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轉型的憲法機制探索

時間:2022-11-06 05:2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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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轉型的憲法機制探索

本文作者:陳文華石紹斌工作單位:中南財經政法大學

一、經濟轉型的涵義

(一)經濟轉型的概念。當前,國內外學者對轉型問題的理解,主要包括以下說法:第一種是把轉型理解為從計劃經濟體制向市場經濟體制轉變的過程;第二種是從生產力角度把轉型理解為從低級階段向高級階段的轉變;第三種是指經濟體制與社會形態轉型的結合;第四種是指從傳統社會主義階段向社會主義初級階段轉變,即從傳統的社會主義階段回復到現實的社會主義階段;第五種是指經濟增長方式的轉型與體制轉型,即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體制的根本性轉變和從粗放型經濟增長向集約型經濟增長方式根本性的轉變。在當前正在進行轉型的國家里,從表象上看經濟轉型是人們試圖改變過去的正式經濟運行規則。然而就轉型實質而言,如果一個國家在制度變革以前缺乏新制度的規范和文化,那就是缺乏對于市場經濟改革后社會變化的心理預期,會難以接受經濟社會轉型的現實。人們的期待和信仰,往往先于制度和規范的形成。人們之所以愿意或者能夠接受新的制度,是人們看到新制度能夠改變過去的不合理的制度,使人們的生活水平得到提高。當一個社會的大多數民眾意識到這一點時,這個社會就有了變革的基礎。因此,轉型的實際困難往往在于制度的非正式約束方面。制度的非正式約束、制度替代的路徑依賴等特點、體制演變和創新的長期性,使得制度變遷和市場制度的形成將是一個較長的歷史過程。在轉型國家的新制度安排過程中,最為困難的就是:人們很難迅速接受另一種新制度的價值觀念,并在較短時期內改變自己已有的價值判斷。按照制度是人們對實際游戲規則的共同認可這個概念,制度需要人們共同認可和維護,以使游戲規則能夠執行。問題是,制度作為一個社會的游戲規則,如何才能夠得到社會的認可?歷史的發展證明:當一種模式被人們當作新的習慣廣泛地接受時,新的制度才能誕生。制度的變遷,就是要改變人們的期待和信仰;而要使人們的期待和信仰發生改變,則是相當緩慢的過程。[1]且事物發展是絕對的,靜止是相對的。綜上分析得出,現有的經濟轉型理論過于依賴表層的假象了,顯得十分的單薄。以富強作為經濟轉型的判斷標準之所以大行其道,只不過是迎合了人性中的功利心理。趨利避害本無可厚非,然過于強烈會使得人們喪失自我,失去自信,以致在參照西方國家的過程中淪落為邊緣的困境。市場經濟是西方經濟演繹中的一個軌跡,它的出色表現只不過證明了人類對經濟社會生態的階段契合,因此,市場經濟是時代產物,而并非是普適性的產物。以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型來界定經濟轉型,是以西方國家為中心的自我否定,充其量不過是亦步亦趨地跟在西方國家的后面拾人牙慧罷了。鑒于此,從形式上看,經濟轉型是資源配置和經濟運行方式的轉型;而從實質上看,經濟轉型則表現為人類經濟行為與社會經濟生態的契合。

