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憲法的現狀與影響
時間:2022-11-06 05:4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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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李靖堃工作單位:中國社會科學院
引言
經濟憲法0一詞在19世紀就已出現于學者的著述之中,¹但直到20世紀中期才得到廣泛承認;而其第一次付諸于實踐是在德國魏瑪共和國的憲法之中。目前,在一些西方國家,經濟憲法0已經成為學者公認的憲法學范疇,并得到了專門研究,經濟憲法學的基本理論框架也正在形成。º但對什么是經濟憲法0,至今尚無統一的定義。一般來說,經濟憲法0是指規范經濟活動的法律和機構安排的總和0。¹當然,這一定義0未免有些過于籠統。下面兩位德國法學家的定義則顯得更為詳細和確切。費肯舍爾(W.Fikentscher)指出:就當代意義而言,經濟憲法由憲法性條款以及其他根本性法律條款的總和構成,,這些條款規制經濟、國家與公民之間的根本關系。0º林克(M.Rinck)的定義與其有相似之處。他指出,經濟憲法是國家為了確定經濟自由的范圍,施行監督或經濟統制,作為依據的基本法律原則與憲法規范0。»這一定義在歐盟背景下同樣適用,但它規范的不是一國內部的關系,而是具有跨國性質的經濟行為和經濟關系。從最初由6個成員國組成的歐洲煤鋼聯營0發展到今天包括27個成員國在內的歐洲聯盟,經濟一體化一直是歐洲一體化最重要的原動力。與其他領域相比,經濟領域也是一體化程度最深入的領域,這一點突出地反映在共同市場的良好運行上。然而,眾所周知,盡管市場本身有其自行調節、控制的內在機理和規律,但是,它同時還存在著一些難以克服的缺陷,因此,在很大程度上,市場的有序運作必須依賴于公共機構按照憲法和法律對經濟主體的行為進行的規制和管理。對于歐盟而言,這一點也不例外。而且,由于歐盟是一個沒有國家的市場0,這一問題就顯得更為復雜。為此,歐共體自創始之初就確立了法律在一體化過程中的核心地位,在對共同市場的規制方面主要依靠它的法律體系,并在歐洲法院的實踐過程中逐漸賦予了其基礎條約憲法0的諸多功能。根據上述關于經濟憲法0的定義,這些規制共同市場中各種行為主體的行為及其相互關系(包括公共機構與私人行為主體的關系,以及私人行為主體之間的關系)的法律就可以總稱為歐洲經濟憲法0。研究歐洲經濟憲法不可能繞過德國的實踐和理論,尤其是弗萊堡學派的秩序自由主義(Ordo-liberalism,即經濟憲法理論),因為學界普遍認為,¹盡管經濟憲法0不是弗萊堡學派的發明,但它卻以特有的分析和解釋框架賦予了經濟憲法0以新的生命力,尤其是,通過賦予規制經濟運行的法律體系以憲法0地位,使其具備了與政治憲法同等的至高無上的地位。
一秩序自由主義與歐洲經濟憲法
(一)秩序自由主義秩序自由主義º(也有人稱其理論為自由秩序0主義)是弗萊堡學派(因其代表人物經濟學家沃爾特#歐肯(WalterEucken)與法學家弗朗茲#伯姆(FranzBÊhm)和格羅斯曼#杜爾特(GroBmannDiertg)均為弗萊堡大學的教授而得名)的主要理論體系。它初步形成于魏瑪共和國失敗之后,而其成為正式的理論體系、并對德國的市場經濟發展產生實質性影響則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后。1932和1933年,歐肯與伯姆分別發表了著作5國家結構轉型6(StaatlicheStrukturwandlungen)和5競爭與反壟斷6(WettbewerbundMonopolkampf),標志著其理論體系初步形成。但鑒于當時的歷史條件,他們所提倡的秩序、自由等理念不可能得到廣泛傳播。