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憲法與規模經濟詮釋
時間:2022-11-06 04:2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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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劉成立工作單位:長春稅務學院
我國在市場經濟的發展過程中,人們發現,由于缺少防止和打擊壟斷行為的法律,經濟領域處于一種“無憲”狀態。有鑒于此,我國自1980年起,先后出臺《反不正當競爭法》、《價格法》、《電信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對一些限制競爭的行為作出規定。它們共同構成了我國目前規范競爭行為的基本法律框架。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繼續深入和對外開放的不斷擴大,我國現行法律、法規中有關防止和制止壟斷行為的規定,已經不能適應實際需要:一些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搞壟斷價格,損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企業間的合并、重組日趨活躍,行業壟斷的苗頭開始顯現;一些地方的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一些跨國公司濫用自己的壟斷地位,打壓國內企業……其中最主要的是如何處理好我國目前發展規模經濟與反壟斷法的關系。本文粗略探討二者的關系并初步提出解決問題的法律方法。
一、為什么要發展規模經濟
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以后,世界經濟一體化的進程進一步加快,國際競爭日益白熱化,我國的企業尤其是計劃經濟體制下的國有大中型企業面臨越來越嚴峻的市場競爭,由此通過并購戰略組建新的企業“經濟憲法”與我國規模經濟航空母艦來增強國際競爭力已經成為焦點。我國目前的經濟狀況是小型企業太多,企業的經濟規模太小,沒有形成企業團隊和規模經濟。從資產規模上看,2004年中國企業500強資產總額為34092億美元,而世界500強企業在2003年的資產總額就達到了608145億美元。此外,從營業收入上看,2004年中國500強的總營業收入只有世界500強總營業收入的2.76%。擴大我國企業的規模,實現規模經濟已經是我國目前經濟發展增強國際競爭力的當務之急。顯然,利用并購的方式實現企業快速的擴大規模,實現規模經濟是相對簡單的方法,也是目前我國應用較多的戰略。中國企業的并購浪潮不僅是因為我國企業面臨的競爭壓力和市場需求自發的內部變革,而且是政府從機制上引導、從方向上控制、從力度上促進的劃時代的經濟變革。這場并購浪潮,一方面是全球性的第五次并購浪潮的組成和延續,另一方面也是我國在新的經濟建設時期必然產生的歷史過程。最近的企業并購,發展規模經濟的實踐證明,絕大部分的企業并購后都實現了資源的互補和優勢的共享,極大地增強了企業的核心競爭力。因此,我國發展規模經濟的道路不會發生改變,而且還會向更深更廣的方向發展。為的標準,而是從競爭機制的大局或整體進行判斷,只有當競爭機制本身被破壞時,反壟斷法才會予以正當的干預。但因為“競爭機制本身是否破壞”這種標準規定的過于原則,現實中很難操作。因此在具體操作中主要是圍繞著經濟效率、消費者福利等標準予以綜合判斷認定。反壟斷法發展到今天已經從“結構主義”走向了“行為主義”。按照結構主義分析方法,如果一個企業的市場集中度迅速上升或者其參與合并企業的市場份額過大,就會被認定為違反反壟斷法,這種近似于有罪推定的原則在今天已經基本上被所有的國家所拋棄,取而代之的是行為主義分析方法。行為主義分析方法認為壟斷并不總是損害競爭和消費者的利益的,只有在這種壟斷地位是通過不公平的或者剝削性的方式獲得的情況下才是反壟斷法所要干預的。就微軟公司壟斷案而言,美國政府打算分解該公司的主要原因不是微軟公司太大了,而是因為其濫用了這種太大的地位,通過不正當的方式來維持起壟斷的地位。換言之,規模太大不是政府反對或者分解微軟公司的原因,而是微軟公司濫用壟斷地位實施捆綁銷售等行為的結果。綜上所述,反壟斷法不是反對經濟規模,更不是反對規模經濟,而是反對實現規模經濟過程中限制自由競爭的行為。特別是在我國,雖然由集中所導致的經濟性壟斷還不明顯,但我們絕對不能以此否定反壟斷法制定在當前的必要性和緊迫性。