(二)當前我國的經濟轉型。轉型一詞比轉軌能夠更好地描述中國經濟的變化。轉軌預示著變化過程將達到一種明確的和最終的狀態,然而中國的情況則是,經濟體制將采取的最終形式仍然是未知的。從歷史上看,當在一套既定體制下用以解釋行為的獲利動機和經濟自利思維業已促使賺取更多財富的新體制的設計時候,體制變革就會發生。然而,在中國發生的經濟轉型,很大程度上是在實現中國經濟現代化的一種政府行動,盡管私人的利潤動機也在起作用。[2](P2)據此,有學者提出了雙重轉型的見解。雙重轉型是指從計劃經濟體制向市場經濟轉型,從傳統經濟向市場經濟轉型并存的狀態。從計劃經濟體制向市場經濟轉型可以理解為體制轉軌,從傳統經濟向市場經濟轉型是指從市場未發達階段向發達的市場階段轉變,可以理解為發展轉型。由于中國經濟轉軌面對的任務并不單純,體制轉型并非是純而又純的體制形態轉變,還要受到其他的轉變條件的制約,故而轉型不可能按照改革方案預先設計的路線前進,必須將發展指標與改革指標結合起來衡量經濟體制轉換的進程。[3]從解放初到1978年,中國的經濟政策雖幾經調整,但一直未脫離對私人資本主義經濟進行消滅的路線,總的經濟政策是,一切資源實行國家統一調配,而且大部分時間排斥市場、拒絕交換,因此經濟形式最終還是屬于馬克思所說的前資本主義經濟。1978年后,中國進行的經濟改革就開始伴隨著一系列經濟生活方式和意識形態的轉變。具體來說,1978年以來中國的經濟轉型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宏觀經濟體制轉型、農業經濟體制改革、工業經濟體制的發展轉軌、中國經濟市場化進程、經濟增長方式轉型、經濟運行形態轉型、社會發展形態轉型等。但在中國新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沒有建立起來以前,原有的計劃經濟體制是不會迅速地也不可能迅速地退出歷史舞臺,于是形成了中國特有的雙軌制經濟運行形態,這也就意味著同時具有了兩種經濟體制的優勢和弊端,隨著改革層面的擴大和深入,這種矛盾引發的沖突也越來越激烈,直至十一屆三中全會的勝利召開,才為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理論的形成和發展創造了條件。從經濟技術形態的視角看,中國的經濟轉型是正在經歷社會主義社會的模式轉換,即從原有的蘇聯模式的社會主義(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轉換為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后,中國展開了被稱為第二次革命的全面的體制改革,這場改革的任務是要從根本上改變舊的計劃經濟體制,而代之以新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并進而在此基礎上完成政治體制和思想文化體制等方面的相應變革。這場改革是極其深刻的,但它不是對社會主義的否定,而是對社會主義的重構,是社會主義社會建構模式的轉換。這種模式轉換雖然不涉及社會形態本身的改變,亦即不改變社會的基本類型,但它卻涉及社會形態內部的社會具體類型的改變,它意味著社會主義經濟體制將由一種具體類型轉變為另一種具體類型。從經濟社會形態的視角看,中國的經濟轉型預示著現行社會正在經歷另一種意義的社會轉型,這就是由農業社會向工業社會并進而向信息社會的轉型。所謂從傳統社會向現代社會的轉型,亦即社會現代化,主要就是指這一過程。當然,經典意義上的現代化是從農業社會走向工業社會,但如今工業社會又開始向信息社會過渡,所以學者們提出了兩次現代化的觀點:第一次現代化是從農業社會走向工業社會,第二次現代化是從工業社會進一步走向信息社會。[4]從總體上看,中國社會所面臨的任務首先仍是繼續完成由農業社會向工業社會轉型,但同時也現實地面臨著抓住機遇、大力吸收信息革命成果的問題。所謂傳統社會(農業社會)向現代社會(工業社會、信息社會)的轉型亦即社會現代化的過程應從社會各個領域的技術特征的相應變化去把握;而經濟現代化、政治現代化、文化現代化便構成社會現代化的基本框架,反映了從傳統社會(農業社會)向現代社會(工業社會、信息社會)轉型的主要內容。從性質上看,中國的經濟轉型是兩種經濟社會形態之間的轉化,在這個意義上,它屬于社會基本類型的轉變,是一種十分深刻的社會轉型。

