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憲法監督模式的選擇
時間:2022-05-12 09:5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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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憲法因其規定國家的根本任務與根本制度,以及公民的基本權利義務等內容而在整體法律體系中居最高地位,憲法的實施就是將憲法所體現的人民意志實現為具體社會關系中人的行為的過程,憲法與憲法實施的重要性使得憲法監督更為重要。我國的憲法監督仍存在一定的問題,適合中國的憲法監督制度也仍在探索之中,在吸收借鑒憲法監督的各種模式之優點的基礎上,結合中國社會與法制的具體現實情況,才能找到最適宜中國建立和發展的憲法監督模式。
關鍵詞:憲法監督;憲法監督的模式;完善建議
一、何為憲法監督
關于憲法監督概念的界定在如今學界不論在內涵方面還是外延方面都尚未形成共識,總結各種學說言論可將這種界定大致分為三種:第一種是將憲法監督分為廣義與狹義兩種。廣義的概念是對有關憲法的活動進行全面監督,監督的主體包括憲法監督的專職機關、其他國家機關、政黨、人民團體、群眾組織,以及公民。監督的對象不僅包括國家機關的立法活動、行政活動和司法活動,也包括公民個人的活動以及公民的組織如政黨、人民團體、群眾組織等的活動。狹義的概念一般是指主體為專門的憲法監督機關實行的監督,憲法監督的對象則更加側重于立法機關的立法活動與行政機關的行政活動。第二種是將憲法監督進行廣義的闡釋。這樣的廣義理解表示對憲法監督的主體、對象、方式、范圍都做廣義的理解。對主體、對象、方式、范圍都不作任何限定。第三種是將憲法監督進行狹義的闡釋。有將憲法監督稱為違憲審查的觀點,也有將憲法監督限定于制度意義的表述。在我國關于憲法概念定義的影響下,憲法監督是指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依照法定的權限和程序,對其他國家機關、政黨組織、社會團體、企事業組織和公民實施憲法的行為和違憲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并對違憲行為予以糾正和強制執行的活動。我國的憲法監督,主要是監督憲法的實施。[1]
二、尋找適合中國的憲法監督制度
(一)我國憲法監督的現狀
我國還未建立起定義確定并且頗具現實實施意義的憲法監督制度,這就是我國憲法監督的現狀。而我國現行的憲法監督制度的主要缺陷在于:
1.監督主體缺乏專門性
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是我國憲法明確規定的實施憲法監督的專門機關,但是其并未能將監督措施實施到位。首先,全國人大全體會議與全國人大常委會的例會不可能隨時召開,并且會議期間議題多時間短。而一旦出現違憲問題就必然需要時效性、復雜性和專門性合為一體的違憲解決機制來及時解決問題。目前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定期進行有期限的會議是無法在解決諸多國家大事的同時將憲法監督的工作盡善盡美。其二,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監督憲法實施的監督模式實則是國家最高權力機關享有立法權的同時又肩負著監督所立之法的職責的監督模式。此種的監督模式的監督主體與其監督的對象具有一定的重合性,這必將使憲法監督的力度大打折扣。彌補這一缺陷的最有效的方法就是將憲法監督的職能從人大監督的各種監督職能中剝離出來。[2]
2.缺乏完善有效的監督程序
目前我國關于憲法監督的規定只有原則性的依據,關于程序性的規定尚屬空白,這使得違憲審查的啟動、對象、范圍及審查的方式內容等都沒有依據可遵從。憲法監督的內容片面,監督的方式也較為單一,使得憲法監督在我國憲法實施的過程中無法真正實現。
3.較難實現及時性與有效性結合的監督
首先,由于憲法規定的內容在社會生活中過于重要,使得出現憲法問題后需要最及時的解決,而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活動方式顯然無法做到在出現憲法問題時進行及時的解決。其次,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同時肩負立法與監督二職,頒布的法律法規必然是立法者認為合憲且周全的,這就必然會造成全人大及其常委會在對自己已頒布的法律進行監督時無法進行最具有效性的監督。最后憲法監督是一項專業性、技術性、政治性較強的工作,需要具有專業法律知識的人員來勝任。
4.缺乏憲法監督應具備的嚴肅性和強制性
在出現法律法規違憲問題時,無論是撤銷違憲的法律法規,還是不批準其頒布實施,都不具備嚴格意義上的制裁性。我國現行憲法規定和保障著憲法的最高法律效力,一切法律、法規都不得與憲法相抵觸,這樣的規定其實已明確規定了對違憲法律的處理結果,但是在實際憲法監督中這一規定并未真正作為具體的規定而適用于監督之中。要改變現行監督制度嚴肅性和強制性不足的弊端,有必要關注監督模式運行的每一個細節。
(二)各種憲法監督模式對比
