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教育對憲政的影響

時間:2022-11-06 05:3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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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教育對憲政的影響

本文作者:李德龍工作單位:武漢大學

憲政作為一種理想的政治和制度尚未形成一個普適性的概念,但其演化的歷史場景卻決定了,自其萌生之日起就在人類政治史上掀起了一場不可抗拒的革命,憲政已成為近代以來政治革命的普適性目標。世界各國憲政發展的歷史表明,憲政革命大多是從立憲開始。但立憲并不等于憲政,制定了形式上像模像樣、內容上無所不包的憲法,并不必然地就可以建設憲政國家。正如有學者所指出的那樣,當今世界每一個國家都有一部憲法,絕大多數國家都有一個憲法文本,但只有極少數國家才有憲政主義[1](第3頁)。如果說憲法是憲政的前提,那么憲政則是憲法的生命;沒有憲法就談不上憲政,而離開了憲政,憲法則成了一紙空文。因此,不管是科學文本憲法的制定、還是文明憲法理念的培植及文明憲法行為的實施的過程,與其說是憲法效力的實現過程,還不如說是憲法教育的過程,因為憲法教育的本質就是教化、傳承、培植和發展憲法知識、憲政精神和憲政文化。

一、憲法教育之于憲政的理論淵源

憲法教育的原初狀態為公民教育,其理念由來已久,最早可以追溯到古希臘時期的亞里士多德。他在5政治學6中寫道:保全諸政體(憲法)的方法中,最重大的一端還是按照政體(憲法)的精神實施公民教育)))這一端也正是被當代各邦所普遍忽視的。[2](第275頁)美國法學家龐德在擔任中國國民政府顧問之時(1948年),針對中國明確提出了法律教育對憲政建設的重要性,他說:法律教育是法律的基本問題,而法律是憲政的基本問題。所以依我的看法首先的第一件事,也是中國建立永久的立憲政體的關鍵,就是要創設并維持一個組成完美而統一的法律訓練體系,庶幾整個的中國法律可有一種研習的傳統而確保其發展,同時亦將保證穩妥、有效的司法行政,以及人民與官吏間公正的和諧關系。此一步驟,頗為重要。[3](第58頁)新憲政論者則認為,政治制度本質上是實踐的工具。也就是說,根據許多現行的憲政思想,設計這些制度是用來限制權力,增進大眾監督和促進開明的決策。但政治制度還有一個教育的向度,這是從柏拉圖開始一長串的政治理論家所主張的。隨之而來的問題自然是政治制度應該培養什么樣的個性?對于憲政理論家們來說,答案就是培養為適當地發揮立憲政體功能所需要的那種個性。既然如此,立憲政體的憲法就必須規定對公民進行教育。[4](第39頁)上述論斷從理論上確證了立憲政體需要法律,尤其是憲法;而法律,尤其是憲法的有效實施又必須需要系統而有效的法律教育,尤其是憲法教育。有憲政思潮而無憲法,憲政將難以實現,有憲法而無具有憲法精神和憲政理念的公民和具備憲法思維的法官、行政官及法律家,憲法也難以發生應有的效力。這是因為,憲法是有別于憲法條文的,憲法并不是憲法條文的簡單匯集,憲法法條即便是沒有憲法教育或憲法理念的培植與傳授,仍不失其存在,但憲法則不然,如果它不植根于人們理念之中,尤其是現實生活之中,其將難以發揮作用。據龐德考察:古希臘時代,法條雖極繁多,但是沒有法律及法律教育,此之所謂法律及對于法條解釋闡發及適用的整個體系之謂。現今世界各國,具有發達的法律制度者,莫不有統一的法律教育,有發達的憲政團體者,同時也有發達的法律制度與之并肩滋長。[3](第59頁)因此,欲使憲法成為普通民眾和官方行動的指南,憲法不僅要成為公民權利的保障書和政府組織的規定,更重要的是要成為一種法律活的源頭,使適用憲法的人以及受憲法恩惠的公民,受到良好的憲法教育,接受憲法的洗禮。