二、經濟轉型的憲法效應

(一)經濟轉型中的近代憲法。十七世紀中葉到十八世紀中葉,西方國家工業生產已開始由手工工場向機器大工業過渡,農業生產上占主導地位的是以贏利為目標的資本主義農場,資本主義生產已滲入一切經濟領域,徹底地改變了社會的生產方式,經濟思想和經濟政策從而發生了根本性轉變。古典政治經濟學從改造的自然法學派中汲取了豐富的營養,后經培根、霍布斯、洛克以及法國啟蒙學者和重農學派的進一步完善和修訂,創造出力圖擺脫國家和神權束縛的社會契約論、理性主義、原子個人主義、利己主義以及自然秩序論等,從而為經濟自由主義取代原始的國家干預主義奠定了思想基礎。隨著資本主義積累方式由原始積累形式向資本積累形式的過渡,商業資本向產業資本拱手出讓了其主導地位;又隨著新興資產階級已經或開始奪取政權,以古典經濟學取代重商主義、經濟自由主義取代原始的國家干預主義以及用政治自由主義取代封建專制主義的思想蓬勃發展,以致資本主義生產關系在封建社會內部孕育并茁壯成長。這種新型的生產關系突破了原來的自然經濟的老式框架,逐漸發展成為商品經濟。商品經濟是與自然經濟相對而言的一種經濟形態。[5](P8)在商品經濟條件下,生產者之間,生產者與消費者之間,只有遵循等價交換和自由競爭的經濟規律,通過商品交換才能實現生產和消費。然而,要實現等價交換還取決于商品所有者的社會地位是否平等,一切登記、特權以及維護這種等級特權的社會制度都與商品經濟不容。商品經濟條件下的商品生產和商品交換過程中必然催生了平等觀念。另一方面,自由競爭要求不斷提高生產效率,降低生產成本,而這一點只有當勞動力和生產原料在市場中能夠自由買賣時才能做到。因此,商品的自由競爭必然導致自由觀念的產生。只有在較為發達的商品經濟條件下,平等自由的觀念才會普及并為全社會所接受,也只有當商品經濟已處于社會經濟的主導地位時,伴隨商品經濟的平等、自由觀念才會成為時代精神。近代憲法正是以平等自由為思想基礎和價值追求的,所以較為發達的商品經濟是近代憲法產生的經濟條件。因此,古典經濟自由主義的代表亞當#斯密主張實行自由放任的經濟政策,政府只需扮演守夜人的角色,而不要去干預自由市場的運行和社會經濟生活。經過近代市民革命而出現的近代憲法,將一切國民作為不可侵犯之人權的所有者,且在法律上有平等的價值,否定了特權和等級體制;又通過保障作為人權的財產權和引進國民主權,否定了封建所有制和君主主權。權力的目的已發生轉化,只有保障國民的人權,才是權力、政治,以及執政者的目的,唯有如此,權力才具有合法性,近代憲法建構了一種以自由權為中心的人權保障體制,這是一種只要不侵犯他人的人權,每個人都可以自由行使自己的人權,而且還可以通過契約限制他人人權的私的自治的體制。政府為確保這種人權保障體制,要求起到夜警的作用。它是自由放任的政治經濟體制,是作為最小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Theleastgovernmentisthebestgovernment)的憲法體制。(二)經濟轉型中的現代憲法。十九世紀下半葉,西方國家在工業上的一系列重大的科學發現和技術進步,不僅加快了工業生產的迅速發展,而且促使企業尤其是股份公司的規模越來越大,以致資本主義生產和資本越來越集中到少數大企業里,到二十世紀初,各資本主義國家的生產集中化已達到了相當高的程度,壟斷逐漸取代了自由競爭,自由競爭資本主義也就變成了壟斷資本主義了。這種從競爭到壟斷的轉變,是最新資本主義經濟的最重要的現象之一,甚至是唯一的最重要的現象。