研究各國的憲法監督模式發現,目前全世界范圍內建立的憲法監督制度大致可以分為三類:議會監督模式、司法監督模式和專門監督模式。議會監督模式的起源地是英國,即由國家權力機關任監督職能的模式。雖然英國仍實行這一憲法監督模式,但在實際政治社會生活中并不存在可以實施這一模式的違憲問題存在。我國現行的憲法監督模式雖然同英國的議會監督模式在監督主體、監督程序上都有所區別,但也屬于議會監督模式的一種。此種監督模式不能最大限度地完善和解決我國憲法監督中所出現的制度性缺失和程序性問題,在我國憲法監督的實踐中已有證實。所以這種監督模式不能成為完善我國憲法監督制度的首選模式。[3]美國是司法監督模式的起源地,即由普通法院任憲法監督職能的模式。這種打上美國烙印的監督模式與我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權力運行模式無法契合,并且我國現階段各級人民法院的法官素質也參差不齊,不具備實行這種監督模式的人員條件。我國現今社會的公眾法律意識普遍還不高,司法監督模式的效果也必將大打折扣。[4]司法監督模式的上述局限性使其無法在我國憲法監督模式的選擇中占優勢。專門監督模式于1920年由奧地利首次創設,后由他國根據國情改革發展。此種監督模式是指由專門的監督機構進行憲法監督活動的模式。根據具體特點又可將其分為兩種形式,即以德國為代表的憲法法院制度和以法國為代表的憲法委員會制度。該模式主要的特點如下:第一,將出現的憲法爭議問題從立法者的監督模式中單列出來,由具備專業法律知識的法官組成的憲法法院或憲法委員會審理解決。第二,將憲法監督應有的政治性與司法性結合。[5]憲法監督的內容往往涉及的是統治行為與政治問題,即是以法律裁判的形式解決憲法實施過程中發生的憲法爭議,從而維護和保障憲法的實施。第三,此種監督模式的審查方式不僅是司法監督模式的具體性審查和事后審查,而是更具靈活性、全面性和多樣性的審查。專門監督模式因其特點和優勢而在各國憲法監督的實踐中成效卓越,也因此成為越來越多的國家在建立和完善憲法監督模式時的首選。在完善我國的憲法監督制度的過程中在結合我國具體和現實國情的同時也要充分考慮我國的政治環境和歷史傳統,將憲法監督應有的有效性發揮到最大化。[6]
三、完善我國憲法監督模式
在完善我國的現行的憲法監督制度時,最根本的就是要強化最高權力機關的憲法監督職能。最可行的就是建立一個專司憲法監督之職的機關,將憲法監督職能從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各項職能中分離出來,使憲法監督的作用得到更充分更全面的發揮。設立一個這樣的憲法監督管理委員會要解決的核心問題就是如何最恰當最正確的處理憲法監督管理委員會與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關系。在我國,全國人大常委會完成大多數實際的立法工作,因此憲法監督管理委員會實際上是監督管理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這些立法活動。[7]基于這樣的監督與被監督的關系,不論是在法律上還是在事實上憲法監督管理委員會與全國人大常委會都要具有同等的地位,否則憲法監督管理委員會獨立地、不受干涉地行使憲法監督的權力就成為空談。但是我國現實的政治體制、社會環境、歷史影響和文化氛圍決定在我國建立憲法監督管理委員會不可能是一蹴而就的,要經過一個漸進的過程,要分步驟分階段的進行。首先可以在全國人大成員中選舉組成憲法監督管理委員會,日常工作對全國人大負責,并使該委員會在法律地位上與全國人大常委會平等。此階段的憲法監督主體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和憲法監督管理委員會共同組成。在第一階段實施和進行順利的基礎上,可以從全國人大中將憲法監督管理委員會獨立設立,使其成為真正的獨立的專門的憲法監督管理機關。此時的憲法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職能中已具備必備和應有的政治性和司法性。憲法監督管理委員會的組成人員要經過全國人大進行資格審查,合格后方能任職。在此階段,要擴大憲法監督的范圍,要逐步將監督主體的獨立化定為原則性目標,要逐步實現監督內容的全面化,監督方式的多樣化,監督標準的科學化和監督程序的完整化。在建立和完善我國憲法監督模式時,要把堅持從國情出發原則與循序漸進原則相結合。在進行改革的初級階段盡管全國人大還未在憲法監督的范圍內,但是可以使全國人大對其它國家機關的監督力度增強。在憲法監督管理委員會真正建立和運行之后,就可以隨著實踐的進程與觀念的轉變對其作進一步的發展與完善。等各項條件成熟之時便可以將憲法監督管理委員會從全國人大中分離出來,形成獨立于全國人大的專門憲法監督機構。在全國人大中建立憲法監督管理委員會雖然只是一個很小的改革和嘗試,但是對于建立專門的獨立于全國人大的憲法監督機構來說是一個意義重大的開端。要做到不與從國情出發的原則和循序漸進的原則相違背就必須考慮中國的政治體制與法律氛圍,要做到不與借鑒國外先進經驗和與中國實際相結合的原則相違背就必須將外國成型的模式做與中國實際相適應的改變。總而言之,在我國建立專門的憲法監督模式要一步步扎實穩固的進行,不可急于求成也不可墨守成規,要逐步建立起制度性、權威性、可行性相統一的憲法監督模式。
作者:丁琪雯 單位:廣西師范大學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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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安鵬.論我國憲法監督制度的完善[EB/OL].中國知網,2015-12-16.
[3]黃建水.中國特色的憲法實施監督模式研究[EB/OL].中國知網,2015-12-20.
[4]侯淑雯.論我國憲法監督機制的完善[EB/OL].中國知網,2015-12-21.
[5]高凜.論我國憲法監督制度的健全和完善[EB/OL].中國知網,2015-12-21.
[6]王英津.論我國專門憲法監督機構建立的模式及路徑[EB/OL].中國知網,2015-12-21.
[7]劉松山.健全憲法監督制度之若干設想[EB/OL].中國知網,2015-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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