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后,在就德國5基本法6展開的辯論中,經濟憲法0才受到了極為廣泛的關注,其焦點是憲法是否應該對某種特殊的經濟模式產生法律約束力。在這一過程中,弗萊堡學派脫穎而出,其秩序自由主義0也日臻成熟,形成了較為完備的理論體系。秩序自由主義在很大程度上傳承了古典自由主義的思想,但它進一步擴大了自由主義的視野,并且對其進行了修正。尤其是,它將對經濟現象的分析置于了政治)法律背景之下,,運用法律語言,為他們對經濟問題的分析增加了一種-憲法.因素0,從而把古典自由主義的核心觀念經濟學應當脫離法學和政治學顛倒了過來。它認為,政治憲法最終決定著國家的經濟憲法0,而經濟的特征和效率則取決于它同政治和法律體系的關系。而經濟憲法的概念則是秩序自由主義用于整合其法律和經濟思想的工具,它將法律和經濟的視角和話語編織為一體,并為其全部工作確定了方向。¹秩序自由主義的主要思想如下:第一,全面保護個人自由是秩序自由主義的根本出發點。這里所說的個人自由0既包括政治自由也包括經濟自由,因為政治自由本身并不能保障社會所有成員的經濟自由。經濟自由是政治自由的基本要素,但其重要性卻往往被忽略。因此,無論在政治領域還是經濟領域,均應實現對個人自由的全面保護。第二,鑒于上述原因,保護自由競爭具有核心意義,因為壟斷會導致私人經濟權力的集中,從而侵害其他市場參與者的經濟自由。只有自由競爭的經濟才是最佳經濟模式,它是實現經濟繁榮與社會公正的重要途徑,而且是國家維護政治民主與自由的基礎。所有競爭者機會平等,這是市場經濟成功的前提。因此,國家應建立維護自由競爭的法律制度,并將其提高到經濟憲法的地位。競爭不僅是實現諸如增長與效率等經濟目標的手段,它更主要地是一種控制私人經濟權力的程序。第三,國家與市場秩序的關系。市場是必要的,但卻是不完善的。因此,國家不可避免地應被賦予一種特殊的保障功能。為了保護個人自由,國家有責任建立維護自由競爭的市場秩序,舊的自由主義國家0應被強勢國家0代替,經濟制度必須受到行政機構的保護,但國家絕不應該去指導經濟進程,而是應確立以經濟行為體的自我決定為基礎的競爭體系。由此可見,在國家與市場的關系方面,弗萊堡學派宣揚的是一種介于中央計劃經濟與毫無規制的自由主義之間的中間道路0。第四,法律的核心作用。在自由競爭的市場經濟中,法律(經濟憲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一方面,通過將市場固定0在憲法框架中,從而保護競爭不被扭曲,保證市場的利益平等地分配給整個社會;另一方面,通過法律防止政府權力侵害個人權利,并將政府對經濟的干預降低到最小程度,即保障一個有限政府0。這樣一來,弗萊堡學派就將憲法秩序與經濟秩序有機地聯系在了一起,法律由此成為市場的一個必要組成部分。簡言之,秩序自由主義的核心是:競爭性的經濟體系是建設一個繁榮、自由和公平的社會的必要條件,但是,只有將市場納入一個憲法框架0,這一社會才能得以發展。法律既保護經濟自由,也有助于實現社會公平與社會整合,而競爭法處于這個方案的中心位置。¹秩序自由主義為德國政府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后制定政策提供了重要的理論依據,特別是對德國競爭法的發展影響深遠。此外,它還對歐洲經濟憲法、尤其是競爭法的發展產生了積極影響。(二)秩序自由主義與歐洲經濟憲法歐洲一體化的主要動力是和平與經濟繁榮,而非秩序自由主義,這一點眾所周知。但后者為歐洲統一市場提供了一套完備而有理論基礎的觀念體系,可以使一般的政治目標具有法律和政治形式0。º它對歐洲經濟憲法的影響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第一,弗萊堡學派從學術思想方面對整個歐洲的政治和知識界人士產生了影響。第二次世界大戰后,歐肯、伯姆等人紛紛到其他歐洲國家講學,傳播秩序自由主義思想。在他們的影響下,歐洲一些國家的知識界和政界開始討論并逐步接受秩序自由主義,尤其是在法國、意大利和瑞士等國。