一對或一組范疇,更不是一個理論。

(2)擔任行政法邏輯起點的概念必須是行政法學科的范疇,而不能同時擔任其他學科或者部門法的邏輯起點;比如“行政”是行政管理學的邏輯起點,它就不宜再擔任行政法的邏輯起點,否則,“行政”就應該是包羅行政管理學與行政法學整個理論的邏輯起點,研究行政法邏輯起點將成為沒有必要。[③]

(3)擔任行政法邏輯起點的概念必須在行政法理論體系中是排他的和明確的。擔任“行政法理論基礎”、“行政法基礎理論”、“行政法基本原則”等角色的概念就不宜再作為“行政法的邏輯起點”

4.理論體系的統領性和建構性

科學理論有其嚴密的邏輯體系,在建立這種理論體系時,必須根據客觀事物的本來面目,科學地安排各個概念、范疇、命題的排列順序和聯系方式。因此,就會遇到一個邏輯起點問題,即需要尋求一個最基本的范疇或命題為起點,合乎邏輯地推出其它范疇、命題和結論。正如列寧所肯定的黑格爾的一個思想:認識運動的特征是“它從一些簡單的規定性開始,而在這些規定性之后的規定性就愈來愈豐富,愈來愈具體。”[13](P107~108)在“行政法邏輯起點”這個范疇或命題的基礎上,所有的其他行政法范疇、命題和結論都能按照一定層次有系統地組合成一個有機的整體,從而整個行政法的科學性和合理性都可以從邏輯上加以推演和證明,因此作為行政法的邏輯起點必須具有統領和建構行政法理論體系的能力。

5.形成性(Sozialgestaltung)

行政乃是一種具有整體性,且不斷向未來形成,而為一系列有目的的社會形成。[14](P539~540)行政所面對的事件,則是社會不斷涌現并形成的問題,并非是固定在過去的點或線,而是不斷在形成中的“線”或“面”,其間具有繼續性與關聯性,須賴行政各部門的連結,使能妥善解決此等問題。因此,行政法研究對象的變動性決定研究邏輯起點必須能夠涵蓋這種變動,符合豐富的實踐情況,從而能給政府的活動和運行開拓了很寬闊的空間,甚至開放地接受國際上的先進的經驗、有益的經驗推動政府向前發展;相反不具有形成性的行政法范疇肯定是無法擔當“行政法邏輯起點”的角色。

6.合憲性

行政法與憲法同為公法的重要組成部分,二者之間的關系十分密切,行政法必須最大限度地表達憲政的基本理念。因此,對行政法邏輯起點的探討同樣需要自覺地溶入現代憲政的基本理念。雖然學者們對“憲政”一語的詮釋各有差異,但對憲政的最低標準——限制公共權力、保護公民自由卻是公認的。[15]在探求我國行政法的邏輯起點時,也應當堅持這一基本標準。否則,一旦脫離了憲政理念的指引,行政法邏輯起點的討論對行政法及憲法的發展都將難有作為。另一方面,前文也討論過合憲性不是要求行政法的邏輯起點就是憲政理念,更準確地說應要求其是憲政理念在行政法上體現和闡述。

三、以行政權為行政法邏輯起點使行政法由抽象上升到具體

在明確了行政法邏輯起點范疇本身涵義、選擇標準的前提之下,就可以以此為參考點來對上述“諸觀點”進行整合。據此,筆者認為,行政法的邏輯起點應當是行政權,而不能是其他概念和范疇。

行政權是指國家行政機關或其他特定的社會公共組織對公共行政事務進行直接管理或主動為社會成員提供公共服務的權力。[16](P17)筆者認為,行政權能夠滿足作為行政法的邏輯起點所應具備的所有條件,作為行政法的邏輯起點是能夠成立的。

1.行政權與行政法的“歷史起點”具有同步性。行政權是一個動態的概念,其具體內容因社會的發展和時代的變遷而有所不同。在長期的奴隸社會及封建社會王權專制統治時期,既無民主可言,也無立法、司法、行政三種權力的分立與制衡,因而自然沒有行政法產生的土壤。直到資產階級革命取得勝利之后,行政權才從國家的整體統治權中分立出來,成為與立法權、司法權相并列的一種獨立的國家權力。正是由于行政權的獨立化及廣泛運用,才使得對行政權的規范成為普遍的社會需求,于是,現代意義上的行政法應運而生,可見行政權的獨立化標志著行政法的產生,行政權與行政法產生的起點具有同步性。[④]

2.行政權是行政法理論體系中是具有高度濃縮性和抽象性的概念。行政權是一個高度概括的概念范疇,它是行政主體一方擁有的憲法賦予的權力來源,所有行政行為正是行使行政權的外化表現,也是行政行為擁有效力的根本。行政權也是行政主體行使行政立法權、行政執行權、行政司法權等具體形式的高度抽象和濃縮。