[6](P74)國家壟斷資本主義于是得以產生,即資本主義壟斷組織的力量同資產階級國家的力量相結合。鑒于此,1926年英國資產階級經濟學家凱恩斯出版了5自由放任主義的終結6一書,公開摒棄了自由放任原則,力促借助于國家對貨幣流通和信貸的調節,來消除資本主義所固有的失業和經濟危機。自由放任市場經濟的缺陷所產生問題的累積,終于導致了從1929年到1933年席卷全世界的經濟危機。這場經濟危機的空前嚴重性和持久性,宣告了自由放任的傳統經濟理論的破產。1933年弗蘭克林#羅斯福當選美國總統后,他拋棄了傳統的國家不干預經濟的理論和政策,宣布實行新政。所謂新政,從本質上講,就是國家壟斷資本主義的一種形式,其目的在于通過加強國家對經濟的干預來克服危機。在大危機之后,1936年凱恩斯又以新政為先導,發表了他的代表作5就業、利息和貨幣通論6,提出了系統的就業理論和國家干預經濟的一系列政策主張,從而同傳統的自由放任主義徹底決裂。凱恩斯主義關于國家干預經濟的理論和政策,對整個資本主義世界的經濟發展起了很大的作用,它適應了國家壟斷資本主義的形成和發展,促使了自由放任的經濟體制向國家干預的經濟體制轉型。1871年的巴黎公社是一種試圖克服近代憲法局限的大規模的嘗試。面對著這種事態,資本方面將如何回避以資本主義體制為賭注的階級斗爭和社會主義革命,如何實現體制內化,如何確保個別資本追求穩定的利潤,這些均須采取迫切的回應。于是,資本主義國家一方面繼續維持著資本主義體制,另一方面則緊鑼密鼓地對近代憲法進行修正,現代憲法于是得以產生。[7](P113)為使階級斗爭和社會主義革命實現體制內化而進行的嘗試,歐洲已經從19世紀后半時就開始了。但是,在憲法階段進行嘗試,則是在第一次世界大戰之后。1919年的德國魏瑪憲法是現代憲法產生的一個標志。現代憲法一般在資本主義的框架內引進社會國家(福利國家)的理念,追求保障包括工人階級在內的一切國民過著真正人的生活。這種理念具體表現為:一方面引進對社會經濟強者的經濟自由權的積極限制,另一方面對社會經濟弱者的社會權的保障。

三、經濟轉型中的憲法體制

(一)國家權力與公民權利在經濟轉型中的沖突。在經濟轉型過程中,原有社會機制的整合功能必然急劇下降,國家權力與公民權利的沖突也就在所難免。經濟轉型意味著利益的重新配置,既得利益者與即將分享利益者之間的博弈必然隨著轉型的深入而愈來愈激烈。國家權力與公民權利的沖突也因轉型的普適性而存在于各個國家,它不僅僅是發展中國家的獨有社會現象。十七世紀形成于西方的自由主義思潮是資產階級革命勝利后的主流意識形態。在自由主義思潮里,個人是社會的本原,其權利的正當性乃是先定的。雖然它賦予了包括國家在內的社會存在以意義和價值,但國家的存在及其權力運行歸根到底是保障和促進個人權利和自由。歷史經驗表明,國家權力既可以成為個人自由的最強有力的保護者,又是個人自由的最大威脅者乃至損害者,為了防止后者,國家權力的范圍應當比照個人自由的范圍來界定,其行使要嚴格依法,即在什么樣的限度以內,某個主體可以或應當被容許,做他能做的事或成為他能成為的角色,而不受到別人的干涉。這種認識在資本主義早期導致了法治和憲政的觀念與實踐以嚴格的限權為主旨,國家權力被限制在很小的范圍內,以充分尊重社會生活中個人的權利和自由。政府就像一個守夜人,為社會提供外部安全和秩序,以致于一個具有守法意識的公民可以度過他的一生卻幾乎不會意識到政府的存在。然而二十世紀三十年代席卷全世界的經濟危機,以及帶有明顯的社會達爾文主義傾向的自由競爭所導致的社會財富分配的不平等又引發了政治及其他社會領域的廣泛不平等,社會矛盾漸趨尖銳激烈,人類社會生活在各個方面都出現了危機,這使得人們開始認真嚴肅地反思啟蒙時期以來的自由主義權利觀。作為反思的結果,社群主義思想應運而生。