而很多接受秩序自由主義的政界人士(其中包括曾經擔任過法國總理的雷蒙#巴利[RaymondBarre])在執掌權力后又通過制度、人事安排等方式把這種思想轉化為政策與法律。秩序自由主義思想通過這種方式傳遍了整個歐洲,從而對后來歐洲一體化的理論基礎產生了智識上的影響。第二,在實踐中的影響。歐洲共同體初創時期也正是德國社會市場經濟大行其道的時期,而秩序自由主義又是社會市場經濟的主要理論來源,因此,當時德國的主要代表人物,包括哈爾斯坦(歐共體委員會第一任主席,秩序自由學派的成員)、格羅本(HansvonderGroeben,斯巴克報告0的起草人之一),以及穆勒)阿馬克(Mller-Armack,社會市場經濟概念的主要推動者之一,在德國政府任職期間對歐洲共同體經濟政策的形成發揮了重要影響)等人,一般都認同秩序自由主義的思想,而他們又對歐洲共同體初創階段的政策形成發揮了重要作用。第三,貫穿歐洲一體化始終的一些核心思想觀念與秩序自由主義一脈相承,其中最重要的有:經濟自由;自由競爭的開放市場經濟模式;法律在歐洲一體化過程中的核心作用;經濟法具有憲法地位,競爭法是經濟憲法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等等。原因在于,秩序自由主義的觀點很適合于通過建立共同市場追求歐洲一體化的目標,例如,這項任務要求建立一個以市場經濟為中心的新共同體,這與秩序自由主義的中心目標相一致。這個共同體應當建立在自愿的契約基礎上,該契約能夠起到類似于經濟憲法觀在秩序自由主義思想中所起的那種作用。因此可以說,秩序自由主義的思想體系能夠直接適用于這個新的共同體的問題0。¹第四,秩序自由主義對歐盟競爭法的發展有著尤其重要的影響。1957年,德國制定了歐洲第一部現代競爭法,秩序自由主義功不可沒,它使競爭法在德國獲得了經濟憲法0的核心地位,而在絕大多數國家的法律體系中,競爭法是不會被賦予憲法地位的。將競爭法條款納入5羅馬條約6、并因此具備了憲法地位與此不無關系。此外,歐盟競爭法的某些具體規定,尤其是關于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規定更是直接來自于德國的競爭法,而不是美國的反托拉斯法。
二歐洲經濟憲法:形成與發展
(一)概述歐洲經濟一體化既包含消極一體化0措施即消除阻礙一體化障礙的措施也包含積極一體化0措施,即協調成員國的法律法規、促進一體化發展的措施。由于當經濟一體化條約包括相當程度的積極一體化時,人們可以將該條約視為某種經濟憲法0,¹因此,我們可以將歐共體歐盟的一系列基礎條約(以及某些二級立法和歐洲法院的判例法)視為它的經濟憲法,即歐洲經濟憲法。歐洲經濟憲法以保證共同市場的實現和正常運轉、維護共同市場的完整和統一為宗旨。它涵蓋的內容相當廣泛,包括自由競爭、自由流動、經濟與貨幣聯盟以及共同商業政策等。此外,歐洲經濟憲法還涉及了交通、工業政策以及環境保護、消費者保護等諸多領域,但它的兩大核心原則是自由競爭和促進生產要素在歐盟范圍內的自由流動,而實現這兩項原則的工具則是競爭法和與自由流動相關的法律法規。歐洲經濟憲法的基本結構和原則主要產生于各項基礎條約中的相關條款,其核心宗旨是建立自由競爭的開放市場經濟0(anopenmarketwithfreecompe-tition),這一原則已明確寫入了基礎條約。當然,還有一些重要的二級立法和歐洲法院的判例法也應被納入歐洲經濟憲法的范圍(對競爭法而言尤其如此),盡管對此學者的意見并不一致。歐洲經濟憲法的一些主要理念包括:開放的市場、保護經濟自由、確保不被扭曲的競爭,并通過法律來構建和維護市場經濟秩序,等等。目前,對于基礎條約究竟是否可以被稱為憲法0尚有爭論,但其作為經濟憲法的地位是不可動搖的。例如,歐洲法院曾經說過,經濟憲法0的某些方面是不可更改的,即使通過對條約的修訂也無法更改。º(二)歐洲經濟憲法的形成與發展迄今為止,可以被視為歐洲經濟憲法0的基礎條約主要包括:1957年的5羅馬條約6、1987年的5單一歐洲法令6、1992年的5馬斯特里赫特條約6、1997年的5阿姆斯特丹條約6和2001年的5尼斯條約6。