由于行政性壟斷帶來的行業性壟斷、地方保護主義和市場分割的泛濫局面已嚴重破壞了公平的市場競爭機制,如果不盡快出臺反壟斷法,后果將不堪設想。我國應該采取絕大部分國家都采用的“行為主義”來認定是否構成壟斷,即只對禁止濫用壟斷地位的行為進行規制,而不對壟斷結構予以規制。(三)經濟憲法的立法前瞻性考察目前我國有一系列的反壟斷規范性文件出臺,國務院及有關部委先后頒布了《關于上市公司重大購買、出售、置換資產若干問題的通知》以及《關聯方之間出售資產等有關會計處理的暫行規定》,建立統一的反壟斷法典已經是必然趨勢。現在反壟斷的最主要目標應該是破除行政性壟斷,但是我國的反壟斷立法的主要內容針對的卻是在企業規模擴大后可能出現的壟斷行為,而我國的企業規模經濟后向壟斷發展的趨勢和破壞競爭的行為卻沒有出現。從立法要具有一定程度的超前性上來考慮,我們需要制定完善系統的反壟斷法典,不僅要針對行政性壟斷,還需要針對以后好出現的壟斷,這個在立法學理論上已經可以得到最簡單的解決。
二、規模經濟與“經濟憲法”的關系
以并購的方式實現規模經濟,雖然提高了企業的規模和效益水平,但是經常出現這樣一對矛盾:一方面,在充分競爭的市場上,優勢企業以規模與效益實施并購戰略,使企業規模擴大、市場占有率提高、利潤率提升、競爭力增強,實現資源的優化配置;另一方面,隨著并購的深化,企業規模的不斷的擴大,當生產集中到少數規模巨大的企業后,就會產生壟斷因素,進而阻礙競爭機制在資源配置過程中的作用,導致資源配置的低效率。正是規模擴張與壟斷集中這個矛盾的存在,使得很多的學者對當前我國制定反壟斷法的時機是否成熟產生了懷疑甚至直接予以否定。他們認為現在當前我國應該針對我國企業規模過小,效率過低的現狀擴張企業的經濟規模,實現規模經濟,而不是制定反壟斷法來限制企業的規模擴張,因為眾所周知,反壟斷法的核心就是反對經濟力量的過度集中。但是我認為,規模經濟的發展和我國目前制定反壟斷法之間不存在矛盾,相反,二者還是統一的,如果我們合理地處理好二者之間的關系,我們將建立并發展良好法治環境下的規模經濟。究其原因,歸納為以下諸點:
(一)規模經濟這個方面考察規模經濟是指隨著生產和經營規模的擴大而出現的成本擴大和收益遞增的現象。規模經濟可以分為外部規模和內部規模,外部規模經濟指的是單位產品成品取決于行業規模而非單個廠商的規模,內部規模經濟則指的是單位產品成本取決于單個廠商的規模而不是所在行業的規模。規模經濟不是壟斷經濟,壟斷經濟只是經濟規模擴張的可能結果,并非必然結果。如果有較好的法律控制和政策引導,我們就可以合理地發展規模經濟,不會導致壟斷經濟的出現。規模經濟和壟斷經濟之間并不存在必然的沖突,矛盾的癥結在于經濟規模的擴張的目標存在主觀操作性,它可以導致壟斷經濟,也可以導致規模經濟,但這并不能直接推理出來反壟斷立法和規模經濟之間存在矛盾。相反,這恰好說明二者在最終目標上是統一的。規模經濟是效率經濟,它的本質是追求微觀經濟上的企業效率,最終目標是實現微觀經濟領域的資源優化配置。而反壟斷法追求的目標是通過對競爭自由的維護,促進經濟的高效率,最終實現宏觀經濟領域的資源優化配置。追求規模經濟并不會阻礙反壟斷法的制定和實施,反壟斷法的制定實施也不會影響我們追求規模經濟的實現。
(二)“經濟憲法”的立法目的方面考察表述反壟斷法立法目的的著名論斷“保護競爭而不是競爭者”,其基本的含義是指反壟斷法不是簡單以特定的競爭者受到損害作為判定是否構成壟斷行區市場集中度的判斷標準不具有可行性,而且判斷標準的變化也使得立法不具有穩定性。我國反壟斷法僅僅規定市場集中度的判斷機關和判斷程序即可,而由有權機關根據具體的情況確定市場集中度的判斷標準。
(三)明確反壟斷法應重點規制壟斷性的行為在各國反壟斷實踐的發展過程中,不論立法、執法或法學界,對反壟斷法應重點規制壟斷性的市場結構還是行為,都有過爭論。那么,我國反壟斷立法重點是針對壟斷性的市場結構還是行為?在世界各國反壟斷實踐的歷史上,曾出現過以結構規制為重點的先例。但從世界各國反壟斷立法的發展趨勢看,反壟斷立法逐漸集中在壟斷行為上,不再對市場支配地位進行規制。我國反壟斷法應該順應這一世界反壟斷立法發展趨勢,明確規定反壟斷法重點規制的是壟斷性的行為而不是壟斷性的市場結構。
三、結論
通過以上分析,我國建立反壟斷法已經是必然的發展趨勢,我國需要建立完善的并有適當超前性的反壟斷法典,但是這與我國目前實施規模經濟戰略,提高我國企業的國際競爭力并不矛盾。我國企業的并購浪潮將繼續朝著更深、更廣的方向發展,而且如果我們清楚地認識我國反壟斷立法和規模經濟之間的關系并采取合理的措施來處理二者之間的關系,我國的反壟斷法將促進規模經濟。如此,我國將實現立法與經濟實踐的良性互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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