本世紀中期以后,人們開始熟悉并接受一種新的國家觀,即:國家應當在推動經濟、保障公民生活、實現社會全面進步和發展方面擔當起積極責任,如提高和增強汲取資源和緩和乃至消除社會沖突的責任能力;主動參與防止市場失靈、協調經濟和政治平衡的行動等等。立足于限制國家權力以保證個人自由權利充分實現的嚴格法治主義和憲政觀念就逐漸讓位于一種積極的法治觀念和新憲政思想,即:一個有效的政府不僅要防止權力的濫用,而且要積極地維護法律秩序,借以保障人們應具備的充分的社會和經濟生活條件,以及憲政政體必須不止是限制權力的政體,它還必須能有效地利用這些權力,制定政策,提高公民的福利。[8](P114)由于這種變化了的思想觀念的強有力支持,作為對社會生活全方位干預的典型表現,國家權力的擴張在本世紀后期得以迅猛發展。在中國,對工業化與民族國家的需求是近代以來一直持續的訴求,然而看似輕易的工業化掩蓋了厚重的民族國家的建構,自此中國現代化呈現出一種單一的經濟發展路徑。歷史并不是沒有給予中國發展市場資本主義的機會,而恰恰是這種發展導致了社會的分裂,正是資本主義對農民的排斥和掠奪,導致了農民的反抗和社會危機的爆發;正是舊時代和它的子民們不堪忍受資本主義的原始積累而反抗的革命,從而使得社會主義得以誕生。社會主義成為了另一個現代化的替代方案。[9]為發展現代化而建立的新中國,其政權的合法性必須建立在現代化的發展之上,這是民族國家一旦建立就無法違抗的天命。由于要在一個資本短缺的國家發展資本密集的重工業,新中國產生了以國家資本的形式對農民、農業的過度汲取,而為國家煉鋼煉鐵的主人翁精神成為對工人階級主體性的構建,因此,中國工人階級主體性的獲得是與國家民族工業的實現聯系在一起的。這是近代以來中國在全球化格局中被迫接受現代化的民族國家的邏輯結果。當社會主義國家的工業革命以計劃經濟的形式得以完成,迎來市場經濟時代的到來后,工人不單是創造價值的主體,也成了資本放逐的對象。當經濟轉型要求為社會成員的利益分配提供不同的制度性理念基礎時,社會倫理正當性的論據負擔對我國國家體制來說是超負荷的。1978年的改革開放政策開始打破國家和各級行政權力對資源的控制權,通過引入市場經濟,使市場成為配置資源、分配利潤的主要手段。盡管從全國整體來看,國家仍是社會資源的主要控制者,各級行政權力在個人生存與發展方面占有舉足輕重的地位,事實上,社會已成為控制資源的有力的、潛在的力量,它可以發展獨立于國家的物質生產和社會交往活動,提供影響個人生存與發展的領域與機會。經過十幾年的改革,這個整體性、同構型的社會已經受到了巨大的沖擊,開始發生深刻的變化。而在這一深刻變化過程中,國家權力與公民權利的博弈也會如影隨形。(二)國家權力與公民權利在經濟轉型中的協調。在一個政治共同體中,公民權利與國家權力的矛盾沖突是經常發生的,這是一個開放的、民主的、多元化的社會必然的合乎邏輯的現象,尤其是在急劇變革的社會轉型期更是如此。這主要是因為公民權利與國家權力分屬不同的權力(利)系統并遵循不同的發展邏輯,二者在行使主體、法律地位、運行方式、社會功能乃至目標函數和行為指向等方面均存在一定的或明顯的差異,而差異本身就是矛盾。一般而言,二者的沖突集中表現為沖突雙方為謀求特定利益或實現特定政策目標所進行的競爭、博弈甚至對抗。[1]當沖突發生時,如果采用對抗的方式解決沖突,在社會權利總量保持不變的前提下,力量向其中任何一方的傾斜都可能帶來災難性的后果。如果公民權利過重,政府權力畸輕,那么,在公民權利過分張揚的情況下,自由主義、無政府主義的泛濫將會導致社會崩潰;反之,則可能導致政府權力過分集中甚至被濫用,進而排斥民主和法治,形成專制社會。人類政治生活的實踐證明,采用妥協的方式而不是對抗的方式解決公民權利與國家權力的沖突,是一種理智的選擇。有鑒于此,妥協是一種有效的社會協調機制。