從歐洲經濟憲法的角度來看,具有實質性意義的是前三部條約。¹另外,盡管由于歐洲憲法條約02005年陷入危機而被迫對其進行重新修訂(里斯本條約0),但它包含的經濟憲法0內容基本上沒有做太多改動。5羅馬條約6是為歐洲共同市場設立的第一部經濟憲法,它為歐洲共同體確立了一系列經濟目標,主要包括:經濟活動的和諧發展、持續和均衡的擴展、增加穩定性,以及生活水平的加速提高。為實現這些目標,5羅馬條約6規定了一系列實現手段(均包含在第3條中),其中最主要的是:(1)關稅同盟與四大自由流動0。條約規定,共同體有責任取消成員國之間進口和出口的關稅與非關稅壁壘,以及消除阻礙人員、服務與資本自由流動的障礙;(2)自由競爭。條約規定,要建立一個確保共同市場上的競爭不被扭曲的體系0;(3)諸如共同貿易政策和共同運輸政策等一系列共同政策。該條約確立的最重要的經濟憲法原則包括:開放成員國經濟、自由流動、不被扭曲的競爭和非歧視原則等。5單一歐洲法令6是對歐洲經濟憲法的重要發展。眾所周知,該法令是在歐共體委員會1988年白皮書的基礎上頒布的,其目的之一正是為了完成內部市場。為此,條約特別給出了一個內部市場0(5羅馬條約6中稱共同市場0)的定義,即,內部市場應包括一個沒有內部邊界的區域,在此區域內,貨物、人員、服務和資本的自由流動根據本條約的規定予以保證0,從而使得四大自由0的重要性得到了進一步加強。與此同時,競爭法也實現了新的發展,關注重點從市場失敗轉向了規制失敗,從控制私人行為者的反競爭行為轉向了國家的反競爭行為與國家援助。º此外,共同政策的范圍被大大擴展,例如包括了技術與研發、經濟與社會聚合政策0,等等。更重要的是,該法令增加了經濟和貨幣政策合作,從而開啟了通向一部貨幣憲法0的道路。另外,5單一歐洲法令6還明確納入了相互承認0原則。5馬斯特里赫特條約6的功績0不僅僅在于創建了一個歐洲聯盟0,它標志著歐洲經濟憲法的再一次重要進展,其中最突出的表現在兩個方面。首先,它明確要求成員國在實施以內部市場和以確定共同目標為基礎的經濟政策0的過程中,應遵守自由競爭的開放市場經濟0這一原則(第3條)。這是1951年以來在基礎條約中第一次明確出現與經濟模式有關的條款。其次,馬約引入了經濟與貨幣聯盟0的概念和機制,從而使得歐洲經濟憲法納入了貨幣憲法0的內容(盡管還有很多缺陷),使其得到了進一步的完善。除此之外,馬約還再一次擴大了共同體行動的范圍,包括教育、職業培訓、文化、公共衛生、消費者保護,以及泛歐網絡等,同時也加強了在社會政策方面的干預和協調。此后的5阿姆斯特丹條約6和5尼斯條約6在經濟憲法的內容方面基本上沒有實質性的進展,在此不再做具體描述。歐洲憲法條約0是歐盟為了適應自己的進一步擴大而做出的改革努力,盡管沒能最終生效,但從目前的改革條約0草案來看,除了一些對成員國主權而言較為敏感的方面,與經濟憲法有關的條款基本沒有做太大修改。在經濟憲法0方面,歐洲憲法條約0¹仍然以自由流動與自由競爭原則為其核心,這一點在條約中多次反復出現(例如在第三部分第三編第一章關于內部市場0的條款中)。與從前的條約相比,歐洲憲法條約0在對經濟模式的闡述方面發生了變化:第I-3條首先強調了確立一個自由競爭和競爭不被扭曲的內部市場0的原則,接下來確立了歐盟應采取的經濟模式,即一個高度競爭的社會市場經濟0(ahighlycompetitivesocialmarketeconomy),從而將社會市場經濟0這一模式予以了憲法化0,º因而在經濟模式的規定方面比馬約確定的自由競爭的開放市場經濟0更為明確。
三自由競爭與自由流動歐洲經濟憲法對共同市場的規制