3.行政權具有排他的確定性。行政權作為單一的概念符合邏輯起點要求的唯一范疇的要求,有別于“行政權力——公民權利”、“公共利益——私人利益”、“行政——行政權——行政相對人權利”等將一對或一組概念作為行政法的邏輯起點;其次,行政權作為行政法理論體系特有的概念也排除了與其他學科或部門法共享邏輯起點的尷尬局面;再次,行政權內涵和外延的相對明確性也排除了與“行政法理論基礎”、“行政法基本原則”等概念的混淆

4.行政權可以統領和建構整個行政法的理論體系。行政法及行政法學上的每一個原理、原則幾乎都可以在行政權上找到它的起因和歸屬。例如,行政主體就是行使行政權的組織;行政權運行的外在表現形式就是行政行為;行政法律關系其實就是行政權的運用和行使所引起的法律關系;行政法律責任可以認為是行政權所引起的法律后果。總之,行政法所涉及的所有問題,無一不與行政權的存在有著密切的聯系。因此有學者說“行政權是全部行政法學的基礎和中心范疇”[⑤]。

5.行政權符合邏輯起點“形成性”要求。綜觀西方國家行政法的發展、演變史,不難看出,作為行政法規制對象的行政權經歷了一個由小到大的生長過程。在資產階級革命勝利之初的自由法治國時期,由于整個社會崇尚“干預越少的政府就越好”的理念,因而政府僅僅扮演著“守夜人”的角色,行政權作用局限在國防、外交、稅收、治安等傳統領域,對于廣闊的經濟生活和社會生活領域,政府則不能隨意過問。然而,完全自發的市場競爭機制也會失靈,因而,自二十世紀初期以來,行政權呈現出強勁的擴張勢頭,特別是在現代福利國家,公民“從搖籃到墳墓”的一切活動都可能與行政權發生關系。然而,過度的行政干預又引發了人們對“政府萬能”的懷疑,于是,自二十世紀七、八十年代開始,一場新的公共行政改革在各國消然興起。伴隨而來的是,行政權的范圍、功能及作用形式又將發生新的變化。有學者將近代意義上的行政權自產生伊始到當前為止的發展歷程劃分為限權、授權、控權與分權等四個階段[17](P67),這正反映了以行政權為邏輯起點的行政法理論發展沿革。

6.行政權是符合邏輯起點“合憲性”要求。行政權銜接憲法與行政法關系的紐帶,正是由于遵循憲政的最低標準——限制公共權力、保護公民自由理念的需要,行政權才從公共權力中分離出來;另一方面,正是由于行政權的獨立,行政法才有被獨立研究的可能。因此說作為“承上啟下”的行政權理所當然應成為行政法邏輯起點。

結語

綜上所述,行政權概念既科學地揭示了行政法賴以存在的邏輯基礎及其內在矛盾運動的起點,又以此為開端,科學地揭示了行政法的產生和發展、內涵和外延、本質和功能等問題;既為行政法諸現象的闡釋奠定了科學的理論前提,又為指導行政法學研究和行政法制建設提供了正確的理論依據,因而能夠且應當作為行政法的邏輯起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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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如上述羅毫才教授有關行政法邏輯起點的論述其實就是主張行政法學研究的邏輯起點和理論基礎是同一性質的概念。另有學者認為“行政法的理論基礎作為行政法最基本的理論,作為整個行政法理論體系“大廈”的基點……所有的行政法現象都能以此為邏輯起點”(參見周佑勇:《行政法理論基礎諸說的反思、整合與定位》載《法律科學》1999年第2期),此外還有學者認為“邏輯起點或理論基礎必須是統一的”(參見葉必豐:《行政法的理論基礎問題》載《法學評論(雙月刊)》1997年第5期(總第85期)),可見這些學者都是將行政法理論基礎與行政法的邏輯起點相混淆。

[②]按照這個標準,諸如“人權”、“公共利益”、“平衡論”、“公共服務”等屬于行政法應然層面上的范疇就無法擔任“行政法邏輯起點”的角色,因為行政法在其發展史絕大部分時間里并不與這些目標保持一致。

[③]行政法學原先確實是從行政管理學中分離出去的學科,因此研究行政法學不能不從行政談起,“行政法是研究行政的法”,但是“行政”只是行政法的“研究起點”并不是“邏輯起點”。行政法從行政管理學中分離出的那一天,行政法學就有了自己獨立的理論體系,它的邏輯起點具有自身的特點,這也是矛盾的普遍性與特殊性的體現。

[④]值得關注的是,正是由于作為一種獨立的國家權力——行政權的客觀存在是行政法產生的歷史起點,因而很多行政法教科書的體例安排都是以行政權為中心的,如王連昌主編的《行政法》即是典型的代表,書中還寫到:“哪里有行政權,哪里才會有行政法。”(見王連昌主編:《行政法學》[M],,1997年版,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第11頁),這也是對行政權與行政法“歷史起點”同步性的概括。

[⑤]楊海坤:《中國行政法基礎理論》,中國人事出版社2000版,第8頁。此外,還有學者將行政權作為行政法學的“理論基點”,是“行政法一切特殊性的根源”,行政主體、行政作用、行政責任、行政救濟等眾多行政法學的基本范疇的研究無不與行政權的存在息息相關。參見陳端洪:《中國行政法》,法律出版社1998版,第3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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