二、憲法教育在培植憲法意識方面的催化價值

對于憲法教育與憲政的定位,孟德斯鳩說過:政體的性質是構成政體的東西,而政體的原則是使政體行動的東西。一個是政體本身的構造;一個是使政體運動的人類的感情。,,維持或支撐君主政體或是專制政體并不需要很多的道義。前者有法律的力量,后者有經常舉著的君主的手臂,可以去管理或支持一切。但是,在一個平民政治的國家,便需要另一種動力,那就是品德[5](第19-2頁)。孟德斯鳩同時指出:在共和國,教育的目的是品德[5](第29頁),這種品德就是熱愛法律與祖國[5](第34頁)。這種愛是民主國家所特有的。只有民主國家,政府才由每個公民負責。政府和世界的萬物一樣,要保存它;就要愛它。因此,一切的關鍵就在于在共和國里建立對法律與國家的愛。教育應該注意的就是激發這種愛。[5](第34頁)共和政體是需要教育的全部力量的。[5](第34頁)可見,優良的政治品德是優良的共和政體得以建立和保存的前提性條件,而憲法教育則是配置良好的政治品德的途徑。因為,社會主體對憲法知識的把握和對憲法的政治認同感即憲法意識并不能天然地生成而必須借助于憲法教育來培養。首先,憲法教育是憲法內化為憲法心理的重要途徑。憲法心理作為憲法意識的淺層結構,是社會主體對憲法、憲法現象的一種不系統的、隨意的反映形式,屬于對憲法的感性認識,是形成良好的憲法意識的引擎和原動力。這種感性認識往往是外力教化的結果,而非天然生成。憲法教育作為一種有選擇的、反復進行的、前后一致的憲法信息傳遞過程,通過家庭、學校、大眾傳媒、憲法實踐活動等途徑定然會對社會主體產生一種無形的導向作用。因此,憲法教育對憲法心理的形成起著一種決定性的作用。其次,憲法教育是強化憲法思維的有效手段。憲法思維是在憲法心理基礎上對憲法進行分析、綜合、判斷、推理之后所產生的一種穩定的思考問題的立場和傾向,即用憲法的立場來思考問題的方式和習慣。培育憲法思維,就是要教導憲法受教育者在思考問題、決策問題、處理問題時,必須以憲法為出發點,以憲法為根據,以維護憲法權威和促進憲法價值的實現為根本目標。可見,憲法思維的本質是運用憲法,而運用的前提是必須對憲法有較為深刻的認識和把握,而憲法教育正是實現這種認識和把握的基本途徑。同時,憲法思維在本質上是一種憲法習慣,而習慣的形成需要長期的培養,在這一層面上,憲法教育的作用更是不可低估。再次,憲法教育是憲法思想形成和傳播的推動力。憲法思想是憲法和憲法現象作為特定的客觀存在在社會主體的意識中經過思維活動而產生的結果,是憲法思維的進一步延伸,是經過思維加工后所形成的系統的、理性化的憲法理論體系。它在憲法意識乃至整個憲政生活中處于極為重要的地位,因為許多偉大的思想不僅可以照亮現實的存在,而且可以照亮前進的道路。如果沒有這些思想,人類生活就處于一片黑暗之中。[6](第4頁)這些思想的延續和傳播是人類社會得以維持的基礎條件,教育的主旨恰恰就在于傳承人類這種偉大的思想。理所當然,憲法教育的宗旨也在于傳播和繼承憲法思想,憲法思想中的民主、秩序、權利保障、權力制約思想本身就屬于憲法教育的主要內容。最后,憲法教育是培育憲法道德的搖籃。憲法道德是社會主體一心向憲的政治信念,是社會主體嚴格按照憲法實施自己行為的心理規范,它是把憲法理性與憲法規范結合起來的心理過程,或者說在憲政建設過程中用理性來約束情感和行為動機的心理過程。其基點在于社會主體能成為一個舍身為憲的人,社會成員具備了為民請命、舍身護憲的正義感和使命感。形成貧賤不能移、富貴不能淫、威武不能屈的政治操守,是憲法意識的最高境界。對于社會主體的這種境界不是一蹴而就的,必須通過漸次的、不斷強化的憲法教育,使憲法精神和憲法文化融化于社會成員的血脈之中。