(一)自由競爭與歐洲競爭法如前所述,由于受到弗萊堡學派和德國競爭法實踐的影響,歐洲一體化的創始者給予了自由競爭原則以憲法性地位,5羅馬條約6一開始就賦予了自由競爭不可動搖的基礎地位(規定要建立一個確保共同市場上的競爭不被扭曲的體系0),并在5馬斯特里赫特條約6中得到了進一步加強(該條約明確提出了自由競爭的開放市場經濟0概念,并將競爭法的適用范圍進一步拓寬)。歐洲競爭法的主要目的有:第一,消除對共同市場的地域分割,促進歐洲市場的統一,從而推動歐洲經濟一體化向前發展;第二,克服私人壟斷、國家壟斷高度發達的經濟結構對發展共同市場的阻礙,促進經濟發展和生產率提高;第三,保障有效的市場結果,從而保障共同市場的經濟收益;第四,保障經濟行為體的經濟自由,例如簽約的自由、進入和退出市場的自由、消費者自主選擇的自由等等,從而充分保障個人自由。為了實現上述目的,歐洲競爭法的主要工具0包括:歐洲共同體條約第81條(前85條)和第82條(前86條)。第81條(1)規定,凡可能影響各成員國間的貿易并以阻止、限制或違反共同市場內的競爭準則為目的或產生此項結果的企業之間的協議、企業協會的決定、協作慣例以及特別是以下行為都是同共同市場相抵觸的和必須予以禁止的:(1)直接或間接地限定購買價格或出售價格,或者限定交易的其他條件;(2)限制或控制生產、銷路、技術發展或投資;(3)分配市場或供應貨源;(4)以不平等的條件適用于貿易伙伴所履行的同等義務,使貿易伙伴因此在競爭中處于不利地位;(5)使合同的簽訂取決于貿易伙伴對額外義務的接受。無論按照此項額外義務的性質還是按照商業慣例,此項額外義務都是與合同標的毫無聯系的。0當然,第81條(3)同時又規定了一些例外0條款,其目的在于促進技術進步或經濟發展。第82條對濫用優勢地位也做了規定。它指出,因一個或幾個企業濫用其在共同市場的優勢地位,或濫用其在共同市場的主要市場上的優勢地位而使各成員國間的貿易可能受到影響的情況是與共同市場的目標相抵觸的和必須予以禁止的。0它還進一步列舉了濫用優勢地位的幾種表現:(1)以直接或間接的方式強行限定購買價格或出售價格,或者限定交易的其他不平等條件;(2)限制生產、銷路或技術發展并因此使消費者蒙受損害;(3)對履行同等義務的貿易伙伴適用不平等的條件并從而使貿易伙伴在競爭中處于不利地位;(4)使合同的簽訂取決于貿易伙伴對額外義務的接受。而無論按照此項額外義務的性質還是按照商業準則,此項額外義務都是與合同標的毫無聯系的。此外,條約還對影響競爭的傾銷行為與國家援助做了具體規定。這樣一來,歐洲競爭法的規制對象就不僅僅適用于企業和企業聯合組織等私人行為主體,而且擴大到了成員國層面(原因在于,在現代社會中,政府管理經濟的職能加強,所有成員國均采取一些立法與行政措施,對商業活動進行干預,因而對競爭秩序產生影響,因此,共同體競爭法對成員國的政府活動也可以適用0¹),從而不僅起到了控制私人經濟權力的作用,同樣也起到了限制國家權力的作用。以條約的相關條款為基礎,歐共體又制訂了一系列二級立法,主要是條例,例如關于競爭法實施的第12003號條例、關于控制企業兼并的第1392004號條例等,再加上歐洲法院與此相關的一些重要判例,從而形成了基本完備的歐洲競爭法體系,構成了歐洲經濟憲法的核心之一。這些條款與相關條例均具有直接效力,因此,在共同體競爭法適用的領域,如果成員國的立法與其存在著沖突,則必須適用前者,這也是歐盟競爭法的憲法性特征之一。(二)自由流動如前所述,歐洲一體化始于經濟一體化。建立一個統一的共同市場是在歐洲共同體建立之初就已確立的最重要的目標之一。而要實現這一目標,就必須首先保證各成員國之間無障礙0的自由經濟交易,因此,消除妨礙四大生產要素商品、服務、人員和資本自由流動的障礙就變得至為重要。5羅馬條約6就已規定,要在各成員國之間取消貨物進出口關稅和數量限制以及其他具有同樣作用的措施0;在各成員國之間消除關于人員、服務和資本的自由流動的各種障礙0。這些原則的重要性在歐洲經濟憲法后來的變遷中從來沒有動搖過。事實上,自由流動原則與競爭法對于共同市場的規制具有相輔相成的作用,二者的功能也在很多方面具有相似之處。換言之,四大自由流動原則的目的之一恰恰是為了消除國家壟斷,實現最大程度的競爭,這一點不言而喻。因為四大自由0的實現不僅可以使消費者自由選擇產品,更重要的是,經濟主體可以-用腳投票.,選擇對自己來說框架條件最適宜的國家或地區進行經濟活動0,º從而使成員國不得不為創造更優的市場條件進行一系列法律與機構的改革,例如市場的自由化、稅收制度的簡化、選擇適當的社會政策和環保標準,等等,從而最終為國家間的進一步競爭創造了必要條件。