現代妥協理論認為,在沖突各方對立的情況下,要制定一個讓各方都完全滿意的方案來解決沖突是不現實的。相反,通過談判、協商、討價還價,制定出各方雖不完全滿意但至少都能接受的方案,既有利于沖突的解決,又能降低社會成本。科恩強調,這種兼顧沖突各方利益,權衡沖突各方爭議,從而形成政策、制定法律的過程便是妥協的過程。妥協也是一種公共理性的智慧表達。妥協之所以能夠成為沖突解決機制,是因為妥協浸透著平等、寬容、合作、尊重的公共理性精神,體現了人類解決自身矛盾的理性自覺。妥協理性崇尚現實主義,強調原則性和靈活性的統一,堅持求同存異、合作共贏的價值取向。正因如此,達爾和阿克頓勛爵贊嘆妥協是人類的一種美德,妥協是政治的靈魂。在經濟轉型過程中,公民權利與國家權力之間存在張力是必然的,但二者呈對立或對抗狀態則不是也不應該是必然的。在公民權利與國家權力的二元結構中,單向度地強調其中的任何一方都有失偏頗。過分強調國家干預,會損害公民權利并扼殺公民社會的活力;而過分強調公民的自由經濟權利,又可能抑制國家活力并弱化國家的社會調控能力。實踐證明,干預過度的全能主義國家與失去控制的自由主義公民社會都會導致經濟發展的失敗。對于中國這個經濟文化落后、人口眾多、人均資源水平很低的發展中大國來說,引入西方的有限政府論,強調限制政府權力,在轉型的一定階段對于打破全能主義政府體制、結束計劃經濟,的確具有一種啟蒙性的積極意義。現階段,中國面臨的國際挑戰和國內壓力,都不允許片面強調限制國家經濟權力。當前的主要問題不是如何限制國家權力,而是如何規范國家權力,提升國家宏觀調控能力,使各級政府在法制框架內依法有效地發揮其應有的職能,確保社會轉型的穩定、有序,推進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事實上,在一個國家的轉型過程中,公民權利與國家權力是彼此需要、相互依存的。二者完全有可能并行不悖地均衡發展,從而避免零和博弈的陷阱。在當前社會轉型期,中央政府加強宏觀調控的目的,不是為了擴張政府權力,而是為了最大限度地實現和保障人民的自由、權利和利益,因而從發展趨勢看,公民權利與國家權力是逐漸趨向均衡的。這里所說的均衡,是特指權利)權力資源配置和運用中的均衡,它并不否認矛盾和沖突,更不是畸輕畸重、顧此失彼,而是強調公民權利與國家權力之間保持動態的張力平衡。這種均衡意味著公民權利和國家權力在理性引導下,形成一種相互妥協、和諧發展的關系結構,實現了正和博弈。在均衡機制調解下,公民權利與國家權力相互表達并在一定條件下相互轉化,從而在市場經濟的價值層面上實現了二者的有機統一。總之,市場經濟只存在于公民權利與國家權力合理化、規范化的均衡關系中。因此,建立公民權利與國家權力合一均衡的關系模式,實現二者的和諧運行和協調發展,是中國經濟轉型是否成功的關鍵所在。如果說,在自給自足的小農經濟下,由于生產力發展水平的制約,強調社會關系的透明度和互補性足以使當時的人感到社會豐盛而不是貧困,那么當世界大勢、現代化的潮流已經打破知足常樂、民風淳厚的農業社會時,就需要建構一種發展經濟、刺激需求、確保公平的新社會。每個人都能獲得充足的生存數據、享受數據和發展數據,都能獲得個人充分發展的工具和手段,這是現代化的應有主題,也是每個國家實現現代化的動力之源和衡量其自身文明程度和先進水平的標準。新一代的中國領導人審時度勢地實現了這種轉變,高瞻遠矚地開始了對社會主義本質的重新認識,實現了對社會主義的定義由倫理本位向生產力本位的轉變,使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前進。作為現實反映的憲法,也就必然對經濟轉型所帶來的社會變化進行嶄新的詮釋,從而為轉型中的人們提供一種新的生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