三、憲法教育對憲法行為的導向作用

憲法行為是指公民和國家等主體依法行使憲法所賦予的權利和權力的行為,包括公民的憲法權利行為和國家的憲法權力行為,具體而言,憲法權利行為是指公民為了滿足自己的特定利益和目的,而為一定的行為或不為一定的行為;憲法權力行為是國家及國家機關為特定的公共利益而為或不為定的行為。無論是公民的權利行為,還是國家的權力行為,在行為過程中都涉及到為什么為或不為這種行為,如何為或不為某種行為,為或不為某種行為會產生何種后果的問題,而對這些問題的認識都必須借助于憲法教育來完成。首先,憲法教育有助于讓憲法主體清醒地認識到其行為的目的。在中國現實社會中,公民權利與國家權力的錯位,其根本原因就在于作為憲法主體的公民或政府對自身行為目的認識不足,而這種不足則在于憲法教育的停滯與落后。例如,在選舉過程中,很多公民會主動放棄自己的選舉權或消極被動地行使自己的選舉權,是因為這些公民并未認識到參加選舉本身就是一種民主參與國家、地方重大事務和決策的過程;或者雖然認識到了行使選舉權的重要性,但認為自己的力量極其微弱而難以發揮有效的作用的想法,都是對行使選舉權的目的缺乏清醒的認識,這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憲法教育的缺位所引起的并發癥。如果通過完善的憲法教育引導公民充分認識到選舉權的本質所在,現實將會發生決定性的改觀。其次,憲法教育引導憲法主體預測、評價、控制自身的行為。在憲法教育過程中,憲法規范所確認的內容是憲法教育所傳輸的重點和核心。因此,憲法主體一旦通過憲法教育領會了憲法或憲法性法律的規定,就能夠確切地掌握憲法所設定的具體行為模式,憲法主體就可以預先知曉或估計到他人將如何行為以及這樣行為將會產生何種后果,從而對自己的行為做出合理的安排,比如行政、司法機關在立法機關的立法過程中,就可以根據憲法的實體和程序性規范,預測到立法機關在該項立法中會規定哪些內容,立法會按照何種程序進行;如果立法內容或程序違反憲法的規定,就必須提請憲法監督機關進行審查等等。另外,通過憲法教育,憲法主體能夠把握憲法行為的標準和尺度,從而判斷、衡量、控制自己的行為。

四、憲法教育的過程也就是憲政制度的孕育過程

憲政的要義在于完善的政治制度,憲政制度的建立是人類政治專制社會向憲政社會過渡的基本標志,也是人類社會從舊時代進入新時代的標志。因此,在憲政社會的發展和完善過程中,憲法制度的加強和完善帶有根本性和全局性的意義。在這個意義上說,憲法教育是設計出良好憲政制度的前提。首先,憲法教育激發了人們對立憲與行憲的要求。憲法教育旨在提高人們的憲法理念和憲法意識,人們的憲法意識和憲法理念一旦發展到一定的程度,必然產生立憲、行憲的要求,并要求在實踐中開展憲政活動。這一點在近、現代憲法的產生和發展過程中尤為突出。在封建社會末期,伴隨著商品經濟的產生和發展、社會階級力量對比的變化,自由、平等、等價交換的商品經濟規則促生了公民教育的產生。公民教育強化了人們的民主、自由、平等、法治思想的產生和普及,從而使資產階級的憲法意識最終形成,進而在政治實踐中,資產階級產生了強烈的立憲、行憲要求。其次,憲法教育為良好的憲法的建構培植健全的主體。任何一部憲法都不會憑空產生,盡管實質憲法是由政治、經濟、文化、歷史傳統等各種因素決定,但文本憲法卻是由特定的主體,即人民選出的代表來起草和制定。因此,憲法起草和制定者的憲法素養直接決定了憲法的科學性和合理性,而憲政素養提高的最佳途徑不在于其它,而在于憲法教育。同時,通過憲法教育可以提高全體公民的憲法意識,進而強化他們的政治參與積極性,唯此,廣大的人民群眾才能主動參與到憲法的制定過程中,憲法才能反映廣大人民意志,憲法才能夠具備廣泛的民意基礎。誠然,憲法與社會現實的沖突與矛盾將不可避免,這種沖突與矛盾只有在人們的意識里得到普遍的反映后,人們才能會想辦法解決,然而這一切都取決于憲法意識的發達程度,而憲法意識的發達程度又依賴于憲法教育的發達與否。由是,我們可以說,憲法教育發達,則憲政制度發達;憲法教育完備,則憲政制度完備;憲法教育科學,則憲政制度科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