當然,二者針對的對象是不同的:競爭法主要針對的是私人行為主體,而自由流動針對的則主要是成員國。這也是二者相輔相成的一個例證。自由流動原則對共同市場的規制作用還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第一,自由流動原則的實現充分保護了歐洲公民的個人自由首先是經濟自由,進而由經濟自由發展為政治自由;第二,自由流動原則有效防止了成員國對共同市場的分割,促進了共同市場的統一和深化;第三,通過確立禁止歧視、平等待遇、相互承認等原則,不僅使共同體法在所有成員國內得到了平等適用,而且使在與自由流動有關的法律方面,所有成員國的相關法律法規在共同體的每一個國家同樣適用。也就是說,在整個內部市場范圍內不能因為不同成員國法律和法規的不同而對經濟行為進行限制;¹第四,由于相互承認原則不足以使各成員國的技術法規和技術標準趨同,因此,為了進一步消除妨礙自由流動的障礙,歐盟又通過了一系列與統一技術標準有關的指令,從而使成員國的法律法規得到了進一步的協調和趨同,進一步保障了共同市場的統一。歐洲共同體條約用整整兩編的篇幅對四大自由流動予以了詳細規定,第一編對貨物自由流動原則予以了全面規定,其中包括兩個部分,一是關稅同盟,二是取消各成員國之間的數量限制。第三編對人員、服務和資本的自由流動予以了規定。由于篇幅有限,本文不再對其具體規定進行描述。此后,隨著相關二級立法的通過以及歐洲法院判例法的發展,自由流動原則得到了進一步的細化和深化。尤其是,歐洲法院在通過一系列判決對自由流動原則予以解釋的過程中,又給予并深化了自由流動原則所蘊含的憲法意義。事實上,諸如直接效力等歐共體法的根本性憲法原則并非來源于基礎條約的明確規定,而是來源于歐洲法院的判例法,而且其中很多都與自由流動原則有關(例如直接效力原則就來源于與貨物自由流動0有關的VanGendenLoos一案)。從20世紀60年代中期開始,除資本自由流動之外的規制其他三項要素自由流動的相關法律就已經獲得了直接效力,而鑒于資本的特殊性,直到1995年之后,與資本自由流動相關的法律才獲得了直接效力。當然,自由流動原則還具有相當的局限性,除了基礎條約規定的一系列例外0,它還僅限于具有跨國0性質或影響的行為,而對于在一國范圍內的經濟行為則基本無能為力。
四結論
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而憲法則是法治的基石,市場體制的孕育成長必然需要憲政制度的協調配合。¹由于在歐洲一體化進程中,共同市場的建設與維護一直是其原動力與重要基礎,因此,如何通過憲法來構建和維護沒有障礙的市場、保障經濟自由就至關重要。這正是歐洲經濟憲法所要解決的核心問題。作為歐洲經濟憲法0,歐盟條約構建了一系列能夠規范共同市場、成員國以及個人之間關系的憲法性原則。它將消極一體化與積極一體化有機地結合起來,一方面禁止和取消成員國對統一市場設置的障礙,同時又通過制定一系列政策對統一市場進行有效的規制。其中,自由競爭、自由流動、貨幣聯盟與共同商業政策構成了其基礎核心,而前兩項原則在目前的共同體中發展程度最高,對共同市場發揮的積極作用也最大。在保障實現歐洲市場統一的同時,這兩項原則還有助于實現限制公共權力(既包括成員國權力機構,也包括歐洲聯盟權力機構)、保護個人自由(經濟的、社會的和政治的)目的,從而具備了更加深遠的內涵。最后,值得指出的是,歐洲聯盟畢竟是一個不同于民族國家的復雜的實體,因此,盡管歐洲經濟憲法0在統一市場、規制成員國立法和行為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另一方面,因為歐盟一般性經濟政策的很多重要領域仍然掌握在成員國手中,因而,歐洲經濟憲法0仍然很不完善,仍